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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氧气、乙炔气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时间:2022-10-06 21:25:0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氧气、乙炔气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氧气、乙炔气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氧气、乙炔气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5篇

    【篇一】氧气、乙炔气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国家质监局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加强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2条 本规定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10-30Pa(表压,下同)、公称容积为0.4—1000L、盛装永久气体或液化气体的气瓶。本规程不适用于盛装溶解气体、吸附气体的气瓶,灭火用的气瓶,非金属材料制成的气瓶,以及运输工具上和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
      第3条 本规程的规定,是对气瓶安全的基本要求,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使用、检验和改装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本规程,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4条 研制、开发气瓶产品,其技术要求如与本规程不符合,应在试验研究并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产品试制。试制时应连续生产不少于四个批量。试制品经省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在指定范围和规定时间内试用,同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全监察局备案。试用期满后,按本规程附录3《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鉴定。有关产品试制和鉴定,以及制造资格认可的要求,应符合劳动部的有关规定。
      第5条 进口气瓶的管理按国家商检局和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6条 气瓶盛装的气体,按其临界温度分为三类:
      1.临界温度小于-10℃的为永久气体;

      2.临界温度大于或等于-10℃,且小于或等于70℃的为高压液化气体;

      3.临界温度大于70℃的低压液化气体。
      第7条 气瓶的压力系列如表1规定。气瓶的水压试验压力,应为公称工作压力的1.5倍。

    第8条 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对于盛装永久气体的气瓶,系指在基准温度时(一般为20℃),所盛装气体的限定充装压力;
    压力盛装液化气体的气瓶,系指温度为60℃℃时瓶内气体的压力限定植。盛装高压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不得小于8MPa。
      盛装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的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的选用应适当提高。常用气体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如表2规定。

    第9条 气瓶的公称容积系列,应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规定。

    第10条 毒性程度为极度或高度危害气体的气瓶上,禁止装配易熔塞、爆破片及其它泄压装置。
      第11条 气瓶的钢印标记是识别气瓶的依据。钢印标记必须准确、清晰。钢印的位置和内容,应符合本规程附录1《气瓶的钢印标记和检验色标》的规定。
      第12条 气瓶外表面的颜色、字样和色环,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
      第13条 气瓶的产权单位应建立气瓶档案。气瓶档案包括: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气瓶改装记录等。气瓶的档案应保存到气瓶报废为止。

    气瓶的产权单位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地、市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本单位拥有的气瓶种类和数量。
      第14条 气瓶应专用,如确实需要改装其他气体,改装工作应由气瓶检验单位进行。

    第三章 材 料

    第15条 制造气瓶瓶体的材料,应符合气瓶产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应有质量合格证明书。
      第16条 钢质气瓶瓶体材料,必须是平炉、电炉或吹氧碱性转炉冶炼的镇静钢。制造无缝气瓶的优质碳素钢或合金钢坯料,应适合于压力冲拔加工;
    制造焊接气瓶的材料,必须具有良好的压延和焊接性能。
      寒冷地区(见本规程附录2《寒冷地区的划分》使用的钢质气瓶的瓶体材料,应具有良好的耐低温冲击性能,其低温冲击试验方法和合格指标,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第17条 制造铝合金气瓶瓶体的材料、应具有良好的抗晶间腐蚀性能。
      第18条 采用气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之外的材料制造气瓶,可参照本规程第4条的规定办理。该材料在未纳入气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之前,不应大量用于气瓶制造。
      第19条 采用国外材料制造气瓶瓶体,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材料牌号应是国外压力容器或气瓶用材料标准所列的牌号,并有相应的技术要求、性能数据和工艺资料;

      2.技术要求和性能数据,一般不低于本规程和我国相应气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3.使用国外材料制造气瓶之前,应先进行冷、热加工试验,焊接及热处理工艺评 定,并制订出相应的工艺文件。
      第20条 气瓶制造单位,必须按炉罐号对制造气瓶瓶体的材料进行化学成份验证分析,按批号进行机械性能验证检查,按相应标准的规定进行探伤、低倍组织等验证检查。

    第四章 设 计

    第21条 气瓶的设计,实行设计文件审批制度。
      无缝气瓶和焊接气瓶的设计文件,由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审批;
    液化石油气瓶的设计文件,由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吕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

    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由审批部门在总图上盖审批标记。审批标记如下:
      第22条 气瓶设计单位,必须向气瓶设计的审批机构提供完整的设计文件,包括:
      1.设计任务书;

      2.设计图样;

      3.设计计算书,其中应有容积计算、强度计算、必要的刚度校核、设计壁厚的选定等内容;

      4.设计说明书,应包括设计参数的选择与依据、材料的选择、附件的选择、主要生产工艺要求、检验要求等;

      5.标准化审查报告;

      6.使用说明书,应包括充装和使用要求及安全操作要点等。

    第23条 设计条瓶瓶体厚度采用的计算公式和设计选用的厚度值,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的规定。
      设计时,瓶体材料的屈服强度和抗拉强度,应选用材料标准规定值的下限或热处理保证值。屈服强度与抗拉强度的比值,应不大于表3规定。

    第24条 煤气、一氧化碳气体一般应选用铝合金气瓶盛装。
      第25条 高压气瓶的瓶体,必须采用无缝结构。
      第26条 无缝气瓶瓶体与不可拆附件的连接,不得采用焊接。
      第27条 无缝气瓶的底部结构,应符合以下要求:
      1.结构型式和尺寸,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2.凸形底与筒体的连接部位应圆滑过渡,其厚度不得小于筒体设计厚度值;

      3.凹形底的环壳与筒体之间应有过渡段,过渡段与筒体的连接应圆滑过渡。
      第28条 焊接气瓶瓶体结构应为:纵向焊缝不多于一条,环向焊缝不多于二条。
      第29条 瓶体主焊缝应采用全焊透对接接头,单面焊接的纵向焊缝根部不准有永久性垫板。
      第30条 公称容积大于、等于5升的气瓶,应配有瓶帽或保护罩;
    瓶底不能自行直立的,应配有底座。
      第31条 有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均认为改变原设计,应按本规程第21条的规定,重新办理设计文件审批:
      1.改变气瓶瓶体材料牌号。
      2.改变设计壁厚。
      3.改变瓶体结构、形状。

    第五章 制 造

    第32条 气瓶制造单位,必须有劳动部门颁发的制造许可证,并按批准的类别和范围制造。
      第33条 气瓶正式投产前,应按照劳动部有关压力容器制造资格认可规定中产品试制和技术鉴定的要求,取得技术鉴定合格证书。气瓶的技术鉴定还应符合本规程附录3《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的规定。
      第34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本规程附录3《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重新进行技术鉴定:
      1.改变冷、热加工,焊接、热处理等主要制造工艺。
      2.正常生产满五年。
      3.中断生产超过六个月。
      第35条 气瓶应按批组织生产,气瓶的分批和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无缝气瓶应按同一设计、同一炉罐号材料、同一制造工艺以及按同一热处理规范进行连续热处理的条件分批。
      2.焊接气瓶应按同一设计、同一材料牌号、同一焊接工艺以及按同一热处理规范进行连续热处理的条件分批。
      3. 小容积气瓶的批量不得大于202只;中容积气瓶的批量不得大于502只;大容积气瓶的批量不得大于50只.
      第36条 无缝气瓶制造单位应在有关技术文件中,对气瓶冲压、拉拨的冲头,旋压或模压收口的模板或模具,做出定期检查、修理和更换的规定。
      第37条 焊接气瓶瓶体主焊缝,必须采用自动焊。
      制造单位必须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并制定出焊接工艺规程和焊缝返修工艺要求。焊接工艺评定应参照有关钢制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


