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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程序的改革与探索

    时间:2021-05-14 12:01:0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在我国,如何构建食品安全犯罪治理机制,有效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犯罪,俨然已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研究的热点。然而,由于食品产业的特殊性,对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侦查和打击往往牵涉到多个行政部门与司法部门的协调与配合。本文从移送程序的两个方向入手,针对目前存在的移送难、移送少以及“逆向移送”过程中存在法律空白等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建立食品安全执法受案备案制度、罪与非罪司法部门预审制度以及构建信息化网络平台的必要性。
      关 键 词:食品安全;移送侦查;逆向移送;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D63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3)02-0076-05
      收稿日期:2012-11-15
      作者简介:胡裕岭(1987—),男,山东烟台人,华东政法大学诉讼法学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刑事侦查;谢婷(1990—),女,江西南昌人,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研究生。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2年上海市地方高校大文科学术新人培育计划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HZ-S2012064。
      食品安全,关系国计民生,关系社会稳定,关系民族的延续。但自三鹿奶粉事件始,我国食品安全犯罪案件非但未在几次严厉打击中销声匿迹,反却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有毒明胶、有害蜜饯、套袋苹果等再次涌入普通百姓的嘴边。因此,对食品安全犯罪,必须斩草除根。当然,食品安全治理是一个漫长而又复杂的过程。由于食品生产销售的特殊性,食品安全执法权与司法权分别由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掌握,因而食品安全的治理往往需要二者之间的相互协调与配合。从此意义上讲,移送程序的改革与完善十分关键。
      一、食品安全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程序
      因食品产业的专业性和特殊性,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多是负有食品监管职责的专门行政机关在对食品生产、流通和销售等环节的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因而研究食品安全涉嫌犯罪的移送程序,必须厘清不同移送主体的权责和关系,即食品行政监管机关与公安司法机关的职责以及他们之间的关系。
      (一)移送主体
      违法行为按照情节和危害程度的轻重,分为行政违法行为和刑事违法行为。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享有食品安全监督执法权,对于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而且尚未发现触犯刑法的行为,依法享有调查处理的权力。[1]其中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主要包括: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部门。但各部门之间的分工因地区差异和地方政策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以上海市为例,2005年1月1日,上海经过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后,调整了各部门的监管职能[2]:
      (二)移送的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刑法》、《食品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行政机关在执法中发现的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及其他罪名的,应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
      (三)移送程序
      食品安全行政监管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制定2名或者3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行政执法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級人民检察院。对未能及时移送并已作出行政处罚的涉嫌犯罪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作出行政处罚10日内向同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抄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并告知相关权利人。
      对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作为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原始材料,并妥善保管、存档备查。公安机关受理移送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收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一般案件,公安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案情重大、复杂的,可以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
      二、当前移送程序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移送难
      移送程序的严苛、复杂,带来许多工作负累往往导致“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现象的发生,致使实际运行中“移送难”,延误侦查时机。根据前文所述的移送程序进行推算,一般情况下,移送侦查最长需要41天的时间,最快也需要8天的时间,而实际上,若非重大督导案件是无法有此效率的。因此,按此程序设置,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涉嫌犯罪案件从调查到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理论上一般需要两周到1个月左右的时间,而实践中因公安机关需审核调查,所以时间往往需要更久。
      正确、及时立案是立案程序的首要要求。[3]移送程序过于苛刻,致使公安机关立案拖延,其最大的不利后果是延误了侦查时机,使犯罪分子有大量的时间毁灭、隐藏证据甚至逃跑等,给食品安全犯罪侦查工作带来巨大的阻力和困难。
      (二)移送少
      “移送少”是指行政机关明知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而因故意或过失地将其作为一般行政违法行为,对行为人适用行政处罚以代替刑事处罚的现象。据统计,2010年全国工商机关共出动执法人员1070.8万人次,检查食品经营户2618.3万户次,检查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各类市场51.8万个次,取缔无照食品经营户7.2万户,吊销营业执照2853户,查处食品违法案件7.69万件,但移送司法机关的仅258件。[4]目前,一些行政执法机关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的现象仍然存在,严重地损害了法律尊严,影响了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5]影响了我国食品安全体制的建立,直接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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