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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对地主富农及其子女政策的变迁

    时间:2021-07-12 04:01:1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消灭地主富农剥削阶级,以及这一剥削阶级被消灭后如何对待这一阶级的人和他们的子女,不仅是一个解放生产力的问题,而且是涉及上千万人命运的社会问题。我们在这方面,有着宝贵的经验,也有一些值得记取的教训。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和调整社会关系方面作出重大努力,果断地为地主、富农分子摘掉政治帽子,其子女在入学、招工、参军、入团、入党和分配工作上,与工农子女一视同仁。这一举措,不仅成为我国政治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而且具有深刻的理论意义。
      
      毛泽东主席说:地主阶级的人,现在是生产力,将来是朋友
      
      中国近代历史上的地主、富农,占乡村人口不到10%,却占有70—80%的土地,他们借以残酷地剥削农民,严重地阻碍了中国生产力的发展。这一阶级的人们的命运不仅和封建的土地制度紧紧连在一起,还和国民党与共产党政治斗争的潮起潮落密切相关。据经济学家陈翰笙30年代对无锡6个区235名乡镇长的调查,78.3%为地主,13.6%为富农;104个村长中,91.3%为地主,7.7%为富农。据国民党农村复兴委员会在陕西、河南两省的调查,66个区长中,拥有土地百亩以上的地主占70%左右。国民党江苏省民政厅调查全省514个占土地千亩至6万亩的大地主,其中374人为各级军政官吏,即占44.39%。地主富农们不仅与官府密切勾结,不少还拥有自己的武装,用来直接统治和压迫农民。
      矛盾的另一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土地革命和土地改革运动,对地主、富农的态度、方针、政策,也随着农民与地主两种力量对比的变化,随着共产党与国民党政治斗争及军事斗争的消长,而呈现出不同的曲线。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一度实行“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抗日战争时期,国、共两党再度合作,抗日根据地停止实行土地革命,改为“减租减息”政策,地主阶级中的一部分爱国者即开明士绅,参加“三三制”的抗日政权,有的还加入了共产党。解放战争时期,在炮火中实行的土地改革,一些地区出现滥打滥杀、扫地出门等过火行为。直到建国前夕,大局已定,中国共产党对地主、富农的态度、政策,逐渐转变为:经济上消灭地主所有制,保存富农经济;政治上打击地主,中立富农;生活上对地主“给出路”,富农则允许其继续“发家致富”。
      1948年1月18日,中共中央《关于目前党的政策中的几个重要问题》的文件指出:“在全国数以千万计(在全国三亿六千万乡村人口中占有约三千六百万之多)的地主富农,看作是国家的劳动力,而加以保存和改造。我们的任务是消灭封建制度,消灭地主之为阶级,而不是消灭地主个人”。毛泽东主席在一次内部讲话中甚至乐观地说:要知三千六百万还是财富,应当利用,地主阶级的人还有作用,现在是生产力,将来是朋友(五年),是候补无产阶级,现在要强迫改造,将来会改好(1948年2月21日由陈毅同志传达)。
      建国前后对地主的政策改变,主要表现在:
      经济上放宽了政策,缩小了没收范围。由没收地主的全部财产改为只没收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和在农村的多余的房屋。其他财产如货币、金银首饰、地主经营的工商业等,不予没收。刘少奇在《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中讲:“把这些财产保留给地主,一方面,地主可以用这些财产维持生活,同时,也可以把这些财产投入生产,这对于社会也是有好处的”。
