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文科资料 > 正文

    [论我国人权保护的现状与发展]

    时间:2019-05-12 03:17:2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本文通过对中国人权保护的现状进行深入分析,提出对中国人权保护未来发展的一些建设性意见。  关键词:人权保护;国情;国际法;行政;司法  中图分类号:D669.9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2.03.58 文章编号:1672-3309(2012)03-130-02
      一、人权的定义及其性质
      人权从字面上看可以解释为人的权利,这种权利是生存所需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存权、自由权、尊严权等。但究其内涵,由于各国的历史、文化、政体、国情、国际地位以及外交状况的不同,人权在不同国家的定义和实际起到的作用也有所不同。
      人权与法律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没有法律对人权的确认、宣布和保护,人权要么只能停留于道德权利的应有状态,要么经常面临受侵害的危险而无法救济。人权的法律保护首先表现为国内法的保护,其次表现为国际法的保护。[1]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关于人权的概念还仅仅停留在国内法,但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由于战争对人权的践踏,对人权的关注逐渐发展到了国际范围。《世界人权宣言》就是在1948年通过,把人权问题提到了国际法的范围内。
      在人权保护上升到了国际保护的范围的同时,自然也会有出于政治目的的对人权性质的各种各样的定义,许多西方人权研究学者主张人权大于主权,就是为干涉他国内政所创造出来的,实质是以人权保护为由,实现自己政治上的目的。
      本文认为人权的性质应该从两方面去理解。一是从国内角度来讲。每个国家的国情都是不同的,应该从本国的实际物质基础着手,制定相应的人权保护法律法规,从而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诉求。法律法规的制定受生产力的制约,人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也要在一定的限度内制定。正所谓南橘北枳,他国的人权保护制度不一定在我国能够适用,如果要照搬西方国家的人权保护制度到中国来实施,明显是不切实际的。这是从人权的特殊性来讲。二是从国际角度来讲。国际上签订的一系列关于人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对各成员国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并且人权具有国际上普遍承认的一系列原则性质,如果一国作出违反国际上普遍承认的人权保护原则时,例如种族灭绝、实行奴隶制、种族隔离等行为时,那么就应该受到来自于国际上的制裁,这是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的,也是从人权的普世性角度来讲的。
      人权保护要严格区别国内性质和国际性质,既要重视本国的国情,考虑本国的经济情况、政治形势、外交形势、文化基础等,制定出满足本国生产力发展和人民要求的人权保护制度;又要符合中国所签订的关于人权保护的国际条约的规定以及符合人权保护的普世性标准。统筹兼顾主权与人权、国际与国内、人权与社会、理论与实践4个方面的关系。[2]分清这两种性质的区别,对人权保护就会有更完善的认识,就会分清哪些“人权保护”行为是干涉中国内政的政治手段。
      二、中国人权保护的现状
      中国人权保护的现状有以下几点:
      (一)目前中国的人权保护方式更多的是通过政府行政来实现。与西方普遍实行的议会制不同,我国的政体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两种政体在结构和实质上都存在着较大的不同。前者在权力分配方面体现为议会制分权意识较强,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则权利集中意识较强。这样在人权保护方面就表现为,西方议会制国家主要通过司法手段来保护人权;我国则通过行政方式来体现对人权的保护。我国社会中解决有关人权保障问题的通常为非司法部门,例如上访、群体性事件、农民讨薪等问题均为政府行政部门而非司法部门来处理。在2010《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牵头部门是国务院新闻办公厅与外交部,而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只是与民政部、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部、发改委等53个部门并列为参与成员。可见在我国参与人权保护的部门通常以行政部门为主,司法部门为辅。
      (二)目前中国人权保护还有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把人权保护更多的作为一种手段而非结果,更注重人权保护的实用性,实际上是对人权保护的一种不重视,使人权保护欠缺司法的有力支持。当今中国社会,发展是解决一切社会问题的最根本的手段,因此,对于中国实施人权保护的主要部门政府来讲,经济发展具有比人权保护更高的地位和优先级。近年来强制拆迁引发的社会问题已经成为了中国社会目前最突出的矛盾之一,也是经济发展与人权保护之间的矛盾。地方政府为了城市建设,以强制的行为导致公民的财产受到损害,最终导致被拆迁户的财产权益和生命权益受到损害。还有就是存在于司法部门中的刑讯逼供,刑讯逼供作为一种非法取证手段被法律禁止,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存在,而支撑这种做法的观念因素主要是“有罪推定的思维模式”以及“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诉讼观念”。[3]这也从侧面反映出对人权保护的不重视。这样的实例在近些年的中国社会屡见不鲜。对发展中国家来讲,社会稳定对社会发展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我国也将社会稳定提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位置。对于我国政府来讲,肯定是要将人权保护让位于维持社会稳定,这也是一个社会发展的阵痛期所作出的一个不得已的选择。虽然总体来说人权保护没有一个较高的优先级,但是在一些紧急事件中以及在一些与经济发展以及社会稳定不存在冲突的方面,例如抗震救灾、扶贫等方面,政府还是尽最大的努力来保护人权,将人放在一个比较高的地位上。在发生自然灾害时,尽全力抢救灾民及其财产,以及改革开放以来实施的扶贫帮助人民脱贫致富,取得了非凡的成就,这些都是对人权的保护。
