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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晚清中国与万国农业会

    时间:2021-07-02 00:01:0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http://img1.qikan.com.cn/qkimages/lsgx/lsgx201202/lsgx20120205-1-l.jpg
       [摘 要]清末新政时期,中国政府在国内推进农业变革的同时,也顺应农业国际化的趋势,参与联合国粮农组织的前身——万国农业会的创建及其后续活动。万国农业会旨在研究世界范围内的农业发展,并促进各国间农业信息的交流。但是,清政府参与此会的本意主要为联络邦交,并借此以地区性大国身份参与国际事务。然而在客观上,晚清参与该会活动的确活跃了中国的国际交往,而且其参与行为也融会到当时农业现代化的潮流之中,并对中国引进西方农业知识、促进农务发展均产生了积极影响。不过,此一时期中国与万国农业会事务往来还停留在政府与之合作的初级阶段,这为以后双方关系的发展留下进一步拓展的空间。
       [关键词]晚清,万国农业会,参与,国际事务,农业现代化
       [中图分类号]K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7-6241(2012)04-0034-07
      
      
       晚清时期是中国参与国际事务的萌起和初步发展阶段。长期以来,在革命外交研究取向指引下,这一时期中国对国际事务的参与不为学术界所重视。近年部分学者虽然也开始研究晚清中国参与国际会议或组织的情况,但焦点集中在1899年、1907年的海牙保和会上。迄今为止,学术界对于清末新政时期中国参与万国农业会及其合同的问题甚少提及,更谈不上深入研究①。万国农业会(The International Institute of Agriculture)亦称为“万国农业公院”“万国农业公会”“万国农会”或“万国永久农业会”,等等。它是第一个政府间合作处理农业问题的国际组织,也是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的前身②。与海牙保和会相比,它没有那么浓厚的政治色彩。同时,它也是继国际海关税则出版联盟之后,清政府主动参与的另一个国际组织。该会是在意大利倡导之下成立的。意大利主创此会的初衷,可以从1905年1月24日国王维克托·伊曼纽尔三世致其首相的信中看得十分清楚。他说:“建立一个与农业相关的国际机构是极其有益的,这个机构没有任何政治目的,只是研究世界不同国家的农业生产条件,并定期发布有关农作物产量及质量的信息。”正是这封信中的提议,开启了万国农业会成立的进程[1]。当时清政府亦接获意大利政府邀请,派员赴会。只是清政府对该会宗旨的理解不似意大利国王那样简单。在参与该组织成立大会时,中国除了一般农业交流之外,还赋予了该会更多政治意义。之后,伴随中国与万国农业会事务往来的展开,农业建设逐渐成为中国与万国农业会关系发展的主题。可以说,参加罗马万国农业会及其合同,逐步加强与该组织的交往,既是晚清中国参与国际事务的重要体现,亦是本国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重要内容。因此,探析晚清政府与万国农业会关系的来龙去脉,阐述其对中国参与国际事务以及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影响,不仅能帮助我们进一步管窥清末时期中国参与国际事务的基本诉求、特点及其演变,而且也能为我们今天加强与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的交往提供一些借鉴。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新编辑的《晚清国际会议档案》以及其他一些相关档案资料刚好为我们厘清这段历史提供了可能。
      
