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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新闻自由与公民隐私权的冲突及解决途径] 新闻自由和隐私权

    时间:2020-03-26 07:18:4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新闻自由和公民隐私权都是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针对二者日趋紧张的冲突问题,本文从新闻自由与公民隐私权的概念入手,分析二者的冲突及原因,为了平衡二者冲突,提出了完善隐私权立法、限制隐私权保护和加强新闻行业自律三条可能路径。
      关键词:新闻自由;隐私权;冲突
      文章编号:978-7-5369-4434-3(2011)05-083-03
      
      新闻自由对现代社会的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而公民隐私权又是法律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对于一个民主进步、法制健全的现代社会而言,新闻自由和公民隐私权都是不可缺少。然而,伴随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新闻传媒技术的日趋先进,新闻媒体的侵权事件也日趋增多。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们对个人隐私保护的主张越来越强。如何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平衡新闻自由和公民隐私权的日趋紧张的冲突就成了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
      一、新闻自由与公民隐私权概念
      (一)新闻自由
      新闻自由是近代西方自由思想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自从它产生以来,就对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新闻自由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宪法承认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宪法没有直接引用新闻自由一词,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新闻自由其实就是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公民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在新闻活动中的表现,它是我国宪法所保障的公民基本民主权利的一种。甄树青认为“新闻自由是公民的基本自由之一,是通过传播媒介表现出来的言论、出版自由。它是指公民和新闻传播媒体在法律规定或者认可的情况下,搜集、采访、协作、传递、发表、印制、发行、获知新闻或者其他作品的自主性状态。”[1]
      新闻自由在一个民主的社会肩负着重要的功能,新闻媒体在传递社会信息、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以及对政府进行监督等方面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新闻自由的主要功能有三:1.信息传播功能,承载新闻自由的新闻媒体为公民提供了其关心的经济社会相关问题的必要信息,同时又把公民的言论进行汇总,形成公共舆论。2.权利保障功能,新闻自由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信息的传播使公民免于听任指使、愚弄,远离愚昧、无知,有助于提高公民的文化素养,还能够增强公民参与管理国家社会事务的能力。3.监督制约功能,新闻媒体是社会最敏锐的耳目和喉舌,它拥有极强的社会资源优势,它是监督、制约国家公权力的重要手段。
      (二)公民隐私权
      隐私权一词的首次使用出现在1890年美国路易斯•布兰蒂斯和萨缪尔•沃伦发表在哈佛大学《法学杂志》上题为《隐私权》的论文中。随着社会的发展,隐私权已经发展成为公民的基本人格权利,它已经被世界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承认和保护。我国法律虽然未直接引用隐私权一词,但我国《宪法》在第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分别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以及通信自由的内容就是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具体体现。
      台湾学者何孝元认为“秘密权者,乃就私生活上或者工业上所不欲人知事实,有不便他人得知之权利也。”[2]王利明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3]可以说,隐私权就是公民个人享有的与公共利益没有关系的不为他人知晓的私人信息、个人活动以及私人领域不为外人干涉的一种独立的人格权。
      二、新闻自由与公民隐私权的冲突
