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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谈元代设行省如何加强了中央集权

    时间:2021-05-23 08:01:0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关键词]元代,行省,中央集权
      [中图分类号]G6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0457-6241(2011)07-0046-04
      
      范红军先生《元代设行省如何加强了中央集权》(见《历史教学》2010年7月上半月刊)一文中认为,元代行省区划遵循犬牙交错的原则,是元代及以后中央集权得以加强、地方割据不再出现的根本之策。笔者持不同意见,在此提出拙见,求教于方家,并与范红军先生商榷。
      
      行省划界:“犬牙交错”
      不可能根本上消除地方割据
      
      范红军先生认为“元代行省的划界原则,一改前代以山川形变为主的做法,明确以犬牙交错为主导,目的是根本上消除行省赖以自重的自然地理之险、区域经济之利、一方民众之心”,并指出:“明清两代承袭并发展这一原则,一直保持着政治统一的局面。”仔细检阅历代行政区划方面的相关史料,这一结论有许多问题值得商榷。
      第一,历史经验告诉我们,犬牙交错的行政区划原则不可能从根本上消除分裂割据因素,从而也不是加强中央集权的根本之策。西汉初年,汉高祖刘邦分封诸侯,对诸侯领地在区域划界上也采取了犬牙交错的原则,“高帝封王子弟,地犬牙相制。此所谓磐石之宗,天下服其强”。以这一原则划分封国地界,避免地方割据,能够起到一定作用。但是,七国之乱的发生恰恰说明割据并不受地理因素制约。汉武帝采用“推恩令”清除地方王国势力的事实进一步证明,要想根除地方叛乱的隐患,必须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削弱地方势力。在行政区划上采取犬牙相制的原则,仅仅是利用地理因素的防范措施。
      第二,元代行政区划造成对中央集权的不利影响。
      1.造成社会治安混乱。对此问题,清代著名学人储大文有一段精辟的论述,“元代分省建置,惟务侈阔,尽废《禹贡》分州,唐宋分道之旧。合河南、河北为一,而黄河之险失;合江南、江北为一,而长江之险失;合湖南、湖北为一,而洞庭之险失;合浙东、浙西为一,而钱塘之险失;淮东、淮西、汉南、汉北州县错隶,而淮汉之险失;汉中隶秦,归州隶楚,又合内江、外江为一,而蜀之险失。故元、明二季流贼之起也,来无所堵,去无所侦,破一县,一府震;破一府,一省震;破一省,各直省皆震”
      2.元代行省区划原则违背了自古以来政治区划和自然区、经济区统一的原则。古代中国以农为本,农业是对自然特别敏感的产业,因此我国历史上的自然区往往与经济区相吻合。历代政府在进行行政区划工作时为了管理好土地、人口和生产,必然要考虑行政区与自然区、经济区的关系。自秦汉以来,我国长期实行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为了统治全国,政治区域的划分首先考虑的是政治原则,但是为了稳定统治,发展经济,在划分行政区时尽可能与自然区相吻合。元代是一个靠军事征服建立起来的王朝,其行政区划必然要考虑军事、政治统治的需要,在行政区划上元代完全打破了历代行政区划原则,将犬牙交错的原则发挥到极致,完全不考虑行政区划与自然区、经济区的关系。从元代疆域图上可以看出,当时已成为我国经济中心的江南地区的湖广、江西、江浙行省,以及在经济繁荣的关中地区所设置的陕西行省,都呈南北长而东西短嘲的纵向分省的格局,“将不同气候土壤的地理区域合而为一,对农业经济发展不利”。
      第三,明清两代一直保持政治统一的局面并非承袭元代犬牙交错的行政区划原则,反而是认识到犬牙交错原则带来的种种弊端而有所改变。具体来说,明代“将元代南方三省一分为二,江西省回到汉豫章郡、唐后期江南西道的范围,又成了完整的地理区域;福建省回到唐后期福建观察使辖区和两宋福建路的领域;两广则因袭宋代而有所调整。此外,明朝政府又将元代北方的中书省一分为三:北平(后改为北京,京师)、山东和山西。将中部的河南江北行省之地分属南京、河南、湖广三省。元代犬牙相人之区只留下陕西一省”。明朝虽然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元代犬牙交错的行政区划做法,但是在部分地区也有所保留,最为突出的是南京、河南和贵州。清代及以后在因袭明代做法的同时又有所改变。总之,明清时期的行政区划在改变元代区划的基础上,又渐趋符合政区、经济区、自然区统一的历史传统。
      通过以上分析不难发现,元代犬牙交错的行政区划原则带来了种种弊端,对中央集权也有许多不利影响。因此,这种原则不仅不能从根本上消除地方割据因素,而且忽视行政区、经济区、自然区之间的关系,必然不能被后世王朝完全承袭,只有改变这种区划的指导思想,才能保证社会经济的繁荣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元代加强中央集权的根本之策是
      “权力控制”
      
      人民教育出版社高中历史必修Ⅰ在提到元代行省如何加强了中央集权时说:“行省拥有经济、军事大权,但行使权力时受到中央的节制。行省制度便利了中央对地方的管理,加强了中央集权,巩固了多民族国家的统一。”范红军先生将这种做法称为“权力控制”,并详细列举了元代中央政府全面控制行省权力的种种做法:
      1.从行政权控制行省长官及其下属官员的任命权;
      2.从军事权上控制行省长官调动军队的权力;
      3.从财政权上控制行省70%的财赋收入;
      4.从司法权上审查行省的大案要案;
      5.从监察权上强化对行省长官的监督。
      “权力控制”的概括可谓一语中的,概括了历代中央王朝加强中央集权的共同点,但范先生没有认识到元代加强中央集权所采取的各种措施的特殊性,反而提出元代的“权力控制”并非加强中央集权的根本之策。笔者认为,除了司法权审查行省的大案要案与历代做法相同之外,在行政权、军事权、财政权、监察权等方面,元代制度都有其特殊性。
      第一,行政权上控制行省长官及其下属官员任命权。
      元代行省长官及其下属官员“受命于朝而后仕”,行省长官与下属官员的任命权都控制在中央政府手里,行省在下属官员的任命上无所作为。按照规定,元代地方官吏的选用主要由中书省和吏部负责。通常,从七品至从九品的地方官吏由吏部“拟注”,中书省参知政事等审核,每月举行一次。正三品至正七品,由中书省“自除”。二品以上官则“选自特旨”,由皇帝根据需要选拔。即使是未入流品的吏员,其选格一律由中书省吏部确定,每月由吏部铨注一次吗。这其中也有例外,由于湖广、云南、福建、四川等行省地处边远,如果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官吏的铨调,则不能适应刚刚平宋后加强吏治的实际需要,所以从至元二十八年(1291)始,元朝效仿唐制,每隔三年由中书省委派使者会同行省官员及行台监察御史,迁调湖广、云南、福建、四川等行省的官吏。在这项制度实行过程中,行省是参与其中的,但只起到一个会同与配合的作用,“对绝大多数地方官的任用和铨调,是无法问津的”。
      元代以前的中央王朝对地方官的任免却与此不同,汉代“郡守对郡内政务无所不管。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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