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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实施方案

    时间:2022-08-07 10:15:0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实施方案

    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实施方案4篇

    【篇一】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实施方案

    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

    1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结束公开征求意见

    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细则管辖权或不涉中央国家机关用地用房

    xx年3月1日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下称《暂行条例》)正式实施的日子。不过,中央国家机关的不动产登记,将被视为“特殊管辖”,其不动产产权登记也将另行依规登记、颁证。

    这是已经初步编制完成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下称《细则》)讨论稿中涉及的内容。目前,《细则》正在最后征求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意见建议,并进行最后修改。

    15年前由国土资源部签发的6号文件,或将依旧作为中央国家机关用地登记、颁证的行政依据。这份文件规定,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的土地登记资料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管理。

    细则在即

    1月20日清晨,一位不愿具名的消息人士向《中国经营报》记者证实,历经将近半年的《细则》的编制和审议,已经进入到“最后阶段”。

    xx年12月22日, * 总理 * 签发 * 令,正式颁布《暂行条例》,并于xx年3月1日起实施。按照《暂行条例》的规定,包括土地、房屋、林地、海域等在内的不动产权,将统一实施产权登记,并纳入统一信息平台管理。

    《细则》则是暂行条例的“实施办法”。根据国土资源部下发给地方有关职能部门的一份说明文稿显示,xx年年初,国土资源部即启动了《暂行条例》配套文件的起草工作,这其中最重要的即为《细则》,在此期间,共形成了7

    版“过程稿”。按照 * 的工作安排,国土资源部系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牵头部门。

    有关说明文件显示,目前形成的《细则》(征求意见稿)总计15章,共186条。框架结构上与《暂行条例》相衔接,包括了土地所有权登记,国有土地及建筑物、构筑物登记,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登记,集体建设用地及建筑物、构筑物登记,农村承包土地及其他农用地登记,海域、无居民海岛及建筑物、构筑

    物登记,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登记,地役权登记,抵押登记以及其他登记。

    xx年1月15日,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国土资源部部长 * 在提及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问题时特别指出,要抓紧出台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细则,尽快颁布使用统一的簿册证书,并在15个地区试点开设不动产统一登记窗口。

    两个例外

    按照《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动产登记将涵盖土地、房屋、林地、海域、草原等多个领域。原则上《暂行条例》所列举的所有不动产类别都将依据《暂行条例》和《细则》给出的要求、程序进行登记。但是,这其中有两类“例外”情况,将不依据《细则》进行不动产登记。

    多位参与《细则》前期讨论的权威人士告诉记者,这两类“例外”情况,一类是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及其不动产;
    另一类是军队不动产。按照《细则》的有关规定,这两类情况的不动产登记,须依据专门规定办理登记。

    据了解,这一点已经写入了《细则》。《细则》第二章第九条对“国家级不动产的登记管辖”做出了规定。在涉及到中央国家机关用地的不动产登记时,《细则》提出,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参照《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下称《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办法》即为国土资源部6号文件。2000年由国土资源部以部令形式签发。该文件规定,国土资源部委托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直接办理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的土地登记和发证。

    与中央国家机关用地的情况相似,军队不动产的登记也或将依据专门规定办理。随《细则》征求意见稿下发的有关说明称,《细则》讨论稿中,附则部分对军队不动产适用法律的特殊性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多位知情人士提醒记者,上述两个针对特例情况的规定,主要是在登记颁证的环节,这并不一定意味着这两个特例情况的不动产,不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实际上,xx年上半年开始,中央国家机关、 * 有关部门,已经要求其在职人员以及部分下属事业单位员工,向组织申报个人住房事项信息。

    特殊管辖

    除上述两个特例情况外,《细则》讨论稿还提出, * 确定的87个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 * 批准项目用海、用岛的登记发证由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在国土资源部下发给地方政府用于征求意见的说明文稿中,将此解释为

    “特殊管辖”问题。而在“特殊管辖”领域内,真正微妙的实际上是范围问题。在此类不动产范围内,部分不动产用途、权属等相对较为复杂,亦甚为敏感。

    2000年,国土资源部6号文件对“中央国家机关用地”的范围进行了框定,主要包括三部分:第一是中央 * 使用的北京市范围内的国有土地;
    第二是机关事务分别属于 * 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人大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归口管理的单位使用的北京市范围内的国有土地;
    第三是按国家有关规定其他应纳入中央国家机关用地管理的北京市范围内的国有土地。

    按照国土资源部6号文件的规定,这部分土地的登记颁证工作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统一负责。如果包含“上述特殊管辖”内容的《细则》讨论稿最终予以定案,那么中央国家机关的不动产登记将仍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完成。

    与此同时,6号文件还规定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的土地登记资料由北京市局管理,并负责保持辖区内地籍资料的完整性和现势性

    历时七年,曾遭遇“难产”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终于在xx年12月22日发布,并自xx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总计3000余字的《条例》,包括6章35条,对不动产登记簿、登记程序、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其中,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被纳入登记范围。

    反腐利器,为房产税、物业税、遗产税等铺路,明晰产权保护私产……一直以来,制定中的《条例》就承载着各方期待。如今,不动产登记实施在即,与之相配的细则将何时出台?对于普通公民将带来怎样 * ? 反“房腐”期待 xx年12月22日《条例》公布之后,对沪深股市的地产板块就已产生了较大冲击。Wind统计显示,中国资本市场房地产板块重挫约3%,其中18只股票跌停,整个板块仅14只个股上涨。

    之前各地“房叔”“房婶”屡被曝出, 这让舆论对《条例》的反腐功能充满期待。“地产板块股票下跌,显然是对政策误解造成的。”在接受《民生周刊》采访时,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项目部总经理黄韬说。

    从最近成交的数据中他分析道,《条例》出台后的这段时间的销售比较平稳,没有出现抛售潮,即便在二手房市场也是如此。广州一手房年交易量大约为10万套,二手房大约2万套,贪官所持有的房子所占比例极小,《条例》的反腐作用很难影响到市场。

    从草稿讨论到《条例》制定,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啸参与了整个过程。“我认为靠《条例》反腐是一厢情愿的想法,国家立法自有其考虑,是不动产登记,而不是要制定政府财产公开法,不能指鹿为马。在一些国家或地区,既有不动产登记法,还有一个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他说。

    以人查房不可能实现。据程啸透露,在草案讨论时,有人提出过类似说法,但反对声音很大,《条例》根本无法承载反腐功能。

    从普通公民的角度来看,以人查房会带来信息安全问题。对此,《条例》明确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但不得将查询获得的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相关资料。

    这次不动产登记,对普通老百姓而言有什么意义?“对于很多不动产交易来讲,只有进行登记才能实现在法律上权利的真正转移。”程啸对《民生周刊》记者说。他举例说,老百姓进行的房屋交易,如果不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法律上所有权就没有实现,承担的风险就会很大。

    提供“税基” 在《条例》实施之前,按照物权法规定,不动产也是要登记的。

    实际上,涉及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有《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森林法》、《草原法》、《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等。作为程序法的《条例》,只是将各类登记机构统一起来了。

    统一后,政府能更加准确地对房地产进行摸底。“为信息共享提供一个技术平台,未来政府在掌握数据将会及时准确,调控和管理更加合理和高效。”程啸分析说,而原来报数据的方式都会有个时间差,不是实时的信息共享,可能不够准确,政府做决策时的依据就可能会不足。

