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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大学学术权力重构的若干问题研究|以下属于学术权力主导型特点的是

    时间:2019-01-17 03:35:1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重新分配在高等教育适应市场与社会、引导市场与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中显得尤为重要,必须对大学学术权力进行重构,对学术权力进行适度张扬。学术权力重构要遵循合法性与规范性原则、科学性与发展性原则以及民主性与自由性原则;要从观念、组织建设、权力结构模式、行政权力退出机制等方面进行必要创新。
      关键词:学术权力;行政权力;重构原则;创新
      中图分类号:G64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0845(2006)09-0043-02
      
      我国自19世纪90年代创办近代大学以来,走过了一条不平凡的发展道路。在借鉴与探索、继承与改良中不断发展,形成了自己的特色。但是,在教育观念、学校管理等方面仍存在许多与知识经济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关系未能理顺,使大学的学术水平囿于一定的区域,没能产生一批世界著名的富有自身特色、对全球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一流现代大学。
      
      一、大学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关系
      
      1810年,自洪堡以新人文主义思想为指导建立柏林大学,提出了“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教学与科研相统一的原则”以来,学术研究被引入了大学,大学的职能随之发生了巨大变化,学校便具有了发展科学的职能。努力提高学术水平和追求学术声誉已明显成为大学进行规划、管理和评价的重要内容。大学的逻辑起点应离不开学术,教育阶梯的顶层所关注的应是深奥的学问,学术是大学的安身立业之本,没有学术,大学就失去了灵魂。学术成为大学的发展灵魂后,学术也就自然成为学校权力的首要内容。大学的行政权力具有科层化权力的特征,按韦伯的观点,这种科层化的权力属于法定的权力,它以效率为行动之目标,以严格的等级制度为依托,亦可称为“制度化”的权力。而学术权力不同于制度化的权力,它属于一种权威,是为推动学术发展的目的而指导或支持他人的权力。学术权力往往通过支配者或被支配者在目标取向上协调一致而自愿地依从。它尽管也存在着等级,但不以严格的制度为依托,有着自身的特点��[1]�。它还似乎包含学术评价、学术判定、学术价值估计与预测等,它是真理判定权力。
      今天的大学学术权力继承了欧洲中世纪大学“学者治校”的传统,属于传统性的权威,体现学术权力的合理性。在历史发展中,它尽管更新了许多内容,但“其中的许多成分逐渐经过约定俗成而演化为固定化制度的形式,因而也具有强制性的行政意志色彩。不过,我们更应该看到,如现代大学的学术管理、学科建设、教师的聘用以及学位的审批等等,都具有制度化管理的特征��[1]�。”教育的历史证明,在学校里行政权力是后生的,它理应服从和服务于学术权力,它越是服从于学术,它越是有力量。
      大学学术权力是由学术活动本身的内在逻辑所决定的。在大学二元权力结构中,行政权力无论采用何种运作方式,都应是保证和服从于学术权力。当然,随着学校规模的日益扩大,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联系日益紧密,大学的内部管理也离不开强有力的行政管理,越来越科学、高效、专业化的大学内部行政管理,越来越成为学术管理实现的基础。
      
      二、我国大学学术权力重构的基本原则
      
      在重构大学学术权力时,我们应注重如下原则:
      
      1.合法性与规范性原则
      在学术权力重构中,首先应遵循的原则是合法性与规范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强调学术权力重构时,应在坚持学术自由、民主和平等的基础上,在法定范围内着力于学术权力组织基础、运行方式、手段的构建。就我国目前而言,学术权力的重构就应在《宪法》和《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基础上,依据《高等教育法》的规定进行。规范性原则,则强调学术权力重构时,应确定出规范的程序、方式和范围,建立相应的制度保证体系,特别是建立规范的监督体系,防止学术权力的滥用或溺灭。具体实践中,应注意如下四个方面的问题:(1)对学术权力确权的立法层次不能过低。通过立法来确立,科学确定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界限和权力范围。(2)强调发挥教授和学者群体的作用,用科学、全面、规范的组织和制度建设来确立学术权力组织的权力内容、运作程序、范围和方式,防止过分强调个别精英的作用而导致“学术寡头”的出现,阻止学术的自由、民主和发展,进而危及社会的创新发展。(3)着力于学术权力组织基础的建设,其组织细胞应立足于院系,将学校学术权力的主要部分下放给院系。(4)全方位构建学术权力运作的监督维护体系,为学术权力的适度张扬和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和舆论环境。
      
