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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美两国社区矫正比较研究

    时间:2021-06-16 08:00:0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随着刑罚制度和行刑社会化的发展,国际社会对罪犯人权和罪犯再社会化的充分关注,世界各国普遍采用了社区矫正制度。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社区矫正的国家之一,经过长期发展,已经形成相当成熟的社区矫正制度,成为其他国家效仿和借鉴的楷模。我国社区矫正才刚刚起步,通过对中美两国社区矫正的适用现状、种类和措施以及管理体制的比较,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供借鉴。
      关键词:社区矫正:适用;种类和措施;管理体制
      中图分类号:D924.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11)09-0159-06
      
      随着人类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刑罚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从肉刑到监禁刑,从监禁刑到非监禁刑的演变。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刑罚制度进入了以非监禁刑为主导的刑罚时代,一些国家社区矫正刑的适用超过了监禁刑,这是刑罚文明不断进步的表现,是人类刑罚发展的基本趋势。
      
      一、社区矫正适用现状的比较
      
      (一) 美国社区矫正适用现状
      美国刑罚适用的重点已由以监禁刑为主转为以非监禁刑(社区矫正)为主的模式。长期以来,美国社区矫正的数量一直处于增长的趋势。根据美国联邦司法部2001年底的统计,处以监禁刑和缓刑、假释的罪犯共有662万人,其中监狱有133万人,看守所有63万人,监禁刑的比例约占30%,而缓刑人数为393万,假释人数为73万,缓刑、假释的比例约占70%。可见,在美国,事实上社区矫正承担了对大多数刑事犯罪人的监管。以社区矫正为主要形式的非监禁刑已经取代监禁刑成为国家对犯罪反映的主要形式,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大大超过监禁刑适用的对象。
      
      (二) 中国社区矫正适用现状
      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了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我国于2003年在北京、江苏等6个省市开始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05年试点扩大到18个省(区、市),另有吉林等9个省(区)在各省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主动开展了试点,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2010年社区矫正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稳步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迅速,覆盖面稳步扩大,社区矫正人员数量不断增长。截至2010年12月底。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覆盖全国91%的地(市、州)、72%的县(市、区)和65%的乡镇(街道)。北京、上海、江苏、内蒙古、海南等13个省(区、市)已经在全辖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各地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59.8万人。累计解除矫正32.1万人,现有社区矫正人员27.8万人。
      虽然我国社区矫正的适用在不断增多,但与美国适用社区矫正的比例相比,我国适用社区矫正的比例较低。这与中美两国对犯罪现象和犯罪人的认识密切相关。美国人认为,犯罪是社会的必然现象,犯罪人并不是社会的敌人,而是社会中的病人。对犯罪人实行人道主义,是全社会所负的义不容辞的责任。对犯罪人予以督导、教育、培训和关心,不是恩惠,而是一个民主法治国家和福利健全国度必须履行的义务。同时,随着社会学研究的深入,实证研究的方法更多地应用到犯罪学领域,通过对犯罪的抽样调查和多变量的分析,进一步发现犯罪原因的复杂性和多重性。这种研究的结果导致犯罪的实证学派对刑法和刑罚制度产生更多的影响,其表现是刑罚趋于轻缓,在适用刑罚时,注重对犯罪人的矫正,有利于犯罪人回归社会。而在我国,长期以来认为犯罪人是人民的敌人,要千方百计地与之作斗争,对犯罪的认识更多的是停留在古典犯罪学派的水平。相当多的政府官员和社会公众,在对犯罪进行惩罚的认识上往往倾向于朴素的报应观。因此,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们的刑罚方法弹性较小,刑期相对偏长,大量适用监禁刑,较少适用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和措施。
      
      二、社区矫正种类和措施的比较
      
      (一) 美国社区矫正的种类和措施
      美国社区矫正的种类繁多,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是世界公认的,内涵丰富、形式各异的社区矫正种类和措施大大拓展了社区矫正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形成了比较完备的社区矫正制度,使美国成为世界各国社区矫正实践效仿和借鉴的对象。
      美国社区矫正的种类主要有:
      1.缓刑。缓刑是美国社区矫正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缓刑分为暂缓宣告和暂缓执行。指特定的犯罪人(如初犯或犯罪性质轻微者)被判有罪,但暂缓宣告或暂缓执行,经过一定期间的保护管束考验。如果没有发生取消缓刑的特定事由,则不再作有罪宣告或执行刑罚;如果在考验期间内,犯罪人又犯他罪或违反缓刑宣告条件,前后各罪一并宣告并付诸执行。缓刑适用有多种方式,除标准缓刑外,还有严格监督的缓刑、休克缓刑、间歇性监禁、复合刑罚和矫正训练营。(1)标准缓刑。指将某些已被定罪判刑的犯罪人附条件地放在社会上监督、暂缓执行监禁刑罚的非监禁刑方法。(2)严格监督的缓刑。指对缓刑犯罪人给予特别监视和监督的一种监禁替代措施。在大部分地区适用严格监督的缓刑的犯罪人,都是被判处监禁刑的非暴力性犯罪人。(3)休克缓刑。又称“震惊的监禁”。指将犯罪人关进监狱或看守所一段时间,然后再对其执行缓刑。“震惊”一词是指对犯罪人来说,他们对再处缓刑会感到惊讶。(4)复合刑罚。指法庭要求犯罪人在矫正机构内执行一定时间的监禁刑之后再执行缓刑的刑罚方法。(5)矫正训练营。是为了向犯罪人灌输纪律和责任观念而建立的一种实行军事化管理和训练的矫正机构。
      2.假释。指“把一名服完部分刑期的犯人从刑罚场所或矫正机构中释放出来,但他仍处于州的监控之下,一旦再有违法行为便予以重新监禁”。美国的假释制度有多种形式,具体有:(1)法定的假释。指在罪犯的判决期限即将结束的一段时间,即不管是否选择假释,罪犯在服完一定的刑期之后必须要予以释放。(2)裁量的假释。指由假释委员会作出决定对罪犯给予的提前释放。(3)准假。指允许罪犯离开监狱,回家中探望病人或参加葬礼,访问社区居住中心或寻找工作。(4)工作释放。又称工作离监、日间假释、日间离监、社区工作等,指允许罪犯白天离开监狱去社区参加工作,晚上返回监狱的制度。(5)学习释放。又称“教育释放”,指允许罪犯白天参加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中学教育等教育活动,晚上返回监狱。(6)震惊的假释。指由假释的权力机关作出的对初犯和轻微犯罪的罪犯在经过短期的监禁,体验深刻的震惊后,在判决期满之前得到释放的制度。(7)假释合同。这是一种新的假释方式,始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指罪犯、假释委员会和监狱三方共同签订的关于假释问题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在合同中,罪犯根据自己的情况制定自己的个人矫正计划,其中包括时间段和所要达到的目的及假释标准。如果罪犯达到了合同规定的假释标准,那么假释委员会便根据合同批准假释。
      3.中间制裁。又称“中间刑罚”,指从惩罚的连续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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