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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元主体参与社区治理 [论多元主体治理下的现代大学制度建设]

    时间:2019-05-19 03:23:0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现代大学制度从确立至今经历了三次大的制度变迁。目前,大学作为利益相关者组织,正趋向于多元主体治理,其制度建设受到学术权威、国家权力和社会(市场)三个基本要素的影响。我们要以公共理性中多元共识的理念来解决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中多元治理主体之间的冲突与博弈,使之走上融合的理性之路。
      关键词:现代大学制度;公共理性;学术权威;国家权力;融合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0845(2012)05-0014-03
      在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快速发展的同时,教育公平、教育质量、人才培养模式和去行政化等问题不断引发社会舆论的关注,高等教育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制定什么样的教育制度正严峻地考量着我国大学的举办者、办学者和管理者。我国大学迫切需要既符合“世界通例”又体现“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
      一、我国现代大学制度的历史流变与现实考量
      纵观我国现代大学制度的历史变迁,大致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1 初创期(1895~1949年)
      初创期的现代大学在制度建设上是借鉴国外先进教育模式的,它先后经历了美国模式一日本模式一德国模式一美国模式的转变。19世纪末,清政府开始举办新式学堂,先后成立了天津北洋西学学堂、南洋公学和京师大学堂。天津北洋西学学堂是按照美国模式办学的,在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等方面,全面引进西方教育模式。在1902—1903年间,清政府先后颁布了《钦定学堂章程》(史称“壬寅学制”)和《奏定学堂章程》(史称“癸卯学制”),确立了全国性的学制系统。1904年清政府又在借鉴日本大学模式的基础上颁布了《奏定大学堂章程》,明确了大学堂“以谨遵谕旨,端正趋向,造就通才为宗旨”…。随后,《京师大学堂章程》应运而生,它规定按照普通学和专门学的分类来设置相关课程,并就经费来源、教师聘用和招生入学等问题作了详细规定。
      1912年蔡元培先生自任南京政府教育总长开始推进教育改革,制定了新的学制——“壬子癸丑学制”,同时颁布了《大学令》、《大学教育规程》和《师范教育令》等制度。因为蔡元培曾留学德国,深受德国大学办学理念的影响,所以,这些制度中的许多内容都是借鉴德国模式的。1917年蔡元培就任北京大学校长后,开始对北大进行改革,实施了一系列制度。比如调整了内部学科设置,成立了教授会,设立了评议会和行政会议等。1921年由郭秉文任校长的东南大学吸收了一批留美学者回国任教,开始学习借鉴美国高等教育模式,并对大学制度进行改革。当时在东南大学施行选科制、建立了评议会和董事会;在大学职能的定位上,确立了服务社会的功能。1929年颁布的《大学规程》和《大学组织法》、1935年颁布的《学位授予法》以及1948年颁布的《大学法》和《专科学校法》标志着以欧美大学制度为基本模式的我国现代大学制度初步形成。
      2 转型期(1949—1978年)
      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开始学习借鉴苏联高等教育模式。随即我国高等教育进行了“以俄为师”的改革。1949年教育部针对当时高校存在的布局不合理及系科设置和人才培养“不能适应苏联援助的工程项目对专门人才的要求”等问题,开展了高等学校的调整工作。在体制上建立起以单科院校为主的单一所有制的大学体制,取消大学中的“学院”,建立起“大学(学院)一系”两级大学内部组织制度;在课程内容上,废除“反动科目”导入政治课程,建立符合培养社会主义建设所需人才要求的新的课程体系。1950年颁布了《高等学校暂行规程》,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的办学宗旨,即“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五章的规定,以理论与实际一致的教育方法,培养具有高级文化水平、掌握现代科学和技术的成就、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高级建设人才”,这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关于高等教育的法规。1961年中共中央批准试行《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草案)》明确了“高等学校的领导制度,是党委领导下的以校长为首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这一领导体制影响至今。1966年“文革”开始,我国高等教育遭到“两个估计”和“反修”、“防修”等思想影响而受到严重破坏,高等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逐步陷于停顿。
      3 变革发展期(1978年至今)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大学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变革发展期。1978年出台的《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和1983年颁布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是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重要成果,标志着我国精英型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范式的确立。1980年2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第一部教育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1年5月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3年邓小平提出“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教育战略思想,1985年中共中央发布《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拉开了新时期教育改革的序幕。