      第38条 焊接气瓶的施焊焊工,必须按劳动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考试合格,取得焊工合格证。
      第39条 气瓶的焊接工作,应在相对湿度不大于90%,温度不低于0℃的室内进行。
      第40条 气瓶的热处理,必须采用整体热处理。
      经整体热处理的焊接气瓶,一般不应再进行焊接工作。
      第41条 气瓶制造质量的检验和检测项目、要求,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规定。
      第42条 从事气瓶无损检测工作的人员,必须按劳动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进行考核,并取得资格证书。所承担的无损检测工作,应与资格证书中认可的探伤方法和等级相一致。
      第43条 气瓶出厂时,制造单位应逐只出具产品合格证,按批出具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产品合格证和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的规定。同时必须在产品合格证的明显位置上,注明制造单位的制造许可证编号。

    第六章 气瓶附件

    第44条 瓶阀的制造单位,必须持有国务院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
      第45条 瓶阀应满足下列要求:
      1.瓶阀材料不与瓶内盛装气体发生化学反应,也不影响气体的质量。
      2.瓶阀上与气瓶连接的螺纹,必须与瓶口内螺纹匹配,并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瓶阀出气口的结构,应能有效地防止气体错装、错用。
      3.氧气和强氧化性气体气瓶的瓶阀密封材料,必须采用无油脂的阻燃材料。
      4.液化石油气瓶阀的手轮材料,应具有阻燃性能。
      5.瓶阀阀体上如装有爆破片,其爆破压力应略高于瓶内气体的最高温升压力。
      6.同一规格,型号的瓶阀,重量允差不超过5%。
      7.瓶阀出厂时,应按只出具合格证。
      第46条 易熔合金塞应满足下列要求:
      1.易熔合金不与瓶内气体发生化学反应,也不影响气体的质量。
      2.易熔合金的流动温度准确。
      3.易熔合金塞座与瓶体连接的螺纹应保证密封性。
      第47条 瓶帽应满足下列要求:
      1.有良好的抗撞击性。
      2.不得用灰口铸铁制造。
      3.可卸式瓶帽应有互换性,装卸方便,不易松动。
      4.如用户无特殊要求,一般应配带固定式瓶帽。同一工厂制造的同一规格的固定式瓶帽,重量允差不超过5%。

    第七章 充 装

    第48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向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提出注册登记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符合条件的,由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发给注册登记证。未办理注册登记的,不得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每年汇总本管辖区气瓶充装单位注册登记情况,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49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保证充装安全的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
      2.有熟悉气瓶充装安全技术的管理人员和经过专业培训的操作人员。
      3.有与所充装气体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装备和检测手段。充装毒性、易燃和助燃气体的单位,还应有处理残气、残液的装置。
      第50条 气瓶充装注册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气瓶充装单位应办理换发注册登记证手续,逾期不办者,不得从事气瓶充装。
      第51条 气瓶充装前,充装单位应有专人对气瓶进行检查。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和未经安全监察机构批准认可的进口气瓶不准充装。
      第52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先进行处理,否则严禁充装:
      1.钢印标记、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及无法判定瓶内气体的。
      2.改装不符合规定的或用户自行改装的。
      3.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
      4.瓶内无剩余压力的。
      5.超过检验期限的。
      6.经外观检查,存在明显损坏,需进一步进行检查的。
      7.氧化或强氧化性气体气瓶沾有油脂的。
      8.易燃气体气瓶的首次充装,事先未经置换和抽真空的。
      第53条 永久气体的充装设备,必须防止可燃气体与助燃气体的错装。充气后在20℃时的压力,不超过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
      第54条 采用电解法制取氢、氧气的充装单位,应制定严格的定时测定氢、氧纯度的制度。当氢气中含氧或氧气中含氢超过0.5%(体积比)时,严禁充装,同时应查明原因。
      第55条 液化气体的充装系数,必须分别符合表4或表5的规定。

    第56条 充装液化气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实行充装重量复验制度,严禁过量充装。充装过量的气瓶不准出厂;

      2.称量衡器诮保持准确。称重衡器的最大称量值,应为常用称量的1.5~3.0倍。称重衡器的校验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称重衡器要设有超装警报和自动切断气源的装置;

      3.严禁从液化石油气槽车直接向气瓶灌装;

      4.充装后应逐只检查,发现有泄漏或其他异常现象,应妥善处理;

      5.认真填写充装记录,其内容应包括:气瓶编号、气瓶容积、实际充装量、充装者和复称者姓名或代号0、充装日期;

      6.操作从员应相对稳定,并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

    第八章 定期检验

    第57条 承担气瓶定期检验的单位,应符合国家标准《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的规定,并按照劳动部有关规定经资格审查,取得资格证书。
      从事气瓶检验工作的人员,应按劳动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进行资格鉴定考核,并取得检验气瓶的资格证书。
      第58条 气瓶检验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2.对气瓶附件进行维修或更换;

      3.进行气瓶表面的涂敷;

      4.对报废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

      5.气瓶改装。
      第59条 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不得超过下列规定:
      1.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
      2.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3.液化石油气瓶,使用未超过二十年的,每五年检验一次;
    超过二十年的,每二年检验一次。
      4.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
      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库存和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第60条 检验气瓶前,应对气瓶进行处理。达到下列要求方可检验:
      1.在确认气瓶内气体压力降为零后,方可卸下瓶阀。
      2.毒性、易燃气体气瓶内的残留气体应回收,不得向大气排放。
      3.易燃气体气瓶须经置换,液化石油气瓶须经蒸汽吹扫,达到规定的要求。否则,严禁用压缩空气进行气密性试验。
      第61条 气瓶定期检验,必须逐只进行。各类气瓶定期检验的项目和要求,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的规定。
      检验合格的气瓶,应按本规程附录1的规定打检验钢印,涂检验色标。
      经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气瓶应判废。对少数尚有使用价值的气瓶,允许改装后降压使用。
      第62条 气瓶的报废处理应包括:

      1.由气瓶检验员填写《气瓶判废通知书》(见附录4),并通知气瓶产权单位。
      2.由气瓶检验单位对报废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
      第63条 气瓶的改装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1.根据气瓶制造钢印标记和安全状况,确定改装后的充装气体和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

      2.用适当的方法对气瓶进行彻底的清理、冲洗和干燥后,换装相应的瓶阀和其他附件;

      3.按本规程附录1的规定,打检验钢印和涂检验色标,并按改装后盛装的气体更改气瓶的颜色、字样和色环。
      4.将气瓶的改装情况,通知气瓶的产权单位,记入气瓶档案。
      第64条 气瓶检验员应认真填写检验记录,内容至少包括:气瓶制造名称或代号、瓶类、瓶号、检验项目和检验结论。检验记录应保存在检验单位,保存一个检验周期备查。
      第65条 进口气瓶按本规程第5条检验合格后,由负责检验的单位逐只打检验钢印、涂检验色标。气瓶表面的颜色、字样和色环应符合国家标准GB7144的规定。
      第66条 气瓶检验单位应按照省级劳动部门的要求,向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当年气瓶检验工作情况和气瓶的安全技术状况。

