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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SA中自然人流动的新规则

    时间:2021-03-01 16:03:3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TISA谈判的开始,标志着新一轮服务贸易规则的制定即将要展開,很多人认为WTO将不再如以前一样备受瞩目,各国的兴趣转向了双边、诸边协定的缔结,笔者同意这种观点。同时TISA谈判中,自然人流动的问题也是一个棘手并受与会国关注的问题。本文的目的就在于讨论自然人流动在TISA中,相较于原有的GATS,应当在哪些方面得到完善。
      关键词:国际经济法服务贸易总协定TISA自然人流动
      《服务贸易协定》(TISA ,Trade in Services Agreement)是一个新型的词汇,由于多哈回合谈判举步维艰的状况,为了绕开这一局面并打开一个新的格局,TISA被推上了议程,成为近期的热点话题。笔者希望围绕自然人流动的问题,通过比较GATS中自然人流动的制度,阐述TISA谈判中自然人流动制度应当在哪些方面进一步提升。当然,首先应当对TISA的背景以及其包含的内容和特点进行阐述。
      一、TISA的前景回顾
      2008年7月29日,由于在相关问题上各国无法达成共识,多哈回合谈判以失败告终。其中该轮谈判的核心问题是农产品的补贴和市场准入问题。导致各国无法达成共识的原因,最主要在于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农业水平不一致。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长期以来主张农业补贴,其高额的补贴政策,使得国际农产品市场供应大幅度增加并导致价格直线回落,直接影响了发展中国家农产品的出口。因而,削减发达国家内部巨额的农业补贴成为多哈谈判的重点,但发达国家内部盛行的贸易保护主义政策却给多哈谈判蒙上了阴影。
      发展中国家对农业补贴力度不够,这一部分原因来自于政策导向,同时发达国家的强力补贴政策,扭曲了国际农产品价格,例如凯恩斯集团。面对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的目的便是打开其市场,扩大自身的农产品出口,所以发达国家坚持削减农产品税。在两方坚持下,多哈回合谈判停滞不前。
      2013年12月7日,随着世界贸易组织第九届部长级会议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的闭幕,会议最终达成了“巴厘一揽子协定”,包含了贸易便利化、农业、棉花、发展和最不发达国家四项议题总共10份协定的,WTO的僵局被打破。然而,关于非农业关税和服务贸易等最为棘手的问题仍旧没有涉及,虽然“巴厘一揽子协定”的达成确实为解救WTO被边缘化的危机做出了贡献,但是各成员国不在适用WTO机制作为市场自由化的机制,转而面向缔结新的双边、诸边贸易协定已然成为了现实,并且这种趋势仍在继续。此时,TISA的出现正是发达国家绕开多哈回合,达成新协议的结果。同时也是集团利益博弈的结果,“目前由于FTA、NAFTA等区域集团的出现,WTO正从原有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对立,到集团式的对立。发展中国家由于加入了某些区域经济集团,使得需要让渡的主权与利益和发达国家捆绑在一起了,也使得发展中国家在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中,其本身的利益会部分出现和发达国家的重叠,侵蚀了发展中国家在多边贸易谈判中的利益立场。”在目前的国际形势下,各国更加注重双边利益、集团利益,而并非多边的利益,所以多哈回合谈判注定会难以前进,TISA的出现在所难免。
      TISA启动的初衷,首先是为了打破当时多哈回合谈判的僵局,其次就是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美国为了拓宽自己服务贸易的市场,缓解危机带来的压力,针对服务贸易开展了新一轮的谈判。一开始的TISA谈判是在秘密下进行的,以美欧为首的国家以开放市场,消除贸易壁垒的口号进行的高端服务贸易谈判。2013年1月15日,时任美国贸易代表罗恩·柯克代表奥巴马正式知会国会,将在90 天内与“真正的好朋友” 集团[]启动TISA谈判。其中谈判内容包括:本地法规、自然人流动、资讯和通讯科技、海运、政府采购、专业及教育服务、出口补贴和邮政及速递服务。2013年3月18日,加拿大宣布加入谈判,乌拉圭也随后加入,谈判正式启动。中国面对TISA谈判的强劲势头,也在寻求方式进入谈判。
      二、TISA的框架
      《服务贸易协定》的基本框架由于与会国之间利益无法达成一致,基本框架仍未确定,但是可以从其目标、形式以及具体要求上,大致看出TISA的轮廓。
      服务贸易协定的目标如下:
      1、订立一份高度进取、能与世贸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并立、可吸引广泛参与,并可在日后转为多边化的服务贸易协议;
      2、协议范围全面,不会预先排除任何界别或供应模式;
      3、透过谈判达成尽量与现行制度相符之承诺,并提供机会以获得更佳的市场准入;
      4、根据谈判时参与各方提出的建议,制定新的及更趋完善的守则;
      5、以及订立的协议会开放于拥有共同目标的新参与者,而协议各方将考虑如何顾及最不发达国家的发展目标。
      根据目前的状况,TISA还是依据GATS的内容,例如服务贸易的定义、范围、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原则、一般安全豁免等,在此基础上通过“负面清单”的方式对相关领域进行进一步的规定。TISA谈判的作用也十分明显,其意在解决目前许多国家存在的有限的数据跨境流动、国有企业的不公平竞争、缺乏透明度和正当法律程序等问题,并对当地成分和获得营业执照及许可上的歧视造成压力。
      其中《服务贸易协定》的内容,关于模式四下跨境人员流动的新规定是笔者将要重点探讨的问题。
      三、Gats中的自然人流动问题
      乌拉圭回合谈判,首次达成了一个多边的《服务贸易总协定》(简称GATS),其中规定了四种服务贸易模式:跨国供应(Mode 1:Cross-border Supply);境外消费(Mode 2:Consumption Abroad);商业存在(Mode 3:Commercial Presence );自然人流动(Mode 4:Movement of Nature person )。其中,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一条第二款d项的规定,对自然人流动做出了明确的定义:自然人流动是指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方境内以自然人存在提供服务。在自然人附件中,对具体的两种自然人流动形式进行了说明:1、一成员方的自然人作为自营服务者,在其它成员方境内以自己的名义提供服务,例如大量菲律宾妇女以个人身份,受雇于中国香港地区从事女佣工作;2、受雇于一成员方服务提供者的自然人在其他成员方境内提供服务,例如美国戴尔公司的外国员工来中国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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