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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略论我国工伤认定的构成要件】我国的犯罪的构成要件

    时间:2019-01-21 03:41:3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国对工伤的认定主要是采取列举方式,并没有规定普适性标准。由于实务中工伤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具体表现形式十分复杂多变,现行法律的规定很难穷尽所有情形。因此,职工在工伤维权中遇到很多现实困难。本文意在通过努力提出进行工伤认定的一般性标准,以使形式与内容趋于一致,并为当事各方明确权利义务提供有效地制度支持。
      关键词:工伤;认定;构成要件
      中图分类号:D922.2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10)029(C)-0060-01
      
      
      2004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其中第14、15、16条对工伤情形以及视同工伤的情形予以了规定。但由于没有对工伤认定标准进行规范,给实务工作带来些困难,特别是对工伤职工维权形成了一些制度障碍。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能够导致人类伤害的各种因素越来越多,引发工伤的原因日趋复杂,因果关系很难证明,这给职工维权带来一些困难。现行《条例》规定的“工伤情形”以及“视同工伤的情形”都不足以涵盖工伤的全部范围,因此,我们需要对工伤认定的一般性标准进行研究。
      一、工伤加害事故分析
      事故是指发生在人们的生产、生活活动中的意外事件。事故的概念包括以下三层含义。(1)事故是一种发生在人类生产、生活活动中的特殊事件。(2)事故是一种突然发生的、出乎人们意料的意外事件。(3)事故是一种迫使进行着的生产、生活活动暂时或永久停止的事件。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1986)将企业工伤事故分为20类。分别为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漏水、放炮、瓦斯爆炸、火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以及其他伤害等。据此我们可以总结出,在劳动法领域中,事故是指在劳动生产、作业过程中,突发的损害事件。
      二、工伤损害结果分析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般来讲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自由权(特殊情况,如《刑法》所规定的强令冒险作业罪),故工伤损害往往是指当发生事故时,直接或间接导致了劳动者受到人身伤害[1],从而造成劳动者死亡、暂时或长期丧失劳动能力。19世纪以前的“工厂立法”以延长工作时间、增加劳动强度为对象,全然不顾工人生理、心理的承受能力,因此激发了多种工业事故与职业危害的发生。“随着工业文明的演进,各国加大了预防工业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力度,一些传统行业事故发生率的下降但新兴行业却又滋生新的事故。”[2]因此,劳动活动领域的损害结果逐渐呈现出隐蔽性、多元化、复杂化的特点。故有学者认为人身伤害不仅包括身体组织器官的缺损、身体机能的失调,而且包括精神上的伤害,如由于目击工厂火灾的惨状进而惊吓导致的精神创伤或由于工作压力过大导致的精神障碍等,都属于此处的人身伤害。笔者赞同此种观点,认为应将因工作导致劳动者“精神异常”纳入工伤损害结果中。因此,综上所述,人身伤害是因事故发生致使劳动者的身体或精神受到损害。
      三、工伤构成的因果关系分析
      从哲学意义上讲,因果关系指行为与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合乎逻辑的规律。在工伤事故中,即所谓的损害是因“工”引起。但如何判断损害是由事故所引起,却存在不同的认定标准。现今工伤认定标准的理论学说,主要有相当因果关系说、业务关联性说、合理关联性说、相关性判断说、重要条件理论或者主要条件理论等。[3]
      其中“相当因果关系说”被学界广泛接受,并为我国现行立法所采纳。该学说认为工伤的成立,必须具有“业务起因性”即劳动者基于劳动契约在用人单位支配下为职务行为时,伴随着该职务行为之危险而发生伤害;或依一般经验法则认为事故发生为工作进行中所可能发生的危险所引起。而认定业务起因性的同时必须承认存在“业务遂行性”,即伤害发生于劳动者执行职务,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即发生事故当时非为处理个人事务而从事活动,在客观上处在用人单位抽象支配或具体指示的状态,为用人单位执行业务所需的劳动。具体来将包括一下几种情形:在用人单位支配且在其管理下从事业务的场合;在用人单位支配且在其管理下,然未从事业务的场合(如工作的间歇时间或准备着手工作的时候);在用人单位支配下,然脱离其管理而从事业务的场合。[4]
      由于“业务遂行性”实际上将工伤界定在“工作过程中”,而忽视了原因性,人为地缩小了可能引发工伤的原因范围,因而不太适合现代社会发展情况。因为在实务中,很可能发生伤害的原因是在工作期间发生的,但是工伤损害事实被发现或者被证明则是在工作时间之外,比如辞职以后才出现的,此时,如果按照相当因果关系理论,职工就无法维权。因此,笔者认为这一学说有一定缺陷。我认为采用因英美国家的立法例,用非严格的损害起因理论来界定因果关系可能更为科学,即“工作过程”加上“工作起因”来共同完成因果关系构建,从而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护职工工伤利益,并能适应目前经济快速发展、环境污染以及科技发展所带来的对职工可能造成伤害一系列的负面影响。
       作者单位: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作者简介:郭丽,女,中国劳动关系学院07级本科生;陈培承,男,中国劳动关系学院07级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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