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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面位置安装基准线与基础实际 总平面设计在实际建筑工程中的结合与应用

    时间:2019-04-22 03:18:5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浅析实际建筑设计工程中报审各阶段总平面设计要求及注意事项。  【关键词】 总平面设计;规划建设;设计规范  【中图分类号】 TU201.1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727-5123(2012)03-069-03
      总平面设计是建筑工程设计的开端与门户,也是建筑设计的基本与灵魂,即是在城市规划管理局或城、镇规划建设局批准的用地范围内,根据上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结合地形、地质、气象、水文等自然因素,把建设物、构筑物、交通运输、各种场地、绿化设施等,在平面图上进行合理、协调地规划、设计与布置,使一个工程的各个项目成为一个有机整体,以满足人民生活、休闲、政治等需求。成功的规划设计也是城市面貌的绝佳的体现。
      实际建筑设计工程中总平面设计从报批流程上可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总图规划及单体方案设计,此阶段是规划部门对于开发项目的整体把控,经审批后规划部门会批复此项目的规划意见复函,设计可以进行单体建筑深化设计。第二阶段是复函批复后进行人防、绿化、交通、建委等部门对于规划总平图的深化设计。第三阶段是施工图完成后,设计进入总平面消防的报批阶段。第四阶段规划许可证总平图。
      第一阶段的规划方案报审需设计提供规划总平面图及单体建筑方案图。规划方案总图设计中的基地总平面设计是总平面初期设计较重要部分,也是规划总平面设计的开端,应以城市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当地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为依据。设计中应结合工程特点,使用要求,注定节地、节约、节能、节水、节材、保护环境,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空间,并应适合当地气候条件,自然地形,周围环境,地域文化,和建筑环境,因地制宜的规划思想。
      在实际建筑设计工程中,总平面设计以当地规划部门编制规划意见书为设计依据,意见书中会对建设用地,规划单体设计要求、环境设计,绿化设计,交通、公共服务设施等作出细致明确的要求。
      1 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即对拟建规划用地概况的要求,主要包括,建筑用地位置,范围、使用性质,总用地面积、建筑用地面积、代征城市公共用地等。
      建筑用地位置及范围、是由规划部门提供的各种界限范围,其中包括用地红线、道路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其中北京常用的为前四种。
      用地红线内规划部门还会对建筑的基底退用地红线的距离做出明确要求,即建筑控制线。设计中常常会对用地红线、道路红线及建筑控制线的概念混淆不清,用地红线是对建设单位可建设使用的用地范围的限制,道路红线是道路用地使用范围,有时用地红线就是道路红线,而建筑控制线既是用地红线内可建设建筑单体的基底范围控制线。北京建筑设计细则中对建筑突出物允许突出用地红线上空的做出相应规定,而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例如一层以上出挑是否可以突出建筑控制线并未做明确规定,各地规划部门可能把握尺度不同,建议当遇到特殊情况请设计单位建议建设单位及时进行规划咨询,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规划总用地面积以规划钉桩图面积为准,其中包括总建筑用地面积、代征城市公共用地(代征道路及代征绿化),为保证城市绿化景观需要,规划部门会在用地面积内划分一部分代征城市绿化带,此区域不属于建设用地范围,不允许建设单位新建建筑物,可以允许地块内必要管线通过,一般此区域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施工。开始规划总图绘制时,一定严格按照钉桩坐标点输入,绘出建筑用地红线、代征道路及代征绿化范围,并插入现状地形图,核对用地范围内是否存在其他市政不可拆改的建筑及道路,如非拆改的公交车站等特殊建筑,及时提醒建设单位与规划沟通处理,以免对规划方案及建设单位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2 规划建设用地使用性质
      拟规划建设用地使用性质主要是对地块内建筑单体的使用性质及使用年限的约束,不同使用性质相应使用年限是不同的,国家规定居住用地性质为居住建筑及相关配套设施,土地出让最高年限70年,商务办公、工业、科、教、文、卫、体等土地出让最高年限50年、商业金融、娱乐、旅游等土地出让最高年限40年,规划区域内可存在多种使用性质,每种使用性质地块应分别独立设置,地块以区域红线划分存在,每个地块都具有独立的容积率及建筑密度要求,不可混合使用,例如商业金融、办公项目用地范围内不可出现居住使用性质的建筑等。
      3 总平面规划建筑设计要求
      主要是对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单体在用地总体规划中位置及布局的控制,其中包括地块容积率、建筑限高、空地率、绿化率、首层退线、道路交通及机动车出入口、总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层数等,现以北京市居住区为例将以上控制指标部分总体考虑可以归为以下三大类:
