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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学习贯彻《信访工作条例》经验征文(2022年)

    时间:2022-10-04 12:20:0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学习贯彻《信访工作条例》经验征文(2022年),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2022年学习贯彻《信访工作条例》经验征文(2022年)

    学习贯彻《信访工作条例》经验征文2篇

    第1篇: 学习贯彻《信访工作条例》经验征文

       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解读

      

      

       2005年1月5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并于200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部新《信访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促进依法行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下面就和小编一起来看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解读吧。

      一、修改《信访条例》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

      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为了使信访工作制度化、法制化,适应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需要,国务院于1995年10月28日颁布了《信访条例》,对信访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等作了规定。《信访条例》实施9年来,对于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工作,维护信访秩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改革不断深化、经济社会加速转型以及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信访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主要是一是信访总量持续上升;二是信访反映问题集中,多涉及群体性利益,上访呈现出反复性、组织化等新的特点,跨地区、跨部门的串联聚集上访越来越多;三是信访方式有时比较激烈,围堵党政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铁路、公路交通等过激行为时有发生。面对这些新的问题,信访工作表现出不太适应。一是信访渠道不够畅通,有的地方或部门对信访人反映问题推诿、敷衍、拖延或者截访堵访,最后矛盾上交;二是处理信访事项层层转办,效率低下,造成矛盾堆积;三是对处理信访事项的机关监督力度不够;四是对侵犯群众利益引发信访的违法行政行为缺乏明确的责任追究机制;五是对新出现的破坏信访秩序的行为,缺乏必要的防范和制止措施。因此,需要对《信访条例》进行大的修改。

      修改《信访条例》遵循了正确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这既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也体现了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为做好各项工作包括信访工作提供了新的思路和努力方向。根据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这次修改《信访条例》的指导思想是按照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认真总结《信访条例》实施9年来的经验,深入分析新形势下信访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既要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建立良好的信访秩序,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维护社会稳定。根据这一指导思想,这次修改《信访条例》的总体思路是畅通信访渠道,创新信访工作机制,维护信访秩序,强化工作责任。

      畅通信访渠道,就是按照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的要求,拓宽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的渠道,为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提供各种便利条件,从而保障信访人的建议权和申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创新信访工作机制,就是按照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更新管理观念、创新管理方式的要求,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信访纠纷的工作机制,在总结各地信访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的基础上,创新处理信访事项的工作方式,建立适应新形势需要的信访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

      维护信访秩序,就是针对当前在信访秩序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进一步规范信访人的权利、义务,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明确规定信访人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维护信访秩序的义务,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同时,也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在维护信访秩序方面的职责和必要的措施、手段。既依法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又依法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强化工作责任,就是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在信访工作中的责任,促进各级行政机关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不断提高信访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这次对《信访条例》作了全面修改,新增加畅通信访渠道一章,对信访事项的提出、受理、办理、督办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许多新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强化了信访事项处理机关、信访工作机构的责任。

      二、《信访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此次修改确立了信访工作的整体现、全局观,从全局出发、统筹系统地规范了信访工作;明确了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强化了信访工作机构、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信访人三方面的责任;突破了信访工作的阶段性局限,对预测预防、处理、责任追究等做出了系统规定。从修改内容上可以看出,新增的条款很多是突破性的,对更加有效地解决信访工作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修改了的《信访条例》分总则、信访渠道、信访事项的提出、信访事项的受理、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法律责任和附则等七章,共51条,与原《信访条例》6章44条相比,新增和修改46条,占《信访条例》条款的90%。主要修订之处概括起来有11个方面

      (一)对信访工作原则做出重大修改和补充。主要是将1995年《信访条例》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修改为现在的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原文)。这一原则修改后,突出强调的是属地的责任、主管的责任,体现了把问题解决在基层、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的要求。同时,也有利于明确工作责任。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就是信访事项原则上由事发地政府解决,事发地政府解决不了的,也可以由其上一级政府解决,下级政府不能将矛盾直接推给上级政府,有利于分清政府间的责任。但也并不是不归口,谁主管、谁负责就是在明确信访事项归哪一级政府负责后,主管此项工作的政府部门应当承担具体办理的责任,不能把矛盾推给政府。按照此规定,各级政府在处理信访问题过程中要起主导作用;各职能部门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处理信访问题;块块和条条要明确职责、区分情况,搞好结合。

