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语文学习 > 正文

    我国高校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行为中的法律问题分析|资助行为

    时间:2019-01-13 03:35:0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从1994年我国开始招生并轨改革以后,高等教育实行收费制度,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因经济拮据而失去就学机会或难以维续学业,使高等教育有失公平。如何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公平地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教育公平,一直受到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和关注,并由此引发了关于大学生资助问题的研究热潮。研究者大多认为,学生资助制度对于促进教育公平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诚然,我国十余年的大学生资助政策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我国资助政策及其执行还存在着资助力度参差不齐、资助不能满足全部需要等问题,这也引起众多领导、专家学者们的关注。更为深层次的问题是,为解决因家庭经济困难而产生的许多法律方面的问题,甚至导致高等教育不公平问题亟待解决。采取资助政策的同时,产生了许多新的不公平现象,如现有的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进行资助的政策是否对其他非经济困难大学生公平,以及在资助时经济困难学生之间是否公平等,却没有得到应有的关注和反思。追求教育公平是当今社会教育发展的根本趋势,是世界各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基本出发点和共同目标。高等教育作为我国教育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公平问题关系着我国教育体制的发展和完善,关系着千家万户的根本利益。我们在追求高等教育公平的同时,对应的不仅仅是部分经济困难学生的教育公平问题,而应是根据法律来保障广大公民拥有受高等教育权利;我们追求的公平不仅仅是形式上经济困难大学生的公平接受高等教育的问题,更应是经济困难大学生实质上受到公平对待的问题。
      
      一、经济困难大学生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及其体现
      
      (一)经济困难大学生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价值在教育领域的延伸和体现,是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经济困难生也有获得公平教育的权利,国家对经济困难生有提供资助的义务,这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是很明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37条规定,“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9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这些条款是公民高等教育权的直接表现,说明所有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民都有接受高等教育的平等机会。高等教育是非义务教育,必须经过竞争和选拔,只有保证竞争机会均等,才能保证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平等。同时,这一条文也意味着成功机会均等,不仅在招生选拔上要体现机会均等,而且在整个高等学校学习期间都应体现机会均等,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证公民的平等受教育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54条规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第55条规定,“国家设立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和贷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各种形式的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学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这些条文规定了我国公民如果经济困难影响接收高等教育时有接收资助的权利,当然法律也概括规定了享受权利同时也应履行相应的义务。
      此外,《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第27条规定,学生奖贷基金是按照规定提取用于发放学生奖学金和贷款的资金。勤工助学基金是按照规定从教育事业费和事业收入中提取的,用于支付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报酬以及困难学生补助的资金。财政部和教育部还出台了将高校学费的10%用于助学的具体措施,最终建立起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努力确保广大经济困难学生都能通过获取一项或多项资助政策,顺利完成学业。
      这些法律规定,为建立和完善我国高校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体系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和保障。人类历史发展到今天,权利本位的法律制度要求各国要不断保障和发展公民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不仅肯定个人包括经济困难生有受教育权利,而且进一步认为国家有提供必要的教育条件、保障受教育机会平等的义务。
      (二)建立和完善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体现教育公平
      接受教育是公民不可让渡的权利,在接受教育过程中平等也是公民的权利,不应该受到经济匮乏等因素的限制。考取大学的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存在着个人自身努力与家庭无力承担经济支持的矛盾。经济困难学生由于家庭无力负担高额的学杂费而被拒之门外,或是在接受高等教育过程中无力支付正常生活费而得不到应有的教育,其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很多,但是究其根源是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的教育不平等。
      为了确保经济困难生能享受高等教育机会,政府要采取措施来建立与完善和收费制度相配套的高校学生资助制度。中共中央、国务院1993年2月13日印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改革学生上大学由国家包下来的做法,逐步实行收费制度。高等教育是非义务教育,学生上大学原则上均应缴费。设立贷学金,对家庭经济有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学校均可设立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和报考国家重点保证的、特殊的、条件艰苦的专业学生给予奖励。要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勤工俭学,对家庭确有困难的学生,可减免学杂费或提供贷学金。这样,在我国各个高校基本确立了“奖、贷、助、补、减”式资助体系,并在后来工作中不断完善。特别是1999年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全面启动,标志着高校学生资助制度进入新的阶段。2002年《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2004年国家助学贷款新机制以及2005年教育部的《关于切实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工作的紧急通知》的出台,从不同方面对我国现有的资助体系进行不断完善,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资助力度也不断加强。通过资助向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援助,能改善或缓解其经济拮据状况,增强其受教育的支付能力,使其不至于因经济条件差失去入学的机会,真正体现教育的公平性,保证其受教育权利的实现。我国高校对经济困难生的资助制度体现了高等教育公平的大学理想价值追求。
      