      3.1 竖向建筑高度。一般指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平屋顶)或屋面面层(坡屋顶)的高度。建筑限高是规划部门依据地区总体规划对建设地块建筑物竖向高度的控制,不同地区建筑高度计算也不同,设计经常使用计算规则:平屋顶建筑按建筑外墙散水至屋面面层计算、如有女儿墙按女儿墙顶点高度计算;坡屋顶建筑一般以屋面下檐口计算建筑高度。屋顶坡度大于30°时按建筑外墙散水处至屋檐和屋脊平均高度计算;坡屋顶不同坡度按当地规定执行。屋顶上的附属物如楼梯间、电梯间、水箱、烟囱等其面积不超过屋顶面积25%,不计入建筑高度内。对于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重要风景区及净空高度限制也有相应的规定。
      3.2 建筑间距。建筑间距主要受防火、日照、采光、通风、卫生、防视线干扰、防噪声等有关规定的影响与制约,设计中主要注意如下三个方面:
      3.2.1 防火间距。建筑必须满足的消防间距,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突出可燃构件时,应从其突出的部分外缘算起,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都有明确的规定。特别注意规范中对一些特殊情况的注解,设计中常常会遇到类似情况,很好利用会解决很多规划设计中的难题。
      3.2.2 日照间距及建筑间距系数。主要是保障一些需要较好日照要求用房的日照标准的需求,主要包括如下建筑类型:居住建筑、托儿所、幼儿园等生活用房、小学、中学的普通教师、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老年人的居住建筑、托老所的居室都为有日照要求的等,规划总平面设计中需要对以上性质建筑位置择优考虑,进行平立面进行日照分析,满足相应的日照时限要求,并须在规划方案报批时提供该地块及相邻受影响地块的日照分析报告,以满足区域内生活质量要求。   北京地区对日照标准做了如下规定:①住宅每套至少有1个居室、4居室套型至少有2个居室满足大寒日日照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规划部门通常还会同时要求以上房间还必须同时满足冬至日不小于1小时的要求,根据以往日照分析经验冬至日不小于1小时比大寒日日照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更难满足)。②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老年人及残疾人住宅的主要起居室和卧室、医院及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等建筑日照要求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中都做了相应规定。
      日照标准需要利用日照软件进行日照分析来实现,计算时应注意如下:日照标准日定为大寒日及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带大寒日采用8:00~16:00,冬至日采用8:00~16:00(真太阳时),计算大寒日时,应设置最小连续日照时间为5分钟,冬至日应设置最小连续日照时间30分钟,扫掠角12度,日照时间计算起点指距室内地坪0.9米高的外墙位置(含保温层及装修层),计算过程中时间精度和输出结果精度应该为分,输出结果应将真太阳时转换成北京时间,通过计算结果来判定拟规划居住建筑是否满足日照要求,对于特殊部分可进行立面日照分析,更准确直观一些。
      北京建筑间距规定的系数要求:主要包括板式、塔式及多塔建筑及多塔建筑群等;板式建筑指主要朝向建筑长度大于次要朝向建筑长度2倍以上的建筑;当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平行布置正南正北时,建筑间距最小系数1.7:塔式建筑指长高比小于1的建筑,塔式建筑的各朝向均为长边。单栋塔式建筑遮挡建筑(两侧无其他遮挡建筑时)对日照比较有利,遮挡面积较小,与北侧居住建筑的建筑系数最小可控制在1.0,不会对被遮挡建筑造成遮挡。
      相邻多栋塔式建筑如果之间间距等于或大于单栋塔式建筑长度时,在该间距范围内无其他遮挡建筑,其间距系数最小可控制在1.2。相反塔式间距小于单栋塔式建筑长度时,在该间距范围内无其他遮挡建筑,其塔式居住建筑长高比的长度,应按各塔式居住建筑的长度和建筑之和计算,也就是多栋塔式建筑遮挡效果以等同于板式建筑的遮挡效果,根据群体不同的长宽比,采用的间距系数也不同,长宽比1.0以下,等同于单栋塔式建筑,间距系数为1.0,长宽比1.0~2.0时,间距系数1.2,长宽比,2.0~2.5时,间距系数1.5,长宽比2.5时,相当于板式建筑,间距系数1.7。
      北京规划部门一般规定居住区日照必须同时满足住宅居室及公共服务项目居室部分日照标准及北京建筑间距规定的系数要求。
      3.2.3 卫生间距。即居住建筑相对两可视面(窗口距离)大于等于18米,如不满足要求时,采用有效遮挡措施避免对视,总图标示出来规划部门也是认可的。
      3.3 居住区内综合技术指标:综合技术指标是规划总图设计中非常重要部分,主要有以下几部分组成:
      3.3.1 综合技术总指标。包含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居住区用地、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配套设施用地,通常情况下总指标中只体现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其余用地面积在地块分指标中体现。总指标还包括居住区总建筑面积(其中地上和地下要单独统计)、住宅建筑面积、公建建筑面积、配套设施建筑面积、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总户数、居住总人数、户均人口、人口毛密度、机动车停车数量及非机动车停车数量等。
