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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远离惩戒的“表扬主义”教育会成功吗

    时间:2021-07-15 00:00:5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一天读报,无意中看到这样一则新闻:又到放暑假,看到儿子喜笑颜开的表情,就知道他的成绩大概不会差,翻开考评表满眼是优良,老师评语这样说:“你是一个非常聪慧伶俐的好孩子,不仅尊敬师长,也爱护周围的每一个人,也能够完全自觉地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你是广大同学的楷模,相信你在求学的路上会永远成功,祝贺你。”乍一瞧,还真是打心眼里高兴,可转念一想,还真是纳闷,儿子的缺点跑哪去了,怎么我平时所发现的孩子身上的缺点老师一点也没觉察?……这的确是一篇反映了家长心声的文章,个中滋味很多人也许并未咀嚼出来,但作为一线的教育工作者,我感慨不已,老师对孩子过于夸张的溢美之辞是每个人内心深处的无奈与悲哀,这就是中国基础教育的现实,一个堪忧却又极具迷惑性的现实。
      
      一、对惩戒教育认识的误区
      
      1 关于基础教育中惩戒机制的误读
      21世纪的教育无疑是张扬个性、畅扬人文关怀的教育,当人本教育的大旗被重新高举时,学生这一学习主体的地位空前提高,一句“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法则就成了衡量教师业绩的重要依据。这里我们当然积极而热情地推崇“以人为本”的新教育理念,但我们同样也要反思:远离惩戒的“表扬主义”教育会成功吗?不得打骂学生,不得让学生罚站,不得用惩戒性的手段强制学生做额外的作业,取而代之的是违心的表扬与赞美,无穷无尽的增强学生自负心理的鼓励,软绵绵的小心翼翼的批评等等,似乎这些才是解决当今教育困境的唯一出路,可以说这完全是一种误读,健康有序的教育是不应该排除惩戒机制的。除去恶意的打骂和侮辱学生(其实又有多少老师带着这样的出发点来教学的呢)外。难道因违反纪律(譬如学生上课睡觉等)而适当罚站以示警醒的教育手段也不可以吗?难道因学生屡次不做作业便是连最简单的作业加罚手段也违例吗?我看未必。这里有一个鲜活的案例:某中学发生了这样一件事。数九寒冬,天气很冷,晨读老师不止一次的告诫学生:不得迟到。但有令不行,有一位同学不但经常迟到甚至还经常故意拖延半节课之久,影响很不好,这位教师就让他罚站10分钟。巧的是正好被校领导发现,于是在第二天的全体教职工大会上指名道姓地批评,我们的老师总是对学生的要求过于严格,不能转变传统的思维观念,一定要认真反省,对学生进行人性化管理……很显然,这不是一个善于深入调查的领导,在没弄清个中原委的情况下就奢谈“人性化”是不是太作秀了呢?这就带来了不良后果:让当事老师在以后的教育教学中不知所措,并成为警示其他老师的反面教材:教育学生要懂得爱的艺术,学生要多表扬多鼓励,而批评或惩戒是坚决要摒弃的。纵容学生犯错误。事实是,学生迟到无所顾忌,并且这一风气弥漫了整个学校各个年级,上课的铃声也如同虚设,而老师也是睁一眼闭一眼,不敢管。其实类似这样的触目惊心的例子并不少见,只不过大家都不说罢了。如此看来,死板教条地贯彻这一法则并将惩戒的概念不假思索地抛弃的学校往往处境尴尬,而那些校风学风优良的学校却又往往是某种意义上的“违规”单位。所以说,在人性化教育管理过程中,我们必须实事求是地进行,切不可人云亦云,一窝蜂地妄加评论,再好的科学理论离开了客观实际都是空中楼阁。换句话说,从可操作性的角度来看,只要不是恶意的、侮辱性的、不可接受的体罚或变相体罚,又有何不可?我们可以回避古人“棍棒出孝子”的暴力教育,但千万不要也不知不觉地暴力了一回,一棍子打死了古人关于教育思想中所贯穿的惩戒教育的合理性和可参考性。回到文章开头的那则评语,难道不是对惩戒机制的误读吗?
       2 关于主客体权益的误读
      如今的教育更多地强调了学习主体的权益保护,学生拥有法律所规定的接受教育的权利,老师不得干涉,但是却忽略了这样的事实,即学生也学会了滥用权利的普遍现象。尤其是对后进生而言,上课与否是他的权利,可来可不来;听课与否是他的权利,可听可不听;劳动与否是他的权利,可干可不干……这样,一些学校出现管理混乱的局面也就可想而知了。而另一方面,我们又常常看见,有些教师因为把上课违纪生请出了课堂被认为是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而受到批评教育甚至行政处分。笔者认为这种混淆权利范围、笼统解决问题的现象必须进行矫正。《教育法》第42条规定了学生享有“参加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的权利,同时第43条也明确规定,学生应当履行“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的义务,很显然,学生上课权的享有是与其履行相应义务相辅相成的。这就是说,如果学生多次违纪并且屡教不改。便是既侵犯了教师正常有序的行使授课权,也侵犯了其他履行自己的义务而没有依法享有自己权利的学生的合法权益,那么教师作出将学生离开课堂的行为不仅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维护,也是对已履行了义务的学生的正当合法权益的保护。当然不止这些,在教育的其他方面包括课余活动、日常劳动等等,都需要我们认真而严肃地处理,要知道,对任何人而言,权利与义务总是等量的。所以说,我们在具体的教学实际工作中一定要正确研读师生的相关权益,以免因不必要的误读而造成执法上的错误与混乱,从而使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使不履行义务的学生却违法享有其理应被剥夺的权利。
      
      3 关于自由与民主意识的误读
      历史上的中国教育从来没有发展到今天这般地步如此空前地尊重每一位受教育者的权利,但是个性的过度张扬和权利欲的无约束膨胀往往滋生了无组织、无纪律的散漫思想,而这恰恰是当前相当一部分学生所理解的自由与民主思想的表现形式。一群高中生在宿舍抽烟酗酒被抓个正着,询问时居然可以理直气壮地辩解说:我已满18岁了。而另一名初中生因偷窃同学手机被发现后也毫无胆怯地说,我还不满16周岁,有豁免权。诸如此类见诸报端的事情也屡见不鲜。还听说这样一件真实的事,一位语文老师在课堂上使遍了浑身解数也无法调动学生积极参与,于是他决定换个角度试一下,便给学生来了一句幽默:“总觉得今天我们班有点感冒,好像是生病了……”话还没说完就有一位女同学跳出来“抗议”,老师被突如其来的反击弄得目瞪口呆,可在询问时,该同学还慷慨陈词:“老师,在我向你道歉之前。你首先应该向全班同学道歉,你不应该骂我们生病了,因为我们都很健康。要知道老师与学生是平等的,你不该对我们进行侮辱与谩骂,课堂教学应该在民主的气氛中开展。”老师只有无奈地叹气,一句本可以成为教学亮点的玩笑话却偏偏被这位“民主卫士”生拉硬扯成了对学生人格的辱骂,可能不仅仅是理解力的欠缺吧。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但毋需再说,我们可以肯定这些学生是善于思考,他们已经清楚地认识到自己是权利的主体,也有意识地去寻求法律的保护;可是他们想要的所谓自由与民主往往是片面而单一的,这种抛弃责任、追求享乐的思想实质上是错误的。畸形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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