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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论农民工的就业权问题|农民工劳动报酬权

    时间:2019-02-07 03:13:2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民工潮”是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的社会现象,它是经济体制改革冲破二元社会结构的表现。由于有限的农村土地吸纳不了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农民来到城市后所面对的不仅是限制和歧视,制度和政策性排斥更是现实存在。而要一一解决农民工带来的问题,关键点是保证其平等充分就业,充分保障其就业权。
      关键词:农民工;就业权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2851(2010)10-0239-01
      
      一、农民工的就业权问题
      就业权的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作为社会主体,依法享有的参加社会经济活动并获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人等从社会获得基本生活条件的权利。目前,我国在劳动就业上存在问题最大的群体就是农民工,他们不能享受同市民一样的国民待遇。农民工进城后,因其没有市民的身份,人与户籍所在地处于分离状态,使其既不能为城市管理体系所接纳,又游离于户籍所在地的管理体系之外,处于“边缘人”的尴尬境地。通常状况下,广大农民工只能进入收入低、福利差、工作环境差以及安全、待遇、劳保等都无法得到保障的次属劳动力市场。农民工的工作比城市市民更不稳定,他们随时有被解雇的危险。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充分考虑了城市职工,对农民工却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
      正因为在就业权利上无法实现与城市居民的平等,才导致农民工其他社会权利的弱化。他们无法享受社会和法律公认的足够数量和质量的工作、住房、教育、分配、医疗、财产、晋升、迁徙、名誉、娱乐、被赡养以及平等的性别权利,而且由于他们应该享有的社会权利被削弱和侵犯而导致相对或绝对的经济贫困。所以,解决城市农民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的关键是解决农民工就业平等性的问题。
      二、就业权问题的探析
      (一)城乡二元的经济结构造成的社会断裂。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是指发展中国家传统部门比重过大、现代经济部门发展不足以及城乡差距十分明显的一种状态。建国初期的中国经济基础薄弱,使得走工业化道路,优先发展城市重工业成为经济工作重点,当时城市经济对劳动力的需求不大,几乎很少农村人口流入城市,从而造成了城乡分割、工农分割现实局面,这也是是我国二元经济结构典型特征。
      农民工的出现是经济体制改革的结果。从上世纪七十年代后期开始,中国农村经历了三次巨变,也正是伴随着这三次变化,农民工问题才逐渐显现直至发展成社会问题。第一次变化是在农村推广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第二次变化是我国乡镇企业大规模发展;第三次变化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在“允许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的政策指引下,东部沿海地区和城市经济发展很快,出现了劳动力紧缺的现象,而中西部地区却还存积着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在市场的感召下,农民为了求生存、求发展,寻找新的就业机会,越来越多的农民流向了东部沿海城市,形成了波澜壮阔的“民工潮”。
      (二)城乡二元的户籍制度对城乡格局的强化。户籍制度是政府管理住户和人口的制度,其主要功能是进行户口登记,证明公民身份,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治安,进行人口统计,向政府等有关部门提供户口资料,执行资源配置和财富分配等。这里所说的传统城乡二元户籍制度是特指新中国成立以后,在 20 世纪五十年代形成的,以严格控制人口流动尤其是严格控制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为突出功能和核心内容的一系列政策法规和户籍管理制度的统称。这种户籍制度在现实层面上对我国社会城乡分割局面起到了强化作用。
      三、就业权问题的反思
      (一)农民工就业权充分实现的最大障碍是对农民工的流动、从业限制。在我国,居民个人的户口是随着工作单位的变化而不断迁移的。改革开放后,农村剩余劳动力具备了离开土地进城务工的可能,由于受到了户籍制度的限制,找到工作的农民工面临着这样一个问题――在城市的居留是违法的。针对这种情况,便在正式的户籍制度之外又派生出了所谓的“暂住证”制度。它要求进城务工的农民在找到了合适的工作以后,要在工作地办理临时居住许可。其实质是户籍制度的一种变通,在实际执行中却变成了进城务工的必要条件,甚至成了进城的钥匙。就业制度的歧视包括劳动者在求职、就业、管理等方面遇到不平等的待遇,如对城市农民工的总量控制,职业、工种限制,强制性收取管理费、用工调节费等。所以对目前的户籍制度进行改革势在必行。
      (二)提高农民工就业质量的关键是改善从业环境。在从业过程中,农民工权益被侵害问题更为突出,大量用工单位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严重。加之劳动条件恶劣,从业环境艰苦,不能达到劳动保护的标准,职业病、工伤事故时有发生,却很难得到政府公共管理部门的保护。在农民工权益保护方面,反映最强烈的是工资拖欠问题,集中于建筑业、矿业和小企业,有的包工头卷款逃跑,有的仅给回家的路费,有的连路费都不给。而且很多企业向农民工收取押金或扣押工资,如果想换工作,前几个月的工资就成泡影。整体上农民工的法律意识淡薄,而社会的关注往往都是个案的解决,很难从根本上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因而,为改善农民工的从业环境,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在政府执行上,对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必须给与倾斜性保护。
      (三)将农民工吸收进社会保障体系是持续就业的保证。农民从农村流向城市是市场经济的结果。农民工从物质上为我国城市建设和私营企业的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而大量的事实表明,农民工不能获得应有的社会保障待遇。只有把农民工也作为社会保障和救助的一部分,通过对社会分配和再分配的调整,减少农民工医疗、失业和养老的支出负担,减少政府压力,减轻社会包袱,才能解决农民工就业的后顾之忧,使其能够安心工作,实现经济的持续发展,并且能减少社会流浪人员,稳定社会秩序,又为经济增长提供了完全、有序的社会环境。
      
      参考文献
      [1]刘斌、张兆刚、霍功编.中国三农问题报告[M].中国发展出版社,2004 年版。
      [2]高和荣.论中国二元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的必然性及其整合途径[J].经济问题探索,2003 年第 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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