    第九章 运输、储存和使用

    第67条 运输、储存和使用气瓶的单位应加强对运输、储存和使用气瓶的安全管理:
      1.有专人负责气瓶安全工作;

      2.根据本规程和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3.制定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4.定期对气瓶的运输(含装卸及驾驶)、储存和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第68条 运输和装卸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1.运输工具上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

      2.必须配戴好瓶帽(有防护罩的除外),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3.吊装时,严禁使用电磁超重机和链绳;

      4.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不得同车(厢)运输;

    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或与瓶内气体起化学反应的物品,不得与气瓶一起运输;

      5.气瓶装在车上,应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应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过车厢高度,且不超过五层;
    立放时,车厢高度应在瓶高的三分之二以上;

      6.夏季运输应有遮阳设施,避免爆晒;
    城市的繁华地区应避免白天运输;

      7.严禁烟火。运输可燃气体气瓶时,运输工具上应备有灭火器材;

      8.运输气瓶的车、船不得在繁华市区、重要机关附近停靠;
    车、船停靠时,司机与押运人员不得同时离开;

      9. 装有液体石油气的气瓶,不应长途运输。
      第69条 储存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1.应置于专用仓库储存,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它热源;
    仓库内的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3.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必须规定储存期限,并应避开放射性射线源;

      4.空瓶与实瓶两者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毒性气体气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设置防毒用具或灭火器材;

      5. 气瓶放置应整齐,配戴好瓶帽。立放时,要妥善固定;
    横放时,头部朝同一方向,垛高不宜超过五层。
      第70条 气瓶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2.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

      3.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距明火10米以外。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应避开放射性射线源;

      4.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止倾到措施;

      5.夏季应防止曝晒;

      6.严禁敲击、碰撞;

      7.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

      8.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9.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
    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小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10.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

      11.液化石油气瓶用户,不得将气瓶内的液化石油气向0其它气瓶倒装;
    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12.气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瓶体进行挖补、焊接修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71条 气瓶发生事故时,发生事故单位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
      第72条 违反本规程规定,要追究当事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73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办法,并报劳动部备案。
      第74条 本规程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氧气瓶使用安全规程

      1、氧气瓶应戴好安全防护帽,坚直安放在固定的支架上,要采取防止日光曝晒的措施。


      2、氧气瓶里的氧气,不能全部用完,必须留有剩余压力,严防乙炔倒灌引起爆炸。尚有剩余压力的氧气瓶,应将阀门拧紧,注上“空瓶”标记。

      3、氧气瓶附件有缺损,阀门螺杆滑丝时,应停止使用。

      4、禁止用沾染油类的手和工具操作气瓶,以防引起爆炸。

      5、氧气瓶不能强烈碰撞。禁止采用抛、摔及其它容易引撞击的方法进行装卸或搬运。严禁用电磁起重机吊运。

      6、在开启瓶阀和减压器时,人要站在侧面;
    开启的速度要缓慢,防止有机材料零件温度过高或气流过快产生静电火花。而造成燃烧。

      7、冬天,气瓶的减压器和管系发生冻结时,严禁用火烘烤或使用铁器一类的东西猛击气瓶,更不能猛拧减压表的调节螺丝,以防止氧气突然大量冲出,造成事故。

      8、氧气瓶不得靠近热源,与明火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10米。

      9、禁止使用没有减压器的氧气瓶。气瓶的减压器应有专业人员修理。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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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溶解乙炔气瓶(以下简称乙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乙炔瓶的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钢质瓶体内装有多孔填料和溶剂、可重复充装乙炔气的移动式乙炔瓶。


      本规程不适用于盛装乙炔气体的固定式压力容器。


      第三条 本规定的规定,是对乙炔瓶安全的基本要求,乙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检验、运输、储存和使用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规程。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 研制、开发乙炔瓶产品,其技术要求如与本规程不符合,征得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同意后,应在试验研究并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产品试制与鉴定。试制时应连续生产不得少于四个批量的产品。试制产品经省级劳动部门和同级主管部门同意,在指定的范围和规定的时间内试用,同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试用期满后,按本规程附录1《溶解乙炔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完成后,试制者应将鉴定资料和产品设计文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审查。


      第五条 进口乙炔瓶的监督管理,按国家商检局和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经监督检验合格的进口乙炔瓶,由检验单位出具检验报告,并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钢印管理规则(试行)》的规定逐只打监督检验钢印。进口乙炔瓶的充装、运输、储存、使用和定期检验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表面的颜色、字色、字样及排列,应符合GB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



    第二章 设 计

      第六条 乙炔瓶的设计,实行设计文件审批制度。乙炔瓶的设计文件由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审批。


      经审批的设计文件,在总图和瓶体图上盖审批标记。


      第七条 由乙炔瓶的制造单位向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提出审批乙炔瓶设计文件的申请。 
      乙炔瓶设计文件至少包括:

      1.设计任务书;


      2.设计图样;


      3.设计计算书及设计参数的选定,应包括钢瓶(即乙炔瓶瓶体,下同)的容积计算、强度计算、设计壁厚的选定和必要的刚度校核,对于乙炔瓶的有效容积计算、溶剂规定充装量和乙炔充装量的选定、易熔合金塞泄放量计算等,必要时应提供试验验证资料;


      4.设计说明书,应包括设计参数的选择与依据,填料的种类、特性及其技术指标,主要生产工艺和检验要求等;


      5.使用说明书,应包括充装、运输、储存、使用要求,安全操作和常见故障处理要点等;


      6.标准化审查报告;


      7.审批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技术资料。


      第八条 钢瓶的设计和材料选用应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但钢瓶的规格、水压试验压力和气密性试验压力,应符合GB11638《溶解乙炔气瓶》或相应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九条 对填料的要求:

      1.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与乙炔、溶剂、钢瓶或附件发生化学反应或产生损害。


      2.不得有穿透性裂纹或溃散。填料上方的导流孔内,必须填满合适的填充物。


      3.孔隙率、体积密度、抗压强度、孔洞、与瓶壁总间隙等技术要求,应满足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4.按规定要求充装溶剂和乙炔气的乙炔瓶,其安全性能和使用性能,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条 对溶剂的要求:

      1.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与填料、乙炔、钢瓶或附件发生化学反应,也不得影响乙炔的产品质量。


      2.溶剂的品质,必须保证乙炔瓶在充装了规定量的溶剂和乙炔的条件下,通过安全性能和使用性能试验验证,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一条 每只乙炔瓶必须设置符合GB8337《气瓶用易熔合金塞》规定的易熔合金塞。公称容积大于10L的乙炔瓶应不少于2只;
    公称容积小于等于10L的乙炔瓶应不少于1只。


      第十二条 乙炔瓶的公称容积大于等于10L时,应配有固定式瓶帽和二只防震圈;
    瓶底不能自行直立的,应装配底座。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本规程第6条的规定,重新办理设计文件审批手续;


      改变钢瓶主体材料牌号;


      改变钢瓶设计壁厚;