      1992年召开的全国高等教育工作会议提出了办学体制改革、管理体制改革、投资体制改革、招生就业体制改革和校内管理体制改革五大改革任务,我国大学制度进入了发展期。1993年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明确提出了“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之后,我国高等教育结构布局得以调整,建立了国家和省市政府两级管理、分工负责的新体制。这一时期,我国高等教育立法进程不断加快,先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等。随着相关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我国的教育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为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稳步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大学制度的健全与完善促进了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跨越式发展,我国高等教育规模已先后超过俄罗斯、印度和美国,成为世界第一。
      我国现代大学制度已经历了一个世纪的变迁,但是,现代大学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是一朝一夕的事,也不是一劳永逸的事。我国的高等教育正处在一个非常特殊的发展阶段。一方面高等教育要满足大众化的需求,使更多的人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另一方面要培养高质量的优秀人才以及出更多的创造性成果。这对现代大学制度的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当下为人诟病的行政化倾向、学术地位下降和学术自律倒退、学校发展趋同化倾向、权力制衡缺失和有效监督手段缺乏等问题,均是向现代大学制度转型所带来的阵痛,这些愈发证明了我国大学治理模式仍需要变革”。   二、多元主体治理与高等教育系统的三角协调模式
      当今社会,大学作为利益相关者组织,就管理主体而言,正趋向于“多元主体治理”。所谓治理,是在一定贴近公民生活的多层次的地理空间内,依托于政府组织、市场组织和社会组织等组织化的网络体系,应对全社会公共问题,共同完成和实现公共服务和社会事务的改革与发展过程。当前,高等教育系统的多元治理主要受学术权威、国家权力和社会(市场)三个基本要素的影响。
      大学作为一个学术团体,是以高深学问的研究为宗旨的,学术责任是大学的主要责任之一。传统意义上的大学,无论是洪堡的柏林大学,还是蔡元培的北京大学,都视学术为高等教育的天职。自从近代意义上的大学诞生以来,高等教育在各国社会发展中就做到了骄人的文明担当。无论是德国柏林大学开启的大学自治及研究与学术的自由,还是美国霍普金斯大学肇始的学术研究、服务社会的办学理念,抑或是我国北京大学(1917~1927)吹响的思想自由、兼容并包的进步号角,都是通过学术研究推动着国家和民族发展的。学术自由与大学自治是大学存在的根基,正如约翰·S·布鲁贝克所说:“学术自由是学术界的要塞,永远不能放弃。”
      正是基于这样的学术责任和对学术自由的追求,在高等教育领域中拥有一批有着较高学术造诣和学术建树并由此具有重要影响力和享有崇高声誉的学者群体,我们称之为学术权威。学术权威是一种高度专门化的、且来源于学术的力量。这种权威的力量并不是外部赋予的,而是高等教育系统的内在逻辑要求。学术权威不仅通过“除了上帝,他就是自己的主人”的自由学术方式、而且通过教授评议会的组织方式管理学校的学术事务。所以,学者通过手中掌握的学术来发挥作用,影响着高等教育的制度建设。
      在影响高等教育制度建设的众多因素中,国家权力的作用无疑是最为直接和重要的。政府作为国家权力的掌握者,是高等教育的举办者,对高等教育的发展起着重要的领导作用。政府把握着高等教育的办学方向,是法规与政策和制度的制定者,是学校办学资金的主要提供者。由上述对我国现代大学制度历史流变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的大学制度一直以来都带有政府行政的色彩,国家权力在高等教育制度建设中的主导作用,主要是通过政策指导与制定高等教育法律规范的方式进行的。政府通过立法、财政和对高校的评估、招生就业工作情况的监管等途径对高等教育施加影响。
      20世纪80年代以后,市场朝着主导大学的方向发展,世界范围内已经出现了大学市场化的趋势,其表现有“符合消费者的愿望和需求”的办学理念,企业化经营方式被越来越多的大学采用,以盈利为目的被越来越多的大学所认可,等等。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对高等教育的影响力量也越来越大,同时带来了大学制度的一系列变化。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促进了高等教育的多样化趋势,而效益观念的确立,更促使大学在如何提高规模效益、如何降低教学成本、如何构建内部激励机制等方面主动地进行探索”。
      正如美国学者伯顿·克拉克在《高等教育系统:学术组织的跨国研究》(1983)一书首次提出的那样,应建构高等教育发展的政府、市场、大学“三角协调模式”。他认为,高等教育发展主要受政府、市场及学术权威三种势力的综合影响,这三种势力合成一个协调三角形,每个角代表一种形式的极端和其他两种形式的最低限度,三角形内部的位置代表三个因素的不同程度的结合。
      克拉克教授提出的三角架构思想为世界各国的研究者们参考、运用和推广,并为我们今天的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提供了一个大概的框架。国家或政府作为高等教育的主要投资者,无论是从政治角度、经济角度还是从道德角度讲,都有理由通过自己的权力来指导国家高等教育系统的发展,毕竟高等教育是一种准公共物品。但这种指导应该是宏观调控式的,不能损害大学的自治和学术自由。当然,今天的大学正在变成开放的智力系统,同整个社会之间的“相互作用”在日益加强。因此,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必须协调好学术权威、国家权力和社会三个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