      政治上改革单纯打、压的办法,发动农民进行说理斗争。土地改革中有些地主散布:“我给你们地种,你们交租子,这怎么是剥削?”从而引发了“谁养活谁”的辩论。当时流行的一首歌《谁养活谁呀》,生动地反映了这一辩论情况:
         谁养活谁呀,
         大家看一看。
         没有咱劳动,
         粮食不会往外钻。
         耕种锄割,全是咱们下力干,
         五更起,半夜眠,
         一粒粮食一滴汗,
         地主不劳动,
         粮食堆成山。
      经过土地改革的政治斗争,“剥削”、“不劳而获”成为最不光彩的词汇。地主家庭的主要成员被戴上“地主分子”的帽子,剥夺公民权,强制劳动改造。同时规定:“凡地主成分,在土地改革完成后,完全服从政府法令,努力从事劳动生产,或作其他经营,没有任何反动行为,连续五年以上者”,可“改变其地主成分为劳动者的成分或其他成分”。1951年5月,《中央关于注意解决土地改革后地主劳动问题的指示》要求:“领导上应说服农民主动地向那些表示服从的地主缓和一下”,“对于确实没有农业劳动力而能做生意者,可以允许他们做生意”,“在他们从事农业劳动时,如有实际困难,亦应帮助他们解决。他们的底财可以允许他们挖出来投资生产,不再没收”。
      由此可见,中国共产党在消灭封建土地制度上是坚决的,不如此就不能消灭剥削,不能解放生产力,不能为进一步实现现代化创造条件。然而在具体作法上采取了较为缓和与灵活的形式,特别是在牧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斗不分,不划阶级”、“牧主牧工两利”、“发展畜牧业生产”的政策,采取自上而下与民族上层和平协商和自下而上发动群众,对封建领主开展背对背斗争的方法,解决土地问题。在处理地主阶级与地主个人的关系上,把两者明确区分开来。作为剥削阶级要消灭,作为阶级的成员则可以由敌人转变为朋友。预计经过5年左右的劳动改造,可以成为遵纪守法、自食其力的劳动者。这些正确的做法,使我们在急剧变革的时期,尽量减少了社会动荡,减少了生产力的破坏,基本上保持了社会的稳定,保持了生产的正常进行和发展。从理论意义上说,对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如何正确处理阶级与阶级斗争问题,及时调节社会各种关系,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作了很有意义的探索。
      在对待富农问题上,我们和苏联的做法也有明显的不同。苏联对富农剥夺财产,放逐到西伯利亚等边远地区,实行武装看管,强制劳动,边疆的许多“富农村”,实际上就是劳动集中营。我们在建国以后,则由征收富农的多余土地财产改为保存富农经济。《土地改革法》规定:“保护富农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财产,不得侵犯”。对划定富农的标准也比过去严格了许多,“凡雇请一个长工”的家庭,“不必去计算其剥削收入是否超过其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五,即便超过了也不算富农”。这一时期,富农并没有被视为敌人,1950年7月16日《人民日报》发表的社论,公布“中立富农”口号,认为“允许富农加入农会对农村生产是有利的。”
      建国以后的土地改革中也确实杀了一部分恶霸地主和地主阶级中的反革命分子。但镇反运动并没有造成对地主、富农政策的明显改变,到1956年,全国大多数地区的地主分子、富农分子,都被批准加入农业合作社。据有关资料统计,老解放区原来的地主分子、富农分子等,被评为正式社员的一般占50%左右;候补社员占40%左右;管制生产的占10%左右。新解放区原来的地主分子、富农分子等,被评为正式社员的一般占20%左右;候补社员占60%左右;管制生产的占20%左右。入社的社员成分改为农民(相当于中农),候补社员成分暂时不变。
      建国前后的土地改革中,对地主、富农子女规定了正确的政策,直到50年代中期,执行情况也还是比较好的。1956年12月8日毛泽东主席在一次座谈会的谈话中,讲到当时的学校情况时说:“现在大学生70%是资产阶级和地主的子弟,我们要团结教育他们。他们入学、入团,助学金问题,戴红领巾问题,青年团要解决这个问题。要一视同仁,要看表现如何,不要看家庭出身。”
      
