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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的发展

    时间:2021-03-03 00:04:0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经济全球化催生和影响着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在全球化的过程中,商人、国家和非政府组织的力量持续地推动着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在此形势下,国际经济法主要在国家主权弱化、立法内容多样化及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等方面呈现显著变化。
      关键词经济全球化 国际经济法 国家主权
      作者简介:王锡林,武汉大学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工程师职称,主要从事经济管理工作。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8-108-01
      
      一、经济全球化
      全球化(globalization),这个词最早是由T.莱维于1985年提出来的。莱维用“全球化”这个词来形容商品、服务、资本和技术在世界性生产、消费和投资领域中的扩散。豍经济全球化作为全球化的基本动因和最基本的体现,一般认为它是通过贸易、资金流动、技术创新、信息网络和文化交流,使各国经济在世界范围高度融合,各国经济通过不断增长的各类商品和劳务的广泛输送通过国际资金的流动,通过技术更快更广泛的传播形成相互依赖关系。
      二、经济全球化下促进国际经济法发展的主要力量
      众所周知,经济全球化下各种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也变得越来越多元化,越来越复杂化。在国际经济法的走向受经济全球化的基本趋势的影响下,商人的力量、国家的力量和非政府组织的力量将是对未来的国际经济法的发展产生决定性作用的三大主要力量。
      (一)商人的力量
      这里的商人,其代表者主要是跨国公司。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史从根本上讲就是跨国公司的发展历史。跨国公司是经济全球化的推动者,同时也是经济全球化的受益者。他们主要是通过两种途径向国家和国际组织施加压力而推动有利于其的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制定的:一是对母国施加压力,由跨国公司母国充当其代言人,在资本输出的同时,进行政策输出;二是对东道国施加压力。跨国公司一方面通过其母国与东道国谈判,另一方面也寻找各种机会直接与东道国政府接触,以一种更为合作的姿态进入东道国市场,尤其是资源丰富,投资环境好的国家。
      (二)国家的力量
      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的制订者,必须考虑其所处的特殊地位和利益。国家作为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者,考虑到市场经济的盲目性和滞后性等因素,不得不对市场经济进行干预,同时对市场的进行管制。其次,国家作为全民利益的代表者,还必须为国家和国际社会长远发展作考虑,在资源配置、环境保护、社会福利等方面加强对企业的管制,以防止企业在逐利性的本能下过渡追求利益而牺牲国家利益。
      (三)非政府组织(NGO)的力量
      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全球性的问题,需要在国际平面上协商和解决。这些全球性问题影响到国际社会的公共利益及不同群体的利益。于是,代表着国际社会中不同群体的利益的非政府组织,为使这些全球化问题的解决能反映其利益和愿望,就在国际社会上作为“压力集团”来发挥其影响。豎因此,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非政府组织也得到迅速发展。
      三、经济全球化下国际经济法的主要变化
      经济全球化趋势下,经济全球化并不单纯是经济的,它必然以国家的政策和法律为先导。国家经济政策和法律的制定又会推进经济全球化进程,两者存在互动关系。豏经济全球化促进了调整跨国经济交往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丰富和发展,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一)经济全球化下国家主权的弱化
      根据传统的主权原则,国家拥有国内最高的、原始的权力。在法律上表现为,国家可以采取任何自己愿意的宪法,制定自己所要制定的法律,采取自己所愿意采取的贸易政策。但是在经济全球化时代,随着各国经济依赖关系的加深,一国的某些由传统的主权决定事项已纳入国际经济体系,“加入世界经济体系伴随着的主权丧失感”。
      (二)国际经济法立法内容不断丰富
      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化从根本上进一步促进了生产力在世界范围内的提高,也带动了新的技术革命。国际经济法也深受新的技术革命的影响,在立法的诸多方面也反映了新的技术革命的成果。其中以电子技术的影响最具代表性。电子商务抛开了传统的交易方式,直接在全球电信网络上进行交易。面对新的交易技术,国际经济法领域也制定了专门的交易规范以解决新的形势下的国际交易问题。如,1996年12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了《电子商务示范法》。
      (三)解决国际经济投资、贸易纠纷的机制逐步形成和完善
      在国内贸易时期,贸易的争端是由国内法院或者是仲裁机构解决的。但是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全球化发展,一国已经很难解决跨国的贸易和投资争端问题。
      传统的只由国内法院处理私人之间经济贸易纠纷的方式越来越多地被更为灵活的ADR(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方式取代。在处理私人和国家之间争议方面,在世界银行内产生了根据《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设立的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在解决国家之间经济贸易争端方面,有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等,此外还有在区域贸易集团内设立的争端机制,如欧盟法院,美加墨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等。这在国际投资和贸易中,提供了“最后的保障”。
      
      注释:
      ①江时学.全球化化与拉丁美洲经济.拉丁美洲研究.1997(4).第22页.
      ②余劲松.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法学家.2003(3).第140页.
      ③张清.经济全球化与法律发展.社会科学研究.2002(5).第12页.
      
      参考文献:
      [1]张向晨.发展中国家与WTO的政治经济关系.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2]吴珏.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的新发展.时代法学.2004(4).
      [3]詹宁斯瓦茨修订.王铁崖,等译.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卷).中国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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