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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视角下治安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

    时间:2021-05-18 12:02:1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自由裁量权是人民警察的一项基本的权力,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阶段,治安工作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在执法实践中,公安人员对于该项权力的使用,极有可能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构成危害,甚至影响社会稳定。观之当下,如何对其进行合理合法地控制成为当前公安机关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以治安管理为视角,对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及特点进行梳理,分析该项权力滥用现象及原因,并从立法、司法等方面提出控制该项权力的措施。
      关键词 治安处罚 自由裁量权 法律控制
      作者简介:董晓儒,北京警察学院治安系本科。
      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211
      近年来,公安机关兼具行政与司法双重属性,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执法人员在具体处置相关案件时,对于自身权力理解不到位,实施不彻底,使得自由裁量权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对于自身权利的保护,因此加强对该项权力的法律控制,不仅能够引导公安机关正确行使权力,还能够逐渐消除权力滥用等情况的发生。
      一、自由裁量权概述
      自由裁量权最早源于西方国家,是指在特定情形、法定限度下自由斟酌地行使权力,是现代行政法基本概念。近年来我国大量学者对该项权力的概念进行了研究,如陈丽香认为:自由裁量权是在法律赋予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中,根据立法目的,坚持公正原则进行自由选择和决定的权力 ,该权力具有独特性,目的性,自由性,这一概念也是当前的主流概念。具体来说,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公平公正的处置治安案件,既不超出法律所允许的限度,也要做到合情合理。自由与决定是一个相对概念,如何针对不同的案件做出恰当适合的处置,是当前执法不力的症结所在。
      二、自由裁量权在治安管理中的整体评价
      (一)现阶段存在的阻碍
      治安管理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其维护社会繁荣和谐,打击预防违法犯罪,对于国家稳定具有积极作用。在司法实践中,自由裁量权滥用现象较为广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歪曲事实,定性标准不一。在实际治安处罚中,法律对某些情况没有明确的规定,无法为实践工作提供指导,使得定性上具有较大的裁量权,考虑到事实与环境因素等,最常见的就是某案件涉及到谁的亲戚,家属,甚至是仇家等情况,中国式人情社会的特点,使得某些人凌驾于法律之上。
      2.情节不究,轻重标准不明。在治安管理处罚中,关于情节认定不同,处罚的空间也有很大差别,从不予处罚到拘留十五天,如果标准不一随意取舍,很容易造成司法不公,影响司法机关的形象。如某派出所查获聚众赌博案件时,针对参与10人一律处同等处罚,没有考虑到情节,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执法公信力 。
      3.处罚混乱,对待方式不同。相对来说,对于一般违法行为,情节不严重,危害性不大的,应兼顾教育与处罚双重原则,对不同案件进行针对性处理,毕竟处罚的目的不是为了罚,而是教育,震慑。但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执法人员不能够领悟立法本意,随意选择处罚方式。除此之外,在处罚程序、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等方面也存在滥用情况。
      (二)滥用现象原因分析
      1.权力自身容易被滥用。治安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权一种,涉及社会秩序、公共安全等多个方面,其适用范围范围广,具有较强的灵活性,但现行法律对执法者的约束较为薄弱,一些执法者基于自身利益,滥用自由裁量权,从中得利。另外,公安机关与相对人为处罚与被处罚的关系,前者处于强势地位,能够自由行使裁量权,相对人在法律意识薄弱情况下不懂得保护自身权益,在很大程度上放松了对公安机关行使职权的监督职能。
      2.执法考评绩效因素。公安内部成绩主要通过考评方式为主,其中一项重要指标是办理处置案件的数量,加上有的部门领导事业心强,作风较强悍,给基层民警以较大的压力,这就导致了有些激进的同志为了尽快完成目标,抬高事实严重性,加大处罚力度,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该项权力滥用的行使机会。
      3.部分执法人员素质偏低。法律制度制定的最终目标是落实到行动上,执法人员综合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其对于法律内涵的把握 。现实中一些民警在治安管理实践中,对该项权力认识和理解不到位,甚至有极个人别贪心作祟,导致自由裁量权无法得到正确运用,公安基层执法队伍文化素质与法治国家建设的目标存在距离。
      三、治安处罚中自由裁量权法律控制的改进思考
      针对上文自由裁量权在治安处罚中应用的分析,如果不能够加强对其进行高效控制,势必会威胁到社会秩序,自由是从来都是有限度的,只有一定规则中的自由才能得以存在,才能有所保障,沒有限制的自由就是无法无天,加强对自由裁量权进行法律控制势在必行。
      (一)控制源头,立法措施
      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的转型阶段,由于利益分配存在失衡现象,使得社会治安面临着巨大的挑战,直接造成该项权力的滥用,有待进一步加强。
      1.加强立法解释工作,立法机关工作重点不在于矫正具体行政行为,而是而在于针对现有法律条款进行层次化处理,充分考虑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进行量化处理,进行针对性建立法律条文。针对立法不成熟情况,可以根据当地经济、文化等特点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使得权力能够在合法范围行使。
      2.重视程序立法,加强程序执法,程序是法律核心,要尽快制定并完善程序立法,坚持公平、公开原则,建立具有说明、告知等功能的程序制度,要加强素质教育,禁止徇私舞弊的行为,为实践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在可能影响判罚公正的情况下,不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公安机关也可建立回避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情况。
      3.构建行政拘留听证制度,将该项制度作为基础,能够广泛听取当事人的诉求,为治安裁量公平、合理提供支持,从而推动治安处罚工作能够实现持续发展。构建行政指导机制,由专人负责行使该项权力,以此来提高权力行使透明度,以法律为准绳,将自由限定在合理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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