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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世纪国际金融法的新发展

    时间:2021-04-12 20:01:1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21世纪,金融全球化不断深入,金融危机大规模爆发,金融创新活跃,因此国际金融法在处理国际金融问题上显得日益重要。国际金融法在21世纪的新发展体现为:规则得到不断更新拓展;逐渐摆脱“弱法”阴影;国际金融监管法的地位上升:整个国际金融法呈现层次互动的发展特点。同时国际金融法的新发展对我国金融的法制建设产生了深远影响。
      关键词:国际金融法;金融全球化;金融危机;金融创新
      中图分类号:D99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11)09-0140-03
      
      一、21世纪国际金融法发展的背景
      
      (一) 金融全球化
      金融全球化即指世界各国、各地区在金融业务、金融政策等方面相互交往和协调、相互渗透和扩张、相互竞争和制约已发展到相当水平,进而使全球金融形成一个联系密切、不可分割的整体。金融全球化是经济全球化的一个重要部分,它主要表现为金融市场的全球化,全球主要国际金融中心已连成一片。全球金融市场趋于一体,其依赖性和相关性日益密切:金融资本流动全球化使投资者和融资者能在全球范围内选择最符合自己要求的金融机构和金融工具。国际金融法作为国际金融的调整者和规范者,受货币体系全球化,金融协调和监管的全球化的影响,必然做出相应调整。
      
      (二) 金融危机
      金融全球化一方面推动了世界经济和国际金融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使金融危机的传导更为迅速,范围更为广泛。2007年2月13日美国抵押贷款风险浮出水面,美国经历了持续两年多的次贷危机。危机的爆发不仅严重影响了美国本土经济的发展,而且也导致了世界各国经济的衰退。人们在探求美国次贷危机原因的同时,也对金融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金融法制产生了疑问。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及其对全球的深刻影响,不仅为对当今国际金融秩序提出了挑战,对各国金融监管法制的改革提供了教训,也为国际金融法的发展提供了机遇。
      
      (三) 金融创新
      金融创新是指从20世纪60、70年代西方国际放松金融管制以来,金融领域内各种要素重新组合和创造性变革所产生的新事物。变更现有的金融体制和增加新的金融工具,以获取现有的金融体制和金融工具所无法取得的潜在的利润。层出不穷的金融工具,广泛采用的新金融技术,不断形成新金融市场,浪潮般地冲击着金融领域。
      罗伯特·默顿说过“金融创新就像一个高速前行的火车,而作为“铁轨”的法律和监管环境却不能支持这样快的速度”。21世纪,金融创新更加活跃,也更加复杂。国际金融立法无法赶上金融创新的立法,金融创新在前跑,法律规制只能在后追,因此,金融创新不断迫使国际金融法不断完善自身内容,发展自身内容。
      
      二、21世纪国际金融法的新发展
      
      (一) 国际金融法规则的更新拓展
      随着金融工具、金融市场和金融技术不断创新,各类金融机构的不断发展,跨国金融服务的迅速扩大,国际金融关系无论在主体还是客体范围方面都得到极大扩展。金融创新客观上要求国际金融法根据国际金融关系的发展而不断更新,扩大调整范围,通过确认、调节、整合等手段为金融创新提供制度保障。
      国际金融法的渊源包括国际金融条约、国际金融惯例和各国的金融立法。近几年以来,这三方面的不断更新扩大共同促使了国际金融法的发展。
      1.在国际金融条约方面。一些金融私法统一规则出台,例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2001年通过的《国际贸易中应收账款转让公约》规范了国际保理中应收账款转让问题;双边金融条约规则的发展涉及国际信贷及担保、国际结算支付、国际银行监管、跨国证券融资和衍生交易等广泛领域,成为国家间金融交往与金融监管合作的主要形式。近几年,特别是在国际证券监管合作方面,各国证券监管者之间签订了大量的双边谅解备忘录。如2008年我国与爱尔兰签署的双边证券监管谅解备忘录。
      2.在国际金融惯例方面。由于国际金融法具有金融性,国际金融的市场性和行业性促生了一系列国际金融惯例,加之国际金融组织的强力推动,国际金融惯例的成长与完善成为近年来国际金融法发展的一大亮点。国际金融交易惯例得到不断修订和完善,如《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500号经过修改后于2007年出版了第600号;国际金融监管惯例开始在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领域广泛推行并不断修改以适应现今金融发展状况完善。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提出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为适应银行监管理念与实践的发展于2004年开始修改并于2006年颁布,除了对原有规则进行相关补充,还新添了一条原则全面论述银行风险管理原则。
      3.在各国金融立法方面。金融全球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以及国际金融危机的发生迫使各国不得不注重金融法制定。金融法已成为各国法律中发展最快、变化最大的法律部门之一。这一时期,各国金融法的国际化进程明显加快。如英国2000年通过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日本2006年制定的《金融商品交易法》、韩国2009年施行的《资本市场统合法》都是适应时代要求而颁布的金融法。这些先进的法律制度的颁行促进了这些国家的金融体制的发展,同时也影响着国际金融法的制度设计和发展方向。
      
      (二) 国际金融法逐渐摆脱“弱法”阴影
      长久以来。国际法金融法规范被认为是弱法中的弱法,究其原因在于国家对金融主权强硬的态度。国际法国家主权是一个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的最根本性的标志,“经济主权”是国家主权中最具有利益性及物质性的体现。承接上面的陈述,那么金融主权就成了国际主权金字塔的“塔尖”。在国际法的演变中。国家主权可以进行一定的让渡,但让渡金融主权意味着可能抽空一个国家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因此各国抓紧金融主权不放松,面对各种国际金融法规范,只考虑自身利益,这就直接束缚着国际金融法的发展。
      21世纪以来,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各国意识到金融法国际化的重要性。各国对让渡金融主权的态度逐渐开放,积极参与国际合作,签订条约,自觉遵守,促进了国际金融法的发展,使国际金融法逐渐摆脱了“弱法”的形象。
      首先,国际金融法效力的提高离不开国际组织的发展壮大。国际金融法中国际条约和惯例多由一些具有影响力的国际组织提出。这些组织通过地位的提高和影响力的扩大,以组织所特有的制度安排提供便利和施加压力,而在各国间达成国际金融协议并提升协议之有效性的造法方式,可称为制度性造法方式。这种方式更加可靠和有效,能得到普遍的承认和遵守。例如,20世纪末WTO将国际金融服务纳人多边体制下运行,各国有了统一的执行标准和规范。21世纪国际金融服务在规范体制下运行。
      其次,这些国际组织提出的协议、文件、建议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和科学性。例如,2004年6月26日,巴塞尔委员会公布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于2006年开始首先在十国集团中实施。实施新资本协议有助于改变金融机构过于依赖外部评级的状况。而2007年爆发的美国次贷危机充分暴露了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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