      “以阶级斗争为纲”与“为渊驱鱼”的政策
      
      土地改革以后,农民生活逐渐改善,一部分开始富起来,农村出现买卖土地、租赁、雇工、借贷现象。中央领导对此十分重视,认为出现自发资本主义倾向,导致了两极分化。于是开始强调阶级斗争,批判“发家致富”、“四大自由”等口号,认为:“所谓‘四大自由’,即土地租种自由,雇工自由,贸易自由,借贷自由,这是一种明显的资产阶级的纲领,这是一条明显的富农路线”。随后的农业合作化运动中,进一步把农村划分为两大势力,一部分是共产党领导的贫下中农,拥护农业合作化,一部分是富裕中农,反对合作化,认为“在富裕中农的后面站着地主和富农”。
      进入60年代,面对农村干部中出现的特殊化和腐败现象,把其根源归于地主、富农的腐蚀拉拢,进一步把农村中两种势力、两条道路的斗争提高到保卫和重新夺取政权的高度。1963年5月9日,毛泽东主席在一则批语中说:“让地、富、反、坏、牛鬼蛇神一齐跑出来,而我们的干部则不闻不问,有许多人甚至敌我不分,互相勾结,被敌人腐蚀侵袭,分化瓦解,拉出去,打进来……照此办理,那就不要很多时间,少则几年十几年,多则几十年,就不可避免地要出现全国性反革命复辟”,于是开展轰轰烈烈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即“四清运动”,重新划分阶级,组织阶级队伍,使阶级斗争的弦越绷越紧,阶级斗争的运动愈演愈烈。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首先对富农的政策和态度发生了明显的改变。土地改革以后不久,保存富农经济、政治上中立富农的政策即遭到否定。刘少奇认为,保存富农经济不是一项暂时的政策,而是一种长期的政策。毛泽东则更多的着眼于策略的需要:“土改中不动富农可以避免弄乱”,“可以缩小打击面,最大限度地孤立敌人”。土地改革以后,毛泽东的注意力转移到和资本主义道路斗争以及逐步消灭生产资料的私有制上来。再加上这一时期,有一部分建国前进行土改的地区发生了富农和地主一起向贫雇农夺地夺房,索租讨债事件。有资料说,仅天津专区五个县统计,就发生要求退地还财的事件117起。1953年12月,中央在《关于过渡时期总路线学习和宣传提纲》中正式宣布,党的政策改变为:“逐步限制富农剥削直到最后消灭富农剥削”。
      此后在农业合作化运动中,政策和做法上也逐渐出现“左”的苗头。有些地区把批判富农这个反面教员,作为推动农业合作化的重要手段。如浙江省有的地委提出搞合作化要“抓两头,带中间”,即依靠贫农,斗争富农,带动中农。有的县专门召开全区斗争富农大会,领导干部在会上宣布:“走社会主义道路,就办社。不入社,就跟他们(被斗富农)一样!”有些不愿意入社的农民,怕富了冒尖,重划成分,与地主富农一起日子不好过,只好要求入社。这些做法反映到毛泽东那里,他认为虽然这种做法有点强迫,但也未尝不可以。毛泽东在第三次全国农村工作会议上表示:“有些地方清算富农,是杀鸡给猴子看,他对富农砍一刀,叫中农看,你说这不叫强迫!”
      地主阶级分子作为封建土地制度的体现者,广大农民的直接剥削者和压迫者,其政治势力和社会影响,在土地改革之后不可能马上消失;就地主分子本人讲,由好逸恶劳的剥削者到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也需要一个过程。因此,中央规定暂时剥夺地主分子的公民权,进行强制性劳动,就中国当时的历史条件来说,是需要的;同时也规定了守法者五年可摘掉地主分子的帽子。问题在于从历史的实践看,这一过程却延续了整整30年。其间,“帽子”戴了摘,摘了戴,反反复复,且“帽子”分量有愈来愈重之势,造成了涉及上千万人命运的社会问题迟迟不能解决。
      特别是如何对待地主、富农子女问题上,中央虽然有“有成分而不唯成分”、“重在表现”等政策,但在实践中“左”的东西却越来越突出。60年代以后,形成一个庞大的在许多方面遭受歧视的贱民阶层。1963年9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一些具体政策的规定(草案)》中,就曾列举了当时的种种表现:“把地主、富农子女和地主、富农分子同等看待;不加区别地一律不准他们作社员,不准他们担任任何社会工作,对于从城市工厂、学校回乡参加农业生产的青年团员,团组织不接受他们的组织关系或者不准他们参加团的会议;有的地方甚至把地主、富农家庭出身的团员清洗出团,把地主、富农家庭出身的少先队员开除出队”;“有些地方,在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开展以后,对于党员、团员和贫下中农青年同地主、富农子女通婚的问题,作了种种限制,不准他们同地主、富农子女结婚,已经结了婚的,则被认为是丧失立场,甚至对他们进行组织处理”。
      该文件一方面指出:“这些做法是不妥当的”,“不符合党的政策”;另一方面又认为“在对待地主、富农子女问题上”,也要防止“缺乏阶级观点和阶级警惕”的“偏向”。到1964年9月10日,中央正式公布上述文件的《修正草案》时,也增加了对地主、富农子女歧视性条文。如“地主、富农的子女,一律不能担任本地的基层领导干部,一般也不宜担任会计员、保管员、出纳员、社队企业和事业的管理人员等重要职务”;“对于同地主、富农子女通婚的党员、团员、基层干部和贫下中农,必须加强教育,要他们提高警惕,防止落入阶级敌人的圈套”,“如果这些人严重地受了这方面的坏影响,就必须严肃处理,特别严重的,还要开除党籍、团籍和撤销干部职务”。
      我们党在对待地主、富农问题上,特别是在地主、富农子女政策上,为什么会从50年代初的正确的政策一步一步走向歧视性的甚多不恰的政策呢?50年代即担任国务院副总理的老革命家薄一波,在《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一书中总结教训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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