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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高院公布海南法院扫黑除恶十大典型案例

    时间:2021-01-26 13:48:3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海南高院公布海南法院扫黑除恶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部门

     :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 2021.01.24

      实施日期

     : 2021.01.24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 地方司法文件

      法规类别

     : 司法案例发布

     扫黑除恶

      海南高院公布海南法院扫黑除恶十大典型案例

     (2021 年 1 月 24 日)

     案例 1:黄鸿发等 196 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关键词:建省第一涉黑大案 死刑

      案情概要

      20 世纪 80 年代末,黄鸿发与其兄黄鸿金、黄鸿明、黄鸿波(已死亡)在其父黄应祥(时任海南省昌江县建委建安组组长)带领下,在昌江县逞强争霸、打架斗殴。90 年代起,通过开设赌场、盗采铁矿,并拉拢恶势力、招揽社会闲散人员、组建打手队伍,增强经济实力和非法影响,逐步形成以黄鸿发、黄鸿明、黄应祥、黄鸿金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实施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

     迫交易等犯罪及违法活动,并控制当地赌场、混凝土、砂场、废品回收、啤酒销售、烟花爆竹、农贸市场、娱乐场所、土建工程、摩托车销售、典当行、驾校等行业,摄取巨额非法经济利益,用于支持组织运行发展,并收买原昌江县公安局局长麦宏章等 7 人充当保护伞,在昌江县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90 余起,导致 2 人死亡、3 人重伤、13 人轻伤、5 人轻微伤,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等秩序。

      裁判结果

      黄鸿发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黄鸿明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限制减刑;其他成员也分别被判刑。

      典型意义

      该组织人多势众,行为嚣张,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对昌江地区多个行业、领域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秩序,长期非法采挖石矿、铁矿、砂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危害严重,严重破坏了昌江地区的生态环境,腐蚀、拉拢多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破坏当地政府及司法机关公信力,致使当地百姓“闻黄色变”。该案的成功审结,为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及海南刑事审判工作不断纵深推进提炼了“小省办大案”宝贵经验,有力地彰显了海南坚决依法从严惩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决心。

     案例 2:符聪等 28 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关键词:黑毒交织 死刑

      案情概要

      2006 年至 2013 年间,符聪通过符小勇、陈多闻、陈多宝等人贩卖、运输毒品,并纠集陈多闻、符士彬、符仕斐、符小勇等人在临高县加来镇市场开设赌场,经济实力及恶名不断增强。2013 年 8 月,符聪指使被告人陈冠宏、陈冠河、陈冠刚、符仕斐纠集近百人暴力夺取该搅临城镇美台村恒辉搅拌站的供料运输权,确立了以符聪为首的黑社会性

     质组织的非法权威和强势地位。2015 年,符聪开设鑫万达纸箱厂,通过打砸、威胁、恐吓等非法手段逐步垄断了该地区的纸箱销售市场,并通过实施故意伤害、抢劫、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毁坏财物、非法占地、非法采矿、操纵选举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非法经济利益,插手民间纠纷,把持基层政权,逞凶斗狠,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全案实施的犯罪事实达 36 起,获取非法利益达 1000 余万元,使该地区人民群众安全感严重下降,严重扰乱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危害后果严重。另外,落网后符聪又被查出自 2006 年至 2012 年指使符小勇等人从云南、广西运输、贩卖毒品海洛因 4303.4 克。

      裁判结果

      符聪被数罪并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无期徒刑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典型意义

      符聪组织是一个“黑毒交织”“以毒养黑”“以黑护商”的犯罪组织,该组织十多年来盘踞在临高加来、美台地区,除了实施犯罪外,还通过插手民间纠纷强占土地,通过操纵选举把持基层政权,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的重点,该案也是我省首个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涉黑案件。

     案例 3:甘波等 54 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关键词:江东新区 建筑行业 “合理”借口

      案情概要

      自 2013 年 8 月以来,甘波纠集陆世鹏、李方智、陈昌红等 30 余人,利用海口市江东地区开发的契机,通过使用暴力、威胁或者腐蚀、拉拢等手段,以村集体土地或个人土地被征用未获得合理补偿为借口,多次组织多名成员采用围堵工地、打砸机械、殴打工人等暴力或威胁手段强迫原工程承揽人退出,迫使工程发包方接受甘波等人提出的不合理高价,再将工程安排给甘波等人指定的有施工资质的人施工,牟取非法利益,或者直接向工程承揽人索取“好处费”,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强揽海口市多个重点项目工