      改变钢瓶结构、形状和容积。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合格后,按本规程第6条的规定,重新办理设计文件审批手续。


      乙炔瓶填料的配方或制造工艺有较大变化,影响乙炔瓶的质量或性能;


      改变易熔合金塞的数量、孔径或安装位置;


      改变溶剂种类或规定充装量;


      增加乙炔充装量。



    第三章 制 造

      第十五条 乙炔瓶制造单位,必须持有劳动部颁发的制造许可证,并按批准的范围制造。


      第十六条 乙炔瓶正式投产前,应该进行技术鉴定并取得鉴定合格证书。乙炔瓶的技术鉴定应符合本规程附录1《溶解乙炔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并应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本规程附录1《溶解乙炔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重新进行技术鉴定。鉴定通过后,应将鉴定资料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正常生产满五年;


      中断生产超过六个月;


      产品安全质量出现严重问题。


      第十八条 改变乙炔瓶钢瓶的冷、热加工,焊接,热处理等主要制造工艺时,应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程》附录3《气瓶技术鉴定内容和要求》重新进行钢瓶的技术鉴定。鉴定通过后,应将鉴定资料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十九条 乙炔瓶应按批组织生产,组批应符合下列规定:

      1.乙炔瓶按照同一设计,同一规格,同一填料配方,同一制造工艺,同一钢瓶批号连续生产的要求分批。 
      2.公称容积大于等于10L的乙炔瓶,每批不得多于500只;
    公称容积小于10L的乙炔瓶,每批不得多于200只。


      3.在同一蒸压釜或专用加热装置内进行填料蒸压的乙炔瓶不得跨批。


      4.钢瓶数量不足时,允许组成混合批。每一混合批中最多含三个批号的钢瓶(不包括回用钢瓶)。混合批应在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中注明钢瓶批号及其数量.
      第二十条 制造钢瓶的材料, 必须是列入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气瓶用钢。采用新研制的钢材试制乙炔瓶前,气瓶制造单位应向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提出申请,并按批准的材料牌号和数量参照本规程第4条进行试制和技术鉴定。


      第二十一条 乙炔瓶填料用原材料,应按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复验。制造厂应制定严格的填料配制、蒸压和烘干工艺操作规程。生产操作时,应认真执行并做好生产记录。


      第二十二条 乙炔瓶制造质量的检验和检测项目、技术要求及合格标准,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钢瓶阀座、易熔合金塞座的螺纹型式、规格和加工精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钢瓶阀座的螺纹采用GB8335《气瓶专用螺纹》中规定的圆锥螺纹。


      易熔合金塞座的螺纹采用GB8335《气瓶专用螺纹》中规定的PZ19.2圆锥螺纹;
    或采用GB7306《用螺纹密封的管螺纹》中规定的Rcl/4或Rcl/8圆锥螺纹。


      第二十四条 乙炔瓶的钢印必须准确、清晰和排列整齐。钢印标记的内容和位置,应符合本规程附录2《溶解乙炔气瓶的钢印标记和检验色标》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乙炔瓶外表面为白色,并在“制造钢印标记”(见本规程附录2图1)一侧的瓶体上环向横写“乙炔”,轴向竖写“不可近火”。其瓶色、字色、字样及排列,应符合GB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乙炔瓶出厂时应配齐附件。所配附件应符合本规程第四章和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乙炔瓶出厂时,制造单位应逐只出具产品合格证,按批出具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产品合格证、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四章 附 件

      第二十八条 乙炔瓶附件包括瓶阀、易熔合金塞、瓶帽、防震圈和检验标记环。附件的设计、制造,应符合本规程和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凡与乙炔接触的附件,严禁选用含铜量大于70%的铜合金,以及银、锌、镉及其合金材料。


      第三十条 瓶阀应满足下列要求:

      1.瓶阀与钢瓶阀座连接的螺纹,必须与钢瓶阀座内螺纹匹配,并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


      2. 同一制造单位生产的同一规格、型号的瓶阀,重量允差不超过5%;


      3. 瓶阀出厂时,应逐只出具合格证,并应注明旋紧力矩。


      第三十一条 易熔合金塞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易熔合金塞与钢瓶塞座连接的螺纹,必须与塞座内螺纹匹配,并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保证密封性;


      2. 易熔合金塞的动作温度为100℃±5℃;


      3. 易熔合金塞塞体应采用含铜量不大于70%的铜合金制造。


      第三十二条 瓶帽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应是固定式的,亦即不拆卸瓶帽就能方便地对乙炔瓶进行充装溶剂、乙炔和使用等操作;


      2. 有良好的抗冲击性,能有效地保护瓶阀,且不积存气、液,并容易清除污物;
     
      3. 不得采用灰口铸铁制造;


      4. 在明显处标注出重量值。同一单位制造的、同一规格的瓶帽,重量允差不超过5%。


      第三十三条 防震圈应满足下列要求:

      1. 能紧密套在瓶体上,不松脱、不滑落;


      2. 在明显处标注出重量值,同一单位制造的、同一规格的防震圈,重量允差不超过5%;


      3. 除用户要求自配者外,新乙炔瓶出厂,应由乙炔瓶制造单位配齐防震圈。


      第三十四条 检验标记环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铝或铝合金制;


      2. 套在瓶阀与阀座之间,能在固定瓶帽中转动。

    第五章 充 装 

      第三十五条 乙炔瓶充装单位应向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充装注册登记书面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充装注册登记证。未办理注册登记的,不得从事乙炔瓶充装工作。 
      乙炔瓶充装注册登记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前,乙炔瓶充装单位应重新办理注册登记,逾期不办者,停止充装工作或取消充装资格。 
      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按年度汇总本辖区乙炔瓶充装单位注册登记情况,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三十六条 乙炔瓶充装单位必须保证乙炔瓶充装安全和充装质量。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 有保证充装安全的管理体系和必要的管理制度;
     
      2. 有熟悉乙炔瓶充装安全技术的管理人员和经过专业培训的操作人员;
     
      3. 有符合规定的场地、设施、工装设备和测试手段;
     
      4.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三十七条 乙炔瓶实行固定充装单位制度。档案不在本充装单位的乙炔瓶,不得回收和充装。 
      1. 乙炔瓶充装单位应列出固定在本单位充装的乙炔瓶用户名单,报送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以后每年11月1日前将当年的变动情况报送一次;
      
      2. 乙炔瓶充装单位对固定在本单位充装的乙炔瓶,应逐只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乙炔瓶编号,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定期检验记录,充装记录等;
     
      3. 乙炔瓶充装单位要保证固定在本单位充装的乙炔瓶定期进行检验,保证及时补加溶剂,保证充装质量和安全,做好用户服务工作;
     
      4. 乙炔瓶用户要就地就近选择充装单位,不购买、不使用违反规定充装的、质量不符合标准的、不安全的乙炔瓶;
     
      5. 严禁违反规定充装乙炔瓶,严禁销售质量不合格的乙炔瓶。 
      第三十八条 用户改变固定充装单位时,应办理乙炔瓶和其档案的转户手续。 
      用户临时改变充装单位时,可不办理转户手续,但充装单位应对临时用户的乙炔瓶作出标记,单独充装和存放。 
      第三十九条 乙炔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进行充装: 
      1.无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乙炔瓶;
     
      2.不符合本规程第5条规定的进口乙炔瓶;
     