      (二)确立了信访工作格局,明确了信访工作领导负责制。针对一些地方对信访工作重视不够,治标不治本、只靠信访部门抓等情况,此次修订明确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明确规定了信访工作领导负责制(第五条第二款内容)。其中统一领导是党政统一领导;部门协调要求各部门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信访部门发挥协调作用;统筹兼顾、标本兼治是总体要求;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是要达到的目的。在这个工作格局中,信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

      (三)明确规定了信访工作机构的设置、性质及职责。为了加强信访工作力量,修改后的《信访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第六条第一款原文)。较之1995年《信访条例》,设立与确定修改似乎只一词之差,但性质却完全不同。按此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置专门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有相应的编制、人员和经费保障。1995年《信访条例》对信访工作机构的性质和职责并未做出规定,此次修订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并赋予其6项职能受理、交办、转办信访事项,承办特定信访事项,协调指导信访工作业务等。(第六条第二款内容)。从法律层面确认信访工作机构的性质和职能,确权定责,对于充分发挥信访部门职能作用、促进信访问题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四)赋予信访工作机构督办建议权、提请行政处分建议权、提出政策性建议权等三项全新职权。督办建议权、提请行政处分建议权、提出政策性建议权是本次修订赋予信访工作机构的全新职权。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未按规定办理信访事项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第三十六条内容)。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第三十七条内容)。信访工作机构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第三十八条内容)。督办建议权、提请行政处分建议权和提出政策性建议权既是对信访工作机构职责的强化,也是发挥信访部门职能作用、及时高效处理信访问题的有效保障。

      (五)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信访工作责任制和将工作绩效纳入考核体系,进一步强化了责任。针对信访工作责任不落实,奖惩不明确等问题,《信访条例》在总则中明确规定要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把信访工作责任落实到单位、落实到人;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实行责任追究和奖励制度(第七条内容)。这是吸收、总结工作实践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做出的全新规定。对于强化信访工作责任、提高信访工作质量和效率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六)进一步突出了畅通信访渠道。畅通信访渠道是保护公民权利,加强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措施,也是这次修订的重点之一。修改后的《信访条例》从三个方面突出强调了畅通信访渠道一是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第三条第二款原文)从分则提升到总则部分,规定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第四十六条原文),明确了打击报复信访人的法律责任。二是新设了信访渠道一章。为了方便信访人就地反映问题、查询,方便行政机关互通情况,《条例》规定国家信访工作机构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和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有关事项(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内容)。三是建立主动接待信访制度,将领导接待日、领导下访、社会参与化解纠纷等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写入《信访条例》,从法律上予以确认。要求实行领导接待日、领导下访制度等,方便信访人就地反映信访问题(第十条内容);要求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调动各方面力量化解矛盾(第十三条内容)。这些内容是此次修改加入的全新内容。从法律层面上对这些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进行确认,方便群众、合理分流,可以有效防止信访渠道拥堵,减少群众越级上访、重复上访。

      (七)强化了对信访人合法权益的尊重和保护。尊重和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是信访工作始终坚持的重要价值取向,是《信访条例》的立法宗旨之一。此次修订在尊重、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方面,有所加强。一方面,修改后的《信访条例》保留了原有保护信访人权利的规定并进行了细化。如保留了信访人的建议、意见对社会有贡献应受到奖励(第八条内容)的规定,同时新增一条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行政机关改进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第二十九条原文),丰富了原有内容。另一方面,《信访条例》着重从程序设计上进行完善,强化对信访人权益的尊重和保护。一是要求信访工作机构和职能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后,要予以登记(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内容),同时规定信访人可以持行政机关出具的投诉请求受理凭证到当地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的接待场所查询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第二十二条原文)。对信访事项进行登记、方便信访人查询,是《信访条例》新增的内容,体现了公开便民、尊重信访人权利的理念。二是在受理、办理、复查、复核等程序中均规定了书面答复信访人的义务。在收到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后,要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内容);信访事项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要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第三十三条内容);信访事项处理决定要以书面形式答复信访人(第三十二条内容);信访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均要书面答复信访人(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内容)。