      一、万国农业会的召开与中国参会
      
       19世纪末20世纪初,国际社会“相互依存和互动模式”越来越复杂,“结构性需求(Structural Requisites),即为了使系统有效运行而必须满足的需要,变得越来越多了”[2] (p.117)。在这种情况下,召开国际会议,集体协商国际事务变得日渐频繁,而且在活动内容和制度架构上也由原来的对领土纠纷、战争与和平等问题的关注,扩及邮政、电信、海运、铁路、版权、专利、卫生、农业、商贸等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罗马万国农业会的召开及相关合同的订立,便是这一趋势下的产物。
       1905年4月6日,意大利公使巴乐礼照会外务部,告之罗马万国农业会首次会议定于1905年5月28日在罗马召开。5月12日,意公使又译送了一份会议条款的详细节略供外务部参考。5月29日至6月6日,40多个国家的代表齐聚罗马,举行了这次会议,以成立一个农业方面的国际机构。在这之前,中国已陆续参与了一些国际会议或组织,并开始了接受、遵守近代国际规则,承担国际义务的历程。因此,在接到意大利的邀请后,派驻意使馆参赞翟青松参加了会议。当时,由驻外使馆人员就近处理国际事务是中国外交的惯例,比照此后第二次保和会专使的派遣,可以初步看出中国对该会并没有额外的重视①。6月7日,各国代表共同议定了《罗马万国农业会合同》(Contract for the International Institute of Agriculture)。需要指明的是,一些收录该合同的编著将1905年6月7日视为中国签字入约的时间[3] (p.349)。事实上,6月7日应该不是中国参加该合同的时间,从法律意义上而言,它相当于承认约文不再更改,并不能形成当事国之间的条约义务关系。对于该合同,中国后来还有正式的签署。
       《罗马万国农业会合同》是罗马万国农业会这一国际组织据以建立组织机构和进行活动的基本文件。根据这份合同,万国农业会在罗马设立,属于“国家建设”性质的国际组织,由入会各国遴派会员赴会。而且万国农业会将设总会及常会两个机构。总会由各国代表组成,“秉本农业会综理大权”,如“察核常会预备之组织事宜及本农会内容之作用,条议限定经费总数,并稽查核准账目”等。在总会中每个会员国都有投票权,但投票权的多寡取决于该国所列等级,等级越高,投票权越多。合同规定了五个等级,每个国家列于何等,由该国自愿决定;但等级越高,所享有的投票权和所交纳的会费也就越多。其中一等享有的投票数目为5票,所交纳的会费为16股,每股金额不得过2500法郎,头两年每股金额不得过1500法郎。常会即常驻办事机构,归总会调度,主要是“实行总会讨议之事,并条议事件交总会采择”。常会由各国所派常驻人员组成,常会内的投票方式与总会相同[4] (pp.2798~2800)。
       万国农业会旨在研究世界范围内的农业发展,并促进各国间农业信息的交流。合同第九款还详细规定了该会办理各国农政的内容,分列如下:(甲)应将关系农政、动植出产、农产贸易以及各埠行情之统计技术财政各项报告赶紧搜集研究宣布;(乙)应将上载一切报告通知关系之国;(丙)应指示农田工价;(丁)应将无论何处出现之植物新病指出受病地方病之进步及治病良方一律报告;(戊)应将关系农政之协助保险及劝农银行各种问题一体考察,并应将各国内有裨协助农工农务保险劝农银行等组织之报告概行搜集宣布;(己)应将广搜万国公会或其余农务公会陈明之意旨及农学专门民立农会翰林院博士会等项之紧要报告后所设保护农夫公利改良农夫条款之法请各政府核准。该条款也明确指出:“关涉特别一国之财政法政行政一切问题应在本农会界限之外。”[5] (pp.873~874)可见,万国农业会“不涉及各国内政问题,而专作调查及发展农业各项工作之国际机关”[6]。
      
      二、清政府签署、批准《罗马万国农业会合同》及其背后的考量
      
       《罗马万国农业会合同》订立后不久,意大利驻华公使即照会外务部,请其派员画押,以正式入会。不过,中国虽派代表参加了上述订立合同的会议,但要不要签署合同,正式入会,外务部当时尚未拿定主意。由于该会条款主要注重农务、树艺以及畜牧等问题,在当时隶属商部管辖范围,因此外务部就入会问题咨询商部。按照《罗马万国农业会合同》的规定,万国农业会对于促进各国间农业信息交流和农业发展无疑是有益的。当时中国政府正将振兴农务作为新政的重要内容,并从建立与农业有关的新式管理机构、农会组织,到设立农业学堂、农业试验场、农业公司等各方面加速了农业变革的进程[7]。因此,签署和批准《罗马万国农业会合同》,加入万国农业会,对推进中国农业改革向纵深发展也是必要的。但是,当时商部并没有认识到这一点。在给外务部的回复中,商部的态度和理由是:“中国并无专门熟悉农业之员,现在农业甫议振兴,一俟农学发达后再行入会。”[8] (p.2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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