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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论未成年人犯罪概念、成因及预防手段

    时间:2021-05-07 12:01:0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2018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大数据,公布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和未成年人犯罪特点及预防状况。数据显示,2009年至2017年,全国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呈持续下降趋势,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未成年人犯罪率最低的国家之一i。但是,肯定现阶段成果的同时,不应忽视2017年仍然发生了近四万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依然较为严重。那么究竟何为未成年犯罪,其缘何发生,又该如何预防呢?本文将从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的调研结果出发,结合相关法规、法学理论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展开论述。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概念;犯罪成因;预防手段
      一、概念
      严格意义上来说,“未成年人犯罪”并非一个刑法学概念,其是由“未成年人”与“犯罪”两词合成而来,由于犯罪主体“未成年人”的概念社会接受程度较高,在犯罪学研究中将其作为特殊的一类单独研究。
      (一)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的定义相对简单,《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具体到“未成年人犯罪”,其所指的应当是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判断的时间节点是犯罪行为发生时,而非犯罪结果发生时,更不应是被控诉之时。之所以要将“未成年人犯罪”单独研究,是因为未成年人相较其他犯罪主体而言,心智尚不健全,缺乏控制力,容易做出错误的判断,而犯罪结果发生与被控诉,并不会受本人心智影响,也无需本人做出判断。
      (二)犯罪
      根据张明楷教授的“两阶层”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一个行为若要构成犯罪,需要同时满足“客观违法”与“主观责任”两个层次的条件,即“客观不法,主观有责”。ii
      1.客观违法层次
      笔者认为,此处的客观违法行为系广义上的犯罪行为,只不过因为主观责任要件的不明确,无法判断行为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罢了。犯罪学领域研究的“未成年人犯罪”中的“犯罪”一词指代的应当是这种违法行为,因为其关注的是未成年人实施的这种异常行为以及如何预防,并非未成年人是否构成犯罪而需受刑法的追究。
      兹举两例为证,广西十三岁少年由于盗窃不成将屋内三名小孩杀死,被执行为期三年的收容教养;四川十三岁少年为抢一部手机,泼汽油点燃路人致其特重度烧伤,最终因未成年而由其父带回家中看管。此处先不讨论我国有关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是否需要调整,若仅因未受刑法追究而对这些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视而不见,研究“未成年人犯罪”恐怕意义不大,预防更无从谈起。
      可惜的是,由于未受刑事追诉的“未成年人犯罪”情况统计难度过高,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仅仅收集、整理了法院受理案件的情况,因此本文也仅能对现有数据进行分析。
      2.主观责任层次
      虽然笔者认为作为研究对象的“未成年人犯罪”适格与否仅需判断其是否满足客观违法层次构成要件的要求。但由于主观责任层次中的刑事责任年龄与未成年人判断上存在重合部分,此处应予以释明。
      刑法规定刑事责任年龄并非采用成年标准的两分法,而是采取了以十四岁、十六岁为分界线的三分法。
      《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结合第三条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可以很清楚的看出,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原则上不承担刑事责任,但犯故意杀人等罪的除外;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不承担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是否成年与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并无绝对关联,但是从《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来看,刑法将其作为了调整刑罚的因素之一。
      (三)小结
      综上,笔者认为,虽然成年标准与刑事责任年龄有交叉之处,但研究未成年人犯罪之时不得混淆,只要未成年人实施了满足客观违法阶层构成要件的行为即应纳入研究范围,而不该局限于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主体。若仅仅因为不满十四周岁者杀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而不对其加以分析,寻找预防手段,研究未成年人犯罪及其预防的意义实属有限。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不仅仅是防止其错误判断,实施违法行为伤害自己(受到刑法追究),而且也保护其他个体利益不受侵害。
      二、成因
      心智尚不健全的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尚未形成正确的是非观念,在未接受学校、家庭良好引导的情形下,为社会中的不良元素所诱惑,甚至可能对法律产生了错误认识,最终实施了犯罪行为,下文将从社会与法律两个角度详细分析其成因。
      (一)社会原因
      1.学校管理的漏洞
      最高法公布的司法大数据显示,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全国法院新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被告人为初中生的占比最高,为68.08%;其次为小学生,占比17.74%;相较之下,被告人为文盲或半文盲的仅占1.19%。iii由此可见,学历并非决定性因素,大量的中小学校盲目追求升学率,重视学习成绩的提升,而轻视日常管理,甚至“放养”一些成绩较差的学生,教育体制的不完善才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诱因。
      2.家庭教育的缺失
      司法大数据显示,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0日,全国法院审结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數量位居前五的犯罪主体分别来自流动家庭、离异家庭、留守家庭、单亲家庭、再婚家庭。iv显而易见,上述家庭或多或少都存在着缺陷,该缺陷可能导致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存在问题,未成年人可能由于未能及时、有效地受到来自家庭的引导、监督而最终走向犯罪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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