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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云南省公安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基础知识点(1)

    时间:2021-07-28 18:41:0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云南省公安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应知应会基础知识点

      云南省公安厅 二〇一九年一月

     云南省公安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应知应会基础知识点

     一、习近平总书记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批示精神。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指示:

     2017 年 11 月 8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办《文摘》(第 160 期)《当前农村涉黑问题新动向值得关注》上作出重要批示:从此件看,当前农村涉黑问题出现一些新情况,请中央政法委牵头有关部门加强研究,摸清底数,找准病灶,拿出方案。要开展一轮新的扫黑专项斗争,重点是农村,城市也要抓,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行业和领域,应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依法重点整治。扫黑除恶要与反腐败结合起来,与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既抓涉黑组织,也抓后面的“保护伞”。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是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治本之策、关键之举,务必把这个基础夯实筑牢。

     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

     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三个“事关”)。

     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体要求。

     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部署上来,要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既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形成压倒性态势,又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形成长效机制。

     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时间步骤安排。

     2018 年 1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中办〔2018〕3 号文件)。2018 年 1 月 23 日,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召开,全面启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自 2018 年 1 月开始,至 2020 年底结束,为期 3 年。2018 年:治标。启动,打掉一批涉黑涉恶组织,惩处一批黑恶势力“保护伞”,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2019 年:治根。攻坚,对已侦破的案件循线深挖、逐一见底,使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2020 年:治本。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压倒性胜利。通过专项斗争,实现一年打击遏制、二年深挖根治、三年长效长治的目标,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这场攻坚战。

     五、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主要工作目标。

     通过 3 年不懈努力,一是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别是农村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扫黑除恶能力水平得到明显提升;二是涉黑涉恶治安乱点和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管理整治明显提升;三是黑恶势力“保护伞”得以铲除,基层组织建设和社会治理能力明显提升;四是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五是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范打击长效机制更加健全,扫黑除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明显提升。

     六、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要坚持的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二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群众。三是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四是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五是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

     七、扫黑和打黑有什么区别? “打黑”打的只是一个点,更多的是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强调点对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扫黑”扫的是一大片,是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

     的扫除黑恶势力,不但要打击犯罪,还要打击违法行为。“打”与“扫”只是一字之差,但对广度、深度、力度提出更高要求,更加重视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

     八、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做到哪“两个结合”? 扫黑除恶要与反腐、基层“拍蝇”结合起来,要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

     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一案三查”指什么? 既要查办黑恶势力,又要追查黑恶势力背后的“关系网”和“保护伞”,还要倒查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和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两个一律”指什么? 对涉黑涉恶案件:一律深挖其背后腐败问题;对黑恶势力“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十一、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打击重点。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十二、我省公安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打击重点。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界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黄、赌、毒、枪”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专门实施“套路贷”的黑恶势力。

     10、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1、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12、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黑恶势力。

     13、以境外赌场为依托,实施“套路绑”,绑架或拘禁中国公民进行敲、诈、抢等犯罪行为的黑恶势力。

     14、有组织的跨境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和枪支弹药的黑恶势力。

     15、有组织的跨境走私护私的黑恶势力。

     16、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17、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违法犯罪。

     十三、“两高两部”《指导意见》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如何认定? 两高两部”《指导意见》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同时具备《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中规定的“组织特征”、 “经济特征”、 “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由于实践中许多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非这“四个特征”都很明显,在具体认定时,应根据立法本意,认真审查、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相互间的内在联系,准确评价涉案犯罪组织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做到不枉不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十四、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的四个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十五、“两高两部”《指导意见》对“恶势力”如何认定?

     两高两部”《指导意见》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认定为“恶势力”: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在相关法律文书中的犯罪事实认定部分,可使用“恶势力”等表述加以描述。

     十六、“两高两部”《指导意见》对“恶势力犯罪集团”如何认定? “两高两部”《指导意见》规定恶势力犯罪集团是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组织,其特征表现为: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恶势力犯罪案件时,应当依照上述规定,区别于普通刑事案件,充分运用《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的规定,依法从严惩处。

     《刑法》第 294 条第三款规定的“包庇”行为,不要求相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利用职务便利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酌情从重处罚。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先有通谋的,以具体犯罪的共犯论处。

     十七、“两高两部”《指导意见》规定的恶势力 7 类典型案件和 11 类常见伴生行为(案件)是什么? 7 类典型案件: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聚众斗殴、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

     11 类常见伴生行为(案件):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聚众“打砸抢”。

     十八、“两高两部”《指导意见》规定,什么是黑恶势力的“保护伞”? 黑恶势力“保护伞”,对象为国家公职人员,方式为利用手中权力,表现方式为: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

     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

     十九、《刑法》第 294 条第三款对“包庇”行为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将依纪依法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民或者个人以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名义捏造事实,对办案人员进行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的,也要受到法律惩处。

     《刑法》第 294 条第三款规定的“包庇”行为,不要求相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利用职务便利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酌情从重处罚。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先有通谋的,以具体犯罪的共犯论处。

     二十、“村霸”问题的主要表现形式是什么? 一是干扰基层政权,通过“拳头”、欺骗、贿选等手段插手基层选举,争当村干部或扶植代理人,插手基层公共事务;二是欺压村民百姓,强拿硬要、随意殴打、寻衅滋事,甚至雇黑佣黑形成帮派势力;三是破坏经营秩序,在土地流转、矿产开采、工程建设、客货运营等过程中暴力打压竞争对手;四是侵占集体资产,非法侵占、骗取国家项目资金,非法占有集体土地、矿产资源;五是农村宗族势力依仗人多势众,恃强凌弱、横行霸道、危害一方。

     二十一、纪检监察机关重点查处的三类问题是什么? 一是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问题;二是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三是地方党委和政府、政法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不力问题。

     二十二、中央督导的“六个围绕、六个重点”是什么? 1、围绕政治站位,重点督导党委和政府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指示和重要决策部署情况,贯彻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体要求和实施步骤情况,专项斗争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切实履行扫黑除恶重大政治责任情况。

     2、围绕依法严惩,重点督导扫黑、除恶、治乱的成效,特别是发动群众情况,严守法律政策界限,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情况。

     3、围绕综合治理,重点督导各部门齐抓共管,相关监管部门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加强日常监管,形成强大合力、整治突出问题情况。

     4、围绕深挖彻查,重点督导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治理党员干部涉黑涉恶问题,深挖黑恶势力背后“保护伞”情况。

     5、围绕组织建设,重点督导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严防黑恶势力侵蚀基层政权,为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提供坚强组织保证情况。

     6、围绕组织领导,重点督导各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统筹力度,层层压实责任,推动解决经费保障、技术装备、专业队伍建设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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