      3.档案不在本充装单位保存的乙炔瓶(临时改变充装单位的除外)。 
      第四十条 乙炔瓶充装前,充装单位应有专职人员对乙炔瓶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填写在充装记录中,并由检查人签字。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先进行处理或检验,否则严禁充装: 
      1.钢印标记不全或不能识别的;
      
      2.超过检验期限的;
     
      3.颜色标记不符合GB7144规定的或表面漆色脱落严重的;
     
      4.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
     
      5.瓶内无剩余压力或怀疑混入其他气体的;
     
      6.瓶内溶剂重量不符合GB13591《溶解乙炔充装规定》要求的;
     
      7.经外观检查,存在明显损坏,需进一步进行检验的;
     
      8.首次充装或经装卸瓶阀、易熔合金塞后,未经置换合格的。 
      第四十一条 乙炔瓶充装前,必须按GB13591《溶解乙炔充装规定》测定溶剂补加量。乙炔瓶补加溶剂后,必须对瓶内溶剂量进行复核。 
      第四十二条 乙炔瓶的充装操作: 
      1.充装容积流速应进行适当控制,一般不小于0.015m3/h·L;
     
      2.瓶壁温度不得超过40℃。充装时可以用自来水喷淋冷却,也可以强制冷却;
     
      3.一般分两次充装,中间间隔时间不少于8小时。 
      第四十三条 乙炔瓶充装后,应符合下列要求: 
      1.乙炔充装量和静置8小时后瓶内压力,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
     
      2.不得有泄漏或其他异常现象。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乙炔瓶严禁出厂,并应妥善处理。 
      第四十四条 乙炔瓶充装单位应逐只认真填写充装记录,其内容应包括:充装前检查结果、充装日期、充装间室温、乙炔瓶编号、皮重、实重、剩余压力、剩余乙炔量、溶剂补加量、乙炔充装量、静置后压力、发生的问题及处理结果、操作者签字等。乙炔瓶充装记录至少保存12个月。 
      第四十五条 乙炔瓶的充装单位应负责保护好乙炔瓶的外表面颜色标记,并应做好使用中受损漆层的修复工作。 
      第四十六条 乙炔瓶的充装单位应保持充装前的检查人员和充装时的操作人员相对稳定,并定期对其进行安全教育。 
      第四十七条 乙炔瓶充装单位应积极采用计算机管理乙炔瓶档案和充装记录。 
      第四十八条 乙炔瓶充装单位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加强对充装单位的监督检查。每年至少抽查一次,抽查的重点是:固定充装制度执行情况,充装安全与充装质量,安全制度的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应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抽查结果应书面报告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第四十九条 乙炔瓶充装单位违反本规程的规定,由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提出批评,令其改正;
    对屡犯不改的,由省级劳动部门撤消其充装注册登记证。 
      乙炔瓶充装单位不遵守、不执行本规程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致使发生事故,后果严重的,应依照法律的规定追究其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六章 定期检验 

      第五十条 承担乙炔瓶定期检验的单位,应符合GB12135《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的要求,并按劳动部有关规定经资格审查取得乙炔瓶定期检验资格,方可检验乙炔瓶。 
      从事乙炔瓶检验的检验员,应按劳动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进行资格鉴定考核,取得含有Q项检验资格的检验员证。 
      第五十一条 乙炔瓶定期检验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进行乙炔瓶的定期检验;
     
      2.对乙炔瓶附件进行维修或更换;
     
      3.进行乙炔瓶的表面除锈和涂敷;
     
      4.对报废乙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
     
      5.对乙炔瓶检验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第五十二条 乙炔瓶的定期检验,每三年进行一次。库存或停用周期超过三年的乙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第五十三条 乙炔瓶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提前进行检验: 
      1.瓶体或附件严重腐蚀、损伤或变形;
     
      2.对瓶内填料、溶剂的质量有怀疑;
     
      3.乙炔瓶皮重异常;
     
      4.有回火、烧灼或表面漆色发黑的痕迹;
     
      5.充装时瓶壁温度异常;
     
      6.检验人员认为有必要提前检验的。 
      第五十四条 乙炔瓶定期检验,必须逐只进行。定期检验的项目和要求以及检验后的处理,应符合GB13076《溶解乙炔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检验合格的乙炔瓶,检验单位应按本规程附录2《溶解乙炔气瓶钢印标记和检验色标》的规定打检验钢印标记和涂检验色标。 
      第五十五条 乙炔瓶经定期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应予报废。检验单位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报废处理: 
      1.出具《溶解乙炔气瓶判废通知书》,交乙炔瓶送检单位;
     
      2.在乙炔瓶上打报废钢印;
     
      3.对报废乙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 
      对于填料报废而钢瓶仍可安全使用的乙炔瓶,可只对填料做破坏性处理,但应作出标记,予以严格隔离。待积累到一定数量,造册向所在地的地、市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再将钢瓶送乙炔瓶原制造单位回用。第56条 乙炔瓶检验单位应认真填写GB13076《溶解乙炔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规定的《溶解乙炔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综合记录表》、《溶解乙炔气瓶履历表》。采用计算机管理乙炔瓶检验工作的,其软件必须能与省级的或全国的统一软件兼容。 
      第五十六条 乙炔瓶检验单位应根据省级劳动部门的要求,按年度报告乙炔瓶的检验工作情况。省级劳动部门应于每年年底汇总,上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第七章 运输、储存和使用 
      第五十七条 乙炔瓶的运输、储存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 运输、储存和使用乙炔瓶的单位必须加强对运输、储存和使用乙炔瓶的安全管理,并做到: 
      1.有专职人员负责乙炔瓶的安全工作;
     
      2.根据本规程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3.制定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4.定期对乙炔瓶的运输(含装卸、押运、驾驶)、储存和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实际操作培训。 
      第五十九条 运输乙炔瓶的车、船和储存、使用乙炔瓶的场所,应符合公安和交通部门的规定。汽车运输乙炔瓶时,还应遵守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储存、使用乙炔瓶的场所还应按照GBJ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要求配置灭火器材,但不得配置和使用化学泡沫灭火器。乙炔瓶瓶库的设计和建造,应符合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GB50031《乙炔站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六十条 运输、储存和使用乙炔瓶时,应避免烘烤和曝晒,环境温度一般不超过40℃。不能保证时,应采取遮阳或喷淋措施降温。 
      第六十一条 运输和装卸乙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 
      1.运输车、船要有明显的危险物品运输标志;
    严禁无关人员搭乘;
    必须经过市区时,应按照当地公安机关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
     
      2.运输车、船严禁停靠在人口稠密区、重要机关和有明火的场所;
    中途停靠时,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不得同时离开;
     
      3.不应长途运输装有乙炔气的乙炔瓶;
     
      4.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和倒置;
     
      5.吊装乙炔瓶应使用专用夹具,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用链绳捆扎;
     
      6.应带好瓶帽。立放时,应妥善固定,且厢体高度不得低于瓶高的三分之二;
    横放时,乙炔瓶头部应方向一致,且堆放高度不得超过厢体高度;
     
      7.装卸现场严禁烟火,必须配备灭火器。 
      第六十二条 储存乙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使用乙炔瓶的现场,乙炔气的储存量不得超过30m3(相当5瓶,指公称容积为40L的乙炔瓶,下同);
     
