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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三阶层与四要件争议

    时间:2021-07-06 08:01:5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在刑法总论中,犯罪构成理论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它是开启众多复杂问题大门的钥匙,并被称为“刑法理论皇冠上的宝石”,是罪与非罪的标准,也是关乎刑法根本的基础性理论。在不同的社会条件和历史渊源下,形成了不同的犯罪构成理论,如德日的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社会主义国家(主要是前苏联及我国)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以及英美双层次说。本文通过简单比较德日三阶层及四要件的不同之处,分析当今主流观点,以求为我国完善相关理论、打击各种犯罪、加强法治建设的事业尽一丝微薄之力。
      【关键词】犯罪构成理论;三阶层;四要件
      一、三阶层与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的简要概述(一)三阶层
      大陆法系的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指的是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第一重判断标准就是看它是否具有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而何谓构成要件的符合性?它主要是指该行为所满足法定犯的全部外部特征,这既包括了行为主体、客体、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行为状况等客观要素,又涵盖了犯罪故意、过失、目的等犯罪人内心状况的主观要素。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第二重标准就是看它是否具备违法性。假如某行为虽具备了构成要件的符合性,但其有正当理由(违法阻却事由)便可排除违法性,不成立犯罪。反之,则成立犯罪。违法阻却事由主要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救行为、义务冲突、被害人承诺、执行职务、正当业务等。而行为要成立犯罪所要通过的第三重标准就是有责性的判断。而有责性包括了责任能力、责任形式以及期待可能性。(二)四要件
      社会主义国家(前苏联及我国)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包括了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依法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及单位。犯罪主观方面则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包括它也包括了犯罪的动机与目的等因素。至于犯罪的客体,按照现今新的犯罪系统论的观点,则是指一种受到刑法保护的,并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利益。作为四要件的核心要素,犯罪客观方面主要是指构成犯罪的行为的在客观方面的外在表现的总和,它主要包括了危害行为、行为对象、危害结果、特定的时间、地点,实施或采取特定的方法、手段、因果关系。二、三阶层与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的简要比较(一)两种犯罪构成理论所具有的共性
      从尽管这两种学说在形式上差距不少,但我们若能从实质上来检视的话,也能发现它们都具有一些相同之处,比如说:(1)两者都既包括事实要素,又有规范要素,可以说都实现了事实评价与规范评价相统一;(2)从犯罪构成要件的内部结构来看,两者同样都有从正面的角度出发,肯定了犯罪应当成立的因素,也会从反面的角度来分析,进一步排除了犯罪成立的因素,都实现了正反要素相统一;(3)两种学说都在各自的程度和背景下实现了了刑法关于保护社会和保障人权相统一的目标。(二)两种犯罪构成理论所具有的差异性
      1.关于犯罪构成的基本立场并不相同
      四要件通说所坚持的一种实质的犯罪构成,而三阶层说则主张形式的犯罪构成。在三阶层中,犯罪构成只是一种法律上的抽象规定,因而它只有法律形式的特点而难以反映犯罪所具有的社会政治方面特征或者在阶级意义上的特征。但在我国,除了具备形式上的意义之外,四要件说更强调犯罪构成的本质是社会危害性,这在反映犯罪的社会政治特征方面更具合理性。
      2.关于犯罪构成要件和犯罪成立要件的关系认定并不相同
      在三阶层说中,犯罪构成符合性是犯罪成立的其中一个要件,它和违法性、有责性相提并论,地位相同,即便一个行为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也不见得在最终能被认定为犯罪;而按照四要件说的观点,就得从整体的角度来理解,将犯罪构成要件等同于犯罪成立的全部要件。
      3.关于犯罪构成和犯罪概念的关系并不相同
      在三阶层说中,犯罪的概念最大,由犯罪的概念产生犯罪的成立,而犯罪构成又只是犯罪成立的一个必备要件,因而犯罪构成和犯罪概念之间存在一种部分与整体的关系,也即犯罪构成被犯罪概念所包含。而在四要件说中,犯罪构成则与犯罪概念相互独立,但犯罪构成又必须以犯罪概念为基础进而深入发展,可见两者存在一种抽象与具体的关系。
      4.关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划分依据各不相同
      四要件说在划分构成要件上面,首先将“犯罪行为”当成一个整体,进而将其不同的部分分割为犯罪构成的诸要件,故犯罪构成的要件和行为构成的要件都是完全一样的。而三阶层说有所不同,它先把“行为”看成一个整体,再对这个整体从不同意义的角度来理解,并划分为不同的犯罪成立要件,最后变成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这三个条件。
      5.关于犯罪构成诸要件的内在逻辑理解有所不同
      四要件说体现的各个要件之间存在了一种同时的、横向的联系,诸要件相互依存,相互密切联系,其对犯罪的认定采用的是一种综合性的一次性评价,不论是先判断形式内容,还是先判断实质内容,都不影响最后结果,这样带来的缺点就是要件间的逻辑关系处于相对模糊的状态;而三阶层的诸要件之间则相互独立,各自发挥自身独有的评价功能,却又环环相扣、层层推进,在认定犯罪的方面采取的是“形式”——“实质”的一种有顺序的评价过程,总的来说,诸要件间逻辑结构相当清晰。
      6.关于构成要件的内部要素各有不同
      (1)有无“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指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受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然而在三阶层体系中,实在找不到与之相对应的概念或者内容。即使有“客体”之称的,也主要是指行为的客体或保护的客体。而三阶层的行为客体相当于四要件中的犯罪对象,保护客体则与法益相对应。需要辨析的是,行为客体属于构成要件,然而保护客体并非构成要件,而在四要件说之中,关于犯罪客体一词可以被理解成保护客体的意义从而被使用,它也是构成要件。
      (2)违法阻却事由的性质与地位不同。四要件说强调实质性的犯罪构成,故实质要件是形式要件的基础,只要在认定犯罪的过程中能够排除实质要件,自然就能否定形式要件,故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及意外事件等事由得以阻却犯罪成立的原因是:从根本上说,它们就不符合犯罪构成,故在形式上,他们也没有存在的。此外,它们也是独立存在于犯罪构成体系之外的,没有相应明确的法律地位;而三阶层则强调形式性的犯罪构成,其认为即便存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违法阻却事由,也仅仅是排除违法性,而不排除构成要件符合性,即该行为虽不违法而不被认定为是犯罪,但其仍是有犯罪构成符合性的行为,在整个犯罪构成体系中有其相应的法律地位及立足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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