      (八)进一步强调维护信访秩序,规范信访行为。针对当前信访秩序混乱,信访人的过激、违法行为以及一些人以信访为名的违法行为缺乏规范的问题,《信访条例》从四个方面对信访人的行为做出严格限制一是对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等6类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第二十条内容),并与《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作了衔接,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内容)。二是针对越级上访问题,规定了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第十六条原文)。三是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第十九条原文),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是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取书信等书面形式(第十七条第一款内容);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到有关行政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提出共同的投诉请求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第十八条内容)。以上规定,对于规范信访人的行为,引导信访人依法、有序信访,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九)受理、办理程序更加明确、细化,便于操作。原《条例》对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程序规定得较为原则,修改后的《信访条例》在程序上进行了完善、细化,规定更加明确,增强了可操作性。一是明确区分信访工作机构和职能部门的职责,信访工作机构受理信访事项后,负责登记、转送、交办、督办,职能部门受理信访事项后要登记、办理和答复。二是在信访工作机构的受理程序中,按照信访事项的性质,区分不属于行政机关受理范围、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等几种情况,明确了不予受理并告知信访人、转送、报请、交办等办理方式(第二十一条内容),规范了信访工作流程,更加便于操作。三是新设了报请、通报报告制度。修改后的《信访条例》规定,对情况重大、紧急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第二十一条内容)。这一规定填补了以往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受理、办理无明确规定的空白,明确了信访事项上送的工程程序。报请制度是信访工作机构建议权在受理、办理程序中的具体体现,通过这一制度,信访工作机构的建议上升为政府的工作决定,有利于促进信访问题的解决,及时有效预防、控制和化解重大矛盾纠纷。为了加强上下级信访工作机构的纵向沟通,《条例》新设了通报报告制度,要求上级信访工作机构定期向下一级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信访工作机构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第二十一条内容)。这一规定将促进上下级信访工作机构之间工作交流的制度化、规范化。

      (十)提出了信访终结制的框架,对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实行三级终结。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三级终结制度是指同一信访事项,最多经过三级行政机关相应的办理、复查、复核程序并做出信访决定后,对该信访事项的处理即为终结,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相比较而言,1995年《条例》是一次办理、两次复查(原办理机关复查一次,办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复查一次)、两级终结。新《信访条例》提高了层级,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办理一次、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一次、办理机关的上两级行政机关复核一次,三级终结,同时在办理、复核程序中引入了听证、公示等制度,既为信访人提供了公正、合理的程序保障,又增加了透明度,增强了最终处理结果的权威性和社会认同度。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三级终结制度的确立,实现了信访程序的法定终结,体现了行政公正和行政效率的协调一致,将有效提高行政效率,促进信访问题尽快解决,防止少数信访人为一己私利无理纠缠信访,影响他人通过信访渠道维护合法权益。

      (十一)强化依法行政,将法律责任贯穿于信访事项的产生、提出、受理和办理全过程。新《信访条例》专设法律责任一章,在继承原《条例》奖励与处罚的基础上,建立了责任体系,明确了责任主体,将法律责任贯穿于信访事项的发生、提出、受理和办理全过程。为了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预防信访问题的发生、减少重复信访,设定了特定信访事项的引发责任(第四十条内容);规定了信访工作机构登记、转送、交办和督办责任(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内容);规定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保密责任(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内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报送责任(第四十五条内容);明确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风粗暴造成严重后果(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打击报复信访人(第四十六条)的法律责任。同时,为了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规定了信访人扰乱信访秩序、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内容),并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可予以警告、训诫或制止,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等。

