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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校企合作联盟理论的高职教育体制机制创新思考

    时间:2021-03-25 00:10:1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http://img1.qikan.com.cn/qkimages/evll/evll201216/evll20121603-1-l.jpg
      [摘要]校企合作模式的确立为我国职业教育指明了方向,但体制机制不完善的状况日益凸显。文章从校企合作联盟的基础入手,分析了校企合作在体制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校企合作体制机制创新的思路。
      [关键词]体制机制创新 高职教育 校企合作
      [作者简介]潘艾华(1966- ),女,湖北云梦人,湖北职业技术学院财经学院,副教授、高级工程师,硕士,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与企业管理。(湖北 孝感 432500)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2)24-0011-03
      一、校企合作联盟概述
      高职教育校企合作联盟是高职院校、企业在政府引导下利用自身的优势资源,构建的一种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伙伴关系,以保证不同参与主体发展目标的实现。任何组织都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其生存和发展所需要的资源不可能自给自足,因此,通过资源交换来获取所需资源成为必然,这使得不同组织之间形成了对彼此异质资源的依赖性①,同时,也为组织间的合作奠定了物质基础。
      职业院校、企业作为不同的社会组织,在资源方面存在着相互依赖性,校企合作联盟成为双方满足各自发展需求的有效途径。政府作为校企合作的引导方,在校企合作过程中为合作双方提供政策咨询、管理服务、财政支持等,为校企合作提供便利的平台,起到牵线搭桥的作用。职业院校利用自身的科研能力、技术优势等为合作企业提供前沿性知识、先进技术、人力资本等资源,并从校企合作过程中获得资金支持、政策扶持、学生实习就业机会等。企业通过为职业院校提供实习实训场地、捐赠仪器设备等来获取管理咨询、技术创新、流程改造、优质员工提供等服务和资源。校企合作双方的资源互补性为校企合作联盟的建立奠定了基础。然而,目前,校企合作体制机制存在制约校企合作进一步发展的障碍,因此,通过校企合作机制体制创新,减少校企合作参与方之间的资源共享成本,提升校企合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约我国高职教育校企合作发展的机制体制障碍
      当前,我国高职教育校企合作呈现出“行政驱动、学校主动、企业被动”②的局面,教育系统成为整个校企合作的推动者,在政府层面表现为教育部门是整个校企合作的引导者,带动其他政府部门,例如财政、税务、科技、工商等部门参与;在校企合作层面表现为由职业院校寻找合作企业,企业开展校企合作的积极性不强,导致这一状况的机制体制问题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宏观管理体制机制方面。第一,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内部体制机制不协调。长期以来,由于历史原因,我国职业教育管理体制沿袭的是“条块分割、以块为主”的管理格局,与之相对应,所形成的模式是谁办学、谁管理、谁受益③,从而导致部门分割,也严重影响了不同部门之间的协作。高职院校目前主要归属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管理。不同部门设置的管理机构、制定的管理制度相互独立,管理部门之间存在着职权交叉责任不清的问题,多头管理的结果是管理分散,致使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就业培训等脱节,没有形成一套系统的职业教育培训体系。第二,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体制机制与外部不协调。职业教育发展需要在教育部门主导下获得财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行业、企业等相关组织的大力支持。当前在部分高职院校建立的校企合作联席制度,在协调不同部门协作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从总体来看,政府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统筹管理还没有落实到位,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宏观管理体制机制还不健全。
      2.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共同主导的运行体制机制尚未形成。我国当前校企合作的实际情况是职业院校在校企合作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企业则处于被动参与的地位。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是一个规模庞大、程序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依靠灵活、高效的运行机制来协调政府部门、行业、企业与职业院校之间的关系。当前的相关政策主要致力于激励企业参与校企合作、构建校企合作相关组织、提升职业教育质量三个方面,以提升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这方面的工作还处于探索实施阶段,而且“激励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与“职业学校和企业共同举办职业教育”有着本质的区别,要构建校企共同主导的校企合作运行机制任重而道远。
      3.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法律法规支持机制尚不完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和支持。对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具有指导性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职业教育法》)等法规,而且现有这些法律法规内容过于原则和概括,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只强调了义务,未强调否定性后果,而且对校企合作的内容涵盖也不全面。如《职业教育法》只强调了企业参与支持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义务,却未同时明确企业应享有的权利,也未对企业不参与支持校企合作的行为进行明确的约束。目前,还缺乏全面具体指导校企合作行为的实施性条例规范。总之,有关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法律法规体系并不完善,现有的政策多是宽泛的宏观规定,缺少可操作性,这也是我国当前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流于形式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体制机制创新
      1.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运行体制机制的构建。从系统论的角度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是一个由政府、企业、高职院校密切结合形成的组织系统,该组织系统的运行由管理、实施、协作三个子系统构成,如图1所示。不同的子系统由不同的校企合作主体构成,其中管理子系统由政府部门构成,具体包括指导服务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教育、财政、劳动等各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子系统由参与校企合作的高职院校和企业组成,协作子系统则由参与校企合作的行业协会、学术团体、科研机构等组成。在校企共同主导的理念下,校企合作管理体制的创新表现为各子系统构成主体的一体化创新。
      第一,管理子系统的创新。一是组织机构的变革。为了解决多头管理、职能交叉的问题,有必要在不同的管理层次设置专门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委员会。校企合作委员会不增加编制、不新增人员,由原先负责校企合作的主要管理部门以联席会议的形式组成,包括教育部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其他部门如财政部门、科技部门、信息部门作为协管主体参加联席会议,在解决多头管理问题的同时,强化不同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二是组织职能的转变。政府作为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推动者必须转变观念,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为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提供制度性服务和经济性服务。由于职业院校与企业在合作目标、管理方式、经营理念上的差异,校企合作过程存在不可避免的利益冲突。这样一方面需要政府通过制定总体规划,完善法律法规,对校企合作各方从制度上进行约束;另一方面,要通过财政扶持、监督评价、政策优惠等措施组织协调校企合作参与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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