    制定政策时根本没考虑过征房产税和调控房价等问题,但客观上《条例》的第23至25条可能对未来调控房产市场或房产税有一定作用。

    究竟会产生怎样 * ,各方看法不一。在《条例》发布之后,SOHO中国董事长潘石屹在微博中称,“这是好政策,如果今年实施,房价马上会跌。” “不动产登记仅是数据的收集登记、公开、查询和证明等。《条例》本身对房地产市场影响不大,对房价 * 在于将来延伸出来的法律法规,包括房产税、物业税和遗产税等。”黄韬认为。

    之前有媒体报道,全国人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正就房产税展开密集调研。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也预测,xx年房地产税立法工作将有实质性进展,如果xx年能够完成立法,xx年将正式依法全面实施。

    除了对房市外,此次不动产登记对农民而言或是个利好消息。“不动产登记是农村土地确权、土地流动的重要部分。”在接受《民生周刊》记者采访时,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易宪容说。

    “在以往的新农村建设过程中,侵犯农民权利的现象经常出现,《条例》的实施将有利于这些问题的解决。”程啸谈道,比如,以让农民集中居住为由,没收农民的宅基地,而农民却没有被侵权的法律依据。

    此外,由于产权不清,以往农村征地中,明明是国有的土地但是却被划到集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如果将来允许宅基地交易,乃至更大范围内流转的话,做登记就是一个前提。权利清晰是交易的前提,先弄清楚权利归属,再考虑交换。

    3月1日前出细则 “四川泸州是国土部认定的试点市。”一位知情人士向《民生周刊》透露。

    这个说法,在当地媒体报道中得到验证。据公开资料显示,国土资源部地籍司司长、不动产登记局局长王广华到泸州调研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时表示,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局将把泸州市作为全国不动产统一登记试点市。“泸州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各项准备工作,尤其是出台文件明确部门职能和整合部门职责的做法,走在了全国前列。”王广华说。

    江苏也是较早成立这一机构的省份,在去年5月就设立了不动产登记局。该省已建立不动产登记联席会议制度,完成了省级资质的整合,最近正开展全省登记不动产信息化调查。

    自xx年以来,不动产登记制度推进明显提速。据国土部数据,全国106个重点城市中,已经有约50%城市启动不动产统一登记相关工作。

    不过,不动产登记体系的建立不可能一蹴而就。在xx年4月,国土部曾给出过时间表:xx年建立统一登记的基础性制度,xx年推进统一登记制度的实施过渡,xx年全面实施统一登记制度,2018年前,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投入运行。

    《条例》目前仅仅是确立了大的原则和方向,难以落地实施。“在3月1日前,还将有个细则出台,目前正在制定中。例如,登记期限、提交材料、发证等具体细节要有章可循,这些都需要细则来明确。”程啸透露说。

    关于细则,黄韬有着自己的担忧和期待。“从目前来看,条例没有谈到违法的惩处措施,这意味着没有强制力,实施过程可能会打折扣。此外,细则细化要有操作的可能性,地域差距要考虑到,希望细则制定能在细节上因地制宜。”他说。

    “《条例》的作用和意义一时半会儿难以显现出来,需要时间慢慢地去检视,任何一部法律、法规都是如此。”程啸说。

    你所关心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已于xx年1月1日正式公布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使得散落于十多个部门的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相关的职能整合归不动产登记局,消除了房和地分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其上房屋所有权分开登记等问题,一方面明晰了产权,另一方面也方便了当事人登记。现在就大家所关心的问题做一个简单解读。包括哪些属于不动产权利登记范围?如何申请不动产登记?现有房产证要更换吗?哪些人可以查询不动产资料?如何进行查询?

    一、不动产登记范围及如何申请不动产登记

    “细则”第四章大篇幅的介绍了不动产权利登记范围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并分别罗列申请各种不动产权利登记所需材料。例如,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不动产登记,需依申请登记,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 * 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首次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土地权属材料;
    (二)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三)土地出让

    价款、土地租金、相关税费等缴纳凭证;
    (四)其他必要材料。前款规定的土地权属材料,根据权利取得方式的不同,包括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以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批准文件。第三十五条规定,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材料;
    (二)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三)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四)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五)相关税

    费缴纳凭证;
    (六)其

    他必要材料。

    二、现有房产证要

    更换吗?——产权未

    变更、转移,原证可不

    对于大家来说,最

    关心的一个问题是,不

    动产登记后,之前的房

    产证等证书是否依然

    有效?是否需要立即

    申请更换呢?

    对此,“细则”第

    105条明确规定:“本实施细则施行前,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不动产权利未发生变更、转移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强制要求不动产权利人更换不动产权属证书。”

    简单来说,就是在产权未变更、转移的情况下,可以一直持有旧证书,大家不用着急去换新证。但是,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得设立抵押权、地役权等。

    三、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保护——查询主体限定、查询程序依法及保证信息安全

    查询主体限定。“细则”明确提出“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并把查询主体限定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而这三类主体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范围也不一样。

    根据“细则”第6章,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

    * 、人民检察院、 * 机关、监察机关等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执行公务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依照本条规定办理。将查询主体限定,意味着不是任何人不需要任何条件就可以随意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可以有效保证登记信息安全。

    查询程序依法。根据“细则”,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查询申请书;
    查询目的的说明;
    申请人的身份材料;
    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交证实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他人代为查询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的 * 明材料、授权委托书。权利人查询其不动产登记资料无需提供查询目的

    的说明。有关国家机关查询的,应当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材料、工作人员的工作证。

    保证信息安全。“细则”明确了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有保证登记信息安全的义务。对于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发生以下五种情形之一将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包括: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
    擅自复制、篡改、毁损、伪造不动产登记簿;
    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
    无正当理由拒绝申请人查询、复制登记资料;
    强制要求权利人更换新的权属证书。

    对于当事人,“采用欺骗手段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违 * 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等5种情形也会被追责。其中,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其他注意事项

    一是有关公告的规定。“细则”第十七条有关登记前公告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前进行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一)政府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二)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
    (三)依职权更正登记;
    (四)依职权注销登记;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告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进行,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公告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二是关于委托他人办理登记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代理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被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自然人处分不动产,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当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但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除外。

    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形成草案

    核心提示:距离《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实施还剩3个月时间,国土部正在紧张筹备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本报记者纪睿坤北京报道

    距离《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下称“条例”)正式实施还剩3个月时间,国土部正在紧张筹备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自国土部等多个参与实施细则起草的专家处获悉,由国土部地籍司和国土部法律中心起草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已经形成初稿,目前正在征求意见阶段。

    据一位参与起草实施细则的知情人士介绍,细则是基于《条例》的配套政策,确保条例能够顺利实施,进一步细化了登记类型、程序、各类不动产物权登记的要求,登记机构和人员职责等,亦明确和统一不动产登记卡簿册和证书式样内容,规范不动产权籍调查的要求等。

    查询流程进一步细化

    12月22日, * 发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并明确自xx年3月1日起执行。

    国土部不动产登记局局长王广华介绍,《条例》是不动产登记的顶层设计,根据《条例》,国土部将抓紧做好相关的配套实施细则,确保《条例》能够顺利实施。

    与此同时,地方也要同步推动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研究制定工作。

    多位参与细则起草的专家以及国土部法律中心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由国土部法律中心,国土部地籍司主要参与起草的实施细则已经形成初稿。

    以备受关注的“查询”为例,《条例》虽然严卡“以人查房”,但亦明确了可依法提供查询服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

    资料。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
    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前述参与实施细则起草的国土部人士介绍,实施细则特设一章为登记资料的查询、保护和利用,对依法查询登记资料进行细化,不动产交易、互换、赠与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查询相关不动产登记结果,且在查询时需要提交 * 明和申请书。

    社会公众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自然状况部分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除外;
    在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时,需要提供 * 明和申请书,受权利人委托查询,必须出具取得不动产权利人同意的证明文件。