    第2篇: 学习贯彻《信访工作条例》经验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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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枫桥经验与信访工作【浅谈枫桥经验与信访工作5篇】
    【篇一】
    56年前“枫桥经验”作为全国政法综治战线的一面旗帜,率先提出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造了“组织建设走在工作前,预测工作走到预防前,预防工作走到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的“四前”工作法,形成了“靠富裕群众减少矛盾,靠组织群众预防矛盾,靠服务群众化解矛盾”的新经验,实现了“矛盾少,治安好,发展快”的良好社会局面。
    太行街道办事处认真学习枫桥经验,全面落实高新区提出的“三级书记抓信访”工作要求。在抓落实上狠下功夫,全面查找工作中的短板和不足,以“抓铁有痕”的工作作风全力推进政府治理工程。

    一、明确政府群众和信访的职能定位。进一步理顺信访部门与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系,把群众信访工作的职责定位在了解社情民意、汇集意见建议、分析稳定风险、评估政策得失、排查矛盾隐患、解决合理诉求上,回到群众工作本位,做到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

    二、大力推进诉访分离,倡导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信访问题,加大审查甄别工作力度,着力推行法定途径优先解决信访问题,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渠道解决的,积极引导信访群众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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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法定救济途径合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认真做好行政争议事项分流办理,对各种社会矛盾和各方面的利益诉求切实做到依法依政策解决化解,自觉维护法治权威。
    三、坚持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期间的信访值班制度和领导包案制度,成立太行街道信访保障工作指挥部,组织协调重点时期信访值班保障工作,做到主要领导亲自值班,班子成员亲自办信、接访、下访包案,直接联系群众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解积案,加大专项会议审查、案件调度力度。
    四、加大政府购买专项服务力度,由政府出资与专业律师事务所,心里咨询所签约,聘请律师定时驻村,配合做好信访稳控工作,引导信访群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信访中的涉法问题和心理问题,避免盲目重复上访和矛盾激化。
    五、强化村(居)一把手责任担当意识,推动“三级书记抓信访”措施深入落实,各村居组织召开村居两委信访工作专题会,对特定无理访人员定性,每周召开一次信访工作会,共同研究信访形势,摸排苗头隐患,讨论解决方案,制定稳控措施,最大限度防止越级上访情况发生,按照信访+ 党建+经济奖惩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加大政府治理力度。

    【篇二】
    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反映社情民意的“晴雨表”,是听取群众呼声的重要渠道,其主要任务是解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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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群众的合理诉求。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种利益格局的调整和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信访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为了做好新时期信访工作,中央提出“用群众工作统揽信访工作”的思路,在实践中我们学习和推广“党政动手,依靠群众,预防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枫桥经验”,“枫桥经验”成为新时期信访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典范。信访部门学习和推广“枫桥经验”,就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具体体现。“枫桥经验”的核心要义是为了群众、依靠群众,要想真正把“枫桥经验”学习好、推广好,信访工作人员要提升能力本领、端正工作态度、创新工作方法。

    加强学习,提高素质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我们做好工作的前提是必须具备做好这项工作的基本素质。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社会深刻转型,改革不断深化。在此背景下,群众诉求的内容日趋多元多样,表达诉求的方式不断增多,人民群众的权利意识、公平意识、民主意识、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也在提高。面对时代新发展、群众新期待,信访工作肩负着沉甸甸的责任。面对信访工作的新情况、新特点,信访工作人员必须不断加强学习,全面提高素质。第一,要加强对党和政府关于信访工作原则、方针、政策的学习。信访工作的原则、方针、政策是我们开展信访工作的基本依据,信访工作人员必须准确把握。第二,要加强对相关法律和政策的学习。信访群众来自方方面面,他们反映的问题五花八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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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信访工作者,要以法治化思维贯穿信访工作,依法律按政策解决信访问题,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权威地位。这就需要信访战线的同志进一步熟悉政策和法律法规,在信访接待中树立政策思维和法律思维,不断提高信访接待水平,让群众最大限度地了解、尽可能多地理解我们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第三,要加强对逻辑知识的学习。信访干部处于解决信访问题、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群众利益的一线,履职能力强弱直接关系信访工作的成效,关系党和政府的形象。群众到信访部门反映的问题,有的属“陈年旧账”,时间跨度长,矛盾焦点多,有的牵扯多个部门和单位,纷繁复杂,需要工作人员理出头绪、分清主次、抓住关键。这就要求工作人员一定要多学习逻辑知识。

