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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续犯的概念_论我国连续犯概念的存置

    时间:2020-03-25 07:40:0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作者简介: 胡莎,女,湖北仙桃人,中山大学法学院一○级刑法学硕士生。   �   [摘 要] 理论上对连续犯有废止说与存置说,我们赞同存置说。我国现行刑法蕴含了连续犯的理论,司法实践中对连续犯理论的大量运用,连续犯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的存置符合我国的国情。本文先结合案例详细论述连续犯的成立条件,之后重点论述连续犯的主要存在理由,以此体现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
      
      [关键词] 连续犯;存置;连续关系�
      [中图分类号] D920.0[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5918(2011)05-0095-02�
      doi:10.3969/j.iss.1671-5918.2011.05-048[本刊网址] http://www.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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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出自连续的同一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成罪的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连续犯在我国是科刑的一罪。连续犯概念的存置是指理论和实践中保留连续犯这个概念。连续犯属于科刑的一罪,不进行数罪并罚。笔者不赞同废除说,废除说是指“不再保留连续犯的概念,对原属于连续犯的情形给与数罪并罚”。本文主要是从连续犯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和存在正当性两大部分开展论述。�
      
      一、连续犯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
      
      (一)认定连续犯主要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连续犯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主观要件中主要是对连续故意的认定,客观要件中主要是对连续行为的认定。对其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的界定学理上有不同的观点,争议颇多。在我国台湾地区学理上,把对连续犯的认定浓缩成对“连续关系”的认定,“刑法学理及法律规定,从未有一个法律概念,如‘连续关系’具有如此大的争议性存在。”连续关系这个概念既具有主观方面的意味,也具有客观方面的内涵。主观方面来看,连续犯是行为人主观上对连续关系具有认知内容和意欲内容等,体现了人格一致性。从客观方面来看,连续犯是通过分析连续行为的时间、地点、空间、行为方式、行为手段等方面来确定连续关系的存在。“对于连续关系的标准,德国注意要有整体故意说和连续故意说。整体故意说认为行为人在认知上必须在全部行为的开始就对于具体行为之时间、地点、方式以及被害人等项有重点上的掌握。连续故意说认为在行为人开始第一行为的时候,对于后来会有多少的连续行为的出现,事实上没有预知,个别之行为决意之间有所谓持续之心理脉络。”在此借鉴台湾地区学者的连续关系标准,笔者认为认定连续犯,行为人客观上应该是出于数个具有连续关系的独立行为,根据客观上数个具有连续关系的独立行为来判断主观上的主观连续故意。以客观要件为主,主观要件中人格一致性的认定建立在客观要件之上。下面列举一个真实的案例来论证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
      
      周友平故意杀人案。时间:2009年10月11日、2009年10月23日、2009年11月4日、2009年11月15日、2009年11月26等;地点:长沙市招待所、宾馆或旅店等场所;对象 共6名男性;方法:与他玩同性恋及性窒息游戏,蒙骗被害人自愿上吊后不施救,任其死亡或达到其杀死被害人的目的,先后致6人死亡;侵害的客体,侵犯不同人的一生专属的生命权;犯罪行为类型:故意杀人。法院最终判决故意杀人罪处死刑。该案中,行为人客观上实施多个具有连续关系的行为,行为形态具有连续关系,犯罪时间具有极大的相似性,都是在长沙市的旅店内,行为人在旅店内租赁一间房间,行为对象都是青壮年男子,都是通过玩窒息性游戏而以不作为的方式杀人,侵犯的客体都是人类的生命权,都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该案件属于典型的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连续犯。�
      
      (二)在连续犯的案件中,行为人主观上也是基于连续的故意,从实施完第一个犯罪行为后,行为人就开始不停地实施此类型的故意杀人的行为,同样的行为,类型的对象,作案时间紧凑,具有一心只想实行此种犯罪行为的主观心理。其明知该犯罪行为将会致被害人死亡,并且放任这种危害行为的发生,其已经形成了犯罪人格――通过玩窒息性游戏而杀人的人格,这种人格具有一致性,每次犯案都是受到这种犯罪人格的笼罩支配。所以本案是符合连续犯的成立条件:(1)触犯同一罪名。每次独立的犯罪行为都是触犯了故意杀人罪。当然,在其他连续犯的案件中,也是触犯同一罪名,比如盗窃罪、贪污罪、抢劫罪、强奸罪等等。(2)客观上的犯罪行为具有连续关系。连续关系的认定就是以具体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空间、手段、对象、侵犯的法益等方面为标准。客观要件在认定连续犯中处于前提性的重要位置,后面的主观要件连续故意认定的依据也是根据客观要件确立的连续关系。(3)具有连续故意,在笔者看来连续故意就是德国学者Peters所说的犯罪人格一致性,这种人格一致性在行为人实施完第一个行为后形成了,之后一直支配着行为人实施具有连续关系的行为。一般来说,连环杀人案中的行为人有一个共通点,即人格心理存在某种特定性的定型的障碍。�
      
      二、连续犯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正当性�
      
      (一)我国现行刑法蕴含了连续犯的理论,实质鼓励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综观世界各国的刑事立法及实务,规定连续犯制度的立法例已所剩无几。”德国现行刑法没有连续犯的规定。“虽然在立法上没有连续犯的规定,但是立法机关承认连续犯在理论上讨论的重大意义和在司法实践中的重大价值。”台湾存在了将近70年的连续犯规定于2005年被废除。1947年日本刑法立法废止了其1908年刑法有关连续犯的规定。对连续犯有明文规定的有《意大利刑法典》: “第81条第2款规定:‘基于同一犯罪意图的数个作为或不作为,即使在不同时间,实施多次触犯同一规定或不同规定的人’是连续犯”连续犯是大陆法系专属的概念,英美法系国家当然也就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基于连续犯认定相对困难,相关概念的模糊性,还有一些目的性、政策性的考虑,大部分大陆法系国家没有在连续犯的立中明文规定,但是连续犯的理论精神却深深地影响着我国的刑事立法,植根于我国刑事立法,真切地指导着我国的实践。�
      
