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初中学习 > 正文

    哈特与富勒的论战 [哈特与富勒的论战对中国当代法制的指导意义]

    时间:2019-04-03 03:22:0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通过上述对哈特坚持法律与道德的分离以及富勒坚持法律与道德的结合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即哈特与富勒都有一个共同的目标--忠于法律。哈特认为,只有将法律与道德严格分离才能明确法律的界线,才能避免非法律因素对法律的侵蚀,从而在司法实践中实现"忠于法律"的目标,使法律的权威得到维护。而富勒认为,法律与道德的分离将会使"忠于法律"的义务因缺少价值依据而失去意义,并且在实践中也很难得到真正的坚持,只有将"法律应该是什么"的道德内涵注入法律,才能使"忠于法律"的理想变得有意义,也才能真正地实现"忠于法律"的理想。
      关键词:论战;当代法制;指导
      "恶法"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在阐述道德对法律效力的影响之前,我们首先要讨论一个问题,即恶法是不是法,恶法是否具备法律效力。自然法学一向坚持认为,法必须是合乎道德的,不道德的法律规则不能称其为法,自然也就没有法律效力。而实证法学则认为,道德不是法律存在并有效力的标准。规则只要是有权力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制定和公布的就是有效的法律。法律规则不会因违反道德而丧失其效力和性质。正如哈特所言,"这是法律,但它们是如此的邪恶以致不应遵守和服从。"哈特的话表明,实证主义法学强调的只是法律和道德的区别,主张法学研究的对象是法律,并没有任何政治、道德的暗示。
      哈特坚持把法与道德分离,实际就是坚持划分"秩序"与"好秩序"。法律代表一种单纯的秩序,而好秩序则意味着符合正义与道德的法律。哈特认为如果将法律与道德混在一起,就将打乱一种最有利的道德批判武器。富勒反驳哈特的观点,指出正是哈特的方法是法律通向混沌。以战后西德法院审判卑鄙的告密者为例,如果法官们不是说纳粹立法不是法而是说"这是法,但它如此邪恶,我们将拒绝适用它",那么,问题就严重了。当法院拒绝适用它承认是法的规则是,道德混乱将达到顶点。只有人民接受法律与道德不可分离的观点,才能阻止立法者把非正义、非人道的东西写入法律;避免法官以"依法司法"为借口为其不公正的裁决开脱,或为了干了道德恶行的人网开一面,并且能够杜绝漏洞,使在"合法"名义下从事卑鄙行径的人们无法为自己的罪行辩护。
      法的效力与国家的合法性、权威性和社会控制能力密切相关。因此,法的效力是法律秩序的核心问题之一。围绕这个问题,学术上也存在诸多观点。实证主义法学认为法的效力是一个"逻辑的观念",法的效力就是国家的约束力,因而凡是出自有立法权的机关的规则就是有效力的法律,即逻辑的效力观。哈特、凯尔逊等实证主义法学家一贯坚持这一观点。哈特从新分析法学的理论和方法论出发,强调必须把"在法律上有效"和"道德上正当"区分开来。具体法规可能在道德上是不公平的,但在法律体系中却是有效的。他还模仿凯尔逊的做法,把法的效力归于一个最终的规则,即"承认规则",从而为法律提供一个是否有效的标准。
      于此对应的,自然法学派坚持法的效力是一个"伦理的概念",他们认为,法的效力最终是法的道德约束力,因而有效力的法律必须是符合正义和道德的,即伦理的效力观。伦理的效力把法律的效力、渊源和标准归于法律之外的某种正义或道德准则。富勒和一些自然法学家始终强调,法的效力不仅包括而且必须超越其逻辑效力。当我们说到一个规则是有约束力时,既指它是现行法的组成部分,又指它是值得尊重的,我们有道德义务去遵守它。一个法律规范符合某种伦理标准时,这种义务就存在。法的效力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它与公认的道德价值的联系。虽然人民往往是基于便利、习惯、恐惧和"因为它是法"等理由依法行事,但是这样的情况也是存在的,即人民相信法律制度的核心或主体在道德上是合理的,相信法以其道德权威而约束人民。
      通过上述对哈特与富勒论战的阐述,我们不难看出,哈特始终坚持法律与道德无关的分离命题。与此相反,富勒也始终主张法律与道德相结合的理论。双方看似"水火不容",其实存在着很多共同点,只是论证角度不同而导致双方的唇枪舌战。当富勒在反对哈特所代言的"分离说"时,并没有否定其基本的主张,即实在法与实质意义上的道德的分离,而只是通过进一步挖掘出"法律应该是什么"这一概念的形式内涵,把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进一步分解为"实在法和实质意义上的道德"以及"实在法与形式意义上的道德"两个不同层次的关系。而对于富勒所提出的实在法与"形式意义上的道德"的结合,哈特也表示了有条件的赞同。这便是隐藏在他们"分离说"与"结合说"背后的在法律与道德关系问题上所持有的共识。
      哈特所主张的"分离说"与富勒所主张的"结合说"从不同的角度都强调了忠于法律的重要性。个人认为,这场论战的意义并不在于帮助我们弄清在实现法治的过程中,是应该坚持法律与道德的分离还是结合,而在于让我们更清楚地意识到如果将实现法治作为我们所追求的目标的话,我们应在什么情况下坚持法律与道德的分离,又在什么情况下坚持法律与道德的结合。在追求实现法治的努力中存在着以下两种危险:一是在强调法治道德和正义时简单地用社会的道德观和正义观替代法律的实质正义,从而在法律实践中简单地将道德的逻辑替代法律的逻辑,用道德的标准替代法律的标准,最终致使法治秩序无法建立或使已建立的法治秩序遭到破坏;二是在强调法律相对于道德、正义的独立性时放弃了对法律自身道德目标的追求,从而忽视法律自身内在道德的积累,并使法律无力抵抗以法律名义实施的种种恶行。前种危险是哈特所特别担忧的,而后种危险则是富勒所警觉的。法治的实现意味着成功地避免这两种危险。我国在通向法治的过程中同样存在着这两种危险,而且可能比其他国家更有易遭遇这两种危险。当我们强调承继我国法律传统中对实质正义的重视以符合当今国际社会对法律实质正义的关注趋势时,就有可能出现前一种危险;而当我们注重借鉴西方成功的法治经验,引进西方的法律制度,而认识到我国传统法律思维对实现法治所形成的障碍后强调法律相对于道德独立时,可能会出现后一种危险。对于这两种危险我们都应加以高度警惕,但鉴于我国特有的历史文化背景和社会制度,以及我国目前所处的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阶段的特殊性,我们有更大的可能遭遇前一种危险,因而需要给予更多的重视。这应是这场论战对我国法治建设最重要的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1]富勒.怨恨满怀的告密者[J].汪庆华,译.天涯,2001,(1).
      [2]孙笑侠,麻鸣.法律与道德:分离后的结合[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1).
      [3]李敏莉.浅谈哈特与富勒的论战[J].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09,(2).
      [4]孙文恺.开放结构中的确定性追求[J].江苏社会科学,2009 ,(6).
      [5]房文翠,郭艺.逻辑与经验:现代实证主义法学方法分析与借鉴[J].政法论丛,2006,(2).
      [6]赵毅.论富勒法律思想的形成[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6,(5).
      作者简介:李震宇(1988.7-),男,陕西西安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研究生院,2010级诉讼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刑事诉讼法方向。

    推荐访问:论战 哈特 中国当代 法制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