      2.乙炔气的储存量超过30m3时,应用非燃烧体或难燃烧体隔离出单独的储存间,其中一面应为固定墙壁;
    乙炔气的储存量超过240m3(相当40瓶)时,应建造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储瓶仓库,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否则应以防火墙隔开;
     
      3.乙炔瓶的储存仓库或储存间,应避免阳关直射,并应避开放射性射线源,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不得小于15m;
     
      4.乙炔瓶的储存仓库或储存间应有良好的通风、降温等设施,不得有地沟、暗道和底部通风孔,并且严禁任何管线穿过;
     
      5.乙炔瓶的储存仓库或储存间应有专人管理,并设置“乙炔危险”“严禁烟火”的标志;
     
      6.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整齐放置,并有明显标志;
     
      7.严禁与氧气瓶、氯气瓶及易燃物品同室储存;
     
      8.乙炔瓶储存时,应保持直立位置,且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9.乙炔瓶不得储存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 
      第六十三条 使用乙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使用前,应对钢印标记、颜色标记及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凡是不符合规定的乙炔瓶不准使用;
     
      2.乙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m(高空作业时,此距离为在地面的垂直投影距离);
     
      3.乙炔瓶使用时,必须直立,并应采取措施防止倾倒,严禁卧放使用;
     
      4.乙炔瓶严禁放置在通风不良或有放射性射线源的场所使用;
     
      5.乙炔瓶严禁敲击、碰撞,严禁在瓶体上引弧,严禁将乙炔瓶放置在电绝缘体上使用;
     
      6.应采取措施防止乙炔瓶受曝晒或受烘烤,严禁用40℃以上的热水或其他热源对乙炔瓶进行加热;
     
      7.移动作业时,应采用专用小车搬运,如需乙炔瓶和氧气瓶放在同一小车上搬运,必须用非燃材料隔板隔开;
      
      8.瓶阀出口处必须配置专用的减压器和回火防止器。正常使用时,减压器指示的放气压力不得超过0.15MPa,放气流量不得超过0.05m3/h·L。如需较大流量时,应采用多只乙炔瓶汇流供气;
     
      9.乙炔瓶使用过程中,开闭乙炔瓶瓶阀的专用搬手,应始终装在阀上。暂时中断使用时,必须关闭焊、割工具的阀门和乙炔瓶瓶阀,严禁手持点燃的焊、割工具调节减压器或开、闭乙炔瓶瓶阀;
     
      10.乙炔瓶使用过程中,发现泄漏要及时处理,严禁在泄漏的情况下使用;
     
      11.乙炔瓶内气体严禁用尽,必须留有不低于0.05MPa的剩余压力。 
      第六十四条 使用乙炔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对瓶阀、易熔合金塞等附件进行修理或更换,严禁对在用乙炔瓶瓶体和底座等进行焊接修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规程的附录与正文同等有效。 
      第六十六条 乙炔瓶发生事故时,发生事故单位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 
      第六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办法,并报劳动部备案。 
      第六十八条 本规程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规程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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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加强乙炔气瓶的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特制订本操作规程。

        1采购与运输:

        1.1负责采购溶解乙炔气瓶的单位,在采购溶解乙炔时,一定要到持有市消防局核发的“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气瓶外必须喷涂白色漆及产品名称和生产厂家名称,产品必须附有灌装日期合格证。

        1.2运输时要旋紧瓶帽,轻装轻卸,禁止抛、滑、滚、碰。

        1.3装运乙炔瓶时,在车上应妥善固定、横向排放、头部朝向一方,且不得超过车厢高度。

        1.4夏季应有遮阳设施,防止曝晒。

        1.5车上禁止吸烟,并应备有干粉灭火器。

        1.6严格遵守交通和公安部门颁布的危险品运输条例及有关规定。

        2气瓶的储存:

        2.1使用单位在使用乙炔瓶的现场,储存量不得超过三瓶。

        2.2储存站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不得小于15m。

        2.3储存站应有良好的通风、降温等设施,要避免阳光直射,要保证运输道路畅通,附近应配备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严禁使用四氯化碳灭火器)。

        2.4乙炔瓶存放时要保持直立位置,并有防倾倒的措施。

        2.5严禁与氧气瓶等易燃物品同间储存。

        2.6储存站应有专人管理,在醒目的地方应设置“严禁烟火”等警告标志。

        3气瓶的使用:

        3.1使用单位应遵守气瓶、气体的使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对使用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3.2使用中禁止敲击、碰撞。瓶阀冻结时,禁止用火烘烤、不得靠近热源,与明火距离不得少于10m。

        3.3同时使用乙炔瓶和氧气瓶时,两瓶之间的距离应超过10m,要注意固定、防止倾倒,严禁卧放使用。不得将瓶内的气体使用干净,必须留有0.05MPa以上的剩余压力气体。

        3.4必须使用专用的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开启时,操作者应该站在阀门侧后方,动作要缓慢,不得过急过猛。

        3.5严禁放置在通风不良的场所,应直接放置在地面上,不得放置在橡胶等绝缘体上,防止静电起火。

    【篇二】氧气、乙炔气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氧气瓶乙炔瓶存放安全和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氧气瓶、乙炔瓶存放安全和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氧气和乙炔的存放安全和领用、使用安全管理,防范事故,消除隐患,制定本规定:

    一、氧气瓶存放安全防火管理

    1、氧气瓶存放场所必须符合防火要求,并远离明火,防阳光曝晒。存放场所不得堆放其它物品,不设电器装置,要有安全管理制度,存放要固定牢固,防止倾倒;
    要有“严禁烟火”标志。

    2、搬运氧气瓶要轻起轻放,严禁碰撞、抛掷、滚滑,瓶阀不得对准人。

    3、不得用沾有油污的车辆运输气瓶。不得穿沾有油污的衣服、手套装卸气瓶。气瓶沾有油污可用四氯化碳揩拭干净。

    4、气瓶应有两个防震圈、瓶帽应紧牢,安全附件要齐全有效,卧放时应有防滚动措施,头部要朝同一方面,堆叠高度不超过5层。不得同一车运送氧气、乙炔瓶。

    5、气瓶泄漏应搬到室外空地进行处理,处理现场周围严禁烟火。不懂处理可找焊工协助。瓶内氧气不准用尽,应保留有0.2Mpa余压。

    二、乙炔安全防火管理规定

    1、乙炔存放场所要符合防火安全规范要求,应有良好的通风、降温措施,避免阳光曝晒,电器要有防爆装置。附近应有干粉、二氧化碳灭火器。严禁使用四氯化碳灭火。

    2、乙炔存放场所不得堆放其它物品,严禁与氯气、氧气及易燃物品存放。乙炔瓶必须竖立放置,严禁卧睡,避免丙酮溢出发生事故,放置要固定牢固,防止倾倒。

    3、乙炔存放场所离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距离不得少于10米,要有“严禁烟火”标志

    4、乙炔瓶搬运要轻起轻放,防碰撞、跌落。要密封无泄漏,安全附件齐全有效。

    三、氧气瓶和乙炔瓶保管和使用的安全管理规范

    1、氧气和乙炔的保管和使用要设专人负责,需要使用作业时必须得到班长的确认,不得私自拉离钳工房存放地(地点确定在旧磨刀房)