    总之,加强学习是提高工作素质和工作能力的重要途径,既把握好信访工作的原则、方针、政策又掌握足够的知识,才能做好信访工作。
    热情接访,稳控思想
    信访工作,实质上就是群众工作。做信访工作,必然要与群众打交道。信访工作人员在接待来访群众的时候,一定要保持热情的态度,把群众情绪疏导好。信访工作人员要在三方面下功夫:一是加强热爱本职工作的思想。只有热爱,才会热情、认真;

    只有热情、认真,才能增强来访群众的归属感和认同感。二是提高把来访群众当家人的意识。信访部门的职责就是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提高信访工作人员把群众当家人的意识,就是提高他们对工作认真负责的意识,就是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广大信访工作者在接访中一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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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要有良好的态度和形象,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用包容的心态对待来访群众,多一些耐心、多一些忍让、多一些包容,努力化解矛盾。三是提升与来访群众打交道的能力。信访工作人员在接待来访群众时要时刻带着一颗为人民服务的公仆之心,将心比心、以心换心,尊重群众,理解群众,耐心倾听来访群众的心声。信访工作人员应通过以下三个方面来增强这项能力:第一,耐心倾听,尊重他们。第二,真心沟通,理解他们。第三,换位思考,理解他们。信访工作人员多站在来访群众的角度思考问题、了解问题、分析问题,才能妥善解决问题。要始终把维护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密切联系群众,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解群众之所困,认真研究并解决好群众反映的问题,确保群众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创新方法,解决问题
    信访工作的目的是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解决问题需要创新方法。当年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的干部群众创造出了“依靠群众就地化解矛盾”“建立镇级、村级司法调解组织”等做法,形成了闻名全国的“枫桥经验”。“枫桥经验”依靠群众就地化解矛盾,实质就是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如今我们学习“枫桥经验”,也要依靠群众、建立组织。近年来,驿城区信访局在创新方法开展工作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采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比如,推行律师参与接待来访群众,接受信访人的法律咨询,参与重大信访案件研判、分析、调解,信访案件的调解工作形成了讲道理、讲政策、讲法律多管齐下的局面,有力推动了一批疑难信访案件的有效化解。支持在各乡镇(街道)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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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乡贤理事会,鼓励乡贤理事会协助信访部门解决信访案件。乡贤理事会由当地德高望重的居民组成,他们懂政策、懂法律,熟悉乡风民俗,在居民中有很大的话语权,是信访部门的补充力量,在信访案件调解的过程中甚至能够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驿城区信访局吸收乡贤参与信访案件调解,收到了“依靠群众就地化解矛盾”的良好效果。

    民惟邦本,本固邦宁。信访工作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新形势下,解决信访突出问题,需要更加注重综合施策、协同发力,增强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面对信访工作的新形势、新情况、新特点,信访工作人员要学习“枫桥经验”,适应时代要求,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不断增强自身能力,始终保持工作热情,努力创新工作方法,不断开创新时期信访工作新局面,为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新贡献。

    【篇三】
    “枫桥经验”是发动群众靠群众,就地化解矛盾,坚持矛盾不上交,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工作经验,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对贯彻群众路线,做好基层工作具有深刻的意义。“枫桥经验”集民意、汇民智、聚民力于一身,无处不体现着“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