      有学者认为,我国现行刑法中规定的“多次犯罪或针对多人犯罪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抹杀了连续犯概念存在的必要。”但事实上“多次犯罪”、“针对多人犯罪”和“累计犯罪数额”等规定背后反映的就是连续犯的法理,这是以刑法分则条款的规定间接的承认了连续犯。我国现行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二)项明文规定了强奸罪的加重情节: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第263条(四)项规定:多次抢劫;第347 条第7款规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318条第(二)项规定: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第321条第(一)项规定:多次实施运送行为;第328 条第(三)项规定:多次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第358条第(三)项规定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第383条第2款规定:对多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等。�
      
      (二)司法实践中对连续犯理论的大量运用。这几年灭门惨案、连环杀人案等报道频频惊爆人民群众的眼球,刺激人民群众的情感底线。邱兴华特大故意杀人案,法官最终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北京大兴故意杀人案被告人李磊也是判故意杀人罪,处死刑;广东佛山黄文义故意杀人案,佛山中院一审最终于2007年7月11日,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黄文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近年来还有很多类似的连环杀人案件,并且这些案件都受到人民群众的极大关注,案件最终的判决都是只定了一个故意杀人罪,按照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处死刑。这里并没有处数罪并罚,当然也没有必要去进行数罪并罚。但是法院判刑的前提是只认定了一个罪名,这只认定一个罪名的背后就体现了刑法上连续犯的理论。司法之间中的惯性操作使本该数罪并罚的案件以一罪结案。支撑司法实务界法院作出如此判断的刑法理论就是连续犯,而不是所谓实质竞合而进行数罪并罚。我们不能想当然的认为连环杀人案只定一个罪,还要看清楚其背后的刑法理论。�
      
      司法实践中,司法工作人员对强奸罪、抢劫罪、贪污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等案件的处理的背后都是以连续犯的刑法理论在起作用。法官在诉讼过程中的定罪量刑行为当然是依照刑法的,强奸罪、抢劫罪、贪污犯罪、毒品犯罪等作为司法实践中常用多发的刑事犯罪都说明了司法实践中相关司法实务部门和人员对连续犯理论的大量运用。虽然这种定罪量刑的方式是不容争辩的,这种理论的直接运用是隐性的,但是我们不能据此否定连续犯理论的功劳去主张废止它。即使刑法总则中没有明文规定连续犯制度,理论上也觉得讨论连续犯没有什么意义,但是连续犯的理论和精神在司法实践中是不可或缺的,这是我们不能否认的。就像德国学者Bringewat认为的,“连续关系系由一种习惯法及法官作用下的结果”。同时也有学者指出“超法规的连续犯,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
      
      (三)连续犯在司法实务中的运用极大地体现了诉讼经济。首先从检察官的角度来看,连续犯的存置可以使检察官不必为了事实上的多个故意杀人罪的罪名成立而使用各种侦查手段,动用各种侦查资源竭力进行侦查活动,查清所有的案情,搜集所有的案件证据,针对各个独立的罪名分别书写长篇大论的诉讼文书。其次从法官的角度来说,连续犯理论的运用方便法官主持诉讼程序、刑事定罪和刑罚裁量。法官不必针对每个罪名的确立,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主持出示证据、辩论、质证等诉讼程序,同时在书写法律文书,主要是判决书时不必对每一个案件分开进行证据上的罗列、论证与说理。最后,从整个诉讼程序来看,采用连续犯的理论对犯罪分子采取相关诉讼程序和定罪量刑,可以大大缩短诉讼的时间,缩减案件所消耗的国家人力、物力和财力等资源。诉讼经济最核心的意思就是以最少的诉讼资源获得最大的司法效益。根据连续犯理论判决的案件,在某种程度上解放了司法工作者,判决的结果也是民心所向。�
      
      根据连续犯的处罚效果,连续犯的判决结果具有既判力。司法机关在处理连续犯案件时,把具有连续关系的案件事实作为一个整体统一的单个案件来办,根据法律规定最终只定一个罪名,判处相应刑罚,而这个连续犯案件的判决是具有既判力的,如果之后侦查机关发现了漏罪的时候,不能在此种具有连续关系的漏罪进行侦查,提起诉讼,检察机关也不能根据此种漏罪而侦查或决定起诉,人民法院也不能再进行审理判决。由于存在连续犯的既判力效果,司法资源得到了很好的节约。有人可能会说司法工作人员发现漏罪后,应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70条的规定再次进行判决。但刑法第70条是规定在第四章第四节数罪并罚中的,只有在需要进行数罪并罚的时候,才能对发现的漏罪进行新的判决。且该条规定的是“发现被判刑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法律规定的是其他罪,而不是原来的罪。而连续犯处理的是一个统一的、整体的、具有连续关系的犯罪。新发现的漏罪是原来判决认定的罪的一部分,而不是他罪。一般来说根据连续犯理论和立法规定作出的判决都属于重罪,放纵犯罪分子的情况几乎不可能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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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文献: �
      
      [1]马克昌.犯罪通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691.�
      
      [2]庄劲.论连续犯概念之废除――兼论同种数罪的并罚模式[J].求索,2007(1).�
      
      [3]柯耀程.变动中的刑法思想[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2003.�
      
      [4]叶肖华.连续犯在我国的批判解读[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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