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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略论战后中国国民党党营企业的兴起及其特征:国民党为什么要打共产

    时间:2019-04-30 03:13:2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齐鲁公司等中国国民党党营企业具有不同于一般企业的党营特征所在。党营企业的战后兴起是中国国民党积极筹组的结果。中国国民党利用现代公司制度的组织形式通过对企业股东的指派、董监事会人员的遴选与指导及公司高级职业经理人的任免实现对党营企业的控制与管理。中央财务委员会通过对齐鲁公司的财务控制,从而实现党营企业的盈余作为中国国民党党务经费的来源。
       关键词:中国国民党;党营企业;齐鲁公司;党营特征
       中图分类号:F121.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06-0200-02
      
       对企业史的研究来说,民国企业史的研究大都分为国(公)营企业、民(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三大类,而把国民党党营企业笼统地归之于国营企业或是在研究四大家族官僚资本时顺便提及。实际上国民党党营企业既不属于国营企业也与四大家族官僚资本有着很大的区别,国民党党营企业理应作为企业史研究的一个独立的门类来探讨。本文主要以青岛市档案馆馆藏资料为史料基础,以当时国民党所创办的一典型党营企业——齐鲁公司为个案研究,力图对中国国民党党营企业的特征进行归纳概括,从而对党营企业史的研究做粗浅尝试。
       一、战后党营企业的兴起是中国国民党积极筹组的结果
       抗日战争胜利之初,中国国民党面对国际、国内的民主宪政潮流,凭借接收日伪资产的历史契机,提出“以党养党,创办党营事业”的动议,决定大力兴办党营经济事业,从而为民主宪政体制前景下的党务经费来源寻求新的渠道。1945年中国国民党在重庆召开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大会认为宪政即将开始,国民党党费亟待自筹,因此于5月17日第16次会议通过了由陈果夫主导的《关于筹措党费之决议案》,对党务经费改革进行了全盘的筹划。决议规定:运用党费基金创办各种事业,以巩固党的经济基础,以期党费自给。
       在陈果夫等的积极经营下,至1948年夏天,国民党在大陆已经拥有了青岛齐鲁公司、天津恒大公司、济南兴济公司、沈阳益华公司等十家事业,此外,尚有中国盐业公司等投资事业。各公司均颇具规模,如齐鲁公司辖有橡胶厂、面粉厂、啤酒厂及食油厂,恒大公司有火柴厂、面粉厂及烟草厂,益华公司有油脂厂、酒精厂及酿酒厂等[1]。
       齐鲁公司是当时中国国民党在大陆创立的党营企业中发展最快影响最大的公司之一。1947年6月初,中国国民党中央财务委员会派曾养甫、毕天德到青岛办理财委会所办企业的接管事宜。抵达青岛后,即于敌伪产业处理局所拨馆陶路35号办公大楼成立齐鲁股份有限公司筹备处,曾养甫、毕天德分别为筹备处正、副主任。齐鲁公司筹备处自1947年6月初成立后即投入到公司的筹组活动中,从接收工厂到组织复工、加强组织、健全管理等进行了一系列的前期准备工作,为齐鲁公司的正式成立奠定了坚实而有力的基础。经过筹备处为期半年多的多方艰辛筹备,至1948年元旦,公司于青岛召开股东创立大会,决定公司定名为齐鲁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定于元月七日正式成立。
       党营事业之开创或改组都在中央财务委员会指导下进行筹组,其筹备人员与组织章程及筹组计划等项都须由中央财务委员会核定。战后齐鲁公司等党营企业的兴起首先是中国国民党积极筹组的结果。
       二、党营企业的所有权和最高控制权为中国国民党所独有
       1.党营企业的所有权属于国民党。首先,党营企业的创办资金由中国国民党筹拨,中国国民党是党营企业的出资者。企业的创办资金来源于中国国民党的党费基金。中国国民党六大通过的《关于筹措党费之决议案》规定:(1)基金数额暂以100亿元为目标,以之投资或举办各项生产事业。(2)基金来源分下列数项:其中之一为发动一次党员特别捐,党员除各视其财力尽力捐输外,并应各就其能力分向同情本党之党外人士,努力劝募[2]。据此,1946年4月8日中国国民党第六届中央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中国国民党中央财务委员会党员特别捐实施纲要》,规定,党员特别捐劝募总额以国币200亿元为最低目标。由国内各级党部经募160亿元,海外各地党部经募40亿元…… [3]。最后,党营企业真正唯一的股东是中国国民党。党营企业大都采取股份制的组织形式以民营企业的姿态向政府机关注册登记。按照国民政府当时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是全部资本均分为一定面值股票,并由5人或7人以上发起、全部由有限责任股东组成的公司组织。但《中国国民党经营事业管理通则》中明确规定:党营企业之股票非经中央财务委员会之核定不得转让或流入证券市场,这样就有效地保证了齐鲁公司作为党营企业的性质,使中央财务委员会牢牢控制公司的股票。企业真正唯一的股东只是中国国民党本身。再次,党营事业的党股股权均由中央财务委员会指派党股代表人代表中国国民党行使 [4]。党营企业的党股代表人即所谓的股东皆由中央财务委员会指派,实际上各股东并非真正的出资人,不过是由财委会委派代表中国国民党行使出资人的权力而已。
