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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罪推定原则的文本表述、内容及中国视角

    时间:2021-03-03 16:01:5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在国际公约和众多国家国内法中,无罪推定原则的中心词和文本表述结构具有一致性,这种一致性直接体现和规定无罪推定的具体内容,已成为该原则的通用文本表述。一国法律是否确立无罪推定原则,与该国法律规范是否采纳该通用表述密切相关。本文分析了当前无罪推定原则的国际文本表述和主要内容,对中国法律中与该原则相关的法律规范和司法实践进行了反思,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无罪推定;文本表述;刑事诉讼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
      章编号:1008-4096(2015)03-0073-06
      中国近年来发生的河南赵作海、湖北佘祥林、浙江张氏叔侄、内蒙古呼格吉勒图等刑事冤案,均与相关机关违反无罪推定原则,实施刑讯逼供等不法行为相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严格落实无罪推定原则,有助于遏止刑讯逼供,减少冤假错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一表述与国际公约或其他国家的无罪推定原则的表述有很大差异,学术界对中国刑事诉讼法是否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议题争论激烈。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文本表述
      (一)全球性国际公约中的无罪推定
      《世界人权宣言》第11条第1款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国际公约》)第14条第2款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联合国《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第36条第1款规定:涉嫌被控犯有刑事罪行的被拘留人,在获得辩护上一切必要保证的公开审判中,依法确定有罪之前应被视为无罪。《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66条规定:任何人在本法院被依照适用的法律证明有罪以前,应推定无罪。证明被告人有罪是检察官的责任。判定被告人有罪,本法院必须确信被告人有罪已无合理疑问。
      从上述国际公约中的文本表述来看,主要是“受刑事控告者”或“被告人”受无罪推定原则的保护,而不论其是否处于监禁状态。上述公约的表述均包含有“被证实有罪前推定无罪”的意思。上述公约规定的无罪推定原则均将“依照法律”或“依照适用的法律”作为“证实有罪”的限定词,而这种限定实属必要,因为文本中的“法律”一词是限于程序法,还是也包括实体法,直接影响到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因此,现行全球性国际人权公约中的无罪推定原则文本表述的核心要素包括三点:第一,其指向对象是“受刑事控告(任何)人”。第二,明确指出该人“被证实有罪前应推定(或视为)无罪”。第三,要求成立犯罪必须“依法(证实)”,其基本结构为受刑事控告人在依法证实有罪前,应(有权)推定(或视为)无罪。
      (二)区域性国际人权公约中的无罪推定
      《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1款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当推定为无罪。《美洲人权公约》第8条第2款规定:每一个受刑事犯罪指控者,只要其没有被依法证实有罪,有权推定为无罪。 《非洲人权公约》第7条第1款规定:(每一个个体),在未被适格的法院或法庭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推定为无罪。
      尽管上述公约中对无罪推定原则的表述具有很大不同,但其主要内容差异并不大。一方面,英文表述的主语与《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公约》无罪推定条款所指向的对象一致。另一方面,《欧洲人权公约》和《美洲人权公约》均含有“受刑事控告(任何)人”、“被证实有罪前应推定(或视为)无罪”和“依法(证实)”这样的关键词。尽管《非洲人权公约》用“适格的法院或法庭”对“依法”加以替换,但这种“适格”的标准“意味着都加以建立和规范”[1]。此外,三者对无罪推定本身的表述结构依然采用了“受刑事控告人在依法证实有罪前,应(有权)推定(或视为)无罪”这种范式,这与联合国相关国际文件的立法模式一致。
      (三)欧美国家立法中的无罪推定
      欧共体委员会将无罪推定原则视为整个欧盟都应尊重和维护的基本权利和宪政基础,“无罪推定原则是《欧洲人权公约》和《欧盟人权宪章》所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欧洲联盟条约》第6条规定联盟应将这些权利视为《欧洲人权公约》基本权利和成员国一致认可的宪政传统来加以尊重和维护”[2]。西班牙、意大利、波兰、荷兰和捷克等国为强调无罪推定的重要性,甚至将其作为宪法权利加以保护[3]。《欧洲人权公约》要求每个欧盟国家均应该依照其精神和原则来制定本国与无罪推定相关的法律规则并加以施行,如果国内立法或司法判决与《欧洲人权公约》的规定相冲突,各成员国政府和司法机关必须遵从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来进行改正。
      美国法中关于无罪推定的文本表述有两个重要线索。第一,最高法院在Wolfish[4]案判决中指出,无罪推定原则要求事实发现者应“在判定被控告人是否有罪时,只应依据审判中所举出的证据来判断,而不能依据由被控告人被逮捕、起诉、监禁的事实或其他没有在庭上予以举证的事项而产生的怀疑来认定”[5]。第二,美国各级联邦法院经常适用“联邦陪审团指示范本”以确保无罪推定得以落实,其内容为:“针对被告人所受的指控,法律视为其无罪,就此,我要提醒你们,在全程的审议过程中,在作为陪审团的你们确信政府已将被告人的罪行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之前,被告人应被你们视为无罪。”以上两条依据明确提到无罪推定原则事关被控告人的权利,被告人在被庭审证明有罪前视为无罪。
      在国际人权公约和众国家或地区的国内法中,无罪推定原则的三个关键词为受刑事控告者、证实有罪之前推定无罪和依法。第一个关键词实现了无罪推定原则对所有个体的周延保护,确保该原则保护的全面性,第二个关键词实现了该原则对诉讼程序的全涵盖和对该项法律权利的明确宣示,第三个关键词强化了防止公权力或其他因素对该原则可能侵蚀的法律保障。
      二、无罪推定原则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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