    * 、人民检察院、 * 机关、公安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有权查询与调查、处理案件有关的不动产登记结果和不动产登记原始登记资料,不过在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时,需要提交本单位出具的查询证明。

    前述国土部人士强调,实施细则目前仍处于研讨阶段,将进一步完善修改。

    信息基础平台半年后上线

    除了制定并出台可执行的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的建设也是《条例》落地前期准备的重要一环。

    王广华曾表示,计划在xx年7月上线试运行信息平台,陆续完成不动产登记操作系统软件与信息平台的对接,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服务。

    xx年12月24日,国土部副部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胡存智主持召开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研究《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需求方案》(下称《方案》)。

    《方案》明确,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将充分利用现有国土资源信息化和相关部门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基础,集成整合目前分散在各部门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建成覆盖全国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明确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将采用云架构设计,充分考虑拓展需求,最终与“国土资源云”融合。

    胡存智要求,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建设不搞“推掉一套、重建一套”,而是按照统分结合的原则,建立机制,明确标准,集成整合,最终建成标准统一、内容全面、全国一体、互联互通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应用。

    胡存智亦表示,《方案》在进一步修改完善后要尽早提交部长办公会审议。

    王广华提出,在信息平台投入运行前,各地要全面清理和不动产登记历史资料,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数据库标准和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程,对本地区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存量登记数据进行整合,建立关联关系,健全完善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库。

    信息平台投入运行后,王广华称,各地应根据当地信息化工作基础,提早对各类不动产登记操作系统软件进行融合、对接,形成统一发证的业务操作系统软件,支持与本级国土、住建、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的业务协同,提供本级登记信息查询服务,并按照信息平台统一技术要求,预留接口,做好准备,一旦成熟,及时接入信息平台,并将本地区日常不动产登记信息实时纳入信息平台。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动产抵押登记行为,根据《 * 物权法》、《 * 担保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在借贷、生产经营等民事活动中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均可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设立抵押权。

    第三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住所地,以营业执照载明的地址为准。

    农业生产经营者的住所地,属当地农村户口的,以农村户口簿载明的家庭住址为准;
    属城镇户口或异地农村户口的,以生产经营活动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材料为准。

    第四条 农业生产经营者是指在农业用地和单独的设施中从事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以及农林牧渔服务业生产经营的单位和自然人。包括农村和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及农村承包经营户、农业专业合作社社员等。

    第五条 生产设备是指用于工业生产的各种机器、机床、仪器、工具、装置以及用于矿业生产的各种采掘机械设备和农业生产的各种农业机械。

    原材料是指用于加工、制作工业产品而采购的原料。

    半成品是指正在加工或尚未加工合格的工矿产品和农产品。

    产品是指抵押人自己生产或经销的工矿产品和农业产品。

    第六条 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应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

    第七条 抵押人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抵押权人为债权人或反担保中的第三人。

    第八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抵押人住所地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

    第九条 专门从事信用担保的企业申请办理反担保动产抵押登记的,登记机关应予办理登记。

    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后,再要求债务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的一种方式。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登记:

    (一) 不属于登记管辖范围的;

    (二) 提交的登记材料不完整或填写《动产抵押登记书》不符合要求的;

    (三)企业对境外借款设定抵押担保不能提供外汇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的;

    (四)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外的其它单位或自然人设立动产抵押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属于登记机关登记的其他动产。

    第十一条 动产抵押登记机关不得对下列动产办理抵押登记:

    (一)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二)以进口设备、原材料抵押不能提供相关证明的;

    (三)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四)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五)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十二条 申请办理反担保动产抵押登记的,登记机关应要求当事人在《动产抵押登记书》备注栏写明“本抵押为反担保抵押”,并要求抵押人提供第三人为债务人担保的主合同、委托合同、保证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等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申请办理最高额动产抵押登记,登记机关应要求当事人在《动产抵押登记书》备注栏写明“本抵押为最高额抵押”实行一次登记。最高额抵押合同应载明抵押所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限额、决算期。

    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财产对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第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动产抵押登记,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

    (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二)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三)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 * 明文件。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 * 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四)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登记机关受理申请文件后,应当查验抵押合同当事人所提供材料是否齐全;
    《动产抵押登记书》填写是否符合《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的规定和要求,手续是否完备。经登记机关确认符合本条规定的,应当当场在《动产抵押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注明盖章日期,并在《动产抵押登记书》登记机关存档页中签署经办人姓名。

    动产抵押变更、注销登记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六条 动产抵押权人进行动产抵押变更,必须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第十七条 以生产设备、产品、半成品设立抵押的,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抵押合同的约定,是浮动抵押的,应当按照浮动抵押办理;
    不是浮动抵押的,应当按照固定抵押办理,在《动产抵押登记书》中填写具体抵押名称。

    第十八条 抵押人以全部财产办理抵押的,应在《动产抵押登记书》中填写“以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全部动产抵押”或“以现有的生产设备、产品、半成品设立抵押”。

    办理浮动抵押的,应在《动产抵押登记书》备注栏中注明“浮动抵押”字样。

    第十九条 动产抵押登记的文书格式由省工商局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不得擅自改变文书格式及内容。当事人申办登记时,登记机关应要求当事人在《动产抵押登记书》、《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的备注栏写明“所报送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负责”的保证条款。

    第二十条 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的名称统一为:《XX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其规格与原登记专用章相同。

    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由各市工商局统一制作,工商所受委托登记的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应当以阿拉伯数字编号。

    严格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的保管和使用,新的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启用的同时原企业动产抵押登记合同专用章作废。

    第二十一条 《动产抵押登记书》登记编号,按照《关于规范合同登记业务字号 * 》(晋工商合函字〔xx〕1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设立《动产抵押登记簿》。《动产抵押登记簿》应详细记载登记时间、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范围、主债权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变更登记时间、注销登记时间、登记编号、经办人和备注等抵押登记事项。登记机关应当使用工商综合业务系统动产抵押登记子系统开展登记工作。

    第二十三条 登记机关应根据抵押登记信息建立本辖区统一的《动产抵押登记簿》,供社会查阅,并在信用山西网和工商行政管理网进行公示。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持合法 * 明文件,向登记机关查阅、抄录、复印《动产抵押登记簿》的资料。

    第二十四条 动产抵押登记档案材料应当按下列顺序装订:

    (一)抵押登记档案材料:

    1、 封面(动产抵押登记档案);

    2、 档案目录;

    3、 动产抵押登记书;

    4、 主合同及抵押合同复印件;

    5、 法定代表人 * 明书;

    6、 双方当事人《营业执照》、 * 明的复印件;

    7、 代理人身份和权限证明;

    8、 其他有关资料。

    (二) 抵押变更登记档案材料;

    1、 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

    2、 抵押合同变更协议;

    3、 其他有关资料。

    (三) 抵押注销登记档案材料:

    1、 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

    2、 其他有关资料。

    抵押登记档案由登记机关保管。

    第二十五条 《动产抵押登记簿》应当有专人保管,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动产抵押登记簿》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xx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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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动产抵押登记行为,根据《 * 物权法》、《 * 担保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在借贷、生产经营等民事活动中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均可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设立抵押权。

    第三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住所地,以营业执照载明的地址为准。

    农业生产经营者的住所地,属当地农村户口的,以农村户口簿载明的家庭住址为准;
    属城镇户口或异地农村户口的,以生产经营活动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材料为准。

    第四条 农业生产经营者是指在农业用地和单独的设施中从事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以及农林牧渔服务业生产经营的单位和自然人。包括农村和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及农村承包经营户、农业专业合作社社员等。

