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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资人协议与公司章程法律效力研究【关于公司章程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时间:2019-05-05 03:29:5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必备要件之一,其内容涉及从公司设立、变更到终止的全过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直接约束力,是公司管理运营的基本准则。  关键词:公司章程 性质 特征 法律效力
      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的三大要件之一,是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的基本文件,堪称“公司宪法”。它为投资者,债权人以及国家机关精确了解公司情况,监督和制约公司提供了有效依据。因此,我们必须对公司章程予以足够的重视。
      1.公司章程概述
      1.1公司章程涵义
      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必备要素之一,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和实际意义。它是公司组织运营的基本规则和依据,我国现行《公司法》对公司章程作出了一个较为完整的概念,即它是由设立公司的股东或发起人制订,并经全体公司股东的多数同意,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直接约束力并规定公司组织及运作规范、权利义务配置的成立公司必备的法律文件。
      1.2公司章程的特征
      公司章程的特征是公司章程区别于公司法中其他法律文件的本质属性,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公司章程的法定性、公开性、以及自治性。
      1.2.1法定性
      * 公司法明确要求,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的必备文件。设立一个公司主要进行以下行为,即制定公司章程以及出资人出资,而制定公司章程完全是设立意思的行为,因而是设立公司最为重要的行为,所以,我国《公司法》明文要求公司在设立时要提交公司章程。
      * 公司章程是确定的公司文件。其一,公司章程内容涉及公司的设立和运作等重要方面,若不对公司章程应记载事项做出统一规定,不仅公司外部无法了解公司实际情况,即使公司的经营者也难以第一手掌握公司现状。其二,严格的设立和变更程序也正是公司章程确定性的体现。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内容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
      1.2.2公开性
      公司章程是公司事务公开性的手段。我国《公司法》将公司事务的公开性作为公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此种基本原则最重要的表现即为公司章程的强制性注册登记和强制性维持。公开的意义在于:一是债权人了解公司的组织结构变动的要求;二是股东知情权的要求;三是公司主管部门对公司管理的要求;四是便于公众了解公司的组织和运作,为其投资决策提供参考。
      1.2.3自治性
      公司章程是由公司的发起人自行制定的,是股东间契约的完整体现。公司章程的制定、变更以及内容全部都体现了公司的自治性。当然公司章程的自治性是相对的,公司章程的自治不得违反《公司法》中的强制条款、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和公司本质的要求。
      1.3公司章程的功能
      1.3.1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必备条件之一
      根据我国《公司法》及工商行政管理有关法规规定,以及在实际工作中经历,公司章程的制定和注册登记都是设立公司必备的条件。
      1.3.2公司章程是公司和股东自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公司章程是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是股东共同契约的体现,并且其内容遍及公司的设立宗旨、组织原则及业务经营范围等方方面面,是公司经营所应遵守的基本准则。公司章程是指导公司行为活动的基本规范。
      1.3.3公司章程是公司对外信用的法律依据
      设立公司,章程便需要进行登记,这就是公司章程的公示制度。公示制度目的在于将交易双方的资讯公示,以作为交易的参考。交易相对人通过查阅公司章程的记载,就可以了解公司的交易能力和资格,从而帮助其作出正确决策,公司章程无疑具有对公司的经营能力起到了信誉证明的作用。
      2.公司章程的性质与法律效力
      2.1公司章程的性质
      关于公司章程的性质,学界讨论甚多,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契约说,此种学说认为,公司章程是股东协商一致就其权利义务达成的共同意思表示。该学说仅对股东有约束力而不能对董事、高级管理等人员设定义务,更无法适用于一人公司的章程研究。第二类是宪章说,宪章说认为公司章程既不是自治法也不是契约,而是带有宪章性质的法律文件。宪章说充分论证了公司章程在公司中的地位,却无法解释在公司设立前章程对发起人的约束力。第三类是自治法说,该学说既强调了公司章程的“自治”性,又兼顾了公司章程的法规性质,但是它同样难以解释公司章程在公司正式成立前的效力。
      上述三类学说都不符合我国实际情况,我国学说界提出了以自治性为主兼采契约性的“兼采说”,即公司章程主要体现为公司的内部自治性规范,另外由于它是全体股东的“合意”,因此它又具有一定的契约性。综上所述,公司章程性质主要体现为自治性,因为公司章程制定和变更的主体是公司自身,而非国家;公司章程的内容主要是规范公司的组织关系和活动;公司章程约束的对象不仅包括股东,还有公司以及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
      2.2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
      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主要是指公司章程的时间效力和公司章程的对人效力。公司章程的时间效力又分为公司章程的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公司章程的对人效力又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
