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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民事诉讼法“小额诉讼”立法现状的反思

    时间:2021-03-06 20:01:5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2013年1月1日,新《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正式实施。如今已过去两月有余,在这两月之间,针对新加规定的小额诉讼制度,很多法院积极履行职责,制作小额诉讼白皮书以及拟写、细化具体的规则,福建等地也相继出台了具体标的额的规定,使得目前小额诉讼的发展进程初步乐观。然而,面对如今的小额诉讼程序,我们在欣喜之余更应重视对其立法现状的反思,找出问题,以求能够在将来抓住重点,对症下药。
      关键词 小额诉讼 立法现状 诉讼制度
      作者简介:邓梦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124-02
      一、小额诉讼的释义和产生背景
      小额诉讼程序,有广义狭义两层含义。广义的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并没有严格区别,狭义的小额诉讼程序,顾名思义,是一种独立于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的,专门对小额诉讼进行纠纷解决,比简易程序更加简化的一种独立程序。小额诉讼产生于美国的小额法庭,其后被多数国家先后借鉴并运转良好。设立小额诉讼的初衷几乎如出一辙:“保证普通民众获得基本的便捷的诉讼权,以保证在小额诉讼中普通民众能够获得经济的、迅速的诉讼程序保障,又可使法院在面对小额金钱纠纷时,节约诉讼资源。”1999年我国台湾地区对增订小额诉讼的理由则阐述为:“使民众就其日常生活中所发生的小额给付请求事件,能循简便、迅速、经济之诉讼程序获致解决,以提高国民生活品质遂增订小额程序。豍所以,小额诉讼制度的出现是毋庸置疑的,特别是面对如今法院在民事案件审判中所遭遇的空前压力,中国东部沿海地区经济的飞速发展直接导致了基层法院的“诉讼爆炸”,小额诉讼制度几乎是在司法实务界的簇拥下靓丽登场的。然而,司法实务部门对小额诉讼的出现翘首以盼,却实质上忽略了小额诉讼程序是普通大众面对高额诉讼成本的“望而却步”,从而催生的使国家司法制度得以成为每一位公民保护自身权利的一种工具,这才应是小额诉讼程序产生的原始动力,却在我国的产生过程中一再被忽略了。
      二、新民事诉讼法对小额诉讼的立法现状及争议
      新颁布的《民事诉讼法》第162条对小额诉讼制度的法律规定为: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有些学者认为,我国的立法规定充其量只算是“小额案件诉讼制度”,只不过是在适用简易程序的简单案件中,以标的额大小为标准,划出特定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一审终审。豎然而,我更倾向于认为立法者是对小额诉讼独立程序有所偏向的,只不过日后我们尚需在小额诉讼制度从简易程序中分离出来过程中付出一定的努力,做出更进一步的具体规定。小额诉讼制度出台前,草案对于小额诉讼制度适用标的额的修改从5000到10000,再到如今的根据不同地区分别规定的情形,表明了立法者对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综合考虑,兼顾了不同地区的文化、经济环境,实现了法律本土化的一大进步。同时表明了立法者对我国不同地区法制环境的正视,以我国普通民众适用最大化为立法目标,实感欣慰。至于在实践中,小额诉讼程序标的额的具体确定,譬如何时确定,怎样发布等等,还要在制度的施行中不断摸索与总结经验。
      在小额诉讼制度的草案修改过程中,不少学者持有异议,认为基于我国司法的现状,小额制度的制定没有意义,还不如简单的调解程序经济实惠,原因在于我们不能简单的运用“拿来主义”照搬小额诉讼制度,这极有可能像我国的督促程序一样形同虚设,且其对上诉权的限制以及现如今我国司法现状存在的“信任危机”,小额诉讼程序最终可能偏离设立的初衷,弊大于利。如今,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立已成现实,正如某位学者所言:“小额诉讼制度是从正式的司法制度探求克服传统审判制度的弊端发展起来的,而调解程序则是从诉讼程序外部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视角来构建。这种根本性差异决定了小额诉讼程序与调解程序不能互相替代。”豏小额诉讼程序的建构可以消除国民与司法的距离感,增强法律对于国民的保护力度,以及加强国民对于法律规则与程序规则的认识,这都是调解制度所完成不了的任务。无论是成本问题还是滥诉等担忧,都不能成为我国不应设立小额诉讼程序的理由,因为这体现了一国司法制度对国民诉权等权利的救济与保障的基本态度。当然,小额诉讼程序现如今还存在不可避免的缺陷,在众多人甚至立法者的眼里,它都只是仅仅以“单纯的更加简易”成为一项独立的程序,然而我们在追求裁判程序的“简易”的同时,不能忘记其简易化的背后是与社会现实环境和司法政策的结合,我们在制定一项新制度时须立足于其根本的价值目标。所以,既要对普通民众小额争议的民事权益实现较为广泛的法律保护,同时又不得不面对“诉讼爆炸”给司法带来的巨大审判压力,小额诉讼程序的产生无疑是顺理成章的。
      三、对我国小额诉讼的价值取向以及建构的反思
      (一)我国小额诉讼价值取向的主次颠倒
      如上文所述,小额诉讼建构的出发点在于保障当事人平等诉讼的权利,拉近司法与国民的距离,实现司法的大众化与亲民化。然而在小额诉讼制度的制定过程中,以法院为本位的问题解决路径却贯穿始终,是一种完全背离小额诉讼制度初衷的思考方式。小额诉讼制度本应是一个以制度利用者角度设计的一项诉讼程序,而我国的现实是,小额诉讼程序的出现源头几乎全部来自于司法系统的呼声与热切期盼,理所当然的以分流案件审判压力,改善案多人少的现状等法院内部的矛盾为任务,这种价值取向无疑是毁灭性的,因为小额诉讼制度的分流功能顶多只是小额诉讼程序主要功能的副产品,而价值取向主次颠倒的现状势必将导致司法现状的进一步恶化,且可能仍然无法实现法院分流案件压力的愿望。日本的简易法院在设立时价值理念的错误,直接导致了后来简易法院沦为一审法院的翻版,这种前车之鉴我们需铭记在心。在将来的制度完善中,这是立法者和制度运行者亟需更正的观念,真正以司法大众化为价值目标构建小额诉讼程序。因为任何具体规则都需要基本原则和价值理念的始终贯穿,才能最终制定出经得起风雨的制度,大环境是好的,才会有整体的价值体现,否则只会走向制度形同虚设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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