    第五条 生产设备是指用于工业生产的各种机器、机床、仪器、工具、装置以及用于矿业生产的各种采掘机械设备和农业生产的各种农业机械。

    原材料是指用于加工、制作工业产品而采购的原料。

    半成品是指正在加工或尚未加工合格的工矿产品和农产品。

    产品是指抵押人自己生产或经销的工矿产品和农业产品。

    第六条 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应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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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抵押人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抵押权人为债权人或反担保中的第三人。

    第八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抵押人住所地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

    第九条 专门从事信用担保的企业申请办理反担保动产抵押登记的,登记机关应予办理登记。

    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后,再要求债务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的一种方式。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登记:

    (一) 不属于登记管辖范围的;

    (二) 提交的登记材料不完整或填写《动产抵押登记书》不符合要求的;

    (三)企业对境外借款设定抵押担保不能提供外汇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的;

    (四)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外的其它单位或自然人设立动产抵押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属于登记机关登记的其他动产。

    第十一条 动产抵押登记机关不得对下列动产办理抵押登记:

    (一)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二)以进口设备、原材料抵押不能提供相关证明的;

    (三)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四)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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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十二条 申请办理反担保动产抵押登记的,登记机关应要求当事人在《动产抵押登记书》备注栏写明“本抵押为反担保抵押”,并要求抵押人提供第三人为债务人担保的主合同、委托合同、保证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等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申请办理最高额动产抵押登记,登记机关应要求当事人在《动产抵押登记书》备注栏写明“本抵押为最高额抵押”实行一次登记。最高额抵押合同应载明抵押所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限额、决算期。

    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财产对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第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动产抵押登记,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

    (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二)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三)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 * 明文件。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 * 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四)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登记机关受理申请文件后,应当查验抵押合同当事人所提供材料是否齐全;
    《动产抵押登记书》填写是否符合《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的规定和要求,手续是否完备。经登记机关确认符合本条规定的,应当当场在《动产抵押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注明盖章日期,并在《动产抵押登记书》登记机关存档页中签署经办人姓名。

    动产抵押变更、注销登记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六条 动产抵押权人进行动产抵押变更,必须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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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以生产设备、产品、半成品设立抵押的,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抵押合同的约定,是浮动抵押的,应当按照浮动抵押办理;
    不是浮动抵押的,应当按照固定抵押办理,在《动产抵押登记书》中填写具体抵押名称。

    第十八条 抵押人以全部财产办理抵押的,应在《动产抵押登记书》中填写“以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全部动产抵押”或“以现有的生产设备、产品、半成品设立抵押”。

    办理浮动抵押的,应在《动产抵押登记书》备注栏中注明“浮动抵押”字样。

    第十九条 动产抵押登记的文书格式由省工商局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不得擅自改变文书格式及内容。当事人申办登记时,登记机关应要求当事人在《动产抵押登记书》、《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的备注栏写明“所报送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负责”的保证条款。

    第二十条 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的名称统一为:《XX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其规格与原登记专用章相同。

    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由各市工商局统一制作,工商所受委托登记的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应当以阿拉伯数字编号。

    严格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的保管和使用,新的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启用的同时原企业动产抵押登记合同专用章作废。

    第二十一条 《动产抵押登记书》登记编号,按照《关于规范合同登记业务字号 * 》(晋工商合函字〔xx〕1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设立《动产抵押登记簿》。《动产抵押登记簿》应详细记载登记时间、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范围、主债权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变更登记时间、注销登记时间、登记编号、经办人和备注等抵押登记事项。登记机关应当使用工商综合业务系统动产抵押登记子系统开展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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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登记机关应根据抵押登记信息建立本辖区统一的《动产抵押登记簿》,供社会查阅,并在信用山西网和工商行政管理网进行公示。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持合法 * 明文件,向登记机关查阅、抄录、复印《动产抵押登记簿》的资料。

    第二十四条 动产抵押登记档案材料应当按下列顺序装订:

    (一)抵押登记档案材料:

    1、 封面(动产抵押登记档案);

    2、 档案目录;

    3、 动产抵押登记书;

    4、 主合同及抵押合同复印件;

    5、 法定代表人 * 明书;

    6、 双方当事人《营业执照》、 * 明的复印件;

    7、 代理人身份和权限证明;

    8、 其他有关资料。

    (二) 抵押变更登记档案材料;

    1、 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

    2、 抵押合同变更协议;

    3、 其他有关资料。

    (三) 抵押注销登记档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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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

    2、 其他有关资料。

    抵押登记档案由登记机关保管。

    第二十五条 《动产抵押登记簿》应当有专人保管,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动产抵押登记簿》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xx年11月1日起实施。

    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将出 贾康认为xx年可立法房地产税

    核心摘要

    全国政协委员、原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告诉环球视觉网,房地产税立法按程序应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两部门为主,通过 * 法制局对接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相关部门都要参与。

    “中央要求财税体制改革xx年基本完成重点工作、任务,从时间表看,不应拖到xx年全国两会后,”贾康表示,不动产登记3月开始实施,到2018年完成,也就是说,xx年房地产税开征的配套条件应该是对得上的。

    “暂行条例的规定操作性不强,比如关于登记程序的问题,登记审查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等等问题,都有待于在未来出台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加以明确。”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孙宪忠如是向环球视觉网介绍,孙曾牵头起草条例专家建议稿。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3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亦成为xx年两会的热点话题。

    环球视觉网自国土部获悉,国土部正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出台前的相关准备。

    据国土部地籍管理司司长、国土部不动产登记局的首任局长王广华介绍,国土部牵头制定的《实施细则》已在征求 * 36个部门和全国31个省(区、市)国土部门的意见。

    短期对房地产市场

    影响不大

    随着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落地,不动产登记将在xx年进入实质性推进阶段,其对于楼市 * ,亦被广泛关注。

    3月4日,全国政协委员、泰禾集团董事长黄其森在接受环球视觉网专访时表示,开发商非常欢迎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绝不可能导致中国房地产滑坡,甚至崩盘,而是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中金网财经新闻news.gold../

    “虽然短期来看,一些多套房源持有者可能会在短时间内将名下部分房源出手,但‘抛售’不代表‘甩卖’,更不意味着能左右市场大盘的走势。”在黄其森看来,真正影响市场掌握大盘的,依然是宏观经济形势、金融政策与供求关系。

    黄其森判断,随着央行降准、降息等一系列政策的推出,xx年的房地产市场基本面将好于xx年。

    全国政协委员、国家住建部专家委成员张泓铭也向环球视觉网表示,不动产登记实施后在短时间内可能会增加一部分二手房市场的供给,但是并不会造成全国二手房蜂拥抛售以及市场大逆转的局面。

    全国政协委员贾康告诉环球视觉网,不动产登记对房地产市场空置房的出租或出售有一定影响,尤其是出售,但不会让房地产市场一蹶不振。

    国土部的数据显示,全国已有30多个市(州)、70个县(市、区)完成了职责和机构整合工作,基本具备了启用新的登记簿和新版证书条件。

    环球视觉网自山东、四川等多地开启不动产登记的省市采访亦发现,已有充分预期的楼市反应比较平静,没有出现大规模抛售房源的情况。

    楼市长效机制启动

    黄其森认为,不动产登记是楼市长效机制的基础,在摸清家底后,有助于政府出台科学的房地产政策,有的放矢,不搞拍脑袋,不搞一阵风,再不能搞头疼医头、脚疼医脚了;
    与此同时,不动产登记的实施,作为不动产税落地的基础支撑,也有利于未来房地产税的落地。

