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学前教育 > 正文

    [经济法基本原则新探]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时间:2019-02-10 03:23:3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所特有的,也是中职学校教学内容探究的问题之一,它是经济法精神与价值的反映,是经济法的本质与宗旨的具体体现。它确立具有特定的逻辑前提。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该为: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本位原则、协调机制的制衡原则、责权利统一的范式原则。
      关键词: 经济法 基本原则 逻辑前提
      
      在中职学校法律教学中,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教学探究的重点问题之一。法理学基本理论告诉我们,原则与规范、概念一起构成法的基本要素,原则是法的三个基本要素之一。[1]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所特有的,它是经济法精神与价值的反映,是经济法的本质与宗旨的具体体现。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制定经济基本法,因此这里提出的经济法基本原则只是法理学上的概括与探讨。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的逻辑前提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当前经济法学界“垦而未尽”之域,学界提出的基本原则多种多样,即使在权威性著作中,也很难寻到相似之处。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公私利益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2]有的学者认为是:实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原则,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原则,维护国家经济主权原则;[3]有的学者认为是:社会主义共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国家全面领导、参与和干预社会经济原则,人民群众参与经济决策和管理的原则;[4]有的学者认为是:国家经济利益优先保护的原则,国家的经济目的优先实现的原则,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的原则,责权利统一的“责”字当头的原则。[5]这一方面说明学界从不同的角度为之而努力,另外一方面也说明有的认识属于非本质的认识。有的学者甚至在非常系统的经济法教材中却没有经济法基本原则这一内容。[6]
      笔者认为,要研究和确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明确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的几个逻辑前提。
      1.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法学范畴的基本原则,应当具有法律性,[7]所以不能把经济规律、经济政策、经济学基本原则直接移植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2.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是经济法所特有的,而不是法律所共有的。有的学者将“维护国家经济主权”列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笔者认为有待商榷。维护国家经济主权是社会主义所有法都应该遵循的原则,而不只是经济法遵循的,是共有的。
      3.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的一般原则,而不是经济部门法的原则。从体系来讲,它应贯穿在经济法的各个部门法和各项经济法的法律制度之中,而不是一个部门法,更不是具体的法律规范,所以不能把部门法原则当作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4.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精神、价值取向的反映,它贯穿于经济法的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及经济法学研究的各个环节,起纲领性作用。
      从逻辑上讲,凡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就必须符合这几个前提。鉴于此,笔者认为学界有必要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进行整合、重构和创新。
      
      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本位原则。
      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本位原则是指经济法调整国民经济运行必须把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作为其核心理念,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经济法是市场经济内在矛盾发展的必然产物,是国家职能发展的必经阶段,同时也是对经济关系调整的历史发展的逻辑结果。市场经济由于其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必然造成“市场失灵”,引起社会矛盾的激化,资本主义国家纷纷走上垄断和社会化发展阶段。在此过程中,个体的利益最大化追求往往以牺牲社会利益为代价,市场机制的缺陷日见显露,使得社会整体经济利益难以实现。而传统的民商法由于个人本位的价值取向,关注的只是个体经济利益,因而时代呼唤一种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本位的新的法律部门的出现。为了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利益,资本主义国家逐步采取了“国家干涉”、“宏观调控”等新的做法和理念,以“有形之手”直接、具体地干预和参与经济生活,实现社会化条件下的正义和公平,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所以“经济法产生实质就是基于调整个体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之间的矛盾需求,以追求社会整体利益为目标,对个体利益加以合理限制”。[8]
      2.协调机制的制衡原则。
      协调机制的制衡原则,是指经济法在协调国民经济运行中,要以市场机制为基础,以国家宏观调控为引导,两者相互关联、相互渗透、协调统一。现代市场经济必须处理好“两只手”的关系,即市场的“无形之手”和政府的“有形之手”的关系,才能使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利益。
      市场经济体制是经济运行的最佳模式,市场把生产者和经营者置于自由竞争的境地,为人们施展经济才能创设了广阔的空间,容纳了更多的生产力,使得资源能够从低效率利用向高效率利用流转,推动了经济大发展。但市场经济是非理性经济,由于个体利益最大化的驱使,它常常失去自律性,出现“市场失灵”,所以国家的宏观调控是必需的,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效率,是经济发展的理性选择。国家宏观调控的基点是利用国家权力有效地克服市场失灵,推动经济的发展。但是国家干预并非没有缺陷。按照公共选择理论,国家在干预经济活动中,常常会干预过度、滥用干预权,出现官僚主义、腐败和“政府失灵”。如何解决这两个“失灵”,就是协调机制制衡原则产生的客观物质基础。
      宏观调控机制和市场机制是相互关联、相互渗透的,都属于国民经济运行机制范畴,保障两者的有机结合是经济法的内在要求,实现两者的有机结合是市场经济对法的客观要求。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国家必须保障两者的协调统一。这是因为:经济法的实现离不开市场机制的作用,宏观调控要求经济法来规范。[9]也只有这两者相互制衡,才能解决“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促进国民经济和谐健康发展。
      3.权、责、利统一的范式原则。
      “范式”是科学史学家库恩在《科学革命的结构》中首次提出的概念,它基本含义是:一方面,它代表一特定共同体成员所共有的信仰、价值、技术等所构成的整体。另一方面,它表示这个整体中的一种元素,被作为模型或范例使用的具体的谜题解答,能够代替明显的规则,以作为常规科学其他谜题解答之基础。[10]权责利统一的范式原则是指经济法主体的权力、责任、利益统一于主体一身,是主体的法治信仰、经济活动的价值取向和对经济活动的后果预测。这里的“权”是指经济法权利,即与自身义务相对应的依法享有的经济权利;“责”是指经济法责任,即违反经济法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利”是指经济法主体的经济利益。在这三者中,责任是前提,权利是基础,利益是动力。责权利的统一是经济法所特有的,是其内在的规定性。这一点与民法只是权利和义务的对立统一有根本的区别。
      综上所述,经济法的三大原则鲜明地表现了经济法所追寻的目标、价值。社会整体利益本位原则是我们在经济法理念的核心内容,是经济法实现实质公平正义和社会效益的体现;协调机制的制衡原则是经济法的主导原则,是经济法的立法、司法、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宏观标准理念,是经济繁荣和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责权利统一的范式原则是实现良好经济秩序的根本保障,它调动了经济活动主体的积极性,规范了主体的经济行为。总之,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本位原则是经济法的灵魂,协调机制的制衡原则是经济法的躯体,权责利统一的范式原则是经济法的血液,它们相辅相成,协同一致,致力于实现经济法的自由、公平、正义、效率。总之,在中职法律教学中,我们必须把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作为经济法教学重点之一,贯穿于经济法教学的各个环节。
      
      参考文献:
      [1]张文显著.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71.
      [2]潘静成,刘文华.经济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10:73-74.
      [3]刘瑞复.经济学原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111-117.
      [4][5]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经济法研究室编.经济法理论学术论文集[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250-272.
      [6]杨紫�.经济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7][8]陶广峰.经济法原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32-33,34.
      [9]刘瑞复.经济法学原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113.
      [10]江怡.走向新世纪的西方哲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379.

    推荐访问:经济法 基本原则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