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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转化为道德的例子 [浅议历史上道德与法律之间的相互转化及代价]

    时间:2019-05-08 03:24:3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中图分类号】G6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2)04-0015-02  最近,偶然读到范愉的"谈法律与宗教及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一文,他在文中提到"法治成为我们时代最美好的理想,然而曾几何时,法律成了道德和情理的对立物"。"在关于《婚姻法》的修改和此后的有关案例讨论中,很多法学界人士(乃至社会)明显地表示出一种非道德化的倾向,对于法院某些依据公共道德规范作出的判决,表示出极大的不满,认为这是以道德取代法律,以社会效果取代法律自身的判断,并愤愤不平地要为那些""二奶""、""第三者""的名誉权讨个说法"。范愉在文中提出了一个严肃的问题,我们应该怎样对待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我再次就历史上道德与法律之间的相互转化及代价做一点粗浅的认识。
      一、道德向法律转化的代价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相互作用下,人类社会总是由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发展。道德和法律都是作为人类的重要行为规范而存在的,但二者的产生、发展以至最后的消亡都是有差异的。作为人类最基本行为规范的道德在人类诞生之时就产生了,它伴随着人类一路走来直到永远。而法律是伴随着阶级统治的工具--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它也会随着国家的消逝而消亡。
      道德是关于人们思想和行为的善恶、美丑、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荣誉与耻辱等观念、规范、原则和标准的总和,它随时随地、每时每刻都在规范和约束着人们的行为。但由于现实生活中物质条件的有限与人的欲望之间的矛盾是非常尖锐的,此时还是用依靠人们信念、风俗习惯、舆论等维持的道德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显然是不可能的。于是用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就成为必然。从此,道德和法律在阶级社会里共同规范着人们的行为,维护着整个社会的秩序和统治阶级的统治秩序。
      在中国古代道德与法律之间的转化主要是单向的,几乎都是由道德向法律转化。由于道德向法律转化的滞后性,中国古代的法制是很不完善的,有许多体现和维护统治阶级的道德还没有上升为法律。为了弥补这一不足,统治者都是以君主的意志作为"法律",以此来维护其阶级统治。所以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最高统治者的意志就是"法律"。用这种方式进行统治虽然能充分执行统治者的意志,又能随时做到"有法可依",但其弊病是很明显的。总之,在古代社会由于道德上升为法律比社会现实的滞后性所造成的法制不完善,使社会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二、法律向道德回归的代价
      到了近现代,道德与法律之间由原来几乎单纯的道德转化为法律的单向运动发展为两者之间的相互转化的双向运动,但是道德向法律的提升仍然是法制建设的主流。因为法律向道德回归与社会现实之间存在着滞后性,所以这种转化带来的严重社会后果不可避免,只不过这种后果不如道德上升为法律的滞后性所带来的后果那样严重而已。
      法律向道德的转化,是由生产力发展,社会物质财富大量增加,人们生产和生活方式的变化以及人们思想意识的进步所决定的,是人类历史进步的表现。但这一进步与很多社会制度的进步一样要付出沉重的代价。封建统治者一旦把约束人们行为和思想的道德上升为法律后,就不会轻易让其回归到道德,因为这样既可以为其攫取大量的社会财富创造条件,也能使统治者很容易控制人们的行为。在我国的封建社会,人的自由和尊严(尤其是女人)这绝大多数应该由道德调整的领域被统治者牢牢地控制在手中,这使人的本性受到严格的毒害。清朝的法律还规定,女人必须裹足,否则也要受到相应的处罚。这些规定使当时女人的行为和思想受到严重束缚,她们有的因此遭到精神和肉体的残酷折磨,有的惨遭劳役之灾,有的更是冤死在了九泉之下。这些历史上的沉痛教训,值得我们现代法制建设很好地吸取。
      三、英美法系解决道德与法律相互转化的手段--"法官的自由心证"
      道德和法律之间相互转化的滞后性所带来的代价,西方的法学界(尤其是英美法学派)早也认识到并找到了相应的解决办法。英美法学派的法学家认识到道德和法律之间的相互运动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我们无法把他们截然分开。而且他们之间的转化是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社会为此必然要付出代价,为了尽量把这一转化的代价降低到最低限度,英美法体系建立了"法官的自由心证"制度,把在道德和法律转化过程所出现的问题交由法官裁量。这一制度必须要有一个大前提--适格的法官。在"法官的自由心证"制度下掌握自由裁量权的法官首先要具有高深的法学功底和高尚的道德修养,还必须要有适宜的执法环境。在这两点上英美法系的国家都作出了极大的努力,他们在选拔法官的时候几乎近于苛刻,这确保了成为法官人的素质。他们还为法官提供了丰厚的回报、确立了法官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这使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没有后顾之忧。万事都没有十全十美的,在西方实行的"法官的自由心证"制度虽然不敢说堪称完美,但在缓解道德和法律之间相互运动所带来的矛盾冲突方面不失为一剂良药。而且事实也证明,这一制度的实行确实有很高的价值。
      参考文献:
      1.范愉."谈法律与宗教及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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