      3.3.2 建筑容积率。指建筑用地内建筑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衡量建设用地使用强度的一项重要指标。计算容积率时,总建筑面积中是否包括地下、半地下建筑面积,应根据所在城市规划部门来确定,在具体设计中计算容积率一般都是用地上总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来计算,也就是规划部门对于地下建筑面积不予与明确的约束,可根据建设单位的具体使用需要及投资情况来确定地下面积的数值。
      3.3.3 建筑密度。指用地范围内各类建筑的基底面积与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建筑密度是反映建设用地经济性的主要指标之一。
      3.3.4 绿地率:。指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用地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地下设施顶板上部至室外地坪覆土厚度达3米(含3米)以上,其绿化面积可按1:1计入该工程的绿化用地面积指标;覆土厚度达1.5米(含1.5米)以上,其绿化面积可按1/2计入该工程的绿化用地面积指标。绿地面积计算时建筑首层外墙1.5m范围内、道路路缘石外1m范围内不计入绿地范围,对其它围墙、院墙绿地范围可算到墙脚、汽车坡道出地面部分算至坡道挡墙外1m处、覆土绿地部分要注意其与实行覆土绿地接壤的部分,不被建、构筑物围合(其开放边长应不小于总边长的1/3)。道路小于4m的可以不退线1m,按道路边缘计算绿地面积,人行道及硬铺休闲广场不计入绿地面积,符合公园规范要求的游憩小路可计入绿地面积。
      以上为规划方案设计中的一些主要的限定性指标,满足以上各种规划要求做出项目的规划方案阶段的总平面建筑布置图及方案报批图纸,北京地区规划方案报审要求总平面提供如下表格内容:用地指标表、用地平衡表、区位图、技术经济指标表、建筑单体一览表、图例及设计说明等。
      用地指标表:主要是表示项目用地范围内总用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代征道路、代征绿地等面积,此部分数值由规划部门在选址意见书中提供。用地平衡表:是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种指标数值,包括建筑占地面积、绿化面积、道路广场面积及其它面积的数值及占总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以用来控制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种用地的平衡关系,规划可根据此数据来控制整片地域的城市整体形象。区位图就是项目在城市中的位置,技术经济指标表:包括总建设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其中地上面积、地下面积)地上面积可由容积率来控制,地下可根据使用及车位需要由建设单位把控,如有特殊使用功能还需注明面积数(主要用于支付土地使用转让金需要)、建筑单体的栋数、建筑控制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机动车停车位(其中地上、地下分开统计)、非机动车停车位等、如居住建筑还有住宅总户数、住宅总人口、户均人口、人口毛密度等,建筑单体一览表:包括各建筑单体建筑使用性质(地上、地下分开)、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建筑地上面积、地下面积、总建筑面积、(住宅还有户数)。
      规划总图报审图纸部分中需要标注及标示部分主要是建筑单体位置(坐标点定位),楼号、层数、正负零标高、建筑高度、建筑外轮廓尺寸(一般标注保温外皮)等、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道路交通,城市道路开口位置、并注明道路及开口宽度、绿化部分需填充并区分覆土绿化及实图绿化,此阶段需保证规划绿化率要求、建筑间距、住宅还需注明日照间距的系数等。
      此阶段因处于方案设计阶段单体设计还未深化,面积指标还不准确,规划方案报批时地上面积经常会按照容积率计算的最大面积来控制、机动车、非机动车、绿化率也会按照最低要求数值来报审,待进行绿化、交通报批时再进一步深化设计,前提是规划方案图中必须保证各种指标的可实施性。
      项目总平图设计的四个阶段中第一阶段属于难度及技术含量较高阶段,也是依据规划条件方案创造的过程,是整个项目设计前期及精髓。第二阶段的人防、绿化、交通、建委等部门对于项目规划使用要求可实现性的把控,此阶段是在规划复函总图基础上对人防、绿化、交通的使用功能的拆分,以保证规划复函上各个指标的可实现性,是一个分布细化过程。第三阶段是施工图完成后,设计进入消防的报批阶段、此阶段总平面应注意建筑单体消防车道及消防扑救面的设计(一般情况此部分在规划方案阶段就应该按规范要求设计好),是消防部门对此部分的审批与核对,以保证园区内消防车的顺利扑救。第四阶段规证总平图,既是规划复函方案后经过人防、交通、绿化、消防等部门审批后及单体建筑施工图完成后的终版总平面图,此阶段总平面很重要,图纸中每个数据都将作为实际施工中的验线及规划验收依据,在实际施工时不可以更改(允许范围内的施工误差除外)。图纸指标中使用功能同样会作为建设单位支付土地使用出让金的重要依据,所以此阶段总图一定要慎重对待,保证每个细节的准确性。
      参考文献
      1 北京市建筑设计技术细则
      2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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