      2.科学性与发展性原则
      学术权力的重构应注重并服从于自身权力的科学性与发展性的要求。科学性原则就是在学术权力重构时应尽可能构建科学、高效、规范、民主的学术权力运行体系。具体实践中应注意做好四方面的工作:(1)要注意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适度分离,改变目前我国大学的学术权力基本为行政权力所取代的局面。建立健全各级学术权力机构,并结合校情,从法律和制度上确定学术机构的合法权力。(2)学术权力中心要适当下移,适当扩大学院和系(部)的自主权,将基层学科及课程的设置和调整权、教师的聘用权、科研的管理权、技术的推广权等下放给院系。(3)学术权力的工作路径和工作平台要尽可能做到快捷和有效,减少行政机构的科层化层次,使行政权与学术权的联系更便捷、高效。要采用现代科学管理技术来组织学术机构,在法治的基础上为学术权力的适度张扬营造自由的环境和宽阔的空间。(4)应建立良好的权力运用的反馈监督机制,防止各种超越学术权力的新行政权力出现。发展性原则就是在进行学术权力重构时,要从“促进三个发展”出发。即要从促进大学学术发展、提高学术水平出发,从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出发,从促进社会的发展出发,合理确定大学的学术权力,真正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高等教育全面持续发展的大学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3.民主性与自由性原则
      蔡元培先生主张的“教授治学,民主治校,兼容并包,学术自由”的办学思想所体现的民主、自由的核心内容,是进行学术权力重构的出发点。民主性与自由性原则要求在进行学术权力重构时要体现多数人的意志,体现权力运用的进步性、创新性,体现大学办学的自主性、独立性,要做到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适度分离,从而有利于人文精神的弘扬,使大学的理想和追求上升到最高程度。学术独立与自由是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从某种意义上说,社会越是维护学术独立,社会就越受益。学术是社会发展创新动力的思想库,合理重构的以真理为基础的学术权力,是社会进步的思想动力。实践中,我们要正确处理学术权力适当分散和合法集中的关系。对不同学术群体间的权力分散与集中,实质就是对不同利益群体间利益的分配。我们既要兼顾各方利益,发挥各方办学的积极性,又要防止学校整体控制的失灵,防止各自为政的学术资源低水平重复与浪费现象的产生。
      
      三、我国大学学术权力重构对策的理性思考
      
      1.创新观念:重新审视和正确定位学术权力,科学评价学术权力
      除了制度性的因素外,思想观念、价值取向、心理倾向、历史文化等诸方面的因素,使我们对大学学术权力的观念远远落后于高教发展的需要,成为其发展的羁绊。学术自由往往被人为地政治化、党派化。从全社会的角度而言,立足于现实和未来,重新审视正确地定位学术权力,科学地评价学术权力,从观念上构筑学术权力发展的上升通道,应是不可缺少的思想保证。大学行政权力应牢牢树立起教师是学校的主体、学生是学校的主人的观念,去服务于学术权力。大学应恪守自身的价值标准,依据教育内在规律的要求,追求学校教育价值、知识价值、人才价值、社会价值的优化整合。应废除大学行政级别,建立少而精的行政权力实施队伍。
      
      2.创新结构:构筑以学术权力为主的多层次的大学权力结构模式
      要正确处理好政府行政权力、大学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关系。
      大学权力结构模式主要有以学术权力为主、以行政权力为主和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均衡等三种结构模式。从目前现状来看,我国属于行政权力为主的权力模式。大学普遍实行的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往往成为主管部门行使行政权力的代表。除职称评审委员会等少数领域外,大学的学术权力很大程度上为行政权力所取代。这种高度集中的校长管理负责体制,在贯彻政府意志时提高了政策的实效。但由于权力过于向行政管理偏移,而削弱了学术权力的功效。我们应结合自身的特点,借鉴西方国家成功的经验,用严格的行政控制机制弱化大学校级领导层次的行政权力。在基层权力中推崇“学术自由”的思想,维护学术权力的强大作用,让学术权力在学校院系的决策运行过程中发挥关键的角色作用。
      