      二、我国高校资助工作中不平等现象剖析
      
      (一)资助制度本身导致助学资源分配不公平
      我国高校资助体系的建立对于经济困难学生来说是一种经济上的补偿机制,从总体上来说是教育资源的一种重新分配机制。从资助体系产生的背景来说,其有利于公民高等教育权的实现,真正做到教育公平。但是,过分地强调对部分公民(经济困难生)进行资助政策上的倾斜,有可能出现矫枉过正的情形,导致一种新的不公平出现。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我国高校经济困难生的学费减免、特殊困难补助和部分助学金、勤工助学的资金来源于所有学生正常上缴的学费,是按一定比例划拨出来构成的。1999年6月,教育部和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通知》。同年,对原国家教委、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的通知》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规定从1999年9月新学年开始,各高校每年须从学费收入中划出5%的经费设立资助基金。2005年上海市规定高校学费的10%用于资助经济困难生。《江苏省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意见》中要求“各高校要严格按照中央的有关规定,每年从学费收入中足额提取10%专门用于支付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和资助经济困难家庭学生”。从资源分配角度来看,一方面,如果说教育资源是一定的话,如果分配政策对某些部分过分倾斜的话,其他部分必然会相对获取较少的资源,对这部分公民来说实质上是不平等的;从家庭方面来讲,因为我国高等教育实行的是收费制度,资助制度的相关规定实质上是要求家庭经济比较富裕的学生来承担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的部分学习生活费用。因为学生没有经济来源,是纯粹的消费者,其生活和学习的开支来源于家庭。这也意味着在学生之间教育资源的分配或转让就演化成了家庭之间资源的分配和转让问题。由经济富裕的家庭为经济困难的家庭补偿其子女教育开支,这不能说是一种平等的补偿制度,甚或被疑指为劫富济贫。
      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学费是高校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经济来源。随着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政府部门投向高校的经费明显严重不足,而随着物价上涨及学校规模的扩大,高校的支出也日益加大,办学经费越来越紧张。任何社会在就业和高等教育方面的资源都是有限的,对经济困难生的过分优待就直接意味着对非经济困难生某些权利的剥夺,这与我们追求一个理想的机会平等的社会资助体系的初衷是相背离的。
      (二)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权利、义务不对等
      一种权利的产生,就必然要求某种义务与之相适应,权利和义务相随相生,是一对孪生姐妹,有权利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没有所谓纯粹的权利,也不存在绝对的义务,这是法律发展到现在的必然要求,也是法理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现行宪法第33条就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从根本法的地位践行了这一法理原则。我国《高等教育法》第55条也规定:“国家设立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和贷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各种形式的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学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也就是说,经济困难生在享受国家各种形式的助学权利的同时,理所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这是法律原则也是法律条文规定的。因此,经济困难生受资助权利、义务必须对等是指导我国高校开展经济困难生资助工作的原则,不得违背。遗憾的是,我国现有的对经济困难大学生资助体系中大量存在着无偿资助情形,经济困难生享受了助学的权利却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权利与义务二者之间未能实现对等,违背了权利与义务对等这一基本的法律公平原则,使得经济困难学生在享受教育资源方面不公平。