    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提高基层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进一步明确党的宗旨、强化基层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充分发挥“多元共治”的思维为人民谋发展,谋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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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时代下,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已经成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选择,“最多跑一次“服务理念深现其中,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促进群众参与、表达诉求,从源头上预防矛盾纠纷的产生。

    一、坚持发展“枫桥经验”的重要性
    20世纪60年代初,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干部群众创造了“枫桥经验”。它见证了我国新农村建设的发展,为解决群众问题、矛盾纠纷、社会治安等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在这纷繁复杂的互联网时代下,基层工作面临着各种各样的挑战,尤其是群众矛盾纠纷、社会治安问题。做什么、怎么做,这是当下基层工作者值得深思的问题。基层工作做得好不好,牵一发而动全身,关乎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当地经济的发展、乃至整个的社会的发展。“枫桥经验”为基层工作提供了借鉴,学习和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可有效解决基层工作中所遇到的诸多难题,将问题化解在源头,将群众的困难及时地解决,将为人民服务的理念深入践行,可以让基层工作者更好地做群众的贴心人,更热心、真诚地为群众服务,切实地贯彻群众路线。践行共治的思维可以更好的集民智,充分发挥群众的积极性,体现人民的主体地位。科学、有效地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可使互联网真正惠及民生,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实现“最多跑一次”的便民服务理念,同时,这些新技术还可以利用到社会治安方面,如为抓捕犯罪分子提供技术支持等。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可以更好地解决好基层治理问题,真正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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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矛盾不上交,就地化解”。此外,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的过程中,还可以有效的解决好外来务工人员的问题。

    二、“枫桥经验”与信访工作
    群众利益无小事,信访工作无轻重。信访工作做得好不好,直接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而怎样做好信访工作,关键在于倾听群众的诉求,有效地将群众的合理合法诉求解决在“最后一公里”。在开展信访工作的时候,我们要始终把自己当做群众的一员,把心更贴近群众,将群众的困难,矛盾纠纷及时地化解在基层。同时,我们还须将“枫桥经验”中先进的理念贯彻到信访工作中去,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服务于群众,加大对信访工作的宣传,让群众更多的了解信访相关的政策及法律法规,让外来人口也能感觉到“家”的温暖,让信访工作真正地惠及民生,真正地成为群众反映问题和解决群众问题的一道利民的窗口。

    三、如何在工作中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
    学无止境,基层工作每天都可能面临不同的问题,而做好基层工作关键在有效解决问题。在工作中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要求我们拥有不断学习的精神,须与时俱进,不断地学习新的知识,充分地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起来,从而解决工作中所遇到的问题。同时,我们还应有“以人民为师”的态度,虚心向群众学习,这样,才能更好的集民意、集民智。在面对基层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挫折的时候,我们须用谨慎的态度去对待,须有攻坚克难的精神,特别是群众的问题。处理和解决群众的问题的时候,我们须有“群众的事就是我们的事”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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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态度来对待,认真倾听群众对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做到多听,与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时刻关注和关心群众的问题,要深入到“田间地头”去,与群众打成一片,真正做到群众的贴心人。与此同时,在基层工作中,我们还应重视工作制度的完善,建立健全相关的考评机制,将群众的满意度纳入平时的考核中去,畅通社情民意制度的渠道,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建立便民手机app,实现“最多跑一次”的便民理念。此外,在基层工作中,还应充分运用“多元共治”的思维,调动群众的力量来共建我们的美好家园,为当地的发展贡献一份力。
    结束语:“枫桥经验”是集民意、汇民智、聚民力于一身的宝贵经验,这其中坚持了“以人民为中心、固本强基、智慧于民、多元共治、三治融合”多种发展理念,值得我们在基层工作中学习和借鉴。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应该善于智慧地思考,不断创新群众工作方法,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好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并时刻以杨善洲、黄大发等同志为榜样,艰苦奋斗,争做人民好公仆,为群众谋发展,谋福祉。