     程,攫取经济利益高达 6700 余万元。该组织除采用暴力手段强揽工程,还利用村委会等干部的包庇、纵容,称霸一方,逐渐对海口市江东地区的建筑行业土石方工程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裁判结果

      甘波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成员有期徒刑四年至有期徒刑二十二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典型意义

      以甘波为首的黑社会性组织,区别于传统的组织结构严密、以实施打架斗殴、敲诈勒索等暴力犯罪活动争抢地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以经济利益作为成员勾结的基础,编造个人或村集体的土地被项目占用未支付合理的补偿等“合理”借口,进行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侵犯项目承建企业、工程承揽企业等民营企业的合法经济利益,破坏公平、自愿的市场经济秩序,属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应当重点打击的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该组织还与基层政权相勾结,非法占用土地,侵吞集体财产,破坏了基层的政治生态环境,影响江东地区的开发进程。海南法院对上述组织予以严厉打击,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净化了该地区的社会生态及经济营商环境。

     案例 4:陈恒贵等 62 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关键词:琼州海峡 牛羊肉等活体动物 运输

      案情概要

      2014 年 4 月,以陈恒贵、黎伟、王恒敬伟组织、领导者的犯罪组织,发展组织成员59 人,打通了一条从广东徐闻红坎、北港码头至海南海口麻余、东和码头的海上活体动物偷运通道,该组织通过建立一支“地下执法队”,配备伸缩棍、钢管、辣椒水等装备,树立非法权威,通过恶意举报和暴力、威胁手段,迫使经营活体动物的货主通过该组织进行运输,从而对 40 名活体动物货主进行敲诈勒索,对其中的 35 名货主进行强迫交易,收取高额运费、码头费、保护费等,非法获利 7400 余万元人民币,非法控制垄断

     琼州海峡活体禽畜的地下运输行业,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裁判结果

      陈恒贵、黎伟、王恒敬等 3 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六个月、二十二年、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至一年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该组织“保护伞”的海口市农业局原副局长兼市畜牧兽医局原局长顾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 60 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涉及海口市民生领域的涉黑犯罪,造成的社会影响大,社会关注度极高。该犯罪组织利用国家相关工作人员的庇护,绕开国家检疫部门监管,私自开通广东到海南的琼州海峡活体动物运输地下通道,并实施非法垄断,不仅扰乱市场秩序,而且直接威胁海南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对海南的营商环境造成严重不利影响,属于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打击的“行霸”,法院在依法严厉惩处主罪主犯的同时,通过认罪认罚程序瓦解分化组织成员,感化一般组织成员认罪伏法,取得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 5:沈东等 21 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

     关键词:套路贷 软暴力

      案情概要

      2008 年以来,为攫取巨额非法利益,被告人沈东网罗陈德亮、吴鸿章、陈天允、冯明超、覃贞文等人,形成以沈东为首、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成员多达 15 人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以暴力、威胁为手段,利用“套路贷”方式在以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为中心进而辐射至整个海口地区非法敛财 1700 余万元。该组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合同、担保合同、借据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等形式恶意垒高被害人债务,形成虚假债权债务,以符合“套路贷”特征的方式非法进行放贷,并有组织地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非法侵入住宅、敲诈勒索等系列犯罪活动,攫取巨额经济利益,以贷养黑,

     以黑护贷。该组织还通过电话恐吓、威胁以及上门恐吓等“软暴力”的方式对被害人催收非法债务,在行业内建立起具有非法控制性和重大影响的“黑色”秩序,对抗法治、祸害百姓,社会危害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裁判结果

      沈东等 21 名被告人分别判处 23 年至 2 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主刑,并依法对被告人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等附加刑。

      典型意义

      本案是首例使用“软暴力”手段实施“套路贷”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该组织以“套路贷”的方式非法进行放贷,并通过电话恐吓、威胁以及上门恐吓、暴力威胁、泼油漆、泼屎尿、写大字报、喊喇叭、烧纸钱、披麻戴孝等“软暴力”的方式对被害人强制性催收债务,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严重侵蚀国家依法对社会的管控秩序,社会危害大。本案的判决界定了“软暴力”“硬暴力”具体司法样态,确定了有组织犯罪实行过剩的具有危害性的手段行为单独定罪处罚一般原则,保障了海口地区经济秩序的稳定,为海南自贸港金融风险防范化解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 6:陈伟光等 61 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关键词:烟酒帮 以商养黑 以黑护商

