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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我国资源税制改革的建议

    时间:2021-01-26 16:05:1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一、我国资源税费政策现状
      我国现行资源税费制度是在上世纪80年代探索建立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背景下陆续建立的,包括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矿区使用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石油特别收益金等多项税费。其中,资源税的征收对象主要有石油、煤炭、天然气、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等。虽然七个税目覆盖了大部分已知的矿产资源,但仍有许多自然资源未包括在内,如水资源、黄金、地热资源、森林资源等。就计税方式而言,最初所有税目全部实行从量定额的办法,但从2010年起开始陆续在石油、天然气、煤炭、稀土、钨、钼等资源推行从价计征方式改革。与此同时,为了减轻各资源的总体税费负担,还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将煤炭、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煤炭、原油、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等。
      二、我国资源税费制度存在的问题
      总体来看,我国现行资源税费制度还不够完善,对资源相关活动的特殊性考虑还不充足,征收力度较小,尚不能很好地发挥其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节约资源等应有的作用。虽然当前我国相关部门对资源税费的改革方向比较明确,主要是不断扩大征收范围,改革征收方式,但这种改革并不能从根本上使政府有效分享资源租金收入,也未能为投资者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和有效的激励行为,无法实现资源的合理、长效、保护性开采,甚至在客观上助长了矿业企业“吃肥丢瘦、采厚弃薄”的“掠夺性”开采行为。
      (一)资源有偿取得制度市场化改革进程缓慢,导致国家所有者权益得不到充分体现,资源开采效率低
      目前,我国在矿业权配置上,存在着事实上的有偿取得与无偿取得,行政手段出让与市场手段出让的“双轨制”。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矿产资源无偿使用制度,直到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才对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的矿产实行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有偿取得制度,但主要是用行政手段授予。对于非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的矿产资源矿业权,法律上无明确规定,意味着矿业企业可通过法定程序申请无偿取得矿业权。直到2006年才明确规定出让新设探矿权、采矿权除按规定允许最先申请方或以协议方式出让的以外,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出让。资源有偿取得制度市场化改革进程的缓慢,造成了两方面的后果:
      1、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在维护国家财产权益上力度明显偏弱
      价款只对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征收,是国家地质勘查投资的回报,与矿产资源的原始价值无关,意味着国家不仅转让了勘查投资收益,而且让渡了矿产资源所有权的部分权益。对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不收取矿业权价款,对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以申请和协议方式出让容易导致矿业权价款被低估。总之,传统观念的束缚和矿业权市场化配置改革的滞后,导致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者权益得不到充分的补偿。
      2、无偿取得制度下资源产权不清晰,导致我国矿产资源开采利用效率较低
      我国虽然在宪法和相关法律中规定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制,但长久以来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一直虚置,矿产资源名义上是“公共财产”,但现实生活中其产权始终处于模糊状态。加之长期实行的无偿取得制度,使得企业可以无偿或缴纳极低的费用后获得采矿权,开采后只需就其开采数量或销售收入缴纳少量的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在这种制度安排下,矿产资源在很大程度上变成了“捷足先登者资源”。由于采矿权可以无偿或低价取得,其产权并不完备,受法律保护程度也较差,企业没有进行长期合理开发的动力,相反为了在短期内实现最大利润,不惜进行掠夺性开采,采富弃贫,导致我国矿产资源开采中的回采率长期徘徊在低位,自然资源在开采过程中被严重浪费。
      (二)相关资源税费制度分工不明确、设置不合理
      对于资源开采,我国现行制度设计了多种税费项目,但总体来看,相关资源税费制度分工不明确、设置也不甚合理。
      1、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设置标准过低,不能发挥其应有作用
      现行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征收标准是探矿权使用费按照每年100元/平方公里征收,采矿权使用费按照1000元/平方公里征收,征收标准相对其占有的资源而言,明显偏低,从而使企业使用资源的绝对地租被低估,根本不能对企业占有土地的行为起到制约作用,导致一些企业跑马圈地、抢占地皮、不利于矿产资源的高效开发与利用。
      2、资源税的功能出现变化,对资源开发收益的分享体现不充分
      资源税在最初设置时,税基是企业销售利润率超过12%的利润部分,实行超率累进征收,是资源级差地租的体现,类似于国外的资源租金税。但后来的几次税制改革,使其功能发生了变化,更多地体现了资源所有者的权利金,但由于多数资源从量计征,对资源开发收益的分享并不充分。此外,由于固定的税率,使得企业在资源开采后期,经常会因为税负水平高于其开采成本,而放弃开采,严重影响了资源回采率的提升,造成了资源的极大浪费。
      3、石油特别收益金的征收未达到预期效果
      国务院在2006年开征石油特别收益金的主要目的是“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推进石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加强国家调控,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但是事实上,这一收费项目只是为政府开创了一个收费渠道,它并没有起到预期的作用。石油特别收益金的征收从表面上看是遏制了石油企业的暴利,实际上却是政府和石油企业瓜分了这种暴利,而由这种暴利所产生的后果,却只能由全社会来承担。从理论上讲,石油特别收益金实际上就是一种“暴利税”,国家有权对某种商品的价格超过一定水平所获得的超额收入按比例征收暴利税,但对于我国处于垄断中的石油行业来说,征收特别收益金只会进一步推高国内油价,并不可能起到抑制油价的作用。
      三、国外资源税制对我国的启示
      从各国实践来看,资源税费制度是一把双刃剑,税负设置过高会挫伤投资者积极性,影响相关产业的发展进而对经济增长造成制约;而税负设置过低又会造成国家利益的损失,可见资源税费制度对一国资源开采和保护具有重大影响,需要慎重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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