    另据环球视觉网获悉,国土部与住建部正在共同研究,加快制定不动产统一登记技术层面的试点工作方案。

    国土部不动产登记局负责人也表示,不动产统一登记是不动产税收的技术基础,不过税收问题只能根据税法有关要求,依税收法定原则,由国家依法决定。

    全国政协委员、原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告诉环球视觉网,房地产税立法按程序应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两部门为主,通过 * 法制局对接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相关部门都要参与。

    “中央要求财税体制改革xx年基本完成重点工作、任务,从时间表看,不应拖到xx年全国两会后。”贾康表示,不动产登记3月开始实施,到2018年完成,也就是说,xx年房地产税开征的配套条件应该是对得上的。

    全国政协委员、财政部副部长朱光耀也在两会期间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目前由全国人大牵头、财政部配合的房地产税立法工作正在研究过程中。

    贾康还认为,房地产税可以带来多种正面效应,如可促使我国房地产调控体现应有的“治本”水准并形成长效机制,能够帮助增加住房市场上购房者对中小户型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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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仅供参考

    【篇二】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实施方案

    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实施方案部分

      一、目的意义   

    扎实推进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全面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产权基础,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依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开展农村房屋权籍调查工作,做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确保房屋所有权登记合规有效。

      (二)房地一体原则。按照房地不可分离的原则,承接前期农村地籍调查结果和数据库,做到房地主体一致。房地权利主体不相符的,应当重新确认权利主体。权籍调查要覆盖全县范围内所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不留空白和死角。

      (三)试点先行原则。农村房屋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情况复杂、影响面广,开展此项工作要遵循“先易后难,试点先行”的原则,以点带面,逐步展开。

      (四)尊重历史原则。对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审批手续不齐全、违法超建等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坚持“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统筹兼顾,结合土地利用现状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五)稳定连续原则。采取切合实际的权籍调查方法,妥善处理调查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农村房屋权籍调查。按照不动产权籍调查的有关规定,在核实已完成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地籍)调查成果的基础上,补充对其上附着的、未登记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农村房屋权籍调查。新增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其上附着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应开展房地一体的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依托农村采用合规有效的测量方法,实测界址、计算面积,提交符合不动产登记要求的表、册、图、数等权籍调查成果。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情况复杂的,可根据宅基地使用权人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要求,确定需要实施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对象。新增的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籍调查应符合《 XX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的规定。农村房屋权籍调查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增加农民负担。

      (二)权籍信息叠加整合。以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信息和数据库为基础,采用信息化手段,将调查获得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权籍调查成果与已完成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地籍(权籍)调查成果进行叠加整合,形成完整的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信息,为不动产登记提供基础和信息化依托。

      (三)依法依规实施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依托已建成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实施不动产登记,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所需的不动产登记申请表、身份证明材料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村民委员会统一组织提供。

      (四)建立房地一体的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登记资料应扫描入库并与权籍信息和登记信息挂接,建立集图形、属性、电子档案于一体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房屋调查数据库和管理系统,形成完整的农村房屋和土地权籍信息(不动产信息),实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的信息化管理,形成完整的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库。

    四、方法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8年1月—4月)   1. 准备资料。县国土资源局要根据工作需要,印制不动产权籍调查及登记发证所需的各种资料,整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包括影像资料、地籍调查资料、登记发证资料和数据库等。

      2. 宣传动员。要创新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媒体,向广大群众宣传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法规,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

      3. 业务培训。采取集中培训、现场观摩、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将不动产权籍调查、登记发证流程、表簿证填写、遗留问题处理等实务作为重点,对工作人员进行全面培训,增强实际操作能力,切实提高成果质量。

      (二)试点推行阶段(2018年2月—6月)   按照“试点先行、分步推进”的原则,先行选择小界乡振兴村作为我县的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试点,试点过程中要及时发现问题,认真分析研究总结,为全县全面展开探索行之有效的方法途径。

      (三)全面实施阶段(2018年6月—2019年10月)   本着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注重现实、保护权益、有利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定团结的原则,在总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组织全县开展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2018年12月中旬,完成符合不动产登记发证条例的农村房屋颁发不动产权证书任务量的50%,权籍调查总任务量的70%。2019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符合不动产登记条件的农村房屋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工作。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9年11月底前)   全面完成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按照上级工作要求,对全县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确保2020年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进入常态化工作状态,实现不动产登记全覆盖。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情况复杂。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把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单位“一把手”是该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要具体抓、抓具体,层层传导压力,逐级压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坚持分工负责。县国土资源局作为该项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的方案制定、宣传发动、业务培训、数据库建设,抓好组织协调、指导督办、成果验收等工作;

    各乡(镇)政府负责对农村房屋建设现状进行认定,确定农村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

    县住建、规划等部门负责对补办的规划建设手续提出意见;

    县财政局负责将县级应承担的工作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县农业、林业等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确保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顺利推进。

      (三)加强督促检查。县督查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全县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的督查指导,全程跟踪,对于工作开展过程中进度缓慢、工作质量不高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进行重点督查。

      (四)确保成果质量。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的内外业资料、成果以及数据库建设进行情况逐项检查,做到内业资料完整规范、程序合法,外业测量精确无误、符合规程,数据库建设功能齐全、符合建库标准,确保所有成果合规有效。

    【篇三】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实施方案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广东省不动产登记实施方案



      篇一:广东不动产登记确定4示范单位
      广东不动产登记确定4示范单位
      3日,从省国土资源厅不动产登记局获悉,目前广东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取得了阶段性进展,省国土资源厅已选定汕头市城区(包括金平、龙湖区)、中山市、肇庆四会市、清远市佛冈县为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示范单位,要求4地率先完成不动产信息系统等建设,并颁发新版不动产权证书,带动全省加快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有关负责人表示,示范单位要结合本地实际,以数据整理建库、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开发建设、人员划转与流程再造、不动产统一登记窗口设立和新版不动产权证书发放等4项工作为主要内容,制订工作方案,细化工作安排,明确时间节点,力争在9月底前达到颁发新版不动产权证书条件。新版证书发放后,旧版证书即停止发放。
      据介绍,目前中山市相关准备工作进展顺利,待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印制出来后便可开始不动产登记,或将成为省内首个启动不动产登记的城市。
      中山市国土资源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该市不动产登记筹备工作已“万事俱备”。目前,该市的林地、海域使用权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仍然在林业、海洋渔业、农业部门登记。“不动产登记正式启动后,林地和海域使用权的登记将转至不动产登记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颁证则按国家规定,在5年过渡期后再纳入不动产登记部门”。
      据悉,中山之所以先行一步,是因为该市土地和房产产权从1999年起已实现了统一登记,整合起来相对容易。
      【相关阅读】
      不动产登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作为物权公示手段,不动产登记本质上为产生司法效果的事实行为而非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
      20XX年2月15日,中央编办、财政部、住建部等八家不动产登记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国土部就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推进事项展开集中办公,包括研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已签署国务院令:《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XX年3月1日落地实施。
      不动产登记包括的权利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篇二:《关于加快推进广东省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实施方案》
      关于加快推进广东省农村地籍调查
      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XX〕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地籍调查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XX〕97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XX〕101号)精神,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地籍调查,开展包括农村宅基地在内的集体建设用地、零星国有建设用地地籍调查,兼顾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补充调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与意义
      通过实施全省农村地籍测量工作,建立城乡一体化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夯实农村地籍管理基础,明晰农村土地产权,推动建立现代地籍管理和土地产权管理制度,严格土地资产管理,有效保障土地权益,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奠定不动产统一登记坚实基础,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1.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结合已确权登记、发证档案等资料,根据国土资源部《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等规范的要求,开展包括农村
      宅基地在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国有建设用地农村地籍调查,兼顾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补充调查。
      2.利用五年时间,按照全省统一标准,采用航空遥感、数字化测量、地理信息系统等现代测绘地理信息技术,完成全省农村地区不小于1:2000比例尺数字地籍调查。
      3.建立图属一致、城乡一体的市、县级地籍数据库和地籍管理信息系统,按照全省统一的地籍数据库标准汇交成果,建设省、市、县三级地籍数据库。
      4.建立调查成果的动态更新长效机制,以土地登记为切入点,动态更新农村地籍调查成果资料,保持调查成果的现势性。
      三、主要内容
      农村地籍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准备工作、土地权属调查、农房调查、地籍测量、地籍数据库与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成果质量检查验收、成果资料整理与归档、成果更新等工作。
      (一)准备工作
      1.宣传动员
      以县级以上政府名义按实施土地总调查的要求发布通告,以县(市、区)为单位召开动员大会,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
      2.前期摸查
      对本辖区农村地籍调查情况进行摸底清查,进一步掌握调查区域、调查面积、历史资料等基本情况。
      3.建立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专门的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协调机制,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负责,财政、民政、国土、农业、林业、海洋渔业、规划、住建、水利、交通、旅游等部门参与,对本辖区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全程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验收。
      4.制定工作方案
      各地根据国家和省的技术标准,结合本辖区具体情况,制定农村地籍调查方案。方案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技术方法、工作流程、组织实施、时间安排、经费预算、质量控制、检查验收及预期成果等内容。
      5.收集资料
      (1)行政区域界线、权属界线资料,包括民政部门近年的县(市、区)、乡(镇)行政区划调整、行政村规模调整等资料;