      2.2.1公司章程的时间效力
      *公司章程的生效时间
      公司章程何时生效,我国《公司法》没有明确的规定,实务上一般将公司登记成立之时作为章程的生效时间。但在实际工作经历中,公司章程应自发起设立的投资者签字盖章时生效。
      *公司章程的失效时间
      根据我国1999年《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在该公司法中公司章程于公司终止时失效。 2005年新修正的《公司法》并没有把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规定为应当载明的事项,但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成立要件之一,也应当于公司终止时失效。
      2.2.2公司章程对人效力
      *公司章程的对内效力
      首先,对公司的约束力。公司章程具有契约性与自治性双重属性,因此,一方面公司受到公司章程契约属性的约束,如果公司违反与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要负违约责任;另一方面公司又受到公司章程自治性的制约,必须在公司章程范围内活动。   其次,对股东的约束力。公司章程对股东的约束力主要是契约的约束,主要表现在股东与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在公司制度中,一旦股东履行了出资义务,就不再对公司负有其他积极义务。因此公司章程对于股东的效力,更多表现为股东如何行使权利,防止控股股东权利的槛用。
      *公司章程的对外效力
      公司章程对外有公示作用。公司通过公司章程把公司性质、公司资本和公司目的向社会作了公开,这就便于股东掌握公司经营状况,保障其行使对公司的监督权,便于债权人充分行使对公司的债权,也便于有关部门行使对公司的监督管理权。
      3.我国公司章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3.1一元化的结构缺乏灵活性
      我国现行《公司法》对于公司章程采用一元结构,将公司的内外部关系融为一体,所需要记载的事项集中写在一份章程中,没有主次之分,只要章程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内容即可。相比而言,英美法系公司法将章程分为大纲和细则的二元模式更为科学。大纲内容简洁,便于公司登记和设立;而细则内容丰富,制定修改程序相对比较灵活,便于修改以适应激烈多变的市场竞争。
      3.2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过多
      我国现行《公司法》第25条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为7项,第82条规定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为11项,公司章程中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过多。过多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意味着公司章程自治空间的压缩,进而影响公司通过制定适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的章程实现自治的积极性。同时,由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需要经过登记机关登记,否则公司无法设立,因此为了尽快完成登记进而设立公司,许多公司章程的内容大量抄袭法律规定或者登记机关自行制定的章程模版,内容大同小异,缺乏个性,与本公司的实际情况严重脱节。
      3.3章程变更事项的通知程序不统一
      我国现行《公司法》在股东(大)会召开提前通知事项上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做了区别要求。在股份有限公司召开定期的股东大会必须在通知中载明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和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一样,只需要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并没有强制规定包括审议事项。
      公司章程的修改往往事关各股东的重大利益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在决定修改公司章程之前,股东应当有一定的时间对章程修改的事项做一些调查和分析,以便作出正确的判断。我国现行《公司法》并未对定期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的审议内容作出区别要求,但是在通知事项上的规定却不同,这很容易被大股东钻空子,在中小股东没有充分准备的情况下,临时提出修改公司章程,并凭借优势地位通过该决议。
      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最为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是公司组织运营的基本规则和依据。我国公司章程制度中存在的不足,将会在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下更加合理,更能促进我国公司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范健:《商法》(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王文宇:《公司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3]赵旭东:《新公司法条文释义》,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
      [4]沈贵明:《公司法学》,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作者简介:
      高长英,男,工作单位: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长沟煤矿,毕业院校:太原理工大学,专业:法学,职称:经济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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