      目前,我国高校资助工作理论和实践注重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形式和数量,而不注意资助内容和质量,过分强调对高校经济困难生进行直接的经济援助。然而,对高校经济困难生在享受了助学权利之后,应当承担何种义务,以及隐含在权利义务关系中的法律公平问题的探讨却极为有限。这样直接导致高校经济困难生资助项目主要是无偿资助的形式,是一种“输血”式资助。资助项目中无论是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减免学费,还是特殊困难补助和助学金,受助学生都是没有承担相应义务的权利享受。虽然助学贷款中学生有付出低息的情况,勤工助学中学生也要付出一定的劳动,但这仍不符合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因此,有学者把我们现行的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的高校经济困难生资助体系称之为“免费午餐”式的经济困难生资助模式,直接给经济困难生发放“免费午餐”的方式是在追求大学生物质上的结果均等,但也造成了经济困难生与非经济困难生经济机会上的不平等。这种资助体系表面上扶贫助困,彰显人道主义道德,但实质上有违法律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是有违法理的。这种只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的资助模式不利于受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生活观,对于其他通过自己劳动来坚持学习和生活者其实也是很不公平的。
      诚然,现有的资助体系一般能保证经济困难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我国的高等教育事业综合平稳发展,达到制度设计的基本目标,但同时付出的代价也是重大的,这种资助体系不利于受助学生良好价值观的形成,对非经济困难学生以及追求依靠自己努力坚持学习生活的经济困难学生不公平,有碍于一个公平、和谐环境的形成。我国高校经济困难生资助体系和运行机制应从“输血”式的“免费午餐”转向“造血”式的社会扶贫工程模式,引导经济困难学生不断努力奋斗,解决眼前暂时的经济困难,努力为受助与非受助同学之间营造一个公平、和谐的环境。
      (三)资助过程中经济困难学生之间不公平
      1.经济困难生的认定程序不公平
      我国高校资助工作首先要面临的问题是用什么样的标准来界定经济困难学生。中国地域宽广,地区之间经济发展状况差异较大,即使同一地区的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也有不同,家庭经济还因不可抗力的因素处在不断变化之中,要准确了解一名学生每月从家中得到多少生活资助本身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高校不可能对每一个申请资助的学生进行实地调查认定。在实际操作中,高校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生时,为了操作方便、减少认定成本,往往将认定成本外化,即严重依赖于地方政府开具的经济困难证明。由于地方政府对经济困难的认定程序不规范等原因,导致经济困难证明的可信度降低。而且各地区划定经济困难的标准不一样,使得生源地开具的经济困难证明不具有横向可比性,有些证明材料所认定的经济困难生并不一定就是学校应该认定的绝对经济困难生。再者,当地基层组织(民政部门等)被动应学生所求,或主动为学生争利,在开具经济困难证明材料上欠缺客观性,导致经济困难证明失真。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差异性直接导致资源分配目标上的误差,学校据此分配助学资源,必然导致不公平现象的产生。
      2.学生资助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非正常影响行为
      按照相关规定,现行学生资助工作中,包括经济困难生身份的认定、各项奖助学金的评选以及其他形式的学生资助,都应当经过班级学生代表民主评议程序评选,经辅导员修订,班级公示后上报各个学院,学院集中公示后上报学校批准,学校集中公示确认无异议之后具体落实。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辅导员在进行修订班级民主评议结果时有很大的调整空间,会对班级同学民主评议的结果进行变更。学校名目繁多的各项奖助学金的推荐权全都掌握在辅导员手中,有可能出现因为辅导员掌握信息不全或不准确以及个人偏好问题,使得部分同学连续、多重享受学校的资助政策,同时又有确实需要学校资助的同学受资助的额度很少,甚至没有受到资助。这种情况发生的数量不是很多,但是却会使学生对于学校资助工作的公平性产生怀疑,在经济困难生的心理上产生不良的影响,影响学校学生资助工作成效。对于同样是经济困难学生来说,可能会因为某些个人的好恶等问题产生受助者之间不公平现象。
      综上所述,我们既要积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中国特色的高校经济困难生资助体系,解决经济困难生完成学业的实际问题,保障经济困难生平等的受教育权利,也要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坚持效率与公平相一致的原则,进一步制定和完善高校经济困难生的资助政策与体系。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高校经济困难生资助工作的有关精神,大力推进高校经济困难生资助工作的进程,努力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高校经济困难生资助体系。

    推荐访问:校对 法律问题 资助 经济困难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