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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分析及纠错机制

    时间:2021-05-05 04:02:0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随着刑事冤假错案的涌现,法律工作者不禁要反思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冤案的形成主要是由于侦查人员的侦查意识落后,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搜集证据,“毒树之果”不仅“毒死”了清白的当事人,更是“毒死”了公权力在老百姓心中的权威。从国际化的角度看,我们要借鉴学习国外先进的侦查理念和人权保障理念,切实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利益。司法机关在防范冤假错案时应转变侦查观念,采用科学的侦查手段,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监督、奖惩制度。
      关键词 “毒树之果” 冤假错案 刑讯逼供 纠错机制
      作者简介:贾涛涛,甘肃政法学院诉讼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物证技术。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9.014
      一、“毒树之果”理论概述
      所谓“毒树之果”,主要是指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所获得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并取得的派生性证据。以非法手段所获得的口供就是所谓的“毒树”,而以此所获得的派生性证据就是“毒树之果”。这一说法是在美国刑事诉讼中对非法证据所作的一个形象化的概述。
      “毒树之果”理论最早是由美国最高联邦法院大法官霍姆斯于1920年在西尔弗索恩木材公司诉合众国案中提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基于违法搜查所得到的证据而传票违法。并且进一步阐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本质,并不是仅仅不许法院在审理时提出非法证据,而是完全禁止该证据的使用,即在审理庭外也不能使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美国最高联邦法院正式确立了“毒树之果”的刑事证据规则,即“美国司法机构违反美国宪法规定所取得的证据材料,在审判中不具有证明力。”
      该理论树立了一个基本思路,那就是假如收集证据的方式是非法的,则可能面临该证据被法庭审判排除的结果。这就从根源上消除了侦查机关非法取证的动机,从而保障刑事程序的正当化。“毒树之果”的危害性在于“毒树”本身是破坏司法程序公正的行为,其生长出来的果实再公正合理,也是对于整个司法程序极具破坏性的存在。
      二、刑讯逼供现象在我国由合法到非法的转变
      (一)刑讯逼供在传统社会的合法性缘由
      “刑讯”制度的出现在我国甚早,最早有文献记录的就是西周的礼法。《礼记·月令》曰:“毋肆掠,止狱讼。”注云:“掠为捶治人”。《史记·夏侯婴传》记载:“虽卿相下狱,亦动辄苔掠数百。”武则天时期,刑讯更是严酷,“请君入瓮”的典故就出自张俊。武则天重用的苛吏来俊臣、周兴等人就用自己独创的严刑来折磨囚犯,逼供坐罪。
      刑讯制度在传统社会的高度发达,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社会制度中重皇权轻民权,再加之当时的侦查能力有限,口供便是证据之王,以残暴刑罚和刑讯来恐吓威慑犯罪成为一种风尚。封建体制是中央集权专治的体制,为了维护皇权统治,保证其世袭制,就必须有一套迅速高效的统治手段。朝廷之上有臣子谋反,市井之中有白丁行窃,必须迅速破案,迅速处决,使天下臣民心怀畏惧。刑讯便是适应这种需求的最好手段。
      (二)刑讯逼供在现代社会的非法性基础
      刑讯逼供在当代法律中被打入冷宫并不能用“进步”二字寥寥概括,究其原因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国家自身能力的增强。国家的暴力工具、财政支持和纪律制度组成了稳固的国家系统,国家在控制社会和个人方面的能力前所未有的强大,更加的轻而易举。第二,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网络全球化的普及,国家的“手”可以触及到任何方面,任何领域,现代化极大地扩展了国家行政力量的时空延伸范围,使得任何公民都无法逃脱国家的收编和掌控。第三,现代国家为了防止犯罪,控制犯罪,就会尽可能的将国家的所有公民收编到组织中去,让人游离在组织之外是极其危险的。
      三、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
      (一)司法工作人员业务素质低
      1.侦查人员办案“重实体,轻程序”:
      侦查人员接触到案件首先想到的是如何快速侦破案件抓到真凶,思想意识上及其容易得到一种不良的心理暗示。部分侦查人员无法客观面对案情,理性分析,只要发现有证据证明某人有嫌疑,就会将侦查的重点集中在该犯罪嫌疑人身上,在考虑之前获取的相关证据时,就会不由自主地将本来与定罪无关的证据向犯罪嫌疑人“靠拢”。
      2.侦查人员办案方式简单,侦查手段落后:
      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主观性强,侦查方式不科学是导致“毒树之果”出现的重要原因之一。一个刑事案件发生后,侦查人员首先想到的是锁定犯罪嫌疑人,这就很容易出现“有罪推定”,并且很容易将目光锁定在报案人及现场附近的人身上。
      3.侦查人员证据意识薄弱,不重视证据规则:
      口供在现代刑事诉讼中虽然不像从前那般具有关键性地位,但因其所特有的特殊性,在现代刑事诉讼中仍被广泛认可。因此,口供在现代诉讼实践中依旧发挥着作用。有部分学者认为我国目前仍是口供中心主义。 这种观点虽与我国的法律文明不相符合,也因此遭到了很多学者的反驳。但口供中心主义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潜规则是不可置否的。即使是立法强调不轻信口供,没有其他证据不得对被告人定罪量刑,但事实是缺少了被告人口供的很多案件在侦查起诉阶段就“夭折”了。许多热衷于刑讯逼供的侦查人员,往往没有正确的证据意识,认为没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就破不了案。没有意识到经过深入的调查研究,还可以运用其他证据促使犯罪嫌疑人供认犯罪事实,甚至在其拒不供认而有充实确凿的其他证据的条件下也可以治罪这一面。
      4.办案人员在思想认识上对非法证据的取得存在侥幸:
      有的侦查人员在思想意识上也认识到刑讯逼供的非法性,但迫于破案的压力,心怀侥幸心理:认为只要方式选的准,不致伤、不致死就不会出现刑讯逼供被追责的问题。刑事侦查中讯问犯罪嫌疑人一般只有侦查人员在场,如果侦查人员对被讯问者实施了刑讯逼供行为,但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这种情况下要对刑讯逼供行为调查取证是很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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