    2、夜间使用必须得到当班专责的确认,否则不得私自拉离钳工房存放地。夜间不需气焊作业时,要门口关好。

    3、得到确认拉出钳工存放地后,拉回要知会班长(夜间作业知会当班专责)。

    4、严禁超压使用和人为加热气瓶,严禁用带油污的手套开启氧气瓶阀门。

    5、操作人员作业前必须先检查软管与焊接的连接处是否牢固,软管是否有打结处。

    6、空瓶和满瓶必须要清晰的在瓶体上标明(如:空瓶可在瓶体上写“空”或,有气体的要写“满”或者“有”),不得乱涂乱画,并且要分开存放,以免混淆。

    7、开启瓶阀要用专用的开启工具,不得敲打、击打阀门。

    【篇三】氧气、乙炔气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氧气瓶安全使用规定

    为加强我院医用氧的安全管理,避免事故,确保临床急救用氧供应的及时、安全、预防氧气瓶的流失,特制定本制度。

    ●操作人员应经培训后方可上岗。操作时着纯棉工作服、穿不带钉子的鞋、手套工作服及所有工具不得沾油污。

    ●氧气瓶应直立使用,并用氧气瓶推车或其他支架固定牢靠。

    ●开启瓶阀时人要站在侧面,缓缓地开启,以减小气流摩擦和冲击。

    ●使用后的气瓶内,应留0.5Mpa压力以上的剩余气体,并关紧瓶阀。

    ●禁止敲击、碰撞氧气瓶、瓶阀冻结时不得用火烘烤解冻。

    ●严禁带压检修气瓶、使用单位严禁将氧气瓶改装其他气体。

    ●氧气瓶起火时应立即关闭氧气阀门,附近建筑物或燃物着火时,应迅速将氧气瓶移至安全地点。

    ●氧气瓶的管理、搬运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制度、氧气瓶搬运谨防撞击、使用人员须注意安全、不准吸烟、氧气瓶阀门和管道开关须勤查、关闭好、不允许有漏氧现象、非工作人员不准动用。

    ●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定期对氧气瓶进行试压检测和报废更新、标识明显、台账齐全、并做好年检工作。氧气及相关设备的维修、运输等由药剂科负责、科室领用的氧气瓶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使用完毕及时关闭阀门、严禁吸烟和明火、确保使用安全。

    氧气瓶安全存放规定

    ●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做好安全防火防爆工作、氧气瓶存放库房应通风良好,严禁烟火,并备有防火器材,室外应设禁火标志。

    ●氧气瓶存放的地点,远离高温、明火、熔融金属飞溅物,严禁和油脂、烟火及其他易燃易爆品接触;
    与明火相距不得小于15米,否则应采取可靠的遮护和屏蔽措施。

    ●氧气瓶夏季应当防止烈日暴晒。

    ●氧气瓶不得与其他气瓶混放,空、满瓶应分别存放并设置标识。

    ●存放氧气瓶时,应旋紧瓶冒,放置整齐,留有通道。气瓶立放时,应设有防倒保护栏;
    卧放时,应防止气瓶滚动,头部朝向一致,堆放不得超过5层。

    医用氧气管理制度

    加强我院医用氧及其氧气瓶的安全管理,避免事故,确保临床急救用氧气的供应,及时、安全,预防氧气瓶的流失,特制定本制度。

    一、医用氧气的使用管理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有关规定,医用氧气为急救用药品,由药剂科负责管理。

    (2)、医用氧气瓶属设备,为我院的固定资产。药剂科对我院医用氧气瓶的安全负责。

    (3)、医用氧气的质量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及相关规定,充装压力为15Mpa。在临床使用过程中,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报药剂科妥善处理解决。

    (4)、各用氧科室,根据情况给予一定数量的氧瓶基数,每周一、五为药剂科供氧日,各科室护士长、科主任,作好一周用氧计划,用空氧瓶向药剂科换取医用氧气瓶。

    (5)、各相关科室对本科室的医用氧的安全负责。药剂科将对相关科室的钢氧气瓶定期或不定期清盘,发现遗失,由其科室负责赔偿。氧气瓶每只单价为壹仟元(1000.00元/瓶)。

    2、医用氧气的安全管理规定:

    (1)、本品有强烈的助燃性气体。严禁和油脂、烟火及其他易燃、易爆品接触。

    (2)、本品的贮藏或存放,必须远离火源,并有安全消防设施,如灭火器、砂桶等。

    (3)、本品贮藏、使用、搬运、存放严禁撞击,以免发生爆炸。

    中心供氧人员职责

    ●在分管领导及药剂科负责人的指导下负责全院医用氧气的工作。

    ●工作人员牢固树立服务的思想,爱岗敬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守岗位,不脱岗,不睡岗,不溜岗。

    ●严格执行巡查制度,确保管道畅通,仪表处于良好状态,并作好记录。

    ●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爱护公共财物,机器设备,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了解设备工作性能,掌握设备的工作原理和工作程序。

    ●经常巡视用氧环境,若发现故障应立即分析原因,及时排除,若不能够排除,应立即汇报抢修,氧气瓶里氧气用完必须立即更换,不得拖延不换。

    ●严格执行安全、消防保卫工作制度,工作场所严禁吸烟,氧气瓶不准露天存放。

    医用气体供应中心工作制度

    为加强我院医用氧的安全管理,避免事故,确保临床急救用氧的供应及时、安全、预防氧气瓶的流失,特制定本制度。

    ●负责全院中心供氧、中心吸引系统氧气的供应、管理和维修、保养工作。

    ●中心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值班制度和安全管理规定,经常巡视,检查系统压力表、阀门、开关、管道接头、机组运行等状况,发现故障及时排除,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报告。

    ●中心供氧室的设备安装、调试、维修,必须由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或有资质的维修公司进行,定期对医用气体中心供应系统进行预防维修保养。

    ●中心供氧由专人负责供氧室的日常工作,收入和发放气体时,认真核对气体的品种、规格、数量做好登记统计及汇总工作,严格履行相关手续。

    ●严禁无关人员出入医用供氧中心,非中心工作人员严禁操作供应中心内的设备及仪表开关,中心供应室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医用中心供氧系统说明书进行操作。

    ●室内应使用防爆灯,严禁在工作场所使用电焊、电炉、抽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定期测试报警系统工作性能,每天定时查看输出氧气压力,若出现超压及负压等异常现象,立即查出原因并排除故障;
    室外应设置禁明火标志。

    ●中心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值班期间严禁脱岗,认真做好交接记录,做好防盗、防毒、防酸、防爆灯工作。

    中心供氧操作规程

    一、防火(大于15米)、防油、防热(小于30℃)、防震。

    二、操作阀门时应缓慢进行。

    三、氧气瓶更换前应检查气瓶嘴是否清洁,凡被油脂污染的禁止使用。

    四、氧站内严禁吸烟和进行任何明火作业,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准用电热器、燃气炉等进行取暖。

