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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传统文化与劳动法理念

    时间:2021-03-30 16:03:5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文化和传统美德,我们应当去其糟粕,取其精华,为我国的社会发展所用。优秀的传统文化可以帮助我们建立更加和谐的法律关系,应当作为我们的立法理念加以贯彻。本文从和谐的劳动关系的建立这一方面来阐述中国传统文化对劳动法理念的影响
      关键词:传统文化;劳动法;和谐理念
      一、劳动法理念的内涵
      劳动法理念,笔者认为其是劳动法律所必须体现的宗旨和原则,是制定劳动法律所必须遵循的思想。劳动法理念犹如一条主线贯穿于整部法律之中,是立法者想要达到的立法目的。1995年开始施行的劳动法和2008年开始施行的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劳动法领域的两部重要的法律,前者为一般法,后者为特别法,即劳动合同法有规定的,优先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劳动法。这两部法律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劳动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劳动合同法进一步规定:“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可以看出,两部法律都在第一条或多或少地体现出了劳动法的理念。两部法律都明确规定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而关于劳动关系的表述则从“调整劳动关系”发展到了“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劳动法始终不变的主题,之以理念是永恒不变的。劳动者相对与用人单位是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是事实不平等的一方,所以,必须借助国家的公权力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关系的和谐事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利益,对于国家和社会的发展至关重要。
      不同的学者对于劳动法理念有不同的理解,笔者认为我国的劳动法理念主要是保护弱者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此基础上,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关系,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实现劳动关系各方的互利共赢。
      二、和谐的劳动关系
      (一)传统文化上的和谐
      中国传统文化很早就有了比较成熟的和谐理念,在《易经》中就有了朴素的和谐观念,如天人合一、居争得中和反复其道等。和谐意味着安宁有序,蕴含着富足安康,是数千年积淀起来的中国文化的精髓,也是普通百姓最深层的内心诉求[2]。和谐包含着秩序公正,以人为本依法保障权力等多层含义。与西方传统文化对“争”情有独钟形成鲜明对照的是:中国传统文化将和视为精义[1]
      “和”是儒家思想中的重要范畴,《论语·子路》中的“和而不同”以及《论语·学而》中的“和为贵”等都是其具体的表述。儒家还主张“天人合一”,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儒家代表人物孔子认为,在财产的分配上应崇尚“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强调要做到“均”,只有这样,各利益集团之间才能和谐共处。“和谐”的状态是全人类的美好理想,也是人与人、人与自然关系的最高境界。自古以来,不管经历怎样的社会变故,“和谐”始终是中国的思想家和人民不放弃的目标[2]
      (二)和谐的劳动关系
      劳动法上的和谐体现在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方面。从一定意义上说,和谐也体现在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权利与义务可以认为是得与失的关系,两者是相互联系的,只有两者达到一定的平衡,和谐的状态才能产生。本文仅就其中几个方面做一解释。
      1.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平等,是指在订立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有双向选择权,任何一方不得凭借事实上的优势地位强迫对方接受不合理、不公平和不合法的条款;自愿,是指劳动合同的订立及其内容的达成,完全出于当事人自己的意志,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协商一致,是指经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达成意志意见,签订劳动合同。以欺诈或者威胁手段强迫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未经协商一致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平等是和谐的基础,不平等就意味着不和谐。只有在双方平等的基础上才能够订立和谐的劳动关系。
      2.竞业限制条款
      竞业限制,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者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一方有付出,另一方则应给予补偿,得失之间,充分体现了我国劳动法所力图建立的和谐的劳动关系。
      三、结语
      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和传统的美德,这些优良的品质应该在当代得到较好的继承和发扬,并应赋予现代应有之义,以促进我国现代化建设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的传统文化在劳动法部门得到较好的体现,是道德与法律得到完美的融合,可以说是自然的美德与实证的法律的结合。这样一部“善法”必对我国的经济建设起到重要的作用。(作者单位:兰州大学)
      参考文献
      [1]王立民.中国古代大法制时期的法制和谐与社会和谐[J].法学.2005(5)
      [2]曾先义主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第十卷)[M].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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