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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托“创新”

    时间:2021-02-17 08:01:0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信托100声明:合法合规框架下创新!”
      近来,一家名为“信托100”的网站急速聚焦在了媒体的镁光灯下,而缘起,便是这家网站将原本进入门槛高达一百万元的信托产品,拉到了只有100元的水平。而围绕此举究竟是“违规”还是“创新”的争论,又将“转型”与“创新”的课题直接推到了信托业面前。
      创新基点与起点
      有别于在其他国家的形态与地位,信托业在中国作为一个独立金融行业的存在,本身便彰显着一种创新的积极姿态。
      信托业之所以获得这样的定位,固然和历史的传承以及特殊的国情有关,但更得益于“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制度安排。可以说,信托业的出现,本身便承载着中国对于金融创新的迫切需求与殷切期待。因此,创新之于信托,既是应有之义,更是责无旁贷之举。
      事实上,信托业的发展之路,便是一条不断自我否定、自我突破、自我超越的创新之路。而通过对信托制度的不断理解、发掘与实践,信托业所构建的业务模式、所拓展的产品类型、所树立的价值理念,都被快速移植到了金融的各个子行业,形成了连锁式的持续创新效应,极大地推动了中国金融业的发展与进步。
      信托业之所以能够在金融创新上表现抢眼,其动能一方面来自于自身的制度优势,是内生的自然驱动,另一方面则是行业的环境压力,是迫于外部的生存反馈。
      信托的创新基点与起点,显然来自于业内常常提到的制度性优势:唯一横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实业市场的“全牌照”,具有提供全流程、多方位、多维度解决方案能力的综合金融服务商,是具有高度灵活性的金融工具。因此,信托的创新基因是与生俱来的,符合其内在发展的逻辑。
      但同时,行业生态环境的危机与压迫,对于信托的创新而言,却可能扮演着更为直接与重要的角色,而这,恰恰是被业内常常忽视的一面。
      长期以来,“金融百货公司”的角色,在为信托工具提供了“一切皆有可能”的先天利好之外,实则也将信托业置于了一种颇为尴尬的地位:样样皆通,样样稀松。相较于银行、证券、基金、保险的专业化,信托缺乏稳定的专属业务领域是显而易见的。而游走于各个专业版块间的信托,当然时时处于与其他金融子行业争夺生存空间的严峻现实中,这样的外在压力,使得突破与创新成为了信托得以生存的必要手段和途径。可以说,在某种意义上,正是迫于业态环境的紧张与逼仄,信托才不断激发出了对于自身价值的挖掘与利用能力,诠释了信托的创新之路,也才成就了信托今天的资产规模与行业地位。
      因此,讨论信托的创新,决不能仅仅以信托的内在制度优势作为唯一观照点,而应对其外部环境给予更多的关注,惟其如此,对于信托创新的探究,也才能获得更为深广的背景与更为深刻的意义。
      戴着镣铐的舞者
      信托创新的“可能性”与“可行性”,恰恰对应着内、外两条线索,两种理路。
      就先天优势与内在驱动力而言,制度的灵活、包容、多元赋予了信托创新以近乎无限的可能性,正如业内所言:“可以与人类的想象力媲美。”举个例子,就“信托受益权”来说,投资者(不同风险偏好者)、融资方(及其股东、管理层、员工或关联方)、担保方(或者信用增级机构)、接盘方(刚性兑付的合作机构或者特定的流动性支持机构)、专业支持机构(包括投资顾问、营销机构、项目资源提供方等)、信托公司(代表固有资产或者代表其他信托计划)等各类主体都可以成为委托人(受益人),并且享有信托受益权(及其派生或衍生的金融权益)以及承担特定的义务和责任。由此,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可以围绕“信托受益权”的灵活性而设计出千变万化的产品模型。完全可以想象,如果将信托制度的各个方面、每个环节加以细分、拼接和重组,信托的创新空间将会多么广大。而这种基于制度安排的精巧设计,将是信托不断开拓创新的坚实基石。
      但显而易见的是,创新理论上的“可能性”与付诸实践的“可行性”之间,存在着巨大的鸿沟。而这种转化的障碍,显然更多地来自于外部的制约因素。
      首先,市场对于创新是有选择性的。目前,大多数创新的逻辑起点,是由市场需求引发的,只有切合一定市场需求的创新之举,才可能在刚一推出,便可以轻而易举地获得一个先天的“存量客户”群体,减少产品与客户的磨合期,进而降低拓展市场与培育客户的成本。因此,信托创新虽然具有太多的可能性,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往往只能遵循迎合当下市场的已有之规。
      其次,信托创新是在顺应国家政策方针与符合监管要求的框架下,获取合法性和可行性的。在某种意义上,信托是“戴着镣铐的舞者”,既肩负着不断创新的使命,有着突破现有程式的内在冲动,却又须小心翼翼,如临深渊、如履薄冰,不能触碰种种“红线”,而此间分寸的拿捏,颇难把握。这种状况,在很大程度上源自于中国所处的发展阶段,有着宏大而深刻的社会背景。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同时在全会公报中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对此稍加解读,可以看出:中国仍旧处于“在路上”的不断改革之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也依然在不断调整当中。而这样的发展阶段,投射在行业中,便是现有金融秩序并非“完全定型”的“成品”,而是依据变动不居的现实,不断加以调试,因而仍是处于探索中的“半成品”。这样的发展阶段,便决定了信托市场(同时也是许多其他行业)的某些特征:实践常常先行,而理论、制度、规范则往往落后于现实。从信托监管中,也很容易体现出这样的特征:监管多以通知、意见、紧急叫停乃至“窗口指导”、“踩急刹车”的方式来对已经发生的信托实践加以规范,在效果立竿见影的同时,其实也折射出某种捉襟见肘的无奈。由此可见,信托创新的“可行性”即“可实现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中国发展的阶段与进程,同时受制于外部监管、行业实践共同营造的行业生态环境。
      某种意义上来说,如果我们转换逻辑,多从可行性的角度来着手创新,是不是也是一种有益的思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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