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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性规范在劳动法上的分析

    时间:2021-03-30 16:11:2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劳动法是一部基于公共利益考量的重要法律,虽然其倾向于劳动者权益保护,但并没有也不可能对所有的劳动权利进行法律层面的强制性规范。文章基于强制性规范的系统研究,对先行劳动法的强制性规范问题进行可深入研究和分析,结论对正确利用劳动法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劳动法;强制性规范;公共政策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29-0236-01
      作者简介:张熙(1977-),女,汉族,云南江川人,硕士,玉溪师范学院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民商法。
      随着我国从计划经济模式向市场经济模式转变,社会劳动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特别是农民工劳动权利保障问题日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1]。在这一背景下,利用劳动法这一法律武器保障劳动者权利就显得极为重要。显然,强制性是法律的重要特征,但并不是任何法律条文和规定都是强制性规范。因此,对劳动法上的强制性规范进行研究,对利用劳动法保护劳动者权利具有重要的时代意义。
      一、强制性规范的内涵
      关于强制性规范,各国的名称和表述并不一致,但是其内涵是基本一致的。具体而言,强制性规范是指实体法规范在与多国的法律产生冲突情况下的直接适用性,而这种适用性并不需要经过所在国的相关法律授权。显然,强制性规范具有显著的优先性、绝对性和广泛的约束性,体现出一个国家最为重要的政策性诉求和法院地国法与外国法之间的平等关系。
      二、强制性规范在劳动法中的必要性分析
      对现阶段全球主要国家的劳动法进行分析显示,其主要功能是对劳动基准法的主要内容进行具体化,从而实现比较明确的界定,进而通过这一实体法律实现劳动关系社会化趋势的发展[2]。另一方面,由于劳动合同在反映社会劳动关系方面的重要性和关键性,而劳动者在其中具有显著的从屬关系,必然会导致将工作地点作为劳动合同准据法确定的主要方式,并被世界主要国家的法律所采用。
      相对于上述情况,英美法系还提出了一种弹性选法,也就是不对选法的方法进行预设。在这种法制理念下,在确定劳动关系的过程中,主要以劳动合同所界定的规则内容作为选择重点,直接考察劳动关系中劳动保护的内容和效果,并以此为基础推进劳动法相关规定的落实。这种方式虽然能够有效排除各种客观因素的干扰,但是其较强的主观性必然造成在预测和明确定位方面的诸多问题,同样具有显著的局限性,并不能使劳动者的正当权益得到全面、有效地保护。
      综上所述,现行的所有自体选择方法均具有显著的局限性,不利于劳动者权益的有效保护。鉴于此,有必要将强制性规范用于保护劳动者权益,将其作为全面、有效保护劳动者正当权益的重要途径。
      三、劳动法的强制性规范分析
      从全球情况来看,劳动法上的强制性规范的是不断发展的过程[3]。在最初阶段,劳动法的功能是试图通过劳动合同稳定社会秩序,直到十九世纪的《法国民法典》才第一次将禁止解雇等相关强制性规范全面落实。2008年,《罗马条例Ⅰ》对强制性规范进行了严格定义和说明,但是并没有在欧盟范围内形成统一认知。这说明,并不是所有的劳动关系问题均可以进行强制性规范。在这一背景下,我国于2010年实施的《法律适用法》对强制性规范进行了明确界定,但是要对我国劳动法上的强制性规定形成系统化的认识,需要着力解决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是劳动者正当权益保护的覆盖范围。结合2010年实施的《法律适用法》和国际司法实践,在劳动合同框架下,劳动者有权选用合意的法律,但是在选法过程中必须要遵守法院地国家的强制性规范。具体而言,劳动者有选择劳动合同适用法律的权利,但是在行使该项权利的前提下,需要以工作地的法律作为适用法。当地法院应该以当地法律进行定性,如果这种定性与强制性规范一致,则可直接采用;如果存在冲突,则以强制性规定为适用法。
      其次是明确强制性规范与公共秩序保留规定的关系。第一,两者的应用方式存在差异。强制性规定可以直接应用于劳动关系法律问题的个案,而公共秩序保留规定需要法院更换或拒绝适用法律。第二,强制性规范会受到冲突法机制的必要约束,而公共秩序保留规定主要表现为对冲突法机制的优化。第三、国际上会对于一国的强制性规范以必要的法律效力,而公共秩序保留规定就不存在这一可能,同时还需要强制性规定的必要支持。
      四、结语
      随着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加深,我国的涉外劳动纠纷呈现出日益增加的态势。虽然我国的《法律适用法》将强制性规范纳入劳动者权益保护范畴,但并不是所有的劳动纠纷和劳动者权益保护均适用于强制性规范。这就需我们进一步厘清劳动法上的强制性国法的适用范围,以便有效运用法律武器,保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
      [ 参 考 文 献 ]
      [1]李凤琴.涉外劳动争议中中国劳动法律规范的适用[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604:131-136+143.
      [2]齐彦伟.论涉外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对弱者的保护——兼评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03:61-63.
      [3]许军珂.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劳动合同中的适用空间——兼论我国涉外劳动合同法律适用立法的完善[J].政法论丛,2009,01:4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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