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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巢老人电视剧 [对农村空巢老人权利保障的法律思辨]

    时间:2019-05-01 03:21:2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农村空巢老人问题,不仅是一个道德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通过对农村空巢老人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的现象进行分析,从而提出了保障农村空巢老人合法权益的建议,以期对解决农村空巢老人问题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农村空巢老人;权利保障;法律思辨
      一、农村空巢老人问题的研究现状
      由于不同的研究者研究目的和视觉不同,其所做的关于“空巢老人”的具体界定也不尽相同。但一般认为空巢老人即所有成年子女长期未在其身边的老人。相应地,农村空巢老人即所有成年子女长期不在其身边居住的农村老人。随着空巢老人问题日益突出,学界对其研究也越来越广泛和深入。研究主要是从社会学、经济学、心理学等角度,分析了问题产生的原因,如人口老龄化、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差距大、民工潮、计划生育政策、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等,且多集中在不具有强制力的道德层面上,因而从法律的视角探讨农村空巢老人问题,用法律武器保障农村空巢老人合法权利尤为必要。
      二、农村空巢老人权利得不到应有保护的表现
      从法律视角看,农村空巢老人权利保护存在严重缺位,具体地:
      (一)生命健康权得不到充分保障
      生命健康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给予了充分肯定。在宪法学的视野中生命健康权是人所享有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是法治社会的理性与道德基础,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和法律明文规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老年人,作为曾为子女为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社会群体,作为生理上心理上与青壮年有明显差异的社会弱势群体,在不具有完全独立生活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的时候,也是权利最易受侵害的社会群体。故基于公平,子女、社会负有保障其生命健康安全之义务。
      但是,其生命健康权受侵的案例却屡有发生。一方面,大部分空巢老人身体健康状况都不佳,有的甚至患有严重疾病。他们病发时得不到好的照顾,即使与配偶居住在一起,配偶年迈,本身可能染有疾病,难保照料质量。更不用说长期独居的空巢老人了。另一方面,由于绝大多数的农村空巢老人的生活来源和医疗费用依靠子女供给,有少数不孝子女,不但不感激老人们照料他们的子女,更有甚者回家后嫌弃老人照料子女不佳而拳脚相向。案例中,张大爷今年68岁,世代为农,老伴早年过世,儿子儿媳常年在外务工,家中只有祖孙两人。儿子几年回家一次,不但不对张大爷感恩戴德,反而怒斥其怠慢了其儿子张小某,甚至动手打了张大爷。而张大爷对儿子的不孝行为最终选择了忍气吞声,在调查中他最后泣不成声地说:“我就这一个儿子,他打我消消气也就算了,该就怪我养了个不孝的东西。”
      由于他们大多数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即使生命健康权受侵也会选择忍气吞声,不了了之。诸如张大爷之事件绝非个例,农村空巢老人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的案例不胜枚举。
      (二)养老权缺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明文规定对老人的赡养包括经济赡养与精神赡养。后者主要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积极的精神赡养,一方面为空巢老人提供各种娱乐设施设备,丰富其精神生活,另一方面,经常看望老人、关心老人,陪老人聊天作乐,给老人精神慰藉;二是消极的精神赡养,即不能辱骂老人、增加其精神负担,更不能虐待老人,让其身心受到摧残。实践中,无论是物质赡养还是精神赡养,农村空巢老人的“赡养权”都未得到有效保障。具体地如下:
      1.“再抚育”负担重,且日常生活照料几乎“真空”。不少的农村空巢老人除了自身生活费用,还混杂承担孙子女的教育费用,不同于“城市空巢家庭”和“农村非空巢家庭”,他们担任着孙子女“第一任老师”的角色,他们顶替自己子女行使 “代抚育”职能,既出于本身对孙子女的爱惜,也为了一定程度上维持婆媳良好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赡养义务来自子女。在生活照料方面,成年子女本该承担主要照料责任,但子女外流必然导致照料者得数量减少,弱化照料功能,连生病时照料都得不到基本保证。据报道,有子女外出的“空巢老人”的照料主要依靠配偶,占据比例58.1%。无子女外出的,有一半依靠子女,远高于子女外出的照料比例17.8%。总之,子女的外出对于“空巢老人”照料造成的负面影响很大,是潜在的弱化照料职能、农村老人福利与健康状况恶化的因素。
      2.精神赡养缺位,普遍缺乏心理、精神慰藉。农村老人过惯了苦日子,多在物质上没太多要求。年迈的他们,身体功能日益弱化,心理上更需要儿女承欢膝下,共享天伦。中国古来“养儿防老”观念根深蒂固。此时,儿女为奔波生计、事业和前程远走高飞,留下老人独守家中。在城镇,“空巢老人”尚有各种设施设备享用,情况稍乐观。而农村,老人们则处于孤苦无依的状态。若老伴尚在,还有一丝慰藉,若老伴离世则精神上更是孤单和痛苦不堪。
      (三)婚姻自由受到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干涉其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前文提到,导致农村“空巢老人”抚育质量不高的因素之一就是无偶。调查发现,部分空巢老人在离婚或丧偶后未再婚的原因之一就是子女和亲属的干涉。在刘大爷是我案例中,刘大爷表示自己不续弦的原因就是“女儿女婿都怕增添他们的负担,所以一直都不太同意这回事,所再讨老婆就不供养我。乡亲们也都劝我都上了年纪的人了,踏踏实实过一辈子”。此例中,刘大爷之所以未续弦主要是 “怕增添子女的负担”,但“再婚权”是一项基本的权利,本应自由行使。“空巢老人”婚姻自由的行使可使其精神和心理方面的困境在一定上得到缓解,子女外出时,尚有相依为命的老伴排解孤独和对子女的思念。这一定程度上利于缓解农村空巢老人所面临的困境。
