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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权力_构建权利本位的党员主体机制保障党员主体地位

    时间:2020-03-27 07:41:3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   切实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从根本上就是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因此要以赋予、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核心,构建以权利为本位的党员主体机制,包括党员主体的参与机制、党员主体的授权机制、党员主体的监督机制、党员主体的权利保障机制等,改变事实上存在的党员民主权利与党内领导权力之间的不平衡状态,达到党员民主权利对党内权力的有效控制,使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的主体作用得以能动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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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民主权利;主体机制;主体地位
      
      党员在党内生活中处于主体地位,而党员的这种主体地位主要是通过党员能够拥有和行使党内民主权利来实现的。党员民主权利的实现程度标志着党员主体地位的体现程度。切实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从根本上就是尊重党员的主体地位。因此要以赋予、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核心,健全与完善党员主体机制,通过制定、实行具体而明确的制度规定和程序规则,并使之具有普遍效力,来改变事实上存在的党员民主权利与党内领导权力之间的不平衡状态,以达到党员民主权利对党内权力的有效控制,使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的主体作用得以能动、经常的发挥。�
      一、健全与完善党员主体的参与机制�
      参与党内事务是党员自身不可剥夺的权利,也是党员发挥主体作用的基本要求,没有党员主体的参与,党内一切重大问题的决定、一切重要领导人的产生,从根本上讲,都是有悖于党的性质和党规党法的。因此要着力完善党的工作运行机制,在赋予党员知情权的前提下保障党员参与权。只有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广大党员才能更广泛、更积极地参与管理党内事务,并在党员逐渐熟悉管理党内事务的过程中,不断提高他们维护自身民主权利的能力。�
      第一,完善党代表常态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党代表在党员主体作用中的导向和示范作用。如建立各级党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制,建立健全党代表年会制、党代表联系制、党代表列席会议制、党代表议事制,落实和完善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等,加强党代表与选区党员群众的联系,听取和反映党员的意见和建议,真正使党代表成为党员群众的“代言人”。�
      第二,完善普通党员的参与机制,使党员意志得到充分表达和体现。要保障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管理的权力,就要推进党务公开,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公布党内信息,畅通党内信息上下互通渠道,营造党内畅所欲言的民主讨论氛围。如,建立健全党内重大事项公示听证制度、党内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党的政策讨论制等。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好经验,比如,有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在召开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前一段时间内,就把党的中央委员会向全国代表大会做的工作报告草稿下发到基层支部,广泛征求党员意见以作进一步的补充修改;有的政党在党章修改中用两年时间在全党各个基层组织进行反复讨论,最终在充分征集意见的基础上达成全党对党章修改的一致;有的共产党在党的每项重大决策确定和实施前,首先在广大党员中进行讨论,征集意见,待意见统一后再对决策加以确定和实施。�
      二、健全与完善党员主体的授权机制�
      党员是党的权力主体,党内权力为全体党员所共有。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发挥党员主体作用,关键是确认并保障党内权力来自于党员的授予委托。而党内民主选举是党员授予委托权力的法理途径。这就需要有刚性的制度和程序来确保党员“授权者”和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受托者”的角色定位,明确党内权力的授受关系,对党员选举授权做出良好的制度安排。�
      第一,改进候选人的提名方式,使党内提名能够聚合党员意志。为确保党员和党代表行使选举权的过程,是党内权力委托代理的过程、是充分体现选举人(权力委托人)意志的过程,就要逐步建立健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候选人提名制度,把领导干部任免决定权真正掌握在党员手中,把党的领导者的产生完全置于平等、公正的党内选举的基础上,把落实党员选举权和体现上级意图真正结合起来。如,可探索“三荐一选”模式,即在选举中由组织推荐、个人自荐、党员群众举荐三种方式进行候选人提名,再经过党员、群众代表民主推荐,公示和征求意见,确定候选人人选,最后差额选举。这就把党代表的初始提名权、最终决定权交给了党员,能极大地焕发党员的民主热情。�
      第二,建立和完善党内选举形式,充分尊重和体现党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在党内普遍建立差额选举制,逐步扩大党内直接选举的范围。实践表明,差额直接选举切实地把“提谁不提谁、选谁不选谁”的权利交还给党员群众,使发挥党员群众在党内事务中的主体作用这一基本价值取向在党内选举中得以体现。�
      第三,改进和规范选举程序和投票方式,实现以过程民主保证结果民主。选举的神圣性需要严格的选举程序和投票方式来保障。目前,选举中的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公正的候选人形成程序、规范的选举投票程序、合理的选举补救程序等选举程序亟待完善。而候选人提名是党内选举的起点,是党内选举中可能影响选举结果的关键程序。因此,必须以通过提名程序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完善党内选举程序。对于投票方式,建议改革选票填写方式,尝试实行秘密划票,实行流动票箱、委托投票和网上投票等,切实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使党内选举能够真正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三、健全与完善党员主体的监督机制�
