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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向“啃老”说“不”

    时间:2021-04-07 16:02:5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日前,吉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吉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并决定明年5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明确规定,老年人有权拒绝“啃老”,一时引发热议。
      对“啃老”说不
      在现阶段,一些子女尤其是独生子女,误认为父母的财产就是自己的或者说迟早得留给自己,心安理得地使用着父母的财产。如果父母不给,反而有诸多怨言,甚至打击报复。早在2009年就有数据显示:中国大学毕业生中有多达16.51万“啃老族”,近年来,这个群体在各地更是有壮大趋势。
      事实上,虽然上位法没有直接明文规定,但是成年人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父母没有给“好手好脚”的成年子女提供经济资助的义务,这是最基本的常识和法理。成年子女和父母本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在没有经过父母明确同意的情况下,使用父母财产就是无权处分的侵权行为,这已经超出了道德的范畴,触及了法律,严重的甚至还将涉嫌刑事犯罪。
      严格地讲,在全国性立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更多地强调了对老年人积极权益的保障,即对获得赡养、帮助权利的确立与保护,而对于避免老年人财产遭受他人侵犯的消极权益,相关规定却着实有限,并不全面,仅规定着“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因此,本次吉林省明确规定:“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要求老年人给予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成年子女及其亲属不得因无收入、低收入或者其他理由,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这不仅是将生活中现有的公序良俗更为直观、更为明确全面地以法律形式记录下来,而且是对全国性立法的有益补充,值得推崇。
      需厘清法律边界
      然而,吉林省的这一规定,被许多媒体解读为“立法禁止啃老”。这种解读并不准确,且容易形成舆论误导。实际上,无论是江苏、山东还是吉林省的相关条款,都只是强调老年人有权拒绝子女“啃老”,子女不得强行“啃老”。
      显然,老年人有权拒绝“啃老”,不等于子女不可以“啃老”;子女不得强行“啃老”,不等于不可以请求“啃老”。
      换言之,现实生活中,很多老年人愿意让成年子女“啃老”,或者子女的“啃老”请求得到了父母的应允,都不在这些地方立法的禁止之列。打个比方,就像法律对待乞丐的态度,只是禁止强行乞讨,但并不禁止一般性乞讨,人们有权拒绝讨要,但若愿意施舍,同样是你的权利,法律不予干涉。
      这就涉及法律的边界问题。“啃老”总体上是一件坏事,但因为掺杂着家庭伦理道德和复杂的现实因素,所以法律对此不能一刀切地禁止。譬如,子女买房时父母给予资助,子女手头拮据时吃住在父母那里,乃至父母免费给子女带孩子,虽然严格来说都是“啃老”行为,但大多数父母都乐意被“啃”。对此,法律不好管。
      由此观之,地方立法没有一刀切禁止“啃老”,恰恰是恪守法律边界的体现。法律之手可以介入家庭事务,但要“适度”,不缺位也不越位,要以尊重家庭伦理为前提,给亲情一定的自由空间——老年人有权拒绝“啃老”、子女不得强行“啃老”,这是不得逾越的法律底线,至于底线之上的“啃老”行为,则由道德、伦理去调节,法律不予干涉。即“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
      当然,有的地方立法似乎“过度”了,譬如《杭州市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规定:“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得以无业或者其他理由要求老年人提供经济资助。”问题是,条款中的“要求”二字作何理解?似乎既包括“强求”也包括“请求”,没有将两种情况作出严格区分,而是笼而统之地禁止成年子女“啃老”。这种一刀切的规定不仅不合情理,而且在现实中很难行得通。
      法律自有其边界,如果管得太多、手伸得太长,便有“越界”之嫌。
      (《新文化报》、《法制日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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