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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编纂应该加入“六礼”制度

    时间:2021-04-10 16:03:4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自西周确定“六礼”制度之后,历朝历代都对“六礼”问题做出了明确的立法规定。但是,随着婚姻自由的民主思想的冲击以及建国后苏联婚姻家庭制度立法的影响,“六礼”制度在我国的作用日益削弱并被排除在婚姻立法之外。然而,其作为一种民事习惯,仍广泛存在于中国的大部分地区,在较为落后的农村地区尤甚。值此编纂民法典之际,如若我国持续不对婚约彩礼民俗问题进行思考与规范,势必会影响到将来我国民法典的全面性与成功性。
      关键词 六礼制度 民法典 婚姻立法 制度规划
      作者简介:唐正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4.166
      “六礼”制度起源于我国的西周时期,经历了几千年的发展演变并沿袭至今。“六礼”制度自近代由于受到婚姻自由的民主思想的冲击以及其他国家婚姻家庭立法的影响,其在我国的影响力日益缩小,官方对其重视程度也日益减弱。然而,“六礼”制度作为一种广泛适用并约定俗成的民事习惯,仍然广泛地存在于中国的大部分地区尤其是落后的农村地区。但是由于现今我国的历次婚姻立法均没有对“六礼”制度做出具体的规定,导致婚约彩礼民俗与现行法律法规时常发生冲突,并在实践中造成了法官在办案过程中无法可依,难以裁判的窘境。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编纂民法典,标志着新一轮的民法典编纂工作的全面启动。在万众期盼的眼神中,民法典的“纲”——民法总则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根据“两步走”的民法典编纂思路,我们的民法典包括婚姻家庭编在内的其他各编的编纂工作也提上了日程。而在此次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如果我们仍然不对“六礼”问题进行思考与规范,势必会影响到我国新编纂的民法典的全面性、系统性与成功性。
      对于“六礼”问题,我们不能仅仅将其看作是道德层面的问题,结合民俗和实践,其也需要通过法律进行相应的调整。如果我们的新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不对该问题进行相应的立法规划,将必然会缩小民法典的调整范围,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全面小康社会的建设。
      一、六礼制度概述
      “六礼”制度起源于我国古代的西周时期,指的是缔结婚姻需要经过的六个程序。其实质上是士以上的婚礼,而对于不能备礼的庶人则不要求他们遵守这些礼仪。具体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个方面。
      第一,纳采,又称为“采择之礼”。是指男方请媒人携礼物到女方家说媒。
      第二,问名,是在女方家答应议婚之后,男方再派媒人询问女方姓氏、身份以及生辰,并由男方回去问卜于宗庙,以求吉凶。
      第三,纳吉,即在占卜得到吉兆之后,男方家长携带礼物和定帖到女方家中说明婚事可成,求得女方的回帖,亦即通俗言之“定亲”。
      第四,納征,又称“纳币”、“纳财”,是指男方家长向女方家赠送贵重财物作为订婚的正式聘礼以表明正式缔结婚姻,这是宣告亲事已定的重要程序。
      第五,请期,是指在纳征之后,男方家长占卜吉日,与女方家确定结婚大礼的日期,然后双方即开始筹备婚礼。
      第六,亲迎,就是在婚礼之日由新郎于吉日亲自到女家迎娶新娘。“六礼”的程序是否具备决定着婚姻的性质,所谓“六礼备,谓之聘;六礼不备,谓之奔”、“聘则为妻,奔则为妾”。只有当事人严格履行“六礼”步骤之后,才能符合法律规定并得到社会认可;而女方也只有通过这种方式进入男方家庭才会被认可为明媒正娶的妻子,否则女方的身份仅为妾室,地位在妻子之下。
      婚姻立法在中国古代是伴随着“礼”的形成而逐步产生的。“六礼”制度的出现,作为西周时期的婚姻制度方面的一大突破,对后世的婚姻制度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自西周的“六礼”制度开始,历朝历代都对“六礼”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比如在唐代,立法者通过“唐律”这一根本大法的形式,对婚约的订立、形式、效力及违约责任等问题均作了详细规定,这为后世各朝代的婚约立法奠定了基础。再如明代,基本沿袭了唐代的规定,在《大明律·户律》中对于婚约问题做了明确且详细的规定。在发展变化过程中,虽然“六礼”制度的细节问题在因时变化、因地易俗,但六礼的核心内容基本没有变化,一直是中国传统婚姻仪式的主骨架。
      二、 现行婚姻立法之不足
      从新中国开始进行婚姻立法,便没有对“六礼”制度做出具体的规定。从体例结构上看,我国大陆地区现行的《婚姻法》共6章51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了调整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第二章结婚,第三章家庭关系,第四章离婚,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主要是对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本法实施日及旧法的废止做出相应规定。由此可见,虽然有众多的学者专家强烈呼吁对“六礼”制度加以规范,但直到2001年4月《婚姻法》的修改,都未能引起立法部门的足够重视。更为遗憾的是,在由中国民法典研究课题组起草并出版的《中国民法典:亲属编条文建议稿》中,民法大家们也没有就这一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我们现今民法典的编纂,对于这一问题也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相比之下,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对于这一问题则有较为详细的规定。台湾地区“民法典”亲属篇第927-979条详细地规定了婚约的要件、婚约效力、解除婚约事由及方法、解除婚约的赔偿、撤销婚约的赠与物返还以及请求赔偿和返还的诉讼时效。
      这一问题产生的原因源于我们大陆地区以前苏联婚姻法律为借鉴,台湾地区则以西方法律制度尤其是德国民法典为借鉴,两者的立法指导思想以及立法理念全然不同。
      此外,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承继我国民国时期的民法,而民国的民法典的制定是进行了民事习惯调查的。
      正是由于民事习惯社会报告发现民国时期绝大多数的地区结婚仍然采取交纳彩礼订婚这种传统财婚的婚姻礼俗,因而才使彩礼作为一种民事习惯在调解民国时期的婚姻生活中仍然起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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