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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区门口业主摔伤物业是否担责?

    时间:2021-05-07 13:28:2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近日,某法院审理了一起身体权纠纷案件。业主秦某骑电动车撞到了小区钢栅栏导致骨折,法院认定物业和业主均存在过错,分别认定双方各承担主次责任,最终依法判决物业公司赔偿业主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 9000 元。

     秦某是某小区的业主。2018 年 4 月,秦某骑电动车出门上班,经过小区门口时,刚下了场大雨导致地面湿滑,秦某撞到电动车及行人通道的钢栅栏,随即连人带车摔倒在地。秦某随后被送到附近医院进行住院治疗 7天。经过医院诊断秦某为骨折,花费医疗费 8000 余元,需休养 1 个月。经核实,事发当时雨天地面积水,且电动车及行人通道非常狭窄,严重影响通行,而物业公司未及时清理和警示积水,亦未及时对狭窄的通过进行整改。事发后,秦某找到物业协商长达半年均未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 15000 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业主秦某骑电动车在小区门口摔伤,物业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物业是否担责?物业公司认为,秦某摔伤系雨天积水导致,应当认定为不可抗力,且自身车速过快,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应自行承

     担全部责任,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业主秦某认为,物业公司未及时清理和警示积水,存在不作为,物业公司存在重大过错,应就其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物业公司不作为,没有按照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进行服务,下雨天气未及时清理和警示积水,造成秦某摔伤,物业公司存在过错,属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情形,应承担主要责任;秦某作为成年人,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自身也要承担次要责任。综合上述情况,对秦某摔伤造成的损失,物业应承担 60%的责任,秦某自行承担 40%的责任为宜。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物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责任

      承办法官庭后表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判定物业公司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设立这种义务的依据是诚信及公平原则。具体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

     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该规定在立法层面上确认了安全保障义务制度,形成了一般性规范。此后安全保障义务逐步向类型化方向发展。该规定确定的义务主体有两类:一类是公共场所管理人,另一类是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具体而言,包括服务场所的所有者、管理者、承包经营者等对该场所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或者具有事实上控制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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