      案情概要

      20 世纪 90 年代,陈伟光带领谢志成、黄国章、王少平等人长期混迹于五指山市烟酒公司附近的赌场,并在烟酒公司一带为非作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被当地群众称之为“烟酒帮”。为争夺势力范围,“烟酒帮”经常与五指山市“古惑仔帮”“黑鬼帮”等其他帮派打架斗殴,逐步在五指山市树立非法权威。2006 年 6 月,陈伟光亲自指挥策划了“6.5 故意杀人案”,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正式形成。自 2013 年下半年起,陈伟光与其同学李震密切合作,陈伟光以李震的经营实体为依托,提供五指山佳佳娱乐会所为组织活动主要场所,进一步吸收组织成员,壮大组织势力,李震以陈伟光的组织影响力和暴力为后盾,通过赠与陈伟光干股进行利益捆绑,共同攫取巨额非法经济利益,形成了

     “以商养黑,以黑护商”的组织发展形态。

      裁判结果

      陈伟光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限制减刑;黄某爽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 10 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十五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及罚金等附加刑。

      典型意义

      本案是查处的海南省五指山市三大涉黑帮派(“月亮帮”“烟酒帮”“鹏辉帮”)中涉案人数最多,组织成员最多(达 59 人),犯罪事实最多(达 100 余宗)的涉黑组织犯罪。该组织不仅涉及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传统暴力性犯罪,而且还涉及黄、赌、毒等严重危害社会风气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代表性的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在五指山市的影响长达约二十年,且形成了“以商养黑”“以黑护商”的隐蔽发展态势,通过披上合法外衣大肆攫取非法利益,成为中央扫黑除恶重点打击的涉黑典型之一。

     案例 7:付建国等 33 人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妨害公务、滥伐林木案

     关键词:涉恶犯罪 毛豆产业

      案情概要

      2016 年至 2019 年,付建国以江福公司为依托,在乐东县境内经营毛豆种植、加工、销售生意。期间,为了拥有更多的种植毛豆土地扩大生产规模,垄断乐东县毛豆种植,付建国纠集惠某龙等 26 人在乐东坡拉村、德霞村等多个地区抢占土地,先后使用以威胁、恐吓、殴打、阻挠、敲诈、哄闹等手段,多次有组织地在各个地块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破坏生产经营等违法犯罪活动。并指使陈启仁、邢启明等人敲诈勒索他人数额巨大财物、贩卖高于市价的化肥,除此之外,还实施了妨害公务、滥伐林木等犯罪,形成了以付建国为首要分子,以惠大龙等人为重要成员,唐晓军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这些涉恶犯罪势力不仅危害农村社会治安秩序,更危害了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裁判结果

      付建国等 33 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十三年六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依法被判处 65 万元至 2 万元不等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中以付建国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为垄断乐东县毛豆产业,多次以威胁、恐吓、殴打、阻挠、敲诈、哄闹等手段,有组织地在乐东县各地块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对乐东当地的村民造成较强的心理威慑,同时也给周边的群众及外来投资者造成心理恐惧,严重的扰乱当地的社会及经济秩序,垄断村资源,影响恶劣,对首要分子付某按照该犯罪集团实施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对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依法严惩,有效震慑了黑恶势力,切实保护了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及财产安全。

     案例 8:戴思高等 3 人强迫交易案

     关键词:涉恶犯罪 渔霸

      案情概要

      2016 年 6 月起,被告人戴思高指使同案犯黄德、潘在程(均已判刑)等人威胁文昌市东郊镇采挖海螺的渔民,要求采挖的海螺必须经由他们销售,且口头威胁收购海螺的商人到文昌市东郊镇收购海螺只能在白头尾码头,且限定价格 3 元/斤,并在此价格基础上额外收取 0.5 元/斤的非法利益。收螺商人在白头尾码头收购渔民出海采挖的海螺时,同案犯黄德、潘在程、黄兹勇(均已判决)等人便参与其中,黄兹勇负责挑选分装,潘在程负责称重,黄德负责记录和将重量告知收螺商人,收螺商人按照重量以 3 元/斤的价格向渔民支付螺款,再以 0.5 元/斤向黄德等人支付非法利益。黄德扣除工资及日常费用后,将收取的非法所得交给被告人戴思高。2016 年 8 月 4 日 16 时许,公安民警在文昌市文城镇椰海村委会白头尾码头将正在收取非法利益的同案犯黄德、潘在程抓获。经对照记账薄的记录数据核算后,黄德、潘在程、黄兹勇等人收取非法所得的款额共计 39654元。