      (2)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包括政府或法院最新裁定、调整、处理争议权属界线等土地权属界线的图件、说明等有关文件;

      (3)房屋产权相关资料;

      (4)各类测绘图件资料,包括正射影像图、地形图、控制点和其他已有测绘资料;

      (5)其他土地调查、土地规划、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林权数据等资料。
      6.组织培训
      全省统一组织培训,邀请国土资源部、省土地及房产调查专家对参加调查的具体管理和技术人员进行培训,使从事调查的人员熟悉技术要求和统一的工作方法,掌握调查要领。各地也应参照省的做法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组织培训。
      7.落实作业队伍
      各地选择具有承担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资质条件并具有较强地籍调查和数据建库经验的技术队伍作为承担单位。积极引入监理机制,确保成果质量。
      (二)土地权属调查
      查清调查范围内的每宗土地基本情况,核实土地权属界线界址。
      1.预编宗地代码
      根据已在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地籍区、地籍子区资料,在地籍子区范围内,统一预编宗地代码,并填写到地籍调查表上,通过地籍调查正式确定宗地代码。
      2.土地权属状况调查
      利用已有土地权属资料,调查人员现场调查宗地的土地使用者、土地权属性质、权属来源情况、宗地使用权情况(含共同使用情况)、他项权利状况,并对土地的批准用途和实际用途进行调查与核实,现场填写地籍调查表,并收集相应的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3.界址调查
      对相邻双方的界址状况进行实地调查,包括指界、界标
      设置、界址点及界址边长测绘等工作。
      (三)农房调查
      在开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的同时,调查地上房屋产权状况,测量房屋的房角点和房屋边长,量算房屋建筑面积,并将房屋调查成果记载在地籍调查表等地籍资料中。
      (四)地籍测量
      在调查区域内,调查宗地的地籍要素,绘制地籍图。具体工作包括地籍控制测量、界址点测量、地籍图测绘和面积量算等。
      (五)地籍数据库与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1.根据我省城乡一体化地籍数据库标准要求(另文制定),结合本地实际,建立或完善本级城乡一体化的地籍管理信息管理系统及数据库,并对在调查中产生的农房相关数据建库管理。
      2.根据全省统一的数据库建库标准,将农村地籍调查成果资料按照地籍数据库建设技术要求进行图形和属性数据采集、检查、处理和入库。根据辖区范围内城镇地籍调查资料、已有登记档案等资料,生成城镇地籍的图形和属性数据,或将已有的城镇地籍数据库成果进行系列转换,与农村地籍数据库进行整合,建设本辖区范围内城乡一体化的地籍数据库。
      3.汇交建立省级地籍数据库。各地应按照全省统一的地籍数据库标准,以县(市、区)为单位,汇交建立省、市级城乡一体化地籍数据库成果。
      篇三:《广州市农村房地产权登记规定》实施细则
      《广州市农村房地产权登记规定》实施细则
      穗国房字[20XX]150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村房地产权登记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市国土局珠江管理区分局:
      为了在我市开展农村房地产权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我局制订了《〈广州市农村房地产权登记规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中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产权地籍处反映。
      广州市国土局
      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00一年七月十一日
      广州市农村房地产权登记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贯彻《广州市农村房地产权登记规定》,规范农村房地产登记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业务,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农村房地产权登记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如下:
      负责制订农村房地产权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实施方案。
      (一)负责制订农村地籍和房产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方案。
      (二)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土地调查、基础测量(含地籍图的测量及其修测、补测,下
      同)和房产测绘工作。
      (三)负责组织并指导各区局具体实施农村房地产权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向
      区局、市登记所提供统一编制的登记表式及示范文本,对区局的登记工作实行质
      量监督。
      (四)负责组织广州市房地产测绘所(以下简称测绘所,其他类同)、广州市房地产登
      记所、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等部门开展相关业务工作。
      第三条测绘所受市局委托负责审核各区局报送的农村土地测量和房产测量的成果,并进行技术指导,负责全市农村土地和房屋登记信息数据库的建立和维护。
      登记所负责向区局提供统一印刷和编号的各类农村房地产权证;
    受市局委托,负责审核区局上报市局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和集体土地所有者将本集体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入
      股或作为联营条件兴办企业的房地产权属登记案(含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和房地产他项权登记)。
      档案馆负责指导区局建立农村房地产权登记档案;
    拟定农村房地产权档案资料的查阅和利用方案。接收区局上交市局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案的档案实体。
      第四条受市局委托,区局具体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农村房地产权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实施,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办理农村房地产权登记发证业务;
    其中涉及集体土地所有者将本集体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或作为联营条件兴办企业的房地产权属登记案须上报市局审核。
      (二)负责受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申请,并负责办理权属调查、权属初审、上报市登记所审核、注册登记和颁发证书的业务。
      (三)负责区内农村土地调查、基础测量和房产测绘工作。
      (四)负责按市局统一的技术规定建立和管理区内农村房地产信息数据库和农村房地产权登记档案实体。
      (五)按市局制定的农村地籍和房产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方案实现农村房地产信息资源共享和综合利用;
    向市局移送区内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案的档案实体。
      第五条农村房地产权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须分别申请,按规定办理登记:(一)申请登记农村房地产权,权利人具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上盖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主体资格,房地产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无争议的,依照《广州市农村房地产权登记规定》的规定和程序办理登记。
      (二)申请登记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利人具有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资格,土地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无争议的,依照《土地登记规则》、《日常地籍管理办法》(农村部分)、《农民集体土地产权调查方案》和《广东省农村土地登记规则(试行)》的规定和程序办理登记。
      (三)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权依照《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申请登记农村房地产权的权利人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登记农民集体的房地产权,权利人应为本农民集体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申请。
      (二)登记农村房地产共有权,各权利人应为依法取得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上盖房屋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由各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共同申请。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将本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或作为联营条件兴办企业的房屋,应登记
      房地产共有权。权利人为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有关房屋所有权主张者,由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共同申请。
      (三)登记农村居民住宅的房地产权,权利人应为房屋所在地农民集体宅基地的合法使用者,由本人或其代理人申请。
      第七条区局应按以下规定审核申请农村房地产权登记的权利人资格:
      (一)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须查验(指收取复印件并核对原件,下同)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核发的证照(无证照的组织需收取房地产所在地镇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说明权利人资格的证明),同时收取权利人的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二)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须查验其身份证和`户口薄(全户复印)。
      (三)申请人住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或国外的,须查验其身份证,同时收取房地产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说明权利人与本村关系的证明。
      (四)委托办理的还须收取合法委托书(境外委托书须经公证或认证)。同时查验代理人的身份证。
      受委托的代理人为中介机构的,须查验其营业执照、房地产中介资质证明以及经办人的中介服务人员执业证和身份证。
      第八条区局应按规定收取权利人提交的文件,以对农村土地和房屋权属进行审核。权利人持有市、区人民政府核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区局应对原土地登记资料和土地使用证等进行查验核实,土地权利及登记的内容有变化的应先按规定处理。
      土地权源证明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农村房地产权登记适用)。
      指各级人民政府各时期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建设占用土地的文件,含建设用地批准书和1998年12月31日前核发的宅基地证。
      土地权属界线核定书(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适用)。
      指土地权利人派代表共同到现场指界,认定土地权属界线走向,由双方签署并经土地管理部门调查核定的文件(含附图)。
      房屋权源证明
      房屋建设批准文件
      指各级人民政府各时期建设行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在农村建设房屋的文件。含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房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备案表),以及各镇人民政府根据人民
      政府或城市规划部门有关文件办理的房屋报建批准文件(部分与宅基地审批过程合并)。
      房屋来源证明
      1990年3月31日以前已经建成至今仍在使用,但房屋来源缺乏原始证明的房屋(如“祖屋”等),须由权利人以书面形式说明有关房屋来源情况,由房地产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农村房地产初始登记中,村民委员会可以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内加具意见的形式证明此类房屋的来源。
      房屋产权转移证明
      申请登记的房屋来源于产权转移的证明文件,如有效的房地产转让合同或协议、法院司法文书、房地产赠与、房地产继承公证书等。
      区局应将农村土地调查、基础测量和房产测绘数据如实记录在相关的房地产登记案中,并根据权源文件及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申请登记的农村房地产的空间状况(用地面积、层数和建筑面积)进行审核,房地产现状与规定不一致的,要将事实客观地反映在注册登记档案中,以便依法处理。
      区局应按规定对农村房地产用途性质进行审核,根据权源文件的性质判断其房屋用途,申报用途与批准用途不一致的,以批准用途为依据注册登记。
      区局应按规定对农村房地产权属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审核结果发布公告。
      公告时间
      区局应在有关权属审核后发布公告,公告期限十五日。
      公告内容
      权利人名称、资格(法人、其他组织、本村居民等);