      此外,农村空巢老人权益受损还表现在其他方面,但其权益未得到有效保障已是不争事实。
      三、保障农村空巢老人合法权益的对策
      农村空巢老人合法权益保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立法、司法、行政方面高度重视,需要社会各个部门、各界人士极配合和参与。具体地:
      (一)文化上,弘扬“孝道”,秉承尊老、敬老、养老、爱老优良化传统   在物质文明高速发展的同时,孝文化受到巨大冲击,中国传统伦理意识的失落,呈现出以物质化的孝来代替情感上的孝的趋势。许多子女视金钱为孝的全部,导致空巢老人精神生活出现严重空缺。此时,应当:
      1.强化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惩戒作用。通过知识竞赛、法律讲堂等形式在广大青壮年中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其法律义务。同时,通过教育、引导,明确老人权利,摒弃“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在合法权益受侵害时选择恰当救济渠道,而非忍气吞声、姑息养奸。
      2.加强舆论监督指导,形成尊老、敬老、养老、爱老社会风气。使青壮年明确,除物质赡养外,还应满足老人精神需求,常回家探望老人,多与老人进行情感沟通、交流,让他们不再孤单和寂寞。通过树立“尊老爱老道德模范”等形式激励人们对老年人的关怀。
      (二)法律上,建构老人权益保障法律体系,提供强有力法律后盾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无一部单独养老法,有关农村养老问题散见于《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继承法》、《保险法》、《民法通则》等之中,这种规定不仅易造成不协调,且影响具体实施。且多宣言式规定,实际操作难,导致权利的事实保障处于盲区。尽管有些地区相继出台相关立法,但目前仍无一部独立的完善的保障老年人精神权益方面的立法,更无空巢老人权益保障的相关规定。大多数情形下,靠道德约束,而道德本身不具强制力,导致老年人权益保护于法无据。建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体系,应当:
      1.完善老年人健康立法和精神赡养立法。通过《老年人保健法》,将老年人福利、保健相关的服务设施服务机构、医疗费的来源等问题法定,赋予医疗保健制度强制力,切实解决老年人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随着“空巢老人”精神问题的普遍存在和实践中司法机关处理相关案件时候的无章可循的尴尬,故有必要将精神赡养问题以具体的法律形式规定,将其量化。由于《社会保障法》还未形成,可将老年人的精神赡养纳入《神会保障法》的规制中。
      2.强化侵权责任。将现行刑法中“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由自诉改为公诉,加强惩罚力度,对虐待、遗弃父母行为进行更严厉的处罚,以儆效尤。同时,司法机关、执法机关也应严格依法办事,扭转“清官难断家务事”观念,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制度上,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和完善养老机制,提供有效制度保障
      1.加大宣传力度,加快发展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农通过新闻媒体等宣传,从而让广大的农民自觉、自愿、积极地参加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还处于十分低级的阶段。由于各地区发展水平的差异,应实事求是地制定相应的的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当地农民的呼声和要求,制定真正让农民受益的一整套养老保险制度。
      2.政府增加投入,提供政策优惠。首先,增加在养老的财政支出。例如完善健身设施设备、举办各种娱乐活动等,丰富其日常生活,增加生活补助,提高其生活水平。对于老年社区的从业人员,政府集中组织培训,对他们进行专业训练,从而为老人们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其次,提供各种政策优惠。政府应当鼓励空巢老人的子女与老人一起居住,对其买房等提供税收优惠、财政等,以鼓励青壮年践行孝道。
      3.建立和完善社区养老,强化志愿服务。农村的老年服务体系基本处于空白,最具代表的“敬老院”也未普及,许多还是“展品”。老年协会组织也不普遍,设施不健全,缺乏志愿服务。但多数农村地区,邻里交往较频繁,人际关系较密切,此基础上建起来的社区具很强凝聚力,社区成员能较好地被动员起来实行养老互助,实现养老资源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故在“空巢老人”养老保障问题上发挥着巨大、积极作用。此外,可在老年协会中设立戏剧表演、棋社娱乐等活动,丰富老年人的业余生活。农村中的青壮年和身体较健康的老年人可团结起来,组成志愿服务队帮助身体欠佳的老年人。还可开展法律援助、生活料理等专门培训,为老年人创造良好的生活氛围,安享晚年。
      四、结语
      谁人无父母,谁人无老时。农村“空巢老人”相对于城镇“空巢老人”,是弱势群体中的弱势群体。建立合理的农村养老机制来全面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是养老保障的发展趋势,健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体系是维护老年人权益的基本保障。家庭作为养老的主要单位,任重而道远。农村“空巢老人”问题是新时期面临的新挑战。目前对农村“空巢老人”的关注还不够,各方面保障措施还不够完善,需进一步借鉴、学习和发展。从而,真正让曾经为子女、为社会、为国家作出贡献的农村“空巢老人”创造快乐幸福的环境,让他们颐养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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