      裁判结果

     被告人戴思高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15000 元。

      典型意义

      被告人戴思高及其同伙黄德、潘在程经营纠集在一起,在两个多月的时间内,盘踞在文昌市东郊镇白头尾码头,采取威胁或者恐吓的方式,强迫所有卖海螺的渔民销售必须经他们手,通过盘剥之后再出手,已形成成员固定、层次明确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即“渔霸”,严重扰乱了当地的海螺交易市场管理秩序。侵害群众利益的各类‘菜霸’‘行霸’‘市霸’”等涉恶犯罪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打击的对象。

     案例 9:麦宏章、陈东、王忠东、苏东彬、钟海东、黄海平、周开东等人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受贿案

     关键词:利用司法权、行政权;包庇、纵容

      案情概要

      被告人麦宏章、陈东、王忠东、苏东彬、钟海东等人在昌江县公安局任职期间,收受黄鸿发黑社会团伙成员的贿赂,包庇、纵容黄鸿发等黑社会团伙犯罪份子在昌江县开设赌场。陈东、王忠东、苏东彬、钟海东等人还在致一死三伤的“6.14”案件发生后,未继续调查黄鸿发等人与“6.14”案件的关联,抓捕史招军,致使黄鸿发、史招军等人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周开东担任昌江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期间,明知黄鸿发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在当地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然与黄鸿发等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往来密切并多次收受烟酒等名贵礼品,不依法履行职责,不积极查处黄鸿发黑社会性质组织名下的违法建筑,放纵黄鸿发黑社会性质组织在经营砂场、石场所实施的非法采矿犯罪活动。上述各被告人的行为均给昌江地区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裁判结果

      麦宏章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 100 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至十二年,并处相应的罚金刑。

      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与昌江黄鸿发涉黑大案相关联的“打伞”案件。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包庇、纵容黄鸿发等人黑社会犯罪团伙在昌江地区的违法犯罪活动,在当地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个别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理想信念动摇,背离初心使命,无视党纪国法,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包庇、纵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损害党的形象,侵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必须从严查处。

     案例 10:陈伟雄受贿、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关键词:亲属关系;零口供;包庇纵容

      案情概要

      陈伟雄在任职五指山市公安局河北派出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纵容以胞弟陈伟光为首的“烟酒帮”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其辖区内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开设赌场、容留他人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并对群众举报的线索立而不侦、压案不查,在辖区内造成不良影响。陈伟雄在明知陈伟光参与该起故意杀人案的情况下,通过送礼、行贿等手段找王俊博等人疏通关系,阻扰专案组对陈伟光进行调查,最终导致陈伟光犯罪后长期逍遥法外,继续领导“烟酒帮”为害一方。同时,陈伟雄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 190.48 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构成受贿罪;陈伟雄还在明知枪支弹药的管理规定的情况下,不按规定领用枪支弹药后及时登记造册交回弹药库,私藏子弹 23 枚多年,构成私藏弹药罪。一审判决后部分被告人上诉,经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裁判结果

      陈伟雄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 19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95 万元。王俊博被判有期徒刑 7 年。已退赔的违法所得和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没收上缴国库,其他扣押在案的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公职人员为其胞弟领导、组织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供保护,在被告人否认所有事实、“零口供”的情况下以在案其他证据定案的典型案例。因其始终对自

     己的犯罪行为和造成的恶劣影响毫无悔过之心,法院裁判在决定数罪并罚刑期时体现了依法从重打击原则,彰显了我们党和国家在铲除黑恶势力犯罪组织的同时深挖保护伞、根除黑恶势力滋生发展土壤之决心和能力,有力回应了人民群众对正本清源、保持良好的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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