      党内监督的实质是对受党员主体委托而形成的党内权力的规范、控制并使其服从于党员主体的意志,从而实现党员权利对党内权力的制衡。而党员作为党内监督的基本主体和力量源泉,建立健全党员主体的监督机制对完善党内监督,促进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第一,疏通党内民主监督渠道,提供党员监督平台。在充分发展党内民主的基础上,开辟有利于党员监督的“直通车”,使党员的意见、批评、检举、控告、质疑、评议等能够有顺畅上达和及时处理的机制,包括改革党内来信来访的处理机制,建立健全经常性地征集党员意见和建议的机制,建立党的纪检机关联系基层党员的制度,建立健全在党报党刊上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机制,完善民主测评制度、规范舆论监督等,把党员干部行为置于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监督之下。�
      第二,改革完善专门监督机构的职能,强化党员的监督作用。重点在于强化党内专门监督机构的相对独立性,实现保障党员权利的职责。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构,承担对同级党委及其常委的监督职能。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与党的全委会一样,都是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那么它也应与全委会一样向同级党的代表大会负责,并且应该按照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对同级党的全委会实施专门的监督,要改变目前的党内制度设计一直未能使其真正独立的监督力量释放出来的现状。�
      第三,完善党内权力回收机制,确保党员监督效力。目前, 在一部分干部中滋长着一种盲目的优越感、驾驭权力的随意感和追求权力回报的私欲感, 他们在具体权力的运作中, 往往做出一些有悖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事情。为此,就要尽快完善以弹劾、罢免为主的党内权力回收机制,使广大党员有权把已经授予的权力重新收回,达到对权力行使者形成强有力的制约,防止权力滥用。�
      四、健全与完善党员主体的权利保障机制�
      应当说,我们党一贯重视党员主体的权利保障机制建设,在党员权利保障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进步,但是,目前党员权利保障机制还不够完善,漠视或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还时有发生。因此,要通过制度机制的刚性力量来认真落实党员民主权利,切实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正确行使和不受侵犯。 �
      第一,完善党员权利保障的奖惩机制。首先,建立健全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责任追究和惩罚制度。要严厉惩治侵犯党员民主权利的行为,尤其是打击报复行为,对于在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方面失职、渎职的行为,要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其次,建立健全举报保密、奖励和补偿制度。调查中发现,党员权力意识淡漠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一些敢于讲真话的同志没有保护好,甚至遭到打击报复,造成党内不是一片赞颂声就是鸦雀无声。所以要对敢于同侵权行为作斗争的党员,大力进行表彰和奖励,努力在党内形成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建议普遍推行举报有奖制,奖励方式可以是公开的,也可以是不公开的,如,一些地方实行的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奖金,就是一个较好的保护举报人的办法。针对举报人经常受到打击报复的情况,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应设立举报补偿基金,对因敢于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遭到打击报复的党员进行补偿。再次,建立增强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素质的激励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来说,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素质决定着党内民主气氛、决定着党员民主权利的行使,所以在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民主意识教育的同时,要加大建立领导干部是否发扬民主、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党员民主权利的考核力度,量化执行党内民主项目的考核指标,并作为领导干部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建议可以由纪检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价考核,评估结果应及时在电子党务系统及相关媒体公开,接受党员群众监督。�
      第二,完善党员权利保障的救济机制。“在现代法治社会,权利能否救济,是权利制度发达与否的一个重要标志。”[1]《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了党员的请求权、申诉权和控告权等救济性权利,在《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又做了进一步的解释说明,但从目前情况看,党员权利保障的救济机制问题仍是制约保障党员权利的“瓶颈”。因此应围绕党员的申辩权、越级报告权、请求权、申诉权和控告权等合法权益,建立完善相应的申诉控辩机制,引进听证程序,保障党员能够按照正常的制度和程序,主张自己的权利。建议设有专门机构来受理有关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控告和申诉,依靠制度和组织的整体力量解决党内侵犯党员权利、压制党内民主的行为,为党员行使民主权利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护。
      参考文献
      [1]余丽君.完善程序机制保障党员权利[J].学理论,2009,(4).
      [责任编辑:王建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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