    【篇四】
    枫桥经验发源于农村,在实践中逐步实现了从处理敌我矛盾经验到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经验的转化。半个世纪以来,枫桥经验的精神内涵不断延伸,不再仅仅是农村经验,已成为一种社会治理的中国经验,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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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带给我们很多有益的启示。结合工作实际,解读枫桥经验,带给笔者“站在边界不徘徊,以法护航守底线”的启示。
    站在边界不徘徊。所谓“边界”,是指道德规范和法律约束共同组成的边界。在这个边界里,人与人相处会变得和睦、友好。枫桥经验提供的就是这样一个边界,这也正是人大信访工作所处的位置。做好人大信访工作,就是要站在这样的边界上不徘徊,面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做到准确判断、清楚解释、合理建议,找准群众需求和法律要求之间的平衡点,妥善解决问题。一是判断要准确。由于人大信访工作的特殊性,群众反映的问题多样且繁杂,涉及的面也很广。这要求人大信访工作者要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储备和实践工作经验积累,才能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准确判断、迅速分类,找准关节点,以增强答复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二是解释要清楚。都说“信访是一个框,啥都能往里装”,而人大信访又往往被上访群众当作是最后的反映渠道。面对所反映的各种各样问题,人大信访工作者不仅要能就事论事,解释清楚问题本身,还要能就事论理,厘清事情原委,更要能就事说法,讲清法律依据,才能赢得上访群众的理解。三是建议要合理。由于人大不直接办理信访问题,因此,在明确告知上访群众相关转办、交办和督办程序和职能的基础上,要善于从群众的角度,提出合理化建议。尤其是对受理范围外的上访问题,要能明确告知信访终结或相关维权建议,以合理化的建议给上访群众合理的期待,避免矛盾激化,促进事态平息。
    以法护航守底线。虽说“群众利益无小事”,但上访的事往往是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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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难事。解决这些难事,必须要有一条底线。枫桥经验正是以法护航,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解决问题,坚守了法律这一道德底线,准确定位了“访”与“法”的关系。一方面,信访工作有法可依。法制化是信访工作的必由之路,积极引导支持群众在法律框架内维权也是信访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从《信访条例》到各地的相关规定,已对信访工作进行了详细规范。人大信访工作的开展,从接待,转办、交办和督办都是依法有据,严格在法律框架内运作的。另一方面,信访问题要依法处理。信访不是“拦轿上访”,不是“看法”代替“司法”、“条子”代替“条例”的“人治”,而是“法治”。群众问题不单单要靠群众说了算,还要法律说了才算。信访工作就是要通过依法解决群众诉求,破除“清官迷信”,摈弃“信访不信法”的观念,维护法律权威,坚定群众对法律的信心,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和水平。

    【篇五】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老师:
    大家下午好!我来自xx研究所的xx,非常感谢组委会提供这么一个发言机会,今天我汇报的题目是《法治范式与枫桥经验:信访改革的内嵌张力及其疏解》,我汇报的内容主要围绕如下几个方面展开。

    第一个方面,介绍一下为什么选择这个题目,信访改革的背景和选题意义。信访法治化改革这个议题其实是一个老话题,社会学、政治学各个学科讨论了很多年,积累了很多成果,但在新时代背景下旧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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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话题具有新的价值和意义:一是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围绕信访法治化进程,国家信访局集中出台了一大批新的改革政策,有必要对这些新政策的效果及时进行评估;

    二是近年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复议制度即将大修,整个行政救济体系即将重塑,有必要进一步反思信访制度在整个救济体系的功能需要重新予以锚定。
    第二个方面,论文大体思路,文章主要围绕信访法治化改革三个维度展开了分析,这三个维度体现三个方面,程序化建制、网络信访模式以及渠道分流改革,这三项措施也是国家信访局近年来力对的法制化改革事项。
    第一项改革是程序化建制,通过科层化的法定程序来疏解越级信访以及信访程序不规范运作给各级政府带来的秩序冲击。但这种程序改革面临诸多难题,首先,在当前政治信任度从中央到地方逐级递减的现实之下,民众倾向于将一切不满归因于地方政府,由此保持对上一级尤其是中央政府的信任,这被李连江称之为“差序政府信任”的现象,即便信访者在基层救济通道中频频受挫,但是依然能够保持一种对于中央政府政治信任的制度想象,过度僵化的程序建制有可能会对这种政治信任构成损害;

