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当前文物保护的困境与对策】 万达的困境与对策
时间:2019-03-29 03:23:3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人
摘要:本文在概括历史,肯定成绩的前提下,着重分析了当前我国文物保护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如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矛盾,文物保护中的制度建构、法律保障以及人才建设等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文物保护;困境;对策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2012)05-0094-04
“文物”一词在我国源远流长。它的出现,最早见于战国初期成书的《左传》。但当时的“文物”一词主要指的是礼乐典章的礼器和祭器,与现今所说的“文物”虽有联系,但基本属于两种不同的概念。如今“文物”一词的内容包含非常广泛,它是指人类在社会活动中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遗迹和遗物。[1] 新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规定了它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5个方面:(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3)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4)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中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有着光辉灿烂的古代文化。自古代以迄现代遗留下来的文物异常丰富,是我国乃至世界文化宝库的珍贵财产。因此对祖先留下的遗产加以保护,既是当今社会不可推卸的责任,也是造福子孙后代的大事,更是对整个人类社会的贡献。
一、我国文物保护的历史概况
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前,国民政府早在1928年就设立了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负责全国的文物保护与管理工作。1930年,国民政府公布了《古物保存法》,之后行政院又公布了《采掘古物规则》,对考古发掘的审批等项内容作了规定,但由于日本侵华战争和国内战争的原因,这些法律、法规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
新中国成立后,中央政府无论是在机构建设还是在立法保障方面都对文物保护事业给予了极大的支持。首先是在中央设立了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全面负责国家文物保护各项事宜。在省一级地方政府,除台湾、香港和澳门外,全国32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内有20多个都建立有文物局(或文管会),负责本地区的文物保护和博物馆工作,未设立文物局的省市一般在政府文化厅下设文物处,具体负责有关事务,对文物保护事业给予制度上的保障。
在法律保障方面,自建国以来颁布了多个法律、法规,使文物保护工作能够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可以说经过近70年的努力,中国政府在考古管理领域逐渐形成了一个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为中心,相关配套法规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1]
二、 当前我国文物保护存在的问题
与以往的各个历史时期相比较,无论是从机构建置还是法律保障上来说,党和政府对文物保护事业都给予了极大的关心、重视。文物保护事业在新的历史时期有了长足的发展,无论是在文物保管、维护还是在科学研究方面都取得了以往无法比拟的成就。但在新的历史时期,特别是当前处于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时期,我国的文物保护事业在取得辉煌成绩的同时,也正面临着新的问题、新的挑战。
1经济建设与文物保护之间的矛盾
经济建设与文物保护之间在某种程度上总是存在着一种矛盾关系。应该说当前我国的文物保护事业取得的成就,与经济的高速发展是分不开的。正是因为国家的富足,才使得文物保护领域能够得到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支持,使更多的文物避免损毁、灭失。但我们也应当看到经济建设在推动文物保护事业前进的同时,也在不知不觉、有意无意的对文物造成不同程度的危害。其重点表现在基础设施建设和文化旅游开发等2个方面。
经济发展与文物保护,常常是一对矛盾。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城市开放、乡村改革、铺设公路都会带来地貌的改变,造成地上和地下文化遗产的破坏。[2] 虽然《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都有明文规定,但在地方政府的规划项目中则很难得到体现。原因主要在于文物保护与地方政府的基础建设在利益上存在冲突。《文物保护法》相关条文规定,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上部门批准,可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因此将文物保护纳入到基建规划中,会增加地方政府的投入成本,延长完成基础建设的时间。所以地方政府往往出于快速发展经济的考虑而在规划过程中将文物保护排除在外。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对文物保护的财政支持远不如这些国家,但对文化遗产的经济效益则有着更大的期待。[3] 文化遗产能够带来经济效益,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特别是一些地方戴上“世界文化遗产”的桂冠之后,旅游业飞速发展,经济效益十分可观,这对许多地方政府来说无疑是巨大的鼓舞。于是各地纷纷投入巨资,下大力气修复文化遗产,整治周边环境,申报世界遗产热持续数年而丝毫没有降温。应该说,这是一件大好事,说明社会各界已经认识到了文化遗产的巨大价值。然而令人担忧的是,在上述行为过程中人们更多的是看重这些遗产的经济价值,而忽视了它们的科研、文化、教育等价值,同时也忽视了对这些遗产应有的保护,所以才有世界遗产遭到毁坏的消息不断传出,如长城被毁坏、曲阜“三孔”被惨遭水洗等等,令人十分痛心。
2制度建构与文物保护之间的矛盾
我国的文物事业管理制度与文物保护也不相协调,主要表现在2个方面:一是文物管理部门因隶属关系,难以起到对地方政府的制约作用;二是文物保护工作的多头负责制度,使文物保护工作难以健康、有序的进行。
目前,我国在中央和地方都建立有文物事业管理局,专门负责文物保护的相关工作。但它们之间并非隶属关系,而是纯粹的业务指导关系。国家文物局主要负责组织、协调一些大型建设项目的文物保户工作,同时负责指导水下考古和航空考古项目,资助各地的文物保护、考古研究项目和学术报告的出版等工作。各省的文物局直接隶属于地方政府,在业务上受国家文物局的指导。地方各级文物事业管理局的组织人事、财政拨款等都受制于本级政府,其业绩考核、领导升迁等都由地方政府所决定。因此,在本地区的基本建设与文物保护相冲突时,特别是地方政府主导的基本建设与文物保护相冲突时,文物主管部门很难做到有效的监督、保护。即使有的文物保护干部出于自己的职责、良心行使文物保护职责,则往往被冠以阻碍本地区经济发展的罪名,轻者被斥责、冷落,重则丢掉饭碗。此种情况下,多数文物管理者在遇到此类事件时往往是听之任之,更有甚者则是推波助澜、混淆视听或是帮助出谋划策,钻法律的漏洞,使文物进一步遭到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