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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办学校“年审制”,是扼喉还是促进?|民办学校年审

    时间:2020-02-20 09:12:0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一年要跑11个政府部门、盖19个公章,才算完成年审,差一个部门的公章第二年就别想办学了!”广东教育界有关人士呼吁,对民办学校,政府少点行政干预,多点扶持。   
      民办学校身份尴尬
      
      前不久,讨论了将近4年的广东省民办教育立法工作终于出台,《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将于今年3月1日施行。1月8日,广东省民办教育改革与发展座谈会在广东教育学院举行,记者得知了广东省高层领导对民办教育的批示,更听到民办学校的心声和呼声。在与会的教育人士中,有人说,广东民办教育的第二个春天来了;也有人说,民办学校还处在民办非企业的定位上,身份很尴尬,没有事业编制和有关保障,留不住人才。
      华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教授袁征更是“泼冷水”,他认为实施办法有一些亮点,但不多。袁征表示,“作为一位学者,我认为起草和制定广东民办教育法规的人士对广东省民办教育的情况了解不够多,这部实施办法实际上对民办教育帮助不大,很多条款国家的法律上都已经有了。相关人士没有真正去了解民办学校中存在的困难。”袁征说,“政府官员对公民的办学权没有合理的认识。对私立学校管得过死,集中体现在年审和办学籍两个问题上,广州的私立中小学每年要进行一次年审,每次年审学校要跑十几个部门,盖近20个公章。在为外来务工子弟办理学籍时,私立学校和学生家长要花费很多精力、金钱。”
      
      “年审制”,民办学校的命门
      
      对于悬在民办学校头上的生死剑――“年审”,据记者了解,现在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地民办学校均实行颇为严格的“年审”制度,需要对《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税务登记证》等所有证件进行年审。年审主要内容有:1. 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2. 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情况。3. 党团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情况。4. 和谐校园建设、安全稳定工作情况。5. 按照章程开展工作特别是学校董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6. 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7. 财务收入支出情况或现金流动情况(附财务审计报告)及法人财产权的落实和资产管理情况。8.招生广告备案和宣传情况及收退费情况。
      记者GOOGLE了一下,发现如果民办学校不认真跑“年审”或因软硬件达不到“年审”要求的,后果将很严重,仅去年被各地教育局通报年审不过关的民办学校就有上百家之多。
      2009年,河北省教育厅发布的教育厅直属民办学校2008年年检结果中,2所学校被责令整改,3所学校被暂停招生,22所学校被终止办学、撤销办学机构。
      西安市教育局通报2008年民办学校年度检查结果中,不合格学校有19所,限期整改一年,并停止2009年招生。基本合格学校有12所,年检基本合格的民办学校要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招生。
      长沙市教育局发布2008―2009学年度长沙市直属民办学校办学情况年检结果,有4所学校被责令停止招生。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通报2008―2009年度民办学校年检情况。在教育厅审批的94所各类民办学校中,评出17所示范院校,47所合格民办学校。基本合格的学校有19所,限期整改的有两所,取消办学资格的有9所。
      昆明市教育局公布2008―2009学年度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办学水平检审结果: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的民办中小学10所、幼儿园(班)29所;停办中小学4所、幼儿园(班)11所。
      青岛市教育局公布2008年度民办学校年检情况,有9所民办学校停止招生,32所民办学校停止办学,还有4所学校被责令限期整改。
      威海市教育局的《威海市2008―2009年度民办教育机构年检公告》中显示,有11所民办学校停止招生,还有3所民办学校被责令限期整改……
      
      不平等的地位和待遇
      
      目前,广州市教育局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情况进行年检均采用单一年检,即被许可人必须对所需要的证件依次奔走于行政各个管理部门进行年检,并且必须严格依照“逐级”、“递进式”的年检制度。比如《办学许可证》的年检,民办学校需要反复奔走于区级教育局(业务主管部门)、民政局(登记部门)、公安消防局(消防安全)、建筑物鉴定机构(建筑物安全)、卫生监督所(卫生许可)、物价局(收费批准)、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审计报告)等多个机构。缺少一个机构的审核就不能完成《办学许可证》的年审。或直接演变成,缺少一个部门的行政确认(盖章),直接导致的后果是不允许民办学校继续办学和招生。
      这些“严厉”措施,都是源于文件规定。中国民政部出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2005]27号)第十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
      广东省民政厅网上公布的《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可以责令其在整改期间停止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第三款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审,或连续两年“年审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
      但有关人士则指出,《行政许可法》的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仅凭作为过程监督手段之一的年检,行政机关就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这显然违背了《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年审的立法初衷被曲解,使用范围被扩大,行政权力扩张。
      对于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的年审,主管部门都需要民办学校管理者当面递交书面材料。而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条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年审制度在《行政许可法》的规制范围,所以也应当遵守便民的原则。显然,当面递交材料浪费纸质资源和人力资源,办事效率低下。
      此外,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构对民办学校的年审制度只能适用于学校设施设备类,而不能适用于《办学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等许可证或登记证件类。
      经过多方采访,记者了解到民办学校和公立学校历来被认为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然而,这种平等的地位却只体现在法律文本里,并没有体现在政策的一视同仁以及资金扶持上。比如让民办学校头疼的“年审制”,公办学校就无须过这一关。无怪乎,一些教育界人士疾呼:“民办学校在运作时,不仅要和一系列的行政权力打交道,甚至承受一些权力的骚扰,加上各种年审,在成本的支付上真是不堪重负。为什么教育行政部门总是和民办学校、和外来工子弟的读书梦想过不去?”
      “如果政府不是大力扶持而是轻易取缔一所民办学校,从而导致很多外来工子女没有书读,或要付出更大的成本,确实是每一个人都可以感受到的悲剧。”一位广州教育界资深人士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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