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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

    时间:2021-04-12 20:01:2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从某种意义上讲,知识产权就是一种无形资产,由于其具有专有性、排他性、地域性、时间性等特点所以显得特别重要。网络环境这种全新的形式当然也涉及许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同时,由于网络环境所依赖的手段以及方式具有很大的特殊性,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本文将主要对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进行探究。
      关键词:网络环境;知识产权;犯罪
      作者简介:童珊,江汉大学政法学院法律系讲师。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2-278-02
      当前形势下,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已经越来越表现出不适合当今社会的发展,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具有不同于传统媒体知识产权的新特点:它要求更大力度的国际协调。由于互联网打破了原有的空间概念,对原有各国不同范围与保护力度的规定和原有的司法管辖权提出挑战,在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保护特别需要有相应的国际法;知识产权所有者与用户的利益矛盾,往往转化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矛盾。一些人指出,过分强调知识产权保护就会限制信息资源向穷国的流动;需要正确界定网络传输公司在这方面的权利和责任。由于互联网的即时性、开放性和交互性,准确界定网络传输公司的责任比起传统媒体来其实要复杂和困难得多。由此可以看出当前探究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问题已经成迫在眉睫。
      一、知识产权的法律效应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是法律赋予人们对脑力劳动创造的精神产品所享有的权利。在知识经济时代,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加上经济及科技全球化的大背景下,知识产权的法律效应日渐成为决定企业、产业、区域乃至国家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因素。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在短短的三十余年間已经建立了包括民法、行政法、刑法在内的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前所未有的大大加强了。然而,在社会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在经济利益的趋势下,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甚至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也愈演愈烈。尤其是当人类社会迈入网络时代之后,知识产权犯罪手段也从传统方式向网络化方向发展,给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带来了一系列挑战。
      二、知识产权犯罪的网络化成因
      近年来,随着网络的不断发展,各种侵权现象层出不穷,而其中知识产权侵权甚至犯罪行为表现尤突出,甚至成为国家间交涉的焦点,知识产权犯罪呈现出网络化趋势。
      (一)知识产品所蕴含的经济价值的驱使
      知识产品可以转化为经济价值,经济利益永远是驱使犯罪人不惜铤而走险的不竭动力之一。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可以说就是针对侵犯知识产品所有人的利益的行为而生的,但自其产生以来的一百多年间,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从未停歇过。时至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已经成为推动社会经济发展进步的巨大动力,其巨大的经济价值更是前所未有。在金钱的诱惑前,知识产权侵权甚至犯罪行为愈演愈烈。
      (二)知识产品和网络的天然联系
      知识产品和网络的天然联系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世界上很多的国家对其都很重视,同时也在进行建立相应的区域、国家的知识产品体系,当然我国也紧跟世界的步伐,在加紧进行区域、国家的创新体系的建设。这个对知识产品和网络的天然联系做出了相应的阐述和部署。网络,究其根本,是一种信息的载体,也是信息传播的媒介,它的快捷性、高效性为构成知识产品的信息的传播提供了极大的便利,网络天生就是和知识产品密切联系的。在网络如此发达的今天,知识产权犯罪人当然也会选择网络作为自己犯罪的手段之一,并且必将对其产生越来越高的依赖。
      三、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20世纪人类财产权领域的最大进步是知识产权在整个世界范围得到承认和保护。知识产权制度以荣誉、社会地位和财富为杠杆,挖掘每个人生命中最为高贵的创造本能,为生生不息的创造之火添加利益的柴薪,激励人们创造和奉献出更多更好的精神产品。由于经济和技术水准的限制,人们对知识产权的研究和探索还远不成熟,世界各国的差异也很大,互联网的出现更使得原本就不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又面临着新的挑战。法律界需要及时地将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保护纳入研究的视野。
      (一)有利于专利信息资源的利用
      保护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有助于我国互联网事业的繁荣。调查中有34.7%的企业认为企业核心决策层对专利信息的应用不够重视。企业并没有真正认清知识产权所能带来的机遇和风险,导致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足,这种保护意识的缺乏,导致主动利用专利文献的积极性不高。在我日常工作中接触到的一些中小型企业中发现,它们在技术开发时基本没有主动想过要对现有的技术进行检索。如调查中的西安高新区区内的7000多家企业,在免费专利文献信息服务模式实施两年多时间里,办理“专利文献信息服务卡”的企业还不足150家;大部分企业对“专利文献信息服务卡”的利用率比较低,在已办卡的141家企业里,有100家企业的检索次数低于5次。大多数企业没有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更有甚者,对现有的知识产权信息资源既没有权利意识,也缺乏利用的概念,因此就很难将其充分利用。因此,其很难将现有的有关该企业的知识产权的信息充分利用,也使得研发工作中造成低水平重复研究的现象。
      (二)有利于网站规范运作
      保护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有利于各网站在法制轨道内规范运作。在网络交往活动中,人们如何来界定个人隐私的范畴?即关于网上隐私,是否要作出传统概念基础上的新界定?或者说,在网络时代判断是否侵犯隐私权的合理界限是什么?对此,世界各国在制定“电子文化”下隐私权保护的条例中,作出了许多积极的探索。例如,他们不是消极地把私生活的概念内容只作为传统的“独自享有权”来认识,而是积极地作为“对自己信息流的控制权”来认识。但是,这种研究成果还远不足以规范人们的网络行为。另外,从全球未来的发展趋势看,已经出现了政治控制力下降的情况,立法、行政、司法的权威和作用也在削弱。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切实保护个人的隐私权问题,确实成为2l世纪必须要解决的重大伦理难题。
      (三)有利于提高公民法律意识
      知识产权从法律的角度讲,当然可以理解为一种重要的民事权利。然而,知识产权制度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永远不只是对一种民事权利的保护问题。从经济学的角度看,知识产权是一种极端重要的经济资源,这种资源在知识经济时代愈来愈显示其价值。法律要保障知识首创者或所有者的权利,但知识产权的保护存在一个公平的道德问题。如果在网络上人们非法复制、使用有知识产权的软件是一种不道德行为,那么社会性的、公开性的知识由个人垄断而导致妨碍社会进步同样是一种不公平、不道德的行为。网络的普及越来越强烈地要求政府或社会处理好知识产权保护与网络资源的共享、合理利用两者相互矛盾的难题。
      四、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措施
      (一)立法完善
      1.必须根据网络技术发展不断完善法律
      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给原有的保护体系带来了一定的技术冲击,对原有利益关系的稳定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从而因网络发展引发的纠纷逐渐增多。同时,由于网络传播的内容可能涉及到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等,网络传播对于企业开展竞争以促进其发展的重要性日益明显,而作为网络传播赖以实现的技术基础的域名本身也体现了重要民事权益,故因网络引发的知识产权纠纷存在着现实的基础。网络也成为企业提升品牌知名度、进行产品宣传和从事商品服务交易的重要平台,故涉及网络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时有发生。网络知识产权观念淡薄、规范体系有待建立完善。尽管我国网络业近年来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但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涉及到对网络进行管理和规范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制定相对滞后,还未形成科学、完善的网络法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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