    五、氧站建筑应有良好的避雷措施,氧站内应有防爆风扇、防爆灯等防爆措施。

    六、氧站须配备消防栓和二氧化碳灭火器消防器材。

    七、排放氧气时,严禁将氧气排放在氧站内,禁止将氧气作吹扫气体使用。

    八、排除漏气等故障以及更换元件和气瓶时,必须在管内无压力的情况下进行,严禁带压操作。

    九、过滤器半年清洗一次。

    十、氧气表在使用和校验中注意禁油 氧气表检验周期为一年。

    十一、氧站内应保持室温在10℃---30℃,防结冰。

    十二、氧气管道必须按接好地线(小于10 欧姆)。

    十三、中心供氧岗位工作人员要经过学习、培训方能上岗。

    1.中心供氧系统由氧气汇流排、切换控制阀、报警装置等组成,由氧气汇流排供给的气源,经过过滤、减压、调节,通过输气管道输送到各病房床头的氧气终端内,终端内装有插拔式自封快速接头,快速接头的出口接湿化瓶。使用时,要需将湿化瓶插入对应的插孔口,氧气就源源不断地送给病人使用。

    2.输送管道氧压最低不得低于0.4Mpa。

    3.氧气汇流排应设置在通风的地方。氧气汇流排不得逆向向氧气瓶充气。

    4、压力表、安全阀要定期校验,保持灵敏准确。检查漏气应用肥皂水。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禁止不允许使用:(1)瓶上沾有油脂,瓶嘴冻结;(2)气瓶的漆色、字样和所装气体不符的;漆色、字样脱落,不易识别气瓶种类的,钢印标记不全或不能识别;(3)气瓶漏气,气阀不良及瓶内无余气;(4)已经超过检验期限的。

    十四、操作人员必须定期巡查压力表,气体管路,冬季气瓶出口处结冰时,只许用蒸气,热水加以热溶解,严禁使用明火烘烤。

    十五、空、实瓶必须分开存放并且满瓶需挂“满”字样 空瓶需挂“空”字样。严防各种差错事故发生。

    十六、储存要求

    1.氧气应与其它易燃气瓶、油脂和易燃、易爆物品分别存放。

    2.氧气瓶应放置整齐,留有通道,加以固定。

    3.氧气瓶应设有防振圈和安全帽,搬运和使用时严禁撞击。

    4.氧气瓶不得在强烈阳光下爆晒

    5.开启氧气瓶阀门时,操作人员不得面对减压器。

    6.氧气瓶中的气氧气不得全部用尽,必须保持不小于0.5Mpa的压力。

    7.检查瓶口是否漏气时,应使用肥皂水涂在瓶口上观察。

    【篇四】氧气、乙炔气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方案计划参考范本——

    氧气乙炔安全管理规定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__部门

    一、目的和适用范围

    1、目的:提高职工安全技术素质和操作技能,杜绝违章作业,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2、适用范围:修理人员

    二、氧气乙炔瓶现场放置标准

    1、氧气乙炔瓶现场放置间隔距离以5米为标准。

    2、氧气乙炔瓶现场放置必须有防倾倒措施施。

    3、氧气乙炔瓶现场放置必须有防晒措施。

    三、氧气乙炔瓶现场使用标准

    1、操作人员必须穿戴好必要的劳保用品。

    2、检查气管和接头、氧气表、减压阀应紧固牢靠,严禁油脂、泥垢沾染气焊工具及氧气乙炔瓶。

    3、检查工作场地10米范围内是否存放有易燃易爆物品,是否备有相应的消防器材。

    4、检查乙炔瓶是否安装乙炔回火防止器,若无此装置,严禁使用。

    5、检查氧气乙炔瓶与焊割炬的距离是否在10米以上,如遇特殊情况,是否采取隔离防护措施,隔离间距不得小于5米。

    四、氧气乙炔现场操作程序

    1、点火前,急速开启割炬阀门,用氧气吹风、检查喷嘴出口,无风时不准使用,试风时切忌对准脸部或其他人等。

    2、点火时,先稍微开启氧气调节阀,再开启乙炔调节阀,点燃后的焊炬不能离开手。

    3、灭火时,应先关乙炔阀,再关氧气阀,使火焰熄灭后,才准放下割炬。

    4、作业完成后,必须熄灭割炬,关闭气瓶阀门,排出减压阀内压力,放出气管中余气,灭绝余火后,收好气管,整理氧气乙炔设备,将设备、工具放在指定地点,清理现场后,离开作业场地。

    五、安全装置

    1、乙炔瓶必须配有回火防止器、减压阀,氧气瓶必须配有安全阀。

    2、氧气乙炔瓶的安全装置规定2个月为更新周期,输气软管规定3个月为更新周期,如未到更新周期并发现损坏影响安全使用时,应停止使用。

    六、注意事项

    1、严禁将氧气乙炔瓶靠近热源电闸箱,严禁放置于一切电线下方。

    2、严禁将氧气乙炔瓶放置于强太阳光下暴晒,室外作业时,应放在操作点的上风处,以免引起爆炸。

    3、当气瓶阀易烧塞或其他部门因漏气而着火时,应使用干粉、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同时用水冷却瓶壁以防止进一步危险,如发生乙炔瓶回火时,应迅速关闭乙炔调节阀,再关闭氧气调节阀,如发现氧气软管着火时,应立即关闭氧气调节阀,停止供氧,严禁使用弯曲软管的方法熄火。

    4、氧气乙炔瓶应直立放置,如确实需要倾倒或横放时,应将瓶嘴垫高,移动时禁止拖拉、滚动或吊运。

    5、切割装过油类的容器时,应将容器上的孔盖完全打开,先用碱水清洗容器内壁,然后用压缩空气吹干,防止爆炸。

    6、冬季施工,如遇气管冻结,应使用热水或蒸汽解冻,严禁使用火焰烘烤。

    【篇五】氧气、乙炔气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氧气瓶使用安全规定

    1.每个气瓶必须在定期检验的周期内使用(三年,色标明显,瓶帽齐全。氧气瓶应与其它易燃气瓶、油脂和其它易燃物品分开保存,也不准同车运输。运送贮存,使用气瓶需有瓶帽。禁止采用抛、摔及其它容易引起撞击的方法进行装卸或搬运。禁止用行车或吊车吊运氧气瓶。
    2.氧气瓶附件有毛病或缺损,阀门螺杆滑丝时均应停止使用。氧气瓶应直立着安放在固定支架上,以免跌倒发生事故。
    3.禁止使用没有减压器的氧气瓶。
    4.氧气瓶中的氧气不允许全部用完,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1兆帕,严防乙炔倒灌引起爆炸。尚有剩余压力的氧气瓶,应将阀门拧紧,写上“空瓶”标记。
    5.在氧气瓶嘴上安装减压器之前,应进行短时间吹除,以防瓶嘴堵塞。开启氧气阀门时,要用专用工具,动作要缓慢,不要面对减压表,防止有机材料零件温度过高或气流过快产生静电火花造成燃烧,但应观察压力表指针是否灵活正常。
    6.当氧气瓶与电焊在同一工作地点,瓶底应垫绝缘物,防止被串入电焊机二次回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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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氧气瓶一定要避免受热、曝晒,使用应尽可能垂直立放,并联使用的汇流输出总管上应装设单向阀。
    8.禁止用沾染油类的手和工具操作气瓶,以防引起爆炸。
    9.冬天,气瓶的减压器和管路发生冻结时,严禁用火烘烤或使用铁器一类的东西猛击气瓶,更不能猛拧减压表的调节螺丝,以防止氧气突然大量冲出,造成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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