      登记的土地和房屋坐落(地址、地号、部位)、权属性质、权属来源情况、用途性质、数量(面积、份额);

      权利有关者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关;

      其他事项。
      公告发布
      公告应在登记区范围内便于公众阅览的地方张贴
      公告异议处理
      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区局应及时受理对公告结果有异议者的复查申请,复查后应将结
      果告知复查申请人。
      第十二条注册登记
      区局应按作业规范和标准程序对经批准登记的农村房地产权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信息进行登录、造册、缮证和建库,并接受市局的质量监督。
      第十三条颁发证书
      区局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已获准登记的权利人颁发集体土地房地产权证或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证。
      区局应在颁发集体土地房地产权证或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证之日起三日内将农村房地产档案实体归档入册。
      第十四条转让农村房地产权,转让人、受让人、房地产现状等都符合有关规定的,参照《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的规定和程序办理登记。
      转让人必须是经依法登记的农村房地产权利人,其房屋未依法登记的,需先办理房地产权设定登记,才能受理其转让房地产的变更登记。
      受让人必须(:广东省不动产登记实施方案)是本农民集体的经济组织法人或个人。非本集体成员不得受让农村房地产。转让的房地产现状与权源文件的有关内容相一致,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五条经审核,申请人不具备所申请登记的农村房地产权主体资格,或权属来源不当,或房地产现状与权源文件不符的,应驳回其房地产权登记申请,同时将有关申请记录在案,经依法处理后符合房地产登记条件的,再按相关的法律规定重新受理登记申请。
      第十六条非本村村民未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土地兴建(含合建)房屋的确权申请,区局可先另列册,待用地、监察等部门清理并依法处理后,再进行登记。
      第十七条番禺、花都区的农村房地产权登记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依照市局委托权限依照《广州市农村房地产权登记规定》和本细则实施。
      (编者注:编审时,对本文的条数顺序作了一些技术处理。)
      二00一年七月十一日
      

    【篇四】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实施方案

    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流程

    一、权属调查

    权属调查是不动产权籍调查的核心,是保障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的关键。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字〔2018〕191 号)文件要求,对于已完成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开展补充房屋调查;
    对于已完成地籍调查尚未登记发证但符合发证条件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对原有地籍调查成果进行核实,并对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进行补充调查,形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对于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均未开展过权籍调查的,应开展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

    ①权属调查主要包括:调查核实宗地和房屋的权属情况、实地指界、设置界标、丈量宗地界址边长和房屋边长相关距离、绘制宗地草图及房屋权界线示意图、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等。

    ②土地权属状况调查

    a、宗地状况调查。应根据《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 要求,借助工作底图和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结合现场核实,调查每宗地的土地坐落与四至。

    b、宗地权利人状况调查。包括调查核实权利人或实际使用人的或者名称、单位性质、行业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其明、代理人及其明等,属于宅基地的,除了调查记录土地权利人的情况外,还应调查权利人家庭成员情况,复印权利人家庭户口簿等资料。

    c、宗地权属状况调查。调查核实确定土地权属性质、使用期限等,以及宗地是否有抵押权、地役权等他项权利和共有情况;
    宗地批准用途和实际用途等。

    d、权利人和宗地界址清楚,四邻无争议,因不符合相关政策不能予以确权登记颁证的,可依实际使用情况记录实际使用人和实际使用围,在《地籍调查表》说明栏中,注明“该权利人为实际使用人,因不符合 XX 规定暂不予确权登记。”将调查成果录入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

    e、存在权属争议的,划为争议宗,填写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待权属争议解决后再进行不动产权籍调查。

    ③房屋权属状况调查

    a、房屋权属来源调查。应依据房屋产权人提供的房屋建设批准手续、符合规划材料等,以及房屋买卖、互换、赠与、受遗赠、继承、查封、抵押等其他房屋产权证明,记录产权人,并将产权证明留复印件或拍照留存。产权共有或有争议的,记录共有或争议情况。

    b、房屋状况调查。宅基地围的房屋,调查主要建筑物的建筑结构、层数、墙体归属、建成年份等。主要建筑物指具有上述合法权属来源材料、主要用于居住的房屋。附属设施如仓库、圈舍、门房 等不用作权属界线但为永久建筑结构的,可在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中简要记录其相关信息,说明其位置、用途、数量等。