      三、公共理性:现代大学制度的建构路径
      尽管学术权威与国家权力和社会之间天然地存在张力,但也绝对不能忽视它们之间的“博弈”。在现代大学制度的构建过程中,大学应该找到一个平衡点,一方面既要遵循政府既定的政策法规,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另一方面又要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以获得其发展所必须的资源,同时还不能丧失大学“学术自由和大学自治”的传统精神。这就需要我们积极寻求学术权威、国家权力和社会相互融合的“公共理性”。
      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一书中写道:“公共理性是一个民主国家的基本特征。它是公民的理性,是那些共享平等公民身份的人的理性。他们的理性目标是公共善,此乃政治正义观念对社会基本制度结构的要求所在,也是这些制度所服务的目标和目的所在。随后,罗尔斯在《公共理性观念再探》一文中指出,所谓公共理性就是指各种政治主体(包括公民、各类社团和政府组织等)以公正的理念、自由而平等的身份,在政治社会这样一个持久存在的合作体系之中,对公共事务进行充分合作,以产生公共的、可以预期的共治效果的能力。公共理性是解决多元与共识这一人类基本矛盾的理性方式,是一种“重叠共识”与理性的公开运用并达致“公共性”的理性方式。因此,我们可以借鉴罗尔斯的“公共理性”中的“多元共识”的理念来解决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中多元治理主体之间的冲突与博弈,使之走上融合的理性之路。
      1 协同善治: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价值旨归
      协同善治是公共理性的价值旨归和终极目标。协同精神是多元主体治理环境下保证制度有效性的前提,也是保障善治目标实现的必要条件。协同善治要求国家权力与学术权威和社会进行平等对话协商,共同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从而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在整个制度建设的过程中,政府处于多元治理结构的主导地位。我国体制改革的历程证明(无论是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还是文化体制改革),体制的变革从来不是自下而上自发形成的,可见,在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过程中,政府要始终发挥自上而下的指导和推动作用。随着高等教育的大众化,大学的价值追求也由现代意义上的“社会责任”逐步替代传统大学的“学术责任”的限定,同时也使学术权威追求真理的价值目标向协同善治的目标转变。在现实社会,社会(市场)的力量已经不可避免地介入到大学中来,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推动了高等教育的多样化发展,市场经济的效益观念也推动了高校在制度建设方面的有益探索。当然,市场的盲目性、自发性和功利性也不同程度地影响着大学的发展。因此,我们必须用协同善治的价值旨归来消解市场所带来的消极影响。   2 公共协商: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实现路径
      公共协商(Public Deliberation)是指多元主体就公共事务通过平等讨论、理性协商达成共识的过程。公共协商机制为我们化解多元主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提供了重要途径。多数原则(即少数服从多数的规则)一直以来都是我们解决冲突和进行决策的重要原则和方法。但是简单多数原则不能很好地照顾到少数人的利益,有时候反而会激化矛盾。公共协商不仅给人们提供了表达自己意愿的机会,而且参与者还可以通过理念和思想的碰撞来寻求现实的融合,通过共同讨论和平等协商弥合分歧和冲突以达到和谐。在现代大学制度的建设中,学术权威、国家权力和社会三者之间可以通过公共协商机制制定出符合公共利益的科学政策。在制度法规制定之前,政府应该主导相关的利益主体进行公开的讨论,政府应该提供其参与讨论的平等机会,政府相关部门、学校的相关人员与社会的相关利益主体大家共聚一堂就某些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发表自己的观点看法。即使一些人不同意多数人的意见,但至少应该让他们明白政策制定的理性根据,使之认同制度和程序的合法性。公共协商融入了各方的意见,在达成“多元一致”共识的基础上赋予立法和决策以合法性,使制度能更符合公共利益。在制度草案制定出来之后,政府相关部门可以把草案通过网络和其他媒体发布出来,让公众能广泛地参与讨论,发表自己的看法和意见,以达到更大范围的协商,实现学术权威、国家权力和社会的融合。
      3 权力与责任对等: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重要原则
      权力与责任是一对辩证统一的矛盾体,没有无责任的权力,也没有无权力的责任,权力与责任缺一不可。在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过程中,广泛存在着权力与责任不对等问题。大学作为利益相关者组织,在制度建设中会有自己的利益诉求,我们应该赋予其参与制度制定的权力,使其能平等地参与到公共协商中来。政府是大学最主要的支持者和指导者,在整个制度制定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在办成什么性质的学校、课程如何设置、培养什么样的人等问题上,政府必须与学校和社会谈判、协商来共同决定,从而满足不同消费者(家长、学生)的需要和不同的社会的需求。另一方面,权力与责任是对等的,有多大的权力就会有多大的责任,政府应该是有限政府,它应通过政策法规和资金的支持等手段来影响大学的制度建设。学术权威应该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而市场因素也应注重发挥其积极因素,避免盲目、自发等消极因素。利益相关者只有在享有权力的同时承担起自己应有的责任,才能通过公共协商的机制制定出具有“协同善治”精神的现代大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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