      (三)中国人权保护的另外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媒体舆论在人权保护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改革开放,人民的自由意识逐渐增强,人们对人权的认识不再仅仅是生存权利,而慢慢向自由权利过渡。在面对强大的公权力与市场联手作恶侵犯人权时,人们往往通过网络电视等媒体舆论来向有关部门施加压力,对相关责任部门的不作为行为施加压力,进而使事件得到圆满解决,如毒奶粉、毒胶囊等事件均是通过媒体披露,相关责任部门进行查处,最终得到解决的。
      (四)中国人权保护还具有来自外来不同国家与势力的干涉这样一个特点。由于“在中国,人权作为政治概念是舶来品,因外力而促生”[4]。并且出于政治目的,西方国家通过一些所谓“人权学者”散布关于“人权高于主权”这样一系列歪曲人权性质的说法,达到干涉中国内政,实现其自身利益的的目的。还有一些境内的不法势力,也通过宣扬人权达到破坏中国主权的目的。近年来所发生的多起恶性暴力事件就说明了这样的一个问题。这些来自国内和国外的影响使得中国的人权保护面临着内忧与外患,是中国人权保护的一个重大难题。   三、中国人权保护的发展
      中国目前刚刚做到了人权入宪,这只是开始,还没有专门的宪法法院,更没有专门的人权法院(厅),也没有颁布一门专门的《人权法》,中国的人权保护制度的完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正如徐显明先生所说:“在学理上把人权体系分为列举的人权和推定的人权两大类时,纲领性人权代表着推定的一个方面,这个方面缺乏,就是结构性欠缺。这一点,中国先后4部宪法均未能给予注意。”[5]
      对于中国人权的未来发展,建议如下:
      (一)加大力度继续保障公民的最基本的生存权。虽然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总量国家,但由于人口基数大,仍然有数量巨大的贫困人口。并且社会存在着很大的贫富差距以及缺少完善的社会福利。这就要求政府要对公民的最基本的生存权利作出保障,例如工作权、医疗卫生权、受教育权、低保等。这也是中国政府一直以来人权保护的重点。完善这些,将促进中国人权保护模式的转变。如金晓晨先生所言:“中国的人权发展模式应该是权利和义务并重,应努力改善重义务,轻权利的发展模式。”[6]
      (二)在继续重视公民基本的生存权的同时,发展公民的自由权。这里的自由权包括公民的选举与被选举权,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权利。这些权利尤其是参政的权利与监督政府的权利,在中国目前的形式下实施起来过于消极,重视这些权利的行使会使我国的人权保护制度更加完善,并且与社会的发展相适应。
      (三)加强宪政制度的建设。人权入宪只是完善人权保护体系的一个开始,真正能把中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落实到位的还需要一个相对独立的司法系统,使行政力量尽可能少的甚至完全不渗透到司法领域中来,是行使人权保护的部门由目前的行政部门为主导司法部门为辅助的格局,转换到由司法部门来行使人权保护这样一个法治人权保护的格局,这样才能实现纯粹的人权保护。
      (四)民众从观念上转变,接受正确的人权思想。在中国历史上少有关于人权的思想,儒家所提倡的“仁”虽然表面上是对民众的一种关怀,体现了对民众的利益保护。但是其实质还是从统治者的角度,管理民众的一种手段和方法。中国古代所提倡的“修生、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理论过于把个人的价值融入与社会中,而忽视了个人主义与自由主义。区别于西方国家,中国的人权意识没有很肥沃的土壤。虽然随着网络等一些媒体的发展,当代中国青年人的自我意识在不断加强,但是在中国这样一个法治尚在建设与完善的国家中,这样的自我意识通常以没有以人权意识表现出来,而更多的是以一个自身欲望的实现而体现出来。所以本文认为中国目前应该充分发挥其强大的行政力量,对于民众的人权观念做出一个正确的导向,使人权意识扎根于人民的土壤之中。
      (五)中国人权保护应与国际主流人权保护相接轨。正像前文人权性质所讲,人权具有两方面的性质,国内性质与国际性质。在满足了国内的人权发展需要的同时,也要兼顾国际人权保护的大环境,尽量消除国际之间的不同的人权保护标准,在克服了发展中国家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种种社会问题之后,人权保护应该被放到一个更加优先重视的位置,国情的特殊性不是阻碍人权保护发展的一个借口。
      参考文献:
      [1] 张文显.张文显法学文选(卷3)[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2] 罗豪才.人权保障的中国模式[J].人权, 2009,(06):4.
      [3] 李宏伟.论司法中的人权保护[EB/OL].http://www.省略/html/2220/371376.html.
      [4] 王林霞.浅谈中国人权发展的独特模式及其经验意义[J].人权,2009,(01):26.
      [5] 徐显明.人权的体系与分类[J].中国社会科学,2000,(06):103.
      [6] 金晓晨.中国人权发展模式初探[J].学术界,2010,(09):43.

    推荐访问:人权 现状 保护 论我国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