      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媒体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可以轻而易举的侵入个人隐私空间、获取个人隐私信息,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公民对隐私权的保护要求也越来越高,这样新闻自由与公民隐私权之间的冲突也就随之而来。新闻自由想要的是“知”,公民隐私权想要的是“隐”,二者之间的冲突主要存在于两个方面:一是新闻媒体对公民隐私权的侵权纠纷;而是公民隐私权对新闻自由和社会进步的妨碍。
      (一)新闻媒体对公民隐私权的侵权纠纷
      新闻媒体进行的新闻报道由于往往都是公众极为关心和关注的事件,特别是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事情,进行报道时可能在很多情况下涉及个人隐私信息。新闻媒体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主要体现在其采访手段和报道内容两个方面:1.在采访手段上,首先,利用窃听进行暗访,这是一种最为常见侵犯公民隐私权的手段,利用窃听的方式搜集信息隐蔽性较好,不易别发现;其次,跟踪监视进行偷拍偷录,记者在被跟踪监视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各种手段隐藏起来自己,偷拍偷录被跟踪监视者的活动以供进行报道使用;再次,化名采访,很多受采访的当事人不愿公开自己的个人信息,这种情况下的采访记者均以其他身份掩盖其真实的记者身份以达到预期的采访目的,这样被采访者在无意识的情形下其隐私权就已遭到了侵犯。2.在报道内容上,首先,就是新闻报道内容涉及公民个人隐私,这是新闻自由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权最常见的情形,当今社会新闻行业的竞争也日趋激烈,一些媒体为了吸引人们注意力,甚至把挖掘一些公众人物的隐私作为其主要的经营策略,这就必然会导致新闻自由与公民隐私权之间的冲突;其次,新闻媒体使用官方或者个人提供的资料中含有侵犯他人隐私的内容,这种侵权情形虽说不是由于新闻媒体自身的采访手段造成的,但是其最终新闻媒体报道的内容造成了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再次,新闻报道中使用合成音像资料,音像资料在新闻报道中占有重要角色,配有图片或者视频的新闻报道比较生动、直观,还能增强报道的可看性,但是一些媒体为了达到此效果使用合成的音像资料而导致了侵犯公民隐私权。
      可以看出,如果在新闻自由与公民隐私权之间缺乏合理的规则和制度平衡,就有可能导致冲突不断发生,要么新闻自由缺乏其本有功能,整个社会就会失去监督和信息流通,为权利运行中的违法行为提供了土壤;要么是新闻自由过于扩张,个人隐私受到不合法的侵害,公民赖于生存的基本私人领域无法保障。[4]
      (二)公民隐私权对新闻自由和社会进步的妨碍
      由于新闻自由其自身具有信息传播、权利保障、监督制约功能,它对于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然而,针对新闻采访与报道中的侵犯公民隐私权的情形,如果不把握好公民隐私权保护的“度”,过强的保护公民隐私权,就会对新闻自由与社会进步产生负面作用。
      (1)公民隐私权的过分主张会对新闻自由造成妨碍
      在民主法治比较进步的国家里,国家公务人员的管理制度也比较成熟。但如果缺失国家公务人员隐私限制制度,这就会削弱新闻媒体对国家公务人员的舆论监督功能。为了避免公民对隐私权过分主张,公民隐私权限制制度就不可或缺。如果缺失对公民隐私权的限制制度或者虽然有限制制度但缺失实际效果,就会对新闻自由造成妨碍,由于缺乏制度依据,新闻媒体在进行舆论监督之时就会畏首畏尾,不敢大胆地履行其监督职能。同时,缺乏对公民隐私权的限制,也会助长国家公务人员的腐败行为。
      (2)公民隐私权的过分主张会妨碍社会正常的信息公开与交流
      现代社会是一个信息公开和交流的社会,进行现代管理的基础就是个人信息也要进行必要的公开,这也是国家保障公民权利的前提条件。如果对公民隐私权的过分主张势必会限制一些人信息的公开,导致这些信息很难获取,对新闻自由自然就是一种妨碍,还会进一步妨碍国家对公共事务的管理。“新闻报道以公开传播为宗旨,隐私保护则是以保密委原则,两者必然存在冲突。最初提出隐私权保护就是针对新闻媒体的,但是个人与社会本来没有绝对分明的界限,如果把任何人的事情都作为隐私隐藏起来,不照顾到整个社会信息的正常流通,这个社会也就无法运行。”[5]公民隐私权的过分主张还会衍生一些其他社会问题,因为公民个人对隐私权的保护很难把握适度,比如一些人在公共场所大声接打电话,本属于个人隐私的东西反倒构成对其他人安静生活的干扰等问题。
      三、新闻自由与公民隐私权冲突的解决途径
      基于新闻自由与公民隐私权自身的性质,在现代社会二者很多情况极易发生冲突,如何能既保护了公民隐私权,又不限制新闻自由?即是说哪些途径能够解决二者冲突,协调新闻自由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之间的关系,使二者达到衡平。根据上文的分析找到问题,对症下药,具体有以下三个途径:
      (一)完善隐私权立法