      3.创新组织:为学术权力的张扬提供组织保证,重新建构学校组织机构
      我国大学长期以来行政机构科层化,机构臃肿,人浮于事,效率低下,各种利益群体的权力难以通过合法的途径得到有效的实施,教代会成为摆设,大学组织机构政府化、管理成员思想官本位化、管理作风官僚化现象十分严重。这种现象,挫伤了学术人员的积极性,阻碍了学术队伍的建设,成为学术权力张扬的组织桎梏。建立健全由学术权威参加的多种形式的评议会、学术董事会、学术层次代表会、教授会、学术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应成为学术权力重构的工作重心之一。
      
      4.创新规范:崇尚大学个性,实现大学依法自主的学术权和依法自主的办学权
      大学的个性就是大学各自拥有的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创造性人才的培养需要大学有自己的个性。而大学个性张扬是学术自由、学术权力张扬的必然结果。在学校培养目标、管理制度、经费使用、教师聘用、招生、课程设置、教学评价管理等方面,依法落实大学的自主学术权和依法自主办学权,是实现大学社会职能的客观要求。所以,首要的是通过法律和政府行为,使大学真正成为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法人实体。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下,大学应最大限度地享有自主管理的权力。特别是在学术管理方面给大学学术权力应有的位置,总体上体现“政府适度控制,大学适度自主,社会适度参与”的目标模式,使大学学术权力依法得到适度张扬。学校应通过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来维护大学的合法权益,用法律手段协调好大学中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关系,协调好大学与大学之间、大学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5.创新关系:正确处理好学术自由、学术民主、学术创新与学术监督的关系
      学术自由、民主与创新是学术发展的条件,在张扬学术权力的同时,应不忘对学术权力的监督。其监督的方法和手段主要是规范,是法律。在实践中,要从观念、制度和组织三个方面改革大学内部学术管理。大学应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学术权力组织机构和大学学术权力运用的运行机制,既防止学术的弱化,又防止学术权力的滥用,逐步扩大社会参与学校学术管理的范围,以实现学术永恒的自由、民主、创新和发展。
      
      6.创新管理:积极发挥院、系(部)在学校学术事务决策过程中的管理作用
      大学发展历史证明,学术的创造力来自于系(部),大学的管理重心应在系(部)。而长期以来,系(部)在教师招聘、经费分配、专业课程的设置和教学管理方面经常受各级行政管理部门的摆布。系(部)权力在学校的管理阶梯上处于最低地位。一些系(部)的设施破旧不堪,与行政管理部门的豪华装饰形成极大的反差,导致只得靠教师的职业道德力和强化行政权力的所谓“威严”来维持工作。适度降低学术权力重心,围绕大学的目标,以发展学术为目的,充分发挥系(部)在学校学术事务决策中的作用,让院、系(部)享有更大的自主权,应成为现代大学管理制度创新的一个重点内容。
      
      7.创新特点:注重学术权力重构的科学性、实效性、时代性和社会参与性
      在学术权力重构中,我们应充分体现合法性与规范性、民主性与自由性、科学性与发展性的原则,体现行政权力和事业管理权相分离的精神,建立行政权力退出机制。在行政权力过度的地方,应考虑建立行政权力退出机制,还学术权力的职能。与此同时要注重学术权力重构的科学性、实效性、时代性和社会参与性。着力于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适当分离,着力于行政权力中心下移,着力于权力的适度分散,着力于权力架构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监督体系的建设,着力于吸收先进的管理思想和方法,着力于吸收社会上不同的利益群体的参与,使学术权力始终在阳光下健康发展,为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乃至为全社会的发展提供恒久的动力。
      
      参考文献:
      [1]谢安邦,等.高校的权力结构与权力结构的调整[J].高等教育研究,1998(2):20-24.
      〔责任编辑:李贵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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