    ④界址调查

    a、宗地界址调查。按照《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要求做好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属调查指界,实地设置宗地界标并丈量边长和关系距离,确保宗地权属清楚、界址清晰(界址空间相对位置关系准确)。

    b、对土地权属来源资料齐全,界址明确,经实地核实界址无变化的宗地,无需重新开展界址调查,只将相关信息记入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即可。对土地权属来源资料中的界址不明确的宗地、界址与实地有变化的宗地及无合法土地权属来源资料的宗地,需进行现场指界,开展宗地界址调查。实地指界前,通过指界通知书、公告、广播、、微信等方式通知指界人,确保土地权利人及相邻宗地权利人或双方合法代理人、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按时到现场指界。指界时,调查员、本宗地及相邻 宗地指界人、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应同时到场,根据指界人指定的界址点,现场设置界标,确认界址点类型、位置。指界后,应及时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将实际用地界线和批准用地界线标绘到工作底图上,并在地籍调查表的权属调查记事栏中予以说明。无论是解析法还是图解法测量界址点,都应釆用钢尺或测距仪实地丈量宗地的全部界址边长,及其临近界址点或明显地物点与本宗界址点的条件距离或相关距离,条件距离和相关距离无法丈量的,应在界址标示表中的说明栏说明原因。

    c、房屋权属界线调查。房屋权属界线是指房屋所有权围的界线,包括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所有权界线。应实地采用钢尺或测距仪丈量房屋边长,标注在房屋权界线示意图上,并填写房屋调查表。

    d、独立成幢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与宅基地使用权为同一权利人的,无须开展房屋权属界线调查,只须测量房角点、丈量房屋边长并标绘在宗地草图上。

    e、建筑物为共有的,如新型农村社区或搬迁上楼等,有户型图的, 经核实与实地一致的,按户型图确定房屋权属界线;
    无户型图或户型图经核实与实地不一致的,须在房屋所有权人指界下,区分自有墙、 共有墙或借墙,以墙体所有权围为界,确认界址类型、位置,测量界址点和房屋边长,标注在房屋权界线示意图上,并填写房屋调查表。

    ⑤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

    按照《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的要求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和宅基地使用权宗地,填写地籍调查表。如果其上存在房屋,则需填写房屋调查表。如果其上存在构(建)筑物,则需填写构(建)筑物调查表。

    ⑥绘制草图

    应根据宗地和房屋权属状况调查信息、指界与界址点设置情况、 界址边长及相关距离丈量结果,按概略比例尺绘制宗地草图,根据需要绘制房屋权界线示意图。宗地草图及房屋权界线示意图必须现场绘制(实地丈量边长)。有基础图件资料的地区,可持打印的相关图件到现场,根据指界和实际丈量边长情况做好现场记录,形成草图。

    ⑦权属核实

    权属核实的容应与权属调查的围基本一致,经核实需要变更的,需进行变更调查登记,核实无误的,补充主要房屋的房屋信息后统一入库。

    二、不动产测量

    为满足本次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任务,充分兼顾宅基地制度改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需要,可统筹考虑本地区的基础条件、工作需求和经济技术可行性,因地制宜地选取合适的测量方法。原则上,同一地区可以釆用多种测量方法共同开展工作。

    ①控制测量

    对土地及其房屋等定着物,控制测量的技术、方法和精度指标按照《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执行。

    ②界址测量

    解析法。对于工作基础和经济条件较好、技术力量较强的地区或调查精度影响土地产权人切身利益的,如各类农村改革试点、征地拆迁地区等,可釆用解析法测量,即利用测量仪器实地获取宗地界址点精确坐标,绘制权籍图,提取宗地面积等要素信息。

    图解法。利用时相较新、分辨率优于 0.2 米的正射影像图,已有大比例尺(不小于 1:2000)地籍图、地形图等资料在图上釆集界址点坐标,实地丈量界址边长,形成权籍图,并计算宗地面积等要素信息。

    勘丈法。对于经济条件较差、偏远地区或分散、独立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

    或不动产生命周期较短,建筑物、构筑物更新速度较快,且调查精度不影响权利人切身利益的,在确保宗地权属清楚、空间相对位置关系准确的前提下,可采用更为简便易行的方法,如通过实地设置宗地界标,确定界址点位置,钢尺丈量界址边长并计算宗地面积。

    ③房屋测量

    a、对于已颁发房屋产权证的,经核实权利人未发生变化,房屋未进行翻改建的,只需将房屋登记的相关信息与宗地权籍调查成果一并录入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中,无需重新开展测量。

    b、新型农村社区或搬迁上楼等高层多户的,已有户型图经核实无变化的,通过户型图获取房屋部边长,没有户型图的需实地测量。

    c、房屋测量可结合实际需求,选用解析法、图解法测量房角点坐标,也可釆用勘丈法钢尺丈量房屋边长。

    d、无法丈量房屋边长的,应丈量至少两条房角点与界址点或房角点与相邻近地物的相关距离,便于间接解算房屋边长和房屋面积。

    ④宗地图和房屋分户图测制

    不动产权籍图包括地籍图、海籍图及不动产单元图等,不动产单元图包括宗地图、宗海图和房产分户图等。

    a、宗地图的测制。以已有地籍图为工作底图测绘宗地部及周围变化的不动产权籍空间要素和地物地貌要素,并编制宗地图。测绘方法按照《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12)执行。

    b、房产分户图的编制。以地籍图、宗地图等为工作底图绘制房产分户图。房产分户图的编制要求和容参照《房产测量规》(GB/T17986.1-2000)7.3 的规定。

    ⑤面积计算

    a、可釆用坐标法或几何要素法计算面积:

    坐标法。釆用解析法获取宗地界址点和房角点坐标的,可通过坐标法计算宗地和房屋面积。

    几何要素法。采用图解法获取界址点坐标或其它简易方法的,可以通过实地丈量的房屋边长和房屋占地围的几何图形计算面积,如简单的矩形房屋可以根据量取的长和宽直接计算出其面积。

    b、宅基地围只对其主要建筑物计算建筑面积。可以按《房产测量规》要求计算面积,也可以釆取简便易行的方式,如以一层建筑面积乘以层数计算。对于主要建筑物的门廊、阳台、楼梯等设施面积可根据地方规定或当地习惯计算。集体建设用地的所有房屋及建(构)筑物均应计算面积。

    c、新型农村社区或搬迁上楼等高层多户的,可直接利用已有的户面积成果。无户面积成果的可通过户型图(经核实无变化的)或实地丈量的成果计算面积。

    d、应在地籍调查表和房屋调查表中说明宗地和房屋面积的计算方法和过程。

    三、调查结果公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宅基地、 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权籍调查的,应将权籍调查结果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围进行公示,并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上说明。对于外出务工人员较多的地区,可通过、微信等方式将权籍调查结果告知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公示期不少于 15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进行建库归档。

    四、数据库建设及管理系统搭建

    在农村地籍调查登记发证数据库的基础上,依据《地籍调查规程》和《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建立集图形、属性、电子档案为一体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房屋调查数据库和管理系统。

    五、确权登记发证

    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试行)》等相关规定,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六、与不动产数据库衔接

    实现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数据库与现行不动产登记数据库衔接,相互融合。建设农村房地一体信息管理系统。主要用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属性数据和空间数据汇总、整合、标准化,为符合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入库规的数据,进行建库和数据管理。此项工作宅基地部分应该已通过不动产数据整合项目完成,该项目为政府采购项目。

    七、形成三维不动产管理系统

    通过三维不动产管理系统的建设,实现不动产登记档案的二三维一体化管理,满足不动产信息的立体管理需求,提高办理效率,树立政府公众形象,实现不动产信息的便民、利民之效果。

    八、资料成果归档、汇交及验收

    以宗地为单位形成农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档案资料,包括: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及其他文字成果;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房屋调查表、界址点成果表等各类表格成果;
    地籍图、宗地图、房产分户图及其他图件的纸质版和电子图件;
    以省市政策及方案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成果。并做好归档、汇交、应用工作。整理验收所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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