      隐私权作为一种独立的私权,在2009年《侵权责任法》通过以前我国法律中并没有直接的规定。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中,对隐私权的保护是通过对名誉权的保护的方式进行的。2009年12月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6]此法的生效使得公民隐私权从此成为了一项法律确认的独立的民事权利。但是,这部《侵权责任法》对隐私权的规定也仅仅如此,并没有做出进一步的规定,就致使对新闻媒体在新闻报道中的信息是不是属于隐私信息,新闻自由是不是侵犯了公民隐私权的界定产生困难,这就给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在法律适用上带来的难度。这就需要对隐私权立法进行完善,《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缺陷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来加以弥补,以使得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更具可操作性。
      (二)隐私权保护的合理限制
      公民的隐私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必须受到保护,但是具体起来针对不同的人对隐私权的保护程度也应加以区别,并不是对隐私权的保护力度越强越好,当公民隐私权和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对这样一些人的隐私权保护就要加以合理限制,最主要的就是对国家公务人员和公众人物的隐私权限制。作为公民的国家公务人员也有自己的个人信息,当然也享有公民隐私权,但为了便于民主监督公民也有知晓政府行为和国家公务人员个人信息和活动的权利,这样两者的冲突就不可避免。对此冲突如何处理?由于公民个人利益小于社会公共利益,这就应该以社会公共利益优先为原则。公民个人隐私是应该得到保护,但当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候,就应该优先保护公共利益。国家公务人员就更应如此,因为他们本有人民赋予的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责,为了便于民主监督以更好的履行职责,必要的个人信息的就不可避免。当然,对国家公务人员隐私权的限制并不是不保护他们的隐私权,只是涉及到公共利益的时候,才会对他们的隐私权进行限制,其他时候他们的隐私权同样受到保护。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与对国家公务人员一样也要以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公众人物之所以为公众人物是因为他们的事业不仅是自己的同时也是社会的,当公众人物的个人隐私关系到公共利益时就应该对其隐私权的保护加以限制,但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隐私仍应加以保护。
      (三)加强新闻行业自我监督
      新闻自由的自身性质与功能决定了它是民主进步、社会发展的助推器,所以新闻自由必须受到法律保障,但法律是一种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对新闻自由保护的同时也不能够滥用新闻自由,不得损害国家、社会以及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对新闻自由也有一定的限制,而这种限制往往就是通过新闻行业的自律方式实现的。新闻行业的自我监督包括新闻工作者的自我监督和新闻行业协会的自我监督。新闻工作者的自我监督就是要使新闻工作者一履行社会责任为己任,约束自己不滥用新闻自由的权利。这里需要加强的是新闻行业协会的自我监督,新闻媒体协会要加强监督传媒市场的竞争秩序,加强监督新闻媒体工作着的职业操守等问题。新闻行业做好自我监督,新闻自由与限制才能和谐共存、相辅相成。
      四、结语
      权利的存在本身就决定了冲突的在所难免,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新闻自由与公民隐私权之间新的冲突还会不断涌现。如何能够依据二者自身的性质,结合当前实际情况,找到冲突症因所在,才是寻求冲突解决路径的根本,同时也是研究人员永不止步的动力。
      
      参考文献:
      [1]甄树青.论表达自由[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56.
      [2]何孝元.损害赔偿研究[M].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2:116.
      [3]王利明.人格权法新论[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487.
      [4]张军.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和平衡[J].法学评论,2007,(1):37.
      [5]魏永征,张咏华等.西方传媒的法制、管理和自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13-14.
      [6]指南针司法考试命题研究中心. 2010年司法考试必读法律法规汇编(教学版)[Z].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10: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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