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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科学证据的内涵、外延和科学基础

    时间:2021-04-29 12:04:5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随着科学证据的广泛出现,司法人员在查明案件事实时逐渐脱离了对口供的依赖,有利于减少刑讯逼供存在的客观条件,推动了诉讼文明的发展,提高了诉讼的效率。无论是真实性、公正性还是科学性,科学证据都较其他证据有优势。但科学证据本身也不是毫无缺陷的,因为其发现、提取、证明等过程都有人为参与,因此需要对其予以规范。深入了解科学证据的内涵、外延以及科学基础等科学证据的基础性知识,有利于对其进行全面规范。
      关键词:科学证据;信息;法庭科学
      中图分类号:D915.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14-0014-03
      作者简介:孙来凤(1994-),女,汉族,江苏如皋人,扬州大学,法律硕士在读。
      Abstract:With the extensive scientific evidence,judicial personnel out of dependence for the counterpart gradually in the identification of the facts of the case,to reduce the objective conditions of the inquisition by torture,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litigation civilization,improve the efficiency of the proceedings.Whether it is true,fair or scientific,scientific evidence has advantages over other evidence.However,the scientific evidence itself is not without defects,because its discovery,extraction,and other processes are involved in the process,it needs to be standardized.In depth understanding of the basic knowledge of the scientific evidence,such as the connotation and extension of scientific evidence and scientific basis,is conducive to the comprehensive regulation of it.
      Key words: Scientific evidence;Lnformation;Forensic science
      一、引言
      科學证据非我国两大诉讼法中的法定证据,但其作为一个类概念有其存在的必要性。英美法系国家对科学证据的理论研究较为成熟,但总体“重外延轻内涵”,对科学证据的外延描述基本以法庭科学为基础,以专家证言为表现形式。日本学者和台湾学者主要将科学证据放在刑诉背景下,从侦查角度来阐述,并将在犯罪现场通过科学技术取得的物证作为其重要的组成部分。
      二、我国对科学证据的内涵界定
      无论是在大陆地区,亦或是在我国的台湾地区,对“科学证据”这一词语的都有许多种表达方式,但相同是,“科学证据”这一概念被使用的最多。我国的“科学证据”一词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两院的具体工作文件中予以确立,后被邱爱民、张斌、何家弘、刘晓丹等学者广泛使用。笔者亦主张“科学证据”一词,因为其使用历史悠久,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使用频繁,较为普及,而且在英文当中多使用Scientific Evidence而没有使用Scientific and Technical Evidence。[1]
      (一)“证据”和“科学”的含义
      显而易见,对“科学证据”这一词语进行拆分可以得出“科学”和“证据”两个词语。“科学”这一单词指出了科学证据的属性以及科学证据的基本内涵,而“证据”这一单词则表明“科学证据”这一单词的语境范围是在证据法之内。因而要确定“科学”、“证据”的基本含义,以正确评价科学证据发挥的作用。[2]
      任何证明活动都不可避免的涉及证据问题,证据的概念对于中国证据法学界来说已经耳熟能详,在此不再赘述。笔者赞成张保生教授、邱爱民教授和张斌所共同主张的“信息说”,即证据是用来证明所主张的事实存在的并与案件事实相关的信息。[3]
      对“科学”这一词语的内在涵义进行介绍,对于更好的理解科学证据的涵义有所帮助。“科学”这一单词在“科学证据”一词中,起到了限定以及修饰的作用,可以用“主观的”和“客观的”两种方式进行理解。按“客观的”理解方式,“科学证据”应理解为“科学的证据”,按“主观的”理解方式,科学证据可理解为“我认为是科学的证据”。[4]笔者认为,较为妥当的是主观说,如果采用的是实际上的科学证据,意味着法律只能够无异议的承认这种证明方法的对待事实的证明力和可采性,这很容易使认识案件事实的过程绝对化,现实关于科学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明力的现实论争,均表明科学证据不应当作一种客观解释。对于科学这一概念,到目前为止都没有一个公认的定义。亚里士多德对于科学这一词语作了最早的解释,在他看来,科学是一种活动,先由观察上升至一般原理,然后再由原理回到观察的活动。科学重要的一项功能在于解释,科学解释就是从某种知识过渡到关于这个事实的原因的知识。[5]从《辞海》等辞典、各类哲学书籍、百科全书以及康德等对科学这一词语的定义,可以看出对科学传统的解释是:科学是系统的知识。但是,随着科学逐日成为“正确”的代名词,无论是谁都无法给科学一个为大家所公认的定义。在现实中,人们通常把科学看的太过神秘,有人仅仅将科学认为是自然科学。[6]科学作为一种知识,其并不神秘,而是来源于实践,并最终服务于人类实践活动的,其与人类实践活动是息息相关的,是朴素的。对于科学的理解不仅仅只包括以自然界为研究对象的自然科学,还包括以人及人构成的社会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对“科学”的理解,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理解。有学者认为从动态的角度讲,科学是方法,是一个过程,是检验世界真理的方法,简而言之,科学的本质是科学方法。有学者认为,科学是对特定问题之规律的发现、总结和运用,有本质和方法两个层面,从本质上讲科学是一种能够用来认识特定问题的规律,从方法层面上讲,科学是一个运用规律来实现自我发展的过程。[7]有学者认为科学与科学技术息息相关,笔者赞成这种说法,在《辞海》里收录了“科学技术化”词条,释义为“科学与技术的一体化发展趋势”,这就更加说明了“科学”与“技术”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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