       虽然齐鲁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注册,并由若干单位填具股票,由其代表组成公司的股东成员,实际上各股东并非真正的出资人,从本质上讲齐鲁公司等党营企业是以股份有限公司名义存在的国民党独资企业,只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没有股东,借以召开股东大会宣告公司正式成立而已。《中国国民党经营事业方针草案》第8条规定,广聘同志为党股代表 [5]。从中可知,齐鲁公司作为党营企业,其股东须具备两个条件:其一,股东须为中国国民党党员;其二,股东须由国民党中央选派才得以充任。由此,作为党营企业的股东只不过是企业真正唯一的股东中国国民党的选派代表而已。
       2.党营企业权力机关的运作受中国国民党的最高控制。首先,党营企业的董事会受国民党中央财务委员会的指导行使职权。《中国国民党经营事业管理通则》规定,公司董事及监察人由国民党中央财务委员会商同党内其他有关部门于本党同志中遴选并由党股代表人依照公司法之规定选出并报请中央常务委员会备案 [6]。其次,党营企业总经理以下的人事任免权、经营决策权皆受到中国国民党的节制。虽然按照公司法的原则,齐鲁公司经理人人选由董事长提出并由董事会决定,但实际上中国国民党对齐鲁公司的主要经理人亦有着严格的控制,根据《中国国民党经营事业管理通则》规定:党营事业之党营企业之会计主管人员暨稽核主管人员统一由中央财务委员会遴选后交由董事会任用受经理之指导监督;党营企业之人事管理人员由中央财务委员会遴选后交由董事会任用受经理之指导监督;党营企业之主要工作人员应一律以党员充任,遇有特殊情况时应由董事长报请中央财务委员会核准,所有人事动态应由董事长于每年元月七月内由董事长报请中央财务委员会备查 [6]。
       三、党营企业的利润为中国国民党党务经费的重要来源
       中国国民党参与党营企业的利润分配是实现党费自给的现实途径。《中国国民党经营事业方针草案》规定:党营事业稍具基础即规定其每月提交盈余补助党费开支,使明党营事业之使命 [5]。齐鲁公司等党营企业的创办的政治使命就是要为中国国民党在宪政条件下开辟党务经费来源的新途径,中央财务委员会精心筹划、苦力经营党营企业,目的无非是谋党务经费之自给从而树立中国国民党的经济基础。
       根据基金保管委员会的规定:齐鲁公司应将所得利润的19.5%直接上缴中国国民党中央财务委员会作为党务经费使用,其中红利部分:15%,社会事业补助金部分:4.5%;公司利润的1.5%即齐鲁公司董事、监事的酬劳交由中央财务委员会统筹支配。总起来公司利润的21%皆由中央财务委员会支配,加上特别公积金、员工福利基金向中央财务委员会提成,总计缴送中国国民党的利润分成达到25%。齐鲁公司建立后,依托党营企业的优势和特权以及公司全体员工的工作,公司一度得到迅速发展,在1948年8月之前一直保持着良好发展势头,并取得了不小的经营业绩。根据已有的数据统计:截至1948年4月底齐鲁公司累计盈余24 830 809 836.77元,依据利润分配原则其成立前四个月来共向中央财务委员会缴送所得利润6 207 702 459.19元。从齐鲁公司8月份以前公司一直处于迅速发展的势头来看,齐鲁公司截至8月份(包括8月份)以前缴送中国国民党的分成利润至少应在150亿元以上。
       齐鲁公司等党营企业的利润分成,成为中国国民党党务经费的新的重要来源,中国国民党通过创办党营事业而达到“以党养党、党费自给”的政治目标和宗旨得到一定程度的实现。
      
      参考文献:
      [1] 徐立德.陈果夫先生对本党财务的贡献[G]//陈果夫先生百年诞辰纪念会筹备会编.陈果夫先生百年诞辰纪念集.台北:近代中国
       出版社,1991:37-38.
      [2] 秦孝仪.革命文献第76辑[M].台北:“中央”文物供应社,1978:389-390.
      [3] 中国国民党中央财务委员会党员特别捐实施纲要[Z].青岛市档案馆藏,档号:0049-001-00109.
      [4] 中国国民党投资各种事业办法[G]//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录:第38册.桂林:广西师
       范大学出版社,2000:448.
      [5] 中国国民党经营事业方针草案[G]//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录:第44册.桂林:广西师
       范大学出版社,2000:390-392.
      [6] 中国国民党经营事业管理通则:修正案[G]//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录:第40册.桂
       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463-467.[责任编辑 吴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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