    其次,信访救济本身就带有冲破科层官僚体系束缚的制度特征,对信访救济施加严格法治主义的科层程序控制与其本质属性相悖。尤其在经济分权塑造的“地方发展型政府”的模式下,科层监控的报警功能有助于实现中央-地方关系的再平衡,也体现了信访制度群众动员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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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度色彩,过于严苛的法定程序反而有可能会损害信访的这一政治功能。
    第二项改革方向是网络信访模式。政府信息化、电子政府建设成为近年国家治理模式转型的历史潮流,网络信访模式也逐步成为互联网+时代下信访机制改革的重要走向。国家希冀通过推广网络信访模式,借助信息化建设加速信访救济的运行效率,更为重要的是,中央希望借助网络模式从根本上减轻越级访、集体访给各级政府以及中央带来的社会秩序压力。但实际情况却是,经济层面上信息化建设消耗了大量的财政资源与人力物力成本,实践中的运行效果远未能达到制度预期。同时在政治层面上,信访制度背后所蕴涵的“合法性再生产”之价值,难以通过现代电子信息与网络虚拟空间予以重塑,更需要执政党通过俯身接访、主动下访的群众路线模式予以续造维系,因此网络信访模式显然无法接续担负国家政权建设的政治续造功能。

    第三项改革措施是清单分类与渠道分流改革。渠道分流机制旨在通过划定各类行政纠纷案件在信访、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模式之间的比例,通过“分类途径清单”的方式,强调复议、诉讼等“法定途径优先”,这可视为信访政策中最具法治化色彩的改革举措。但这种渠道分流模式在实践中依然面临难题,首先是当代中国科层体系成熟度体现出自上而下递减的特征,尤其到县乡基层政府一级,行政部门之间的官僚权限划分愈发模糊,基层政府内部行政系统之间权限边界的模糊性,给“分类处理清单”自中央-地方的逐级推进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境,使得信访分流的改革绩效带有明显的科层递减效应。另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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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分流模式一定程度上忽视了诉讼、复议等“法定途径”自身的制度能力与社会成本,作为一个法治主义的后发移植国家,在各类司法与准司法救济机制制度能力发育有限的前提下,把大量的纠纷事项短期内完全导向“法定途径”,不仅无助于纠纷案件的及时化解,反而会给各类“法定途径”的发育建设施加过大的政治压力。
    总体而言,现有的信访改革模式,更多是将重心放在了信访的权利救济功能与形式合法性改革上,西方法治的话语色彩较重。但从制度发生学上讲,信访制度伊始就附带有鲜明的中国共产党执政伦理色彩,其是一个涵摄了群众路线、政治动员等诸多功能的制度平台。信访制度长期以来都是群众工作方法的核心机制之一,信访体系背后群众路线的红色基因是解读这一独特制度的关键密码。因此,在肯定法治化改革大方向的前提下,信访制度背后的“群众路线”与政权合法性的续造功能,其实远远超出了纠纷解决的救济框架之外,信访制度法治化改革在“追求行政效率的同时,还要考虑改革对国家合法性基础可能引发的冲击”。
    最后要强调的是文章的核心观点与结论:肯定形式法治的同时,需要充分领会和吸收枫桥经验,追溯和发扬信访制度的红色基因与革命传统,合理地协调群众路线功能与纠纷解决功能之间的张力,防止片面化的形式合法性改革触发新的社会秩序失范危机,实现群众话语与法治改革的二元统一,这是今后信访法治化进程中必须直面的重要议题。
    从研究方法来说,在传统法教育学、法解释学的基础上,吸收了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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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部学科,社会学、政治学等外部视角引用,做到内外结合的视角。

    以上是我的汇报,不当之处还请各位老师批评指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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