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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刍议企业内部规章制度】 制定企业内部劳动规章制度的程序

    时间:2018-12-23 19:45:5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对于提高劳动效率、保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文章简要论述了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法律性质和效力、有效要件以及违反规章制度的法律责任,并介绍了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
      关键词:企业 内部规章制度 性质 有效 责任
      
      一、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定义
      
      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是企业自身依法制定的组织生产和进行经营管理的规则,俗称“厂规厂纪”,有的国家称之为雇佣规则、工作规则等。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以企业为制定主体,只在企业内部适用,一般表现为公开和正式的单位行政文件,所以,它不同于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
      企业是现代社会中组织社会生产的最重要的基本单元,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对于提高劳动效率、保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二、我国关于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法律规定
      
      为了规范企业制定内部规章制度的行为,我国在不同时期分别制定发布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1982年和1986年,国务院分别发布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其适用范围仅限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国营企业”的正式职工,时至今日,这两个法规的的部分内容已经过时,不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第二十五条中将“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作为用人单位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之一。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三条规定明确了制定内部规章制度对企业来说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劳动者违反内部规章制度以及企业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违法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2001年公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这规定了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有效要件和有效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
      1997年原劳动部颁发的劳部发[1997]338号文件《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中,规定了劳动规章制度中应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它劳动管理共计七项内容,要求劳动行政部门应同时从内容和程序两方面进行审查,只有都符合规定的才予以备案。这些规定使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向具体化迈进了一步,虽然这个规范性法律文件本身的效力有限。
      2006年发布实行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就依法赋予了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优先效力。
      2007年6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这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内容和制定程序,赋予了劳动者在制定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过程中的话语权,加强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三、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法律性质和效力
      
      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虽然对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但它明显不是法律规范,那它的法律性质和效力又该如何认定呢?
      在现代社会,公民受到的法律约束大致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以本人同意为前提的契约规范,另一种是具有强制性、不以本人同意为前提的法律规范。相应的,在主要发达国家的劳动法理论中,关于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法律性质的问题,也主要存在契约规范说和法律规范说两种主要观点,此外,还有二分说和集体合意说等主张。
      契约规范说认为,企业规章制度虽然是由企业单方制定或变更,以行政文件的形式存在,但其之所以对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是因为它经过职工的同意后成为了劳动合同内容的一部分,或者说成为了劳动合同的附款。因此,理论上讲,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对不同意其内容的职工不具有约束力;事实上,职工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的行为一般被视为对企业规章制度的默示同意,所以几乎所有劳动者都受其约束。在现实中,职工大都是合同订立之后才逐渐了解企业规章制度的详细内容,企业也往往不经职工同意而制定修改规章制度,这些都与合同订立的一般原理相悖。
      法律规范说认为,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具有强制力和约束力,在事实上发挥着行为规范的作用,其效力的发生与劳动者的意思无关,从法理角度观察,具有如此强大社会规范机能的企业规章制度无疑是一种法律规范。针对企业规章制度的法源性,学界有经营权说、习惯法说、授权法说三种主张。经营权说认为企业规章制度是企业基于生产指挥权及企业管理权而单方发布的企业内部法规,其法律规范效力来源于法律赋予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习惯法说认为规章制度的内容规定的是企业和职工双方一般性的事实上的习惯,它以习惯法的机制在运作,所以可视其为习惯法,职工对此也有法的确信;授权法说认为企业规章制度是由相关劳动法律赋予其法律效力的,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是法律规定的延伸和具体化。法律规范说的缺点在于其过分抬高了企业规章制度的法律地位,有滥授立法权之嫌。
      二分说认为,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必须获得职工同意,只能基于劳动双方合意达成的契约始能有约束力,如关于工资待遇、劳动时间等主要劳动条件的规定;一部分是无须取得职工同意,仅依企业本身的指挥权即可制定并产生约束力,如煤矿生产企业中制定的矿工井下作业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等。
      集体合意说认为,企业规章制度是对所有职工统一设定的规范,职工集体同意是规章制度发生法律效力的必要条件。该说似乎有将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等量齐观的嫌疑。
      对企业规章制度法律性质的认定对实务中许多重大问题的认定都有直接影响,如具体规章制度的有效与否,企业对违纪职工处罚权限的界定等。目前各国立法对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规定得比较细致和全面,而对规章制度的内容则普遍倾向于尽量通过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来进行确认后间接实行。
      
      四、我国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有效要件
      
      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企业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有效性的标准有三个,即程序民主、内容合法和结果公示,三者缺一不可。
      所谓程序民主关键是要保障职工在制定规章制度时的参与权,具体讲就是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此外,企业规章制度制定后应当呈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主管部门有权对其中违法或不公平的条款予以否决,并对其实施过程予以监督。
      所谓内容合法是指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能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德相违背,否则应绝对无效,且应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所谓结果公示即企业应当将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职工,否则不对职工产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指出,企业规章制度向职工公示,才能作为处理或处罚职工的依据,才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五、违反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法律责任
      
      规章制度是企业进行生产管理的重要手段,职工违反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对违纪职工的惩处中,争议最大的是企业的处罚权限的问题。任何处罚显然都是限制剥夺公民权益的行为,而按照法律规定,公民权益只能由法律来限制或剥夺;一般认为,在没有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无权设定处罚。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企业有权利制定规章制度,且只要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职工公示的,就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这是不是对企业设定处罚的授权呢?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关键是怎么理解“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这个条件,是只要法律法规中没有禁止设定某类处罚就可以任意设定吗?显然不是,因为企业只有得到明确法律授权才可以设定处罚权,否则就是违反法律规定,就是无效规章制度。在没有法律授权而又确有必要设定处罚的情况下,最好将相关处罚规定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取得职工的同意,在职工违反规定时,以追究违约责任的形式实现其内容,从而达到管理目的。
      在技术上,处罚规定要尽量细化、量化,提高可操作性;在对条款意义的理解发生争议时,由于处罚规定一般具有格式条款的特征,应尽量做不利于企业的解释。
      当然,市场经济中,企业和职工是平等主体,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文献:
      [1]杨继春.企业规章制度的性质与劳动者违纪惩处[J].法学杂志,2003,(5).
      [2]黄越钦.劳动法新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35-146.
      [3]李坤刚.关于企业内部劳动规章立法的思考[J].人大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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