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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国初期农业合作的若干问题探讨

    时间:2021-07-11 04:00:0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建国初期,在探索中国农村农业合作道路的过程中,由于种种复杂的原因,中国共产党人对于农业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农业合作与社会主义、与农业现代化、与家庭经营等问题存在某种程度的认识遮蔽。为促进新时期农业合作的发展,在理论上厘清农业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农业合作与社会主义、农业合作与农业现代化、农业合作与家庭经营的关系是非常必要的。
      关键词:建国初期;社会主义;农业合作;遮蔽;借鉴
      中图分类号:F3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14)-06-0049-04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十六大以来党的农民土地权益保护政策及其优化研究”(13YJA710059);校级课题“20世纪50年代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理论中国化研究”(xy12135)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刘霞(1977-),女,湖南沅江人,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人文社科学院讲师,博士,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建国初期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在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上做出了重要贡献,也在曲折和坎坷中积累了许多经验和教训,期间的徘徊和曲折为改革开放新时期的农业政策提供了重要的发展思路和线索,也为新时期农业合作的发展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在探索中国农村农业合作道路的初步阶段,我们对于农业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农业合作与社会主义、与农业现代化、与家庭经营等问题存在某种程度的认识遮蔽。近年来,党和政府多次指出要大力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民合作组织。为促进新时期农业合作的发展,在理论上厘清农业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农业合作与社会主义、农业合作与农业现代化、农业合作与家庭经营的关系是非常必要的。
      一、农业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合作社经济由于是建立在个体私有基础上而与集体经济相区别。社会主义过渡时期总路线提出之后,由于中国共产党人对农业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的认识仍处于初步探索阶段,合作经济被看作集体经济的同义语。建国初期的农业合作探索对当今农业合作的一个重要理论贡献就是加深了对合作经济和集体经济的理解,认识到合作经济不等于集体经济。
      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是内涵具有实质区别的两个范畴。根据罗奇代尔合作社原则和国际合作联盟的合作原则,合作经济是劳动群众自愿联合起来,结成组织,进行自我服务,共同实现更大利益,并承认私人产权的经济形式。而集体经济是以生产资料的集体公有为基础,集中生产劳动和统一收入分配的经济形式。[1]应该说,合作经济的本质是劳动者之间的劳动联合和资本的联合,强调生产等各要素的合理组合方式,基本目标是实现经济利益。它保留个人所有权,具有开放性等特征;而集体经济的本质特征是财产的合并,强调产权的集体所有制,政治取向明显,它具有封闭性和整体性等特点。
      建国初期,从互助组到初级农业合作社再到高级农业合作社,这样一条循序渐进的发展模式实质上是把合作社这样一种经济组织更多地当作政治工具,把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等同起来,合作化演变为集体化。尤其到合作化后期,不尊重农民私有财产,强迫入社,农民失去退社自由权,合作社形式仅限于农业生产合作社,片面追求生产资料公有制等,都与国际上通行的农业合作社的宗旨背道而驰。
      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我们对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理论和社会主义理论教条式的理解,另一方面则是受苏联模式的影响。在马克思主义关于农业合作的理论中,确实认为小农经济必然灭亡,大规模合作社生产是向共产主义过渡的中间环节。但是,在这个过渡过程中,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并没有完全否定农民的个人所有权。马克思在1874-1875年初所写的《巴枯宁<国家制度和无政府状态>一书摘要》中,认为那时无产阶级将以无政府的身份采取措施,不是奴役而是通过直接改善农民的状况把他们吸引到革命方面来,“这些措施,一开始就应当促进土地的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过渡,让农民自己通过经济的道路来实现这种过渡;但是不能采取得罪农民的措施,例如宣布废除继承权或废除农民所有权。”[2]可以看出,马克思在这里提出的集体所有制,实质上对“农民所有权”是有所保留的。当然,合作化演变为集体化的另一个原因则是受到苏联的影响。有学者还认为,合作化运动承载了太多的功能,加上新生国家面临社会主义建设压力,导致合作化运动不断加速,而在政治压力和政治动员下,集体化就成为必然,人民公社这种组织和制度的嵌入是集体化逻辑极至的结果。[3]
      二、农业合作与社会主义
      在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的社会主义设想中,农业合作是作为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重要途径而被关注和重视的。但是,建国初期我们对农业合作与集体经济的认识存在误区和偏差,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更是处在探索之中,中间的一个理解链条就是“农业合作化=集体化=社会主义”。
      农业合作经济并不等于集体经济,而集体化更不等于就是实现了社会主义。建国初期,中国共产党人对社会主义的认识尚不成熟,当时除了借鉴苏联模式外,没有其他经验可循。由农业合作走向社会主义,这是马克思和恩格斯给我们指出的道路,但是马克思和恩格斯没有给出农业合作过程中的具体做法,而苏联集体农庄所表现出“大而公”的规模经营的显著特点却让人形成一种苏联模式就是社会主义的错觉和思维定势。因此,按照传统的社会主义理论,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必须是公有制,在经济体制上必须是计划经济,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所有制形式同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方式和所有制形式是不相容的。由于当时各种条件的限制,对社会主义的认识还未能突破“一大二公”思想的束缚,因而认为在广大农村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应该是纯而又纯的集体所有制。个体经营和多种所有制经营,都是有悖于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把农业合作转向集体化,既可以在短时间内变农村小私有制为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防止资本主义在农村复辟,又可以抛开市场,有利于搞计划经济。以毛泽东为代表的许多领导人依据一种对马列主义的传统认识和实践样板,认定只有集中生产资料、集中劳动、统一经营、统一分配,才是社会主义。搞包产到户就是单干,单干就是资本主义。家庭经营被等同于个体经济的“单干”,是不属于社会主义的。认为农业合作由互助组、初级社上升到高级社,生产资料属于公有,也就完成了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实现了社会主义。
      但是,在农业合作与社会主义衔接的问题上,人们忽视了一个极其重要的因素,那就是生产力标准。当时中国的资本主义尚未得到充分发展,工业现代化刚刚起步,许多人却担心资本主义的过快发展会占领新中国的阵地,于是急于马上过渡到社会主义。有国外学者认为,由于毛泽东没有摆脱民粹主义对资本主义批判的局限,试图在生产力发展水平还不高的历史阶段,人为地消灭资本主义,进而引发了过早过快地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大跃进”、“文化大革命”等一系列错误。[4]有学者把毛泽东“先合作化,后机械化”的思想作为他具有民粹主义倾向的论据,这是值得商榷的,因为毛泽东在倡导农业合作的同时,并不排斥机械化和科学技术的进步。毛泽东对待资本主义的态度不是简单的否定。1956年12月,毛泽东在同民建和工商联负责人的谈话中就谈到:“可以搞国营,也可以搞私营。可以消灭了资本主义,又搞资本主义。当然要看条件,只要有原料,有销路,就可以搞。”[5]应该说,通过农业合作的途径进入到社会主义,这毕竟是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目标的首次尝试,难免会犯急性主义的错误,因而看似沾染了